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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依据11月2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相关修改<贵阳市城市计划技术管理要求>决定》修订)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相关修改<贵阳市城市计划技术管理计划>决定》已经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袁周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贵阳市城市计划技术管理要求
目 录
附录一 名词解释……………………………………23
附录二 计算规则……………………………………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城市计划管理,提升计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计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城镇计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编制分区计划、具体计划(含控制性具体计划、修建性具体计划)、各项专业计划、城市设计、景观计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需符合本要求。
各项计划应采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 本市城市计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标计划和实施,均按本要求实施。城镇个人建房(包含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要求。
本要求未明确,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实施。
第四条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根据本要求实施。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和计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同意具体计划实施。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要求
第七条 在城市计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项目标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依据同意具体计划确定。编制具体计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实施(附表一)。
第八条 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和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相关法规、规范实施。
第九条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修建性具体计划按《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实施。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修建性具体计划按附表一实施。
第十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不得单独建设。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在满足计划要求及相关要求前提下,能够合适提升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按附表二《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同意增加建筑面积不得超出原建筑面积25%,已作为开放空间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一样性质建筑,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指标实施,建筑容积率按不一样性质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只有底层为商业或办公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指标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抵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必需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
住宅间距必需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和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它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住宅间距,应该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要求以下:
(一)住宅日照间距
南北向平行部署住宅,建筑高度和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1:1.1;
(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正确定不一样方位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取附表三《不一样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
(三) 山墙和山墙间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部署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山墙或山墙开窗,应根据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三分之二。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部署住宅
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夹角小于或等于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1.0。
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夹角等于或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4、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夹角等于或大于60°小于90°时,按山墙面对纵墙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五)当住宅部署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北向坡,视地形高差具体尺寸,对应加大间距。
第十六条 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许可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大于或等于1.8米。
第十七条 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0;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和相邻住宅间距,根据本要求第十五条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八条 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和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根据本要求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和高层以下住宅间距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南北向部署,高层建筑和北侧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米;
(二)南北向部署,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高层建筑和南侧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高层建筑和南侧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
(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高层建筑和东西两侧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
(四)高层建筑山墙面小于或等于15米时和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3米;大于15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时按本条第(一)、(二)、(三)款实施;高层建筑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挑阳台。
第二十条 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部署,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部署,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一条 挡墙、护坡和建筑最小间距要求。
(一)在无地质灾难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挡墙和护坡上缘和建筑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和建筑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二条 高层住宅建筑采光槽,宽深比大于1: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大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米。
第二十三条 托儿所和幼稚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距离必需达成冬至日满窗日照大于三小时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稚园活动场地必需满足有二分之一活动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大于两小时日照标准。
