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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商平台算法规制析论.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2562094 上传时间:2024-05-31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1.2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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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社会发展互联网电商平台算法规制析论侯晓阳摘 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算法应用变得更加广泛和普遍算法决策也随之兴起 基于上述背景研究和分析互联网电商平台算法规制成为一项必要的时代性课题 因此本文一是对互联网电商平台的算法规制进行必要性分析明确算法在法律和现实生活中的地位二是在必要性证成后将对目前互联网电商平台存在的立法困境进行总结和归纳三是将针对这些立法困境提出现阶段可行的立法路径关键词 互联网电商平台 算法 个人信息 人工智能中国图书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一、引言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统计 年全球数据中心市场规模达.亿美元同比增速达.截至 年 月 日数字平台用户发

2、起与数字消费相关的投诉高达.万条面对迅猛发展的数字经济和与日俱增的侵权事件唯有不断完善法律监管制度和体系才能确保以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方式释放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与其他数字平台相比互联网电商平台是为各类线上交易(包括、等)提供服务的网站及服务系统其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一是互联网电商平台在线上交易中起到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是联系交易双方和第三方的纽带是整体线上交易服务的核心 因此互联网电商平台通常掌握着大量的数据和信息 二是由于互联网电商平台在线上交易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其面临的法律问题相当广泛往往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既有民商法类法律关系如电子合同、消费者保护、隐私权保护等也有刑法以及行政法类法律关系的如信

3、用管理、信息安全、违法犯罪等 如果对其监管不到位势必会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不利于互联网经济的平稳发展 因此本文选取互联网电商平台这个主体分析其在互联网时代中扮演的角色并为其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平衡发展提出相关建议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算法应用变得更加广泛和普遍算法决策也随之兴起 互联网电商平台作为算法的主要应用者通过对各类信息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提高服务针对性通过对个人特征进行数据分析并将分析结果用于推送广告、精准营销、风险评估、贷款管理等不同领域以此获取巨额利润可以说在互联网时代一个相对透明的信息化社会正在逐渐形成基于上述背景研究和分析互联网电商平台算法规制成为一项必要的

4、时代性课题 互联网电商平台实际上是通过算法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从而能够准确抓住市场需求 算法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标志性产物在整个互联网时代下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算法的出现使得互联网电商平台能够对海量信息进行快速分析和处理也正是因为算法的出现导致“用户画像”“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等一系列新型侵权事件 因此互联网电商平台作为信息数据的处理者应当具有相应的算法解释说明义务 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新疆社科论坛 年第 期 .基金项目本文系司法部项目“大数据在地方立法中的应用研究”(项目编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侯晓阳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级硕士研究生互联网电商平台算法解释说明

5、的范围和内容学术研究上针对是否有必要对互联网电商平台进行算法规制也存在争议 因此本文一是对互联网电商平台的算法规制进行必要性分析明确算法在法律和现实生活中的地位二是在必要性证成后将对目前互联网电商平台存在的立法困境进行总结和归纳三是将针对这些立法困境提出现阶段可行的立法路径二、互联网电商平台算法规制的必要性自 年互联网平台出现“二选一”的行为和“算法垄断”“大数据杀熟”等利用算法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逐渐进入大众视野算法不当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互联网电商平台权利滥用 我国出台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对互联网电商平台进行规制

6、但对此类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即算法并无明确的规定也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因此针对算法进行相关立法迫在眉睫 一方面从算法技术本身发展而言作为一种现代科技算法在为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的同时应遵循科技向善的伦理要求另一方面从主体平台的角度而言互联网电商平台在享有广泛的数据权力的同时理应承担防止算法异化、保护平台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应遵循权贵一致的交易要求和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要求(一)科技向善的伦理要求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遵循伦理的要求实现法律法规的建设是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的重要思想 科技伦理的核心理念是促进科技向善发展其要求科技参与者在技术创新过程中遵循社会基本伦理 简言之科技向善的伦理是促进科

7、技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数字经济时代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年 月 日电子商务法开始实施 年 月 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会议指出尽快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 这一系列举措都体现了科技向善的趋势和要求 作为当代科技进步和发展的成果算法通过对个人信息或数据的处理与利用等方式借助平台等工具渗透甚至影响着个人的日常生活算法作为平台经济底层的核心技术支撑不仅对网络平台功能的发挥、平台经济的规范和网络平台的持续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而且对于促进我国科技向善发展也具有引领性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却出现了诸多平台算法不规范和存在风险的问题如算法失当现象和不负责任行为也屡见不鲜特别是在互联网电商平台领

8、域出现了诸如“大数据杀熟”“算法标签”“算法异化”“算法操纵”等新型的算法社会侵害甚至出现更为隐蔽的“算法垄断”等现象 除此之外许多平台的算法会自动决策倾向于过度收集平台用户数据信息及不当使用从而造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这些问题会对信息时代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恶劣影响同时也不符合科技向善的伦理要求 因此如何通过法律引导和促进电商平台领域算法技术透明化和向善化发展就显得尤为必要(二)权责一致的交易要求作为交易双方的中转站及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处理者互联网电商平台能够利用自己的优势通过数据处理和再加工实现底层资源向市场生产资料转化并将数据价值转换为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同时享受资源处理所带来的收益 互联

9、网电商平台能够实现资源的快速转化主要得益于其享有控制算法技术的重要权利和强势地位“把关人”理论指出信息世界里有一道闸门所有信息在发布前都要经过“把关人”的过滤和筛选才能向平台用户传播 算法掌握在平台手里因此造就了其强势的“把关人”地位同时算法也让平台获得了更多“隐形权利”例如借助算法编程对推动内容进行“二次编辑”利用算法分析平台用户相关数据、制定“用户画像”进行个性化推荐等由此导致交易双方权利地位对比悬殊这种不平等的交易模式必然会导致交易失衡实践中也出现了互联网电商平台利用其与普通用户的不对等优势在信息推送和价格制定等关键交易环节植入利于算法所有者利益和价值导向的信息由此出现“价格歧视”“大数

10、据杀熟”“算法歧视”等一系列违反交易规则的现象因此无论是作为享受算法带来的各项权利的受益者还是作为滥用算法造成侵权的侵权者电商平台都有义务和责任依据交易规则对整个交易活动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调整 对于互联网电商平台的责任承担模式立法者最开始探索是将传统的主体、行为、责任三步走的法律问责理念更新为技术治理理新疆社科论坛 年第 期 .念 充分认识算法在平台日常运行中的核心作用对平台责任的认定不再以传统的“三步走”定责模式为重点而是将技术纳入问责范围将支撑平台运行的算法作为法律监督的对象这不仅为规范互联网电商平台的行为提供了很好的治理思路同时也为互联网电商平台参与算法的监管提供了有利借鉴 由于算法依托于

11、平台因此平台预设具有管理算法的能力理应成为管理算法的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三)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要求在个人与平台之间的深度互动中算法作为一种数据处理方式通过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以达到展示“用户画像”、掌握用户需要和引导用户行为的目的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首次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这体现了信息时代国家对公民具有数据信息知情权的认可和保护 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其加强了平台的监管和规范 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于侵权行为的“告知删除”义务 二是规定平台对于采取算法自动化决策负有事后说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

12、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也规定了一些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文以及行业标准 而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算法已经对用户的选择和行为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在互联网电商平台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和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不当利用的现象其中大家耳熟能详的“大数据杀熟”现象就是对用户个人信息不当使用的表现之一 因此互联网电商平台作为信息处理者有必要对涉及处理个人信息的算法进行解释和说明从而最大限度地弱化算法相较于用户的绝对优势防止出现滥用算法权利的现象防止破坏商业交易的公平原则及对市场的稳定产生不良影响三、互联网电商平台算法规制的立法困境互联网电商平台算法规制的立法困境主要存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

13、是从算法本身来看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算法的法律地位界定比较模糊是否对算法进行规制成为立法工作面临的基础性问题二是从当前算法规制措施来看 如何实现规制算法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成为立法工作面临的关键性难题 三是从互联网电商平台来看 作为一个信息资源的“汇集地”互联网电商平台往往拥有海量的数据资源和信息而如何甄别、处理和有效规范这些信息资源也是立法者需要解决的重大难题 四是从立法工作本身来看 作为一种主要依靠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工作立法本身就需要考虑各种因素这就决定了立法活动不可能是完美的特别是应对诸如算法等数字时代的产物局限性更加明显(一)算法本身的法律地位界定有难度算法通过计算机语言实现对数据的