第二十四条 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及其它非住宅建筑间距,特殊地形、地段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要求条件下,由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要求确定。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及本章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要求第四章建筑间距要求二分之一和按相邻建筑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山墙沿用地边界部署时,应按5米和满足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退让。
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附表四《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实施。
第二十八条 计划宽度25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要求退让基础上再退5米。
第二十九条 沿红线宽度小于20米计划道路,两侧建筑按《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退让,同时应确保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
第三十条 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大于15米,并满足停车、迴车、人流集散等方面需要。
第三十一条 除需要和城市管线接口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围墙、基础、地下建筑、踏步、阳台、雨棚、水表井、化粪池及隶属设施不得突入计划道路红线。
第三十二条 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3米以上修建。地下建筑临城市道路应按地面建筑临城市道路要求退让。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计划区范围内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建筑退让,必需符合城市计划管理要求和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在城市计划区范围以外城镇、村镇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并符合计划划定隔离保护带要求。
第三十四条 沿河道及排水干线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按河岸蓝线、排水干线保护范围以外2米退让。河道、排水干线保护范围要求以下:
(一)南明河两侧保护范围按下列要求控制:
1、花溪水库大坝至龙王庙段按计划河岸蓝线两侧50米控制;
2、龙王庙至水口寺大桥段按计划河岸蓝线两侧20米控制;
3、水口寺大桥至乌当大桥段按河道中心线两侧60米控制。
(二)市西河、贯城河、小车河、陈亮河、麻堤河等河流按计划河岸蓝线两侧7米控制。
(三)鱼梁河按计划河岸蓝线两侧50米控制。
(四)排水干线按计划断面外侧大于3米控制。
(五)城市计划区内其它河流、排水干线两侧保护范围,由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防洪、城市景观等原因具体确定。
第三十五条 在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铁路干线和计划铁路干线两侧建设,除直接为铁路服务设施以外,离边股轨道中心线距离大于20米;在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设,离边股轨道中心线距离大于15米;在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离边股轨道中心线距离大于5米,围墙高度小于2.5米。铁路干线±0.00高于地面时,建筑物退让距离按护坡下缘起计算。
(二)沿铁路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堆场时,其后退距离会同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确定。
第三十六条 在人防设施周围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按《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措施》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及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应该符合《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 靠机场、通信、微波等相关设施建设,其水平避让距离按相关技术规范实施。
第六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高度必需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要求。
第四十条 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具体计划,同时应服从城市景观计划、城市设计、城市结点计划需要控制高度。没有高度控制地带,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
H≤1.5(B+b)
公式中: H——沿街建筑高度
B——计划道路红线宽
b——建筑物后退计划道路红线距离
第四十一条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出16米以上住宅,必需设置电梯。有下列情形,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出16米时必需设置电梯。
(二)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出16米时必需设置电梯。
(三)顶层为两层一套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出16米时,可不设电梯。
(四)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并含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总层数不得超出九层。
第四十二条 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信、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地域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其高度必需符合相关要求。
第四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关键区以外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措施》及相关要求。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十四条 城市各类管线应依据不一样管线特征和设置要求综合部署,各类管线相互间水平和垂直净距和多种管线和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计划规范》(GB50289-98)要求控制。
第四十五 沿城市道路计划和建设多种地下管线走向应和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依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多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确保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超出30米城市干道,管线能够双侧布线。
第四十六条 工程管线埋设完成后,必需作完工测量,报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根据《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及以下要求实施:
(一)城市道路设计、施工应符合计划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二)道路纵坡控制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出9%,并应依据不一样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
(三)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确保安全要求缓解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
(四)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
(五)建设城市高架路、轻轨道路、高速公路经过已经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该设置声障设施。
(六)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得小于0.2米。
(七)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八)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要求确定。
第四十八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根据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照以下要求: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不应小于计划道路红线宽。
(二)桥梁设计应考虑管线经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横断面划分应和道路横断面一致。
第四十九条 城市计划区范围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计划指标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一)公共厕所设置
1、居住小区按6~10平方米/千人。
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千人。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0~20平方米/千人。