14、分析和处理 基于这种特点人们通常将算法视为技术中立者 所谓技术中立者一方面是指其处理过程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指其处理结果也不以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算法 正是因为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将算法视为客观公正的中立者形象立法者对如何规制算法就显得无从下手 学界对于如何规制算法并无明确的标准同时明确算法的法律地位也存在一些争议 持个人数据赋权理论的学者认为数据作为算法的基础和对象应当成为规制算法的必要手段 换言之要想实现对算法的控制就需要对数据进行必要的限制避免出现数据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从而尊重和保障其他参与者的数据知情权、选择权和使用权 反算法歧视的学者则认为算法歧视是造成各类侵权现象最重要

15、的原因也是打破算法中立者形象的罪魁祸首 因此法律上要实现算法规制首先就需要消除算法歧视的弊端从算法自动化决策转变为算法中立决策 虽然我国对数据安全与维护制定了相关法律例如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但鲜有法律直接对算法做出规定总体来看目前对我国算法法律地位的认证有待明晰对算法本身的认定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算法本质上可以将其视为是一种规则它源于数学与计算科学常用来表述解决数学与计算科学难题的方法其主要目的是用来解决一类计算问题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看算法可被视为纯粹的科学或技术 根据这种观点有的学者将算法界定为一系列“编码后的程序”或者“是对一组数据进行快速处理的逻辑步骤”另一种观

16、点则认为算法并不是单纯地进行逻辑运算的工具其作为决策机制或辅助决策机制早已嵌入了“人”的价值判新疆社科论坛 年第 期 .断 算法的运行是由其设计者所决定的因此其运作过程和结果必然会反映其设计者的思想和意志据此有学者认为算法本身隐含的价值立场使其脱离了纯粹科学或技术的概念并使之具有了法律上的可规制性 由此可见算法本身的机器属性和运行的复杂性都导致立法者对其法律地位难以界定清楚明确算法的法律地位需要技术、管理和制度等多方面的协调配合最终在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规定 目前唯有算法的法律地位得到确认算法的其他管理和利用的相关立法工作才能得以开展(二)电商平台“算法孤岛”现象严重随着互联网电商平台对于算法技

17、术的广泛应用“算法孤岛”现象逐渐浮现“算法孤岛”现象主要是由两方面原因导致 一是平台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诉求将利益目标和行为导向植入规则驱动的算法中并以算法安全与商业秘密为由人为构造一种故意不透明的算法黑箱以避免因程序漏洞、方法不当、违规违法等引发的算法问题 二是算法本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增加了普通大众理解的难度 普通大众不清楚算法的设计理念与目标也无从获悉数据的挖掘方式与确证情况更无法确定算法责任归属及对算法进行监督评估对算法结果“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从而导致大部分用户不知何时被侵权更不知如何进行有效维权鉴于此有部分学者就主张算法公开以规制算法 然而盲目进行算法公开也可能造成算法泄密从而侵犯算法

18、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很多互联网电商平台都将算法视为商业秘密认为公开算法属于侵犯知识产权因而拒绝公开 结合目前的法律规定将算法界定为商业秘密并没有超出商业秘密的含义范围 在互联网电商平台中算法作为平台的盈利手段可以给平台带来经济收入不同的平台以及交易类型、模式所使用的算法也大不相同这也符合商业秘密中关于“秘密”的要求 除此之外算法中携带的海量信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以及成为人们获取价值的载体契合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精神有学者认为算法规制手段的缺失实际上是将算法排除在法律监督之外助长了算法侵权的现象 具体而言算法的非透明化使算法的运作处于脱离监管的状态不仅会产生一系列暗箱操作的行为而且还降低了企

19、业承担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甚至还会导致其逃脱责任因此有学者主张从保护个人信息的角度入手实现算法规制 目前探索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采取个人数据赋权模式即赋予个人信息被利用者对信息处理者的决策行为进行解释并拒绝使用的权利 然而此种方式在互联网电商平台领域收效甚微 这是因为作为被动接受信息的主体平台用户与掌管海量数据和信息的平台相比称得上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平台用户掌握的信息往往是经过平台“加工后”的信息由此失去了信息的客观性进而影响平台用户有效行使权利 二是将部分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 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公益诉讼提起主体范围为“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