4、公共厕所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关键繁荣街道公共厕所之间距离为300~500米,流感人口高密集街道宜小于300米,通常街道公厕之间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未改造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
5、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二)生活垃圾搜集点设置
1、生活垃圾搜集点服务半径通常不超出70米一个,用地面积大于40平方米,周围建筑间隔大于5米。
2、废物箱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通常道路80~100米。
3、垃圾搜集点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非临街位置。
(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
1、小型转运站每0.7~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周围建筑间隔大于8米。
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依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附表五《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表》。
3、城市生活垃圾堆场应设置在城市郊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及地质灾难地域。垃圾堆场应设置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含有环境保护处理方法,使用时间不少于。
(四)汽车洗车场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根据统一计划、合理布局标准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相关要求。
第五十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实施下列要求:
(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按附表六《停车泊位指标表》要求实施。
(二)停车场(库)应依据就近位置、节省用地、利用地形标准,宜采取地下或多层车库。
(三)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四)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50个车位以下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净宽度大于7米;50~300个车位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大于300个车位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两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
(五)停车场(库)设计应按公安部、建设部[88]公(公管)字90号《汽车场计划设计规则(试行)》实施。
第五十一条 汽车加油站
城市公共加油站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须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等部门要求。
第五十二条 城市消防
城市消防设施、消防站设置,按相关规范实施。
第五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宜采取悬挂式广告。
(二)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不得影响相邻建筑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三)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离范围内设置。
(四)必需符合《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要求》相关要求。
第五十四条 凡在城市计划区内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它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必需符合城市计划,并和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八章 城市绿地
第五十五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二分之一。
(二)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行车视线通透。
(三)公共活动广场周围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25%。
(四)车站、码头、机场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含有地方特色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10%。
(五)停车场种植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要求: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5米,载货汽车为4.5米。
(六)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和其它设施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八《树木和其它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要求。
第五十六条 居住区绿化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实施。
(二)居住区内绿地,按对应规模配置包含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四)公共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组团绿地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五)居住区内公共绿地总指标,应依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成: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和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依据居住区计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对应指标70%。
第五十七条 新建工业和其它民用建筑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实施:
(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
(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
(三)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35%。
(四)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
(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少于20%,有污染工业项目绿地率按相关绿地率指标实施。
第五十八条 计划确定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要求行为,按《贵阳市城市计划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给处罚。
第六十条 本要求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中高层以下、高层以下表述均含本位数。
第六十一条 4月1日至本要求施行之日起已审批修建性具体计划方案建设项目,按已审批修建性具体计划方案实施,4月1日以前已审批修建性具体计划方案还未办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副本)》项目和本要求公布之日起新报建建设项目,均按本要求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要求自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贵阳市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同时废止。
附表一: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控
制
范
围
控
制
指
标
道
筑
性
质
高
度
旧区改造
金阳新区
中心环路以内
中心环路以外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低层住宅 (1~3层)
40
1.2
40
1.2
40
1.2
多层住宅 (4~6层)
30
2
30
1.8
30
1.8
中高层住宅 (7~9层)
30
2.2
28
2.2
25
2.0
高层住宅 (10层以上)
25
3.5~4.0
20
3.0~3.5
20
3.0~3.5
公共建筑 (高度24米以下)
40
3.5
30
3.5
20
3.0
高层公建 (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
35
6.0
30
5.0
20
3.5
低层厂房及库房
/
/
40
1.8
40
1.8
多层厂房及库房
/
/
30
2.5
30
2.5
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值。
2、100米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市计划部门依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3、中心环路以内:指从宝山路、解放路、浣沙路、枣山路、北京路围合城区范围和沿外环路计划道路红线外侧进深50米范围建设用地。
4、 中心环路以外:指除“中心环路以内”所述范围和金阳新区范围以外其它城区。
附表二: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容积率控制指标提供1m2开放空间,许可增加建筑面积(m2)
小于1.8
2.0
大于等于1.8小于2.0
3.0
大于等于2.0小于3.0
4.0
大于等于3.0小于4.0
5.0
附表三: 不一样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
方 位
折减系数
0°~15°(含) 1.0L
15°~30°(含)0.9L
30°~45°(含)0.8L
45°~60°(含)0.9L
60°~90°(含)0.95L
备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方位角;
2、L为贵阳正南向住宅标准日照间距。
3、本表指标仅适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平行部署条式住宅之间。
4、日照间距以南侧、东侧建筑高度计算。
附表四: 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
道
路
等
级
退
让
建
筑
40米以上
大于30米
小于等于40米
大于25米
小于等于30米
大于等于20米
小于等于25米
退道路红(米)
退道路红(米)
退道路红(米)
退道路红(米)
高度24米以下建筑
5
4
3
3
高度24米及以上
50米以下建筑
10
10
8
8
高度50米及以上
100米以下建筑
12
12
10
10
100米以建筑
由城市计划部门依据具体情况并报市政府给予确定
备注:1.表中数字为控制下限值。
2.建筑物退让距离,以建筑物及建筑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侧实际投影线计算。
附表五: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表
日转运量(吨)
用地面积(平方米)
隶属建筑面积(平方米)
150
1000~1500
100
150~300
1500~3000
100~200
300~450
3000~4500
200~300
>450
>4500
>300
附表六: 树木和其它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
设施名称
至乔木中心距离(m)
至灌木中心距离(m)
低于2米围墙
1.0
—
挡土墙
1.0
—
路灯杆柱
2.0
—
电力、电信杆柱
1.5
—
消防栓
1.5
2.0
测量水准点
2.0
2.0
附表七: 停车泊位指标表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其它车指标
1
旅馆、宾馆
车位/客房
1
1.5
2
餐馆、娱乐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
3
3
办公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
3
4
商业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
6
5
体育馆
车位/100个座位
4
20
6
影剧院
车位/100个座位
4
20
7
展览馆
车位/100个座位
1
3
8
浏览场所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2
1
9
医院
医治、住院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3
10
独立门诊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3
11
综合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8
3
12
住宅
别墅、联排高级
低层住宅
车位/户
2
/
13
商品住宅
车位/户
1
1.5
14
经济适用住宅
车位/户
0.3
15
学校
中小学
车位/100名师生
0.4
30
16
高等教育
车位/100名师生
2
50
17
火车站2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3.5
4
18
农贸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
4
备注
1、 本表为贵阳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最低指标;
2、 配建其它车辆包含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停放需要;
3、 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通常不应超出总泊位数10%;
4、 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
5、 其它车辆指标可按小汽车1/10折算指标。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 建筑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和建筑用地面积比值。
2、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全部建筑物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百分比。
3、 低层住宅:层数为1-3层住宅。
4、 多层住宅:层数为4-6层住宅。
5、 中高层住宅:层数为7-9层住宅。
6、 高层住宅: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住宅。
7、 高层建筑:公共建筑总高度超出24米低于100米建筑。
8、 超高层建筑:总高度超出100米建筑。
9、 建筑红线:指计划建筑外框线及尺寸,和计划建筑外框线和相临城市道路、相临建筑间距控制标注。
10、 道路红线:指计划道路横断面二条控制线。
11、 河道蓝线:指计划河道横断面二条控制线。
12、 绿线:绿化用地控制线。
13、 架空层:指在建筑物底层或高层塔楼首层设置无任何结构围护建筑层,架空层层高应大于4.2米小于4.8米,架空层只能设置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绿地、休闲空间,为业主终日无偿开放,不得设置经营性质项目。
14、 结构(设备)转换层:指建筑物某楼层上部和下部因平面使用功效不一样,该楼层上部和下部采取不一样结构(设备)类型,并经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设备)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设备)转换层。单独设置结构(设备)转换层时,层高应小于2.2米。
附录二 计算规则
1、 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以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用地范围扣除城市道路计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计划蓝线用地后为建设用地。道路计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计划蓝线用地均不能计入建设用地参与建筑容量指标计算。
2、 建筑面积计算
(1) 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国家标准实施;
(2) 入户花园、封闭式阳台均按国家标准GB/T50353-中阳台1/2面积计算规则实施;
(3) 层高小于2.2米结构(设备)转换层,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设高度大于4.2米小于4.8米无结构围护用作通道、部署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用途架空层,能够不计算建筑面积;
(4) 地下室、高出地面小于1.5米半地下室且一面临空层高小于2.2米半地下室、屋面水箱、电梯控制室、出屋面楼梯间、无柱雨蓬、柱廊、层高小于2.2米吊脚架空层、高度小于2.2米夹层及结构(设备)层,其计划建筑面积能够不计。
3、 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
(1)商办及商住综合楼容积率按不一样性质建筑面积所占百分比,依据(附表一)要求指标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附表一)要求指标实施。
(2)商住或办公住宅楼,如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10%,可全按住宅面积计算容积率,其建筑密度仍按商业或办公计算。
(3)无裙房底层为商业或办公条式或点式住宅综合楼,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按住宅计算。
(4)高度小于2.2米结构(设备)转换层及无结构围护吊脚架空层,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设高度大于4.2米小于4.8米无结构围护用作通道、部署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用途架空层,不计算容积率。
(5)建设项目利用和开发地下空间,其地下层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4、 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
(1)在建设用地范围,为社会大众提供有效使用面积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屋顶平台、绿地、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室内外空间。
(2)开放空间必需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进深应在8米以上,使用面积大于150平方米,和地面高差小于5米,开放空间应设置对应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相关部门管理。
(3)开放空间有效面积计算:依据所提供社会服务有效使用面积,按许可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中系数计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核定建筑面积25%。
5、 建筑高度计算
(1)平屋面建筑无女儿墙屋面,从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面,如有女儿墙屋面,算至女儿墙顶面。
(2)坡屋面建筑,从室外地面算至屋檐口。坡檐建筑,从室外地面算至坡檐顶面。
(3)楼梯间、电梯间、屋顶水箱、烟囱、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不作建筑高度计算,如有净空或其它控制高度要求,由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6、 建筑间距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水平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按第四章要求实施。
7、 建筑层数计算
建筑物一面临空、高度超出2.2米,既从临空面开始计算第一层至建筑物顶层。层高小于2.2米结构(设备)转换层、吊脚架空层、高度大于4.2米小于4.8米无结构围护架空层及层高等于或大于2.2 米顶层跃层上层不计算建筑层数,但应计入总高度,并单列说明。
8、 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计算
从道路计划红线直线段和曲线段连接点算起,按道路等级计算,进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50米至80米,出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30米至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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