20、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尽管目前法律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主体但在一些细节性规定上仍存在不足 例如前述三个主体之间是否具有顺位?何种个人信息侵权案件适应上述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并未做进一步规定 因此如何平衡算法规制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有效打破互联网电商平台“算法孤岛”的瓶颈成为当前立法者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三)互联网电商平台信息资源“多、杂、大”在实践中互联网电商平台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从提供媒介服务、提供仓储和物流等服务开始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变成商品销售者从而与平台内经营者产生竞争关系 第二类是电子商务企业 此类是从网络直营销售商运营开始逐渐大量引入第三方销

21、售者并为其提供媒介、物流服务等第一类平台经营者与第二类平台经营者之间没有明确界限两者具有易流动性由此可见互联网电商平台往往涉及多种交易对象和交易模式且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 由此可见互联网电商平台包括并集中多种平台 不同的类型平台负责处理的信息也各不相同 比如借贷、存储业务依附于支付平台由此对应的平台主要负责处理用户的存储信息等互联网电商平台涉及信息资源“多、杂、大”的新疆社科论坛 年第 期 .特点对立法者准确划分其权利和责任造成一定的困难 除此之外伴随数字经济的迅

22、猛发展涌现出诸多数据及个人信息问题而互联网电商平台往往会将其归咎于算法漏洞从而试图逃避法律监管 虽然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规制互联网平台的法律法规但面对数据、信息海量增长以及数字经济的发展态势法律规定呈现出漏洞、模糊、概括、冲突等问题对此亟待通过立法活动规制并完善互联网电商平台算法的法律规定(四)立法活动本身的局限性难以突破面对技术含量高、信息庞杂的算法传统立法形式往往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作为一种公共决策立法关系到一国范围内的资源重新配置以及权利义务的分配问题无论对个人还是社会的发展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因而立法一般会受到立法决策者、立法时间以及立法成本的限制 实际上立法的时间和成本也应该

23、归属于立法决策者的考虑范围立法活动要符合特定流程遵守立法的基本原则全方位、多领域的考察国内外情况把握特定问题通过立项、评估等环节提出最优方案等也要从社会总体利益平衡的角度进行理性判断在降低立法成本的基础上实现立法效益最大化 以上情况是立法活动的程序性问题可以通过优化程序实现立法活动的运转但是立法决策者在立法过程中必然会受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限制第一立法决策者本身认知水平和范围具有局限性 即使立法决策者精通立法技术拥有高超的决断能力但立法决策者必然会在记忆力、理解力和注意力等方面受到制约 这是对立法决策者最主要的限制 面对庞杂多变的各类信息立法决策者很难关注到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问题从而导致其制定的法

24、律很可能不具备现实的可行性第二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现实发展的局限性法律作为现实生活的反映是以社会生活为基础为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而当今社会发展变化速度之快社会信息更迭频繁使得立法活动很难做到及时、准确的回应从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立法空白和漏洞四、互联网电商平台算法规制的立法路径如何破除立法困境为互联网电商平台算法规制提供有效立法路径也是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具体而言可以总结为立法“四步走”策略 第一步是扩大立法主体 鼓励互联网电商平台参与立法解决算法定位难的问题 第二步是平衡立法内容 明确算法公开程序细化个人信息保护减少双方利益冲突 第三步是创新立法工具 要敢于打破传统的立法形式借助人工智能技术

25、加强数据信息处理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提高立法质量 第四步是完善立法监督 加强各主体之间的协调补充弥补、减少立法空白和漏洞(一)立法主体:构建互联网电商平台立法参与机制明确合理的立法主体是进行立法工作的第一步 如前文所述由于算法本身的技术含量较高政府自身很难对算法进行有效的监管再加上保护商业秘密的约束如何平衡技术中立和算法侵权之间的关系会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猛基于算法产生的用户行为、“用户画像”以及自动化决策等在各大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应用十分广泛甚至成为各大平台的主要参考依据和盈利方式 互联网电商平台作为算法的重要载体在规制算法问题以及实现交易合法化等问题上应当主动承担起自身的

26、责任和义务 构建互联网电商平台立法参与机制不仅有助于解决政府监管技术受限的难题而且有助于解决算法定位难的问题从而打破技术中立和算法侵权之间的壁垒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点第一在电商平台内部设置专门的算法审查部门对内负责日常企业算法合规审查工作对外与政府监管形成合力履行必要的有关算法的解释说明义务 一方面作为算法提供方的内部机构能够比较准确的把握算法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以防止法律对其自身合法权益的侵害有效解决算法定位难的问题 从这个角度来看互联网电商平台既具有参与规制算法的积极性也具有算法监管与控制的责任和能力从而实现互联网电商平台自身参与立法监管促进算法本身沿着法治化的正确轨道运行的目标 另一方面在互

27、联网电商平台内部设立专门的算法审查部门可以及时反馈平台算法监督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提高立法针对性为平台有效参与立法工作提供保障降低政府监督平台算法的难度从而提高算法规制的效率第二促进互联网电商平台签订开放协作协议新疆社科论坛 年第 期 .将平台的算法技术发展与社会相链接从而实现算法保护与算法监管的同时发展 据统计目前我国的网民人数已超 亿人成为名副其实的全球数字大国 在当今的信息网络数字时代平台既是网络内容建设的核心阵地也是深度参与和影响国家治理的关键方式之一 平台的开放协作协议和基于算法技术建立的社会连接能力使其具有了强大的信息处理功能 一方面需要规避违法虚假信息所带来的风险和维护网络意识形态的

28、安全另一方面需要充分利用平台的算法技术和信息数据处理的强大优势来实现有效监管最终为互联网电商平台的长期良性发展保驾护航(二)立法内容:重点平衡算法和个人信息保护在数字治理中技术发展和权利保护之间是否存在重点?显然数字治理中需要协调多重关系和利益这意味着重点只能是个案式的艰难选择 那么此时的难题就变成在实践中应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其实有关技术发展与权利保护到底谁是重点的问题根源在于将技术规制和权利保护默认为阻碍技术发展的行为 相反科学合理的技术规制和行之有效的权利保护措施更有利于实现技术的快速健康发展 因此如何平衡算法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将个人信息保护和算法规制落到实处这才是当下立法工作的主要

29、内容第一细化算法规制的立法规定规范算法公开程序明确算法责任分配通过合理规制算法保护个人信息 一是在主体上应当明确互联网电商平台作为应用算法行为主体负有公开算法、解释算法、评估算法等责任而不应将算法研发主体作为承担算法公开义务的行为主体 二是在范围上应当尽量明确算法公开的范围如算法规则公开、“算法逻辑说明”披露“技术黑箱”“裁判机制”“运作原理”“预期效果”等算法备案信息 并将算法评估情况作为算法公开的重点内容而对技术性较强的算法源代码一般不作为算法公开的内容 从技术原理的可理解性角度看算法是平台、企业、机构等多个主体综合运用的结果 因此作为算法公开责任主体的算法应用者应当公开平台的算法规则而不

30、是备案或者披露每一项算法技术以此保障公众对使用平台或某个程序可能产生影响的知情权以及个人信息权从而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利影响的出现 三是在执法程序上需要将利益衡量设置为必经程序并区分向行政机关申报的有限公开和向社会公开披露两种情形分类细化算法公开操作规程制定第三方算法评估实施办法防止次生安全隐患的发生 总之算法公开应当形成具体、细化的操作规程以期平衡算法伦理与商业秘密、算法应用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制算法保护个人信息促进算法技术向善发展第二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实现路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分别对自动化决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规制 这些已有的立法以“

31、外接形态”为平衡算法为保护个人信息预留了连接“动线”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通过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为平台用户维权提供支持 但如前文所述尽管当前法律赋予了个人信息主体各项权利并提供维权支持但在如何落实个人信息保护上缺乏具体规则 因此立法在赋予个人数据权利的同时也要注重保障权利的实现防止落入形式主义的陷阱一是立法应进一步明确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适用情形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明确各主体提起顺位防止出现互相推脱、法律条文被架空的情形 二是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解决个人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相较于擅长“团体作战”的互联网电商平台平台用户一般都属于“单枪匹马”无论是

32、在维权意识还是维权手段等方面劣势明显 即便发现个人信息被平台不当利用鉴于过程的复杂性和认知的局限性维权过程异常艰难 所以有必要为此类维权主体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援助 因此需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平台算法公开中的作用 作为维护社会良好运转的政府部门无论是在角色性质还是功能定位上都具有显著优势 一方面可以监督算法应用主体平台履行算法公开等相关义务 另一方面可以为保护平台用户中消费者群体的个人信息提供坚实的保障基础从而有效降低算法公开可能带来的侵权现象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三)立法工具: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拓宽规制路径人工智能的核心是大数据和算法算法侵权的背后是算法应用者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滥

33、用 如前文所述算法较高的技术壁垒和互联网电商平台领域“多、杂、大”的特征让现实中算法规制难上加难新疆社科论坛 年第 期 .鉴于当前算法规制实现的困难不妨退一步思考从问题本身寻找突破口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规制算法一方面作为拥有超强数据收集、分析和利用能力的人工智能技术不仅可以作为互联网电商平台创造财富的工具也可以作为监督平台算法、保护个人信息的有效工具 另一方面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加强算法监管也是破解立法本身局限性和提高信息分析准确性的有效举措 因此对互联网电商平台进行立法规制和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时可以合理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具体有以下四点第一可在现有技术认证实践的基础上发展算法认证通过第三方权威机构帮助用户

34、提前查验算法技术的合理性使算法认证成为连接高新技术企业与普通平台用户的一座信任桥梁 例如政府可以将部分监管权限委托给专业水平和信誉较高的互联网电商平台企业利用这些互联网电商平台先进的数据分析能力和对其进行直接管理的优势实现对算法侵权、数据违法等行为的有效监管和治理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实现政府平台监督一体化第二可尝试构建与互联网电商平台企业之间治理业务的联动机制加强与平台企业在大数据和算法应用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利用人工智能技术降低治理成本、提升监管效率 互联网电商平台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实质上就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监督算法第三加强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在互联网电商平台治理中的运用主动构建动态化治

35、理机制作为互联网电商平台治理和监管的重要主体政府应借助人工智能技术不断提高和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高效协同机制促进各部门数据共享提升各部门之间协同工作的能力第四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完善互联网电商平台治理的沟通、反馈和评估机制 在互联网时代社会主体属于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构建多元化的信息交流机制以及沟通反馈渠道能有效地协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各方主体形成一致的协同理念从而有助于立法者做出正确的价值衡量最终实现立法活动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的目标助力社会平稳发展 除此之外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具有客观、数据分析能力强、处理信息快速等显著优势通过运用先进的人工

36、智能技术和强大的信息分析能力构建系统性责任评估机制对各治理主体的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系统的考核、评估、规范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能有效推进互联网电商平台治理工作的开展(四)立法监督:加强各主体之间的协调补充“重点不应该是阻止技术运用和创新而是通过监管来确保公众的利益得到满足互联网电商平台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具有参与主体多元化、产品更新速度快、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 特别是技术壁垒比较高的算法单凭立法者很难事先发现问题所在 同时立法往往滞后于现实发展很容易形成立法漏洞 因此有必要培育多元化的立法监督参与主体加强各个监督主体之间的交流协调提高各主体之间的合作能力与治理水平 具体而言应做到以下两点

37、第一寻求各方利益共同点激发各主体参与监督治理的积极性 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电商平台扮演着双重角色 一方面互联网电商平台是商家经营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规范和引导商家的行为 另一方面互联网电商平台又会与商家形成竞争关系即互相争夺有价值的信息资源等这种紧密却又复杂的关系给既有法律体系和相关立法活动带来很大的挑战 但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参与推动了其他主体积极参与制定、推动、完善和落实算法监管制度 立法者应当敏锐地抓住互联网电商平台与各方主体之间的竞争焦点促使多方主体共同加入规制算法和平衡各方利益的活动中除此之外各主体参与互联网电商平台治理、算法监督有助于形成对平台治理活动的价值认同 只有各参与主

38、体有能力且有意愿参与到协同治理工作中促进互联网电商平台平稳有序运行的治理目标才有可能实现第二完善监管机制和保障体制拓宽各主体参与监督治理的渠道 明确完善的监督流程体制机制是促进多方协调治理的基础和保障 一方面立法者应当为参与互联网电商平台监管和治理的相关主体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明确多元主体参与互联网电商平台治理的内容、程序和方式使得各方监管治理活动有序进行促使各方在自身治理逻辑所允许的边界内充分发挥监督治理的作用 另一方面立法者要为其提供充分的表达机会充分尊重和保护多元主体参与互联网电商平台治理的独立性和平等新疆社科论坛 年第 期 .性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从而为立法者形成最优的立法方案提供充足的信息

39、资源这也有助于解决各方主体参与互联网电商平台监管治理动力不足的问题五、结语平台经济在互联网设施基础上为多方交易主体提供了广阔的交易平台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技术和实体经济融合创新的产物在信息经济时代迅猛发展作为互联网电商平台技术支撑的算法也应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不断更新进步 如今算法已经参与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互联网电商平台搭建架构、调配资源同时也在发挥定位社会需求、分析社会发展趋向的作用这一系列现象都体现了技术对当今社会的深刻变革 技术虽然是中立的、无法追究主观过错但技术的应用如算法的设计与部署是包含使用者以及制造者价值观和主观意图的这为法律追责提供了合理性根据也是为互联网电商平台承担法律责任提

40、供了正当性依据在数据信息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立法应如何回应这种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的深刻变革是本文的关切所在法律具有的滞后性以及技术发展的创新性导致立法对互联网电商平台进行监管时的不足 传统的互联网电商平台追责机制受到互联网电商平台运行自动化的冲击而算法本身的秘密性以及技术中立的学说导致算法的法律地位难以界定法律对算法自动化决策、算法暗箱等造成的侵权行为认定机制不清从而出现责任划分不明确的现象最终导致本该承担责任的行为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可和支持 除此之外互联网电商平台涉及的信息数量巨大且种类繁多如何高效处理这些信息为立法者提供必要参考同时也成为立法工作应当着重考虑和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互联网电商平

41、台监管难问题的深入探索不难发现若要真正解决此问题就必须要深化到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底层逻辑即算法层面 从算法规制入手对互联网电商平台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本文针对现有的平台监管问题提出以下针对性建议 一是将互联网电商平台纳入立法参与主体中解决算法法律地位模糊的问题 互联网电商平台参与立法一方面可以充分保障其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其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是立法措施可以增加灵活性 合理处理互联网电商平台利益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平衡各方合法权益三是立法可借助人工智能实现用技术规制技术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 四是鼓励多方参与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立法选择 技术的发展需要立法

42、保障因此如何建立一个有包容之心和适应能力的动态治理机制是互联网时代学者和立法者必须思考的问题注 释: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中心白皮书(年)/:/./.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字消费者权益保护白皮书(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线上和线下的网络交易模式()企业与政府方面的电子商务()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吕炳斌: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算法说明义务现代法学 年第 期第 页刘志强:论“数字人权”不构成第四代人权法学研究 年第 期第 页肖红军:构建负责任的平台算法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第 页朱长根陈烨琪: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电商平台差异化定

43、价行为规制研究价格月刊 年第 期第 页王莹:算法侵害类型化研究与法律应对 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点的算法规制扩展构想法制与社会发展 年第 期第 页蒋慧徐浩宇:电商平台个性化推荐算法规制的困境与出路 价格理论与实践 年第 期第 页张凌寒: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的平台算法问责制及其完善经贸法律评论 年第 期第 页林建武:算法与自由:平台经济中的自由劳动是否可能?兰州学刊 年第 期第 页丁晓东:论算法的法律规制中国社会科学 年第 期第 页 :.新疆社科论坛 年第 期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算法黑箱基本概念及成因/:/./.梁志文:论算法排他权:破除算法偏见的路径选择政治与法律 年第 期第 页武腾:电

44、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法商研究 年第 期第 页张俊英韩佳凝: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构建及优化路径消费经济 年第 期第 页黄现清:基于电子商务法的互联网电商平台争议解决机制研究商业经济研究 年第 期第 页钱大军苏杭:人工智能视阈下我国立法决策模式之转变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第 页韩旭至:个人信息保护中告知同意的困境与出路 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相关条款经贸法律评论 年第 期第 页唐林垚:人工智能时代的算法规制:责任分层与义务合规现代法学 年第 期第 页任颖:算法规制的立法论研究政治与法律 年第 期第 页赵红梅:私法社会化的反思与批判 社会法学的视角中国法学 年第 期第 页尹晓娟:互联网时代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研究商业经济研究 年第 期第 页.侯利阳:论互联网平台的法律主体地位中外法学 年第 期第 页郑佳宁:平台经济时代快递增值服务的立法规制东方法学 年第 期第 页张凌寒:网络平台监管的算法问责制构建东方法学 年第 期第 页责任编辑:郭 嘉 :.:新疆社科论坛 年第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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