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要求和其它相关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企机关(以下简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化学品进口单位。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工作。设置全国化学品登记注册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化登委),负责组织和监督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含义是:(一)“化学品”是指工业生产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包含现有化学品和新化学品。现有化学
2、品是指国家公布现有化学品名目所列物质,名目中未列物质为新化学品。(二)“危险化学品”是指含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征,轻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化学品。(三)“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简称,是一份相关危险化学品燃爆、毒性和环境危害和安全使用、泄漏应急处理、关键理化参数、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综合性文件。(四)“安全标签”是“化学品安全标签简称,是指危险化学品在市场上流通时由生产单位提供附在化学品包装上标签,是向作业人员传输安全信息一个载体,它用简单明了、易于了解文字、图形表述相关化学品危险特征及其安全处理注意事项,以警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和处理。(五)“应急服务”是
3、指危险化学品在流通领域如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由生产单位或其委托专业应急机构向用户提供一个紧急应对服务。(六)“首次进口化学品”是指进口单位从国外进口但未曾在中国进行过安全登记化学品。(七)“作业场所”是指进行化学品生产、搬运、贮存、运输、处理和使用等作业活动场所。(八)“作业人员”是指在生产、贮存和使用等作业活动中可能接触化学品工作人员。(九)“审核员”是指在“国家中心”和“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技术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十)“内审员”是指在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进口单位负责化学品管理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人员。第五条为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服务是化学品生产和进口单
4、位基础责任。第六条化学品生产和进口单位可委托“国家中心”“办公室”或国家化学事故应抢救援抢救中心等专业机构代理应急服务,代理应急服务可采取会员制。以会员制方法委托专业机构代理就急服务单位每十二个月应向代理机构交纳应急代理服务费。应急代理服务费可依据委托代理单位规模和化学品数量等确定。第七条化学品登记注册机构必需保守登记注册单位商业秘密,未得到单位许可不得泄密。第二章 登记注册范围第八条 化学品登记注册申报单位是化学品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进口单位。第九条 化学品登记注册范围是指国家标准GB13690-92常见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及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要求爆炸品中化学品;压缩气体和
5、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和有资料表明属危险化学品物品。民用和军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按国家相关专门要求进行管理。第十条 化学品登记注册分现有化学品登记和新化学品登记。现有化学品登记注册将根据先分类后登记注册程序进行;非危险品不登记。新化学品必需先登记注册,对其危险性做出评定后才能投放市场。第三章 登记注册机构第十一条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和各省(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化学品登记注册技术管理和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第十二条 国家中心是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技术管理机构
6、。其关键职责是:(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二)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定和登记注册,对未分类化学品进行统一危险性分类。(三)负责化学品登记注册号管理。(四)建立并维护全国化学品登记注册系统和动态统计分析系统。(五)设置国家化学事故应急电话,和各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网络,为企业、社会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代理业务。(六)负责各省(市)“办公室”化学品登记注册审核员培训、考评、发证和复审工作。(七)负责外商独资企业(已承诺实施“责任和关心”生产、使用和进口企业)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当地域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具体实施和技术管理工作。其关键职责是:
7、(一)负责当地域生产单位和进口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和组织管理(二)指导生产单位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三)对生产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登记注册并颁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四)建立当地域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五)负责当地域化学品登记注册审核员和内审员培训、考评、发证和复审工作;组织当地域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六)提供化学事故应抢救援咨询服务。第四章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进口单位职责和义务第十四条 化学品生产单位职责:(一)有严格化学品危险性判别和分类管理制度危害控制程序并正确实施。(二)要求程序,对本单位生产危险性化学品进行申报,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危险化学品
8、登记注册证书;应确保申报材料、“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详实、正确、可靠。(三)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危险性判别证实和“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安全标签,并提供给急服务电话,确保危险化学品在流通领域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时,用户能立即得到技术支持。(四)在作业场所,应采取颜色、标牌、标签和标识等形式,向作业人员公开化学品危害和作业场所危害。(五)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使作业人员了解化学品危险性和危害预防方法,主动采取预防方法。(六)建立“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化学品使用单位职责:(一)立即向化学品供给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所使用化学品应有明确危险性分类,包装
9、上有安全标签,作业场全部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标签。(二)应制订严格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危害控制程序。(三)向作业人员公开化学危害和作业场所害。(四)填报化学品登记台帐并报“办公室”登记立案。(五)建立“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进口单位职责:(一)进口化学品应有规范汉字标识和危险性表述,并按要求填报“首次进口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到指定机构进行申报,办理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进口化学品,海关不予办理入关手续,交通运输部门不得运输,不得在中国市场销售和使用。(二)应向用户提供规范汉字“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包装上应加贴规范汉字“安全标签”。(三)必需在“安
10、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上,向用户提供中国境内应急服务电话,确保用户在危险化学品发生紧急情况时,能立即得到技术支持。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程序第十七条 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注册程序为:(一)生产单位: (1)从“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提出化学品登记注册申请,并对生产化学品危险性进行判别和评定,确定其危险性类别;(2)按登记注册条件进行自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危害控制程序;(3)编写拟登记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用文本文档和电子文档将“一书一签”等化学品登记注册材料报“办公室”。(二)“办公室”对各生产单位上报化学品登记注册材料进行审查,配合当地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
11、关键企业、关键化学品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登记化学品登记材料上报“国家中心”进行注册。(三)“国家中心”对上报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使用说明书”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给予登记注册,颁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号。(四)“办公室”领取并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号。第十八条 化学品进口单位到当地域“办公室”申报欲进口化学品,填报“首次进口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提供汉字“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和中国境内“应急服务电话”,“办公室”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登记注册。进口化学品登记注册应在供给商和用户签署供货协
12、议以后,货到中国口岸之前时间内进行,在进入中国口岸之前加贴汉字“安全标签”。第十九条化学品使用单位从“办公室”领取“化学品登记注册普查表”,对使用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化学品登记台帐,报“办公室”登记立案。第二十条新研制化学品,应在投放市场六个月之前,对其进行危险性评定判别,到国家中心进行登记注册,领取统一分类登记注册号。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到“国家中心”对其生产、使用和进口化学品申请登记注册。填报“化学品登记注册申请表”,上报“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经“国家中心”审核合格,颁发统一分类登记注册号和登记注册证书。第二十二条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进口单位对所需化学品危险性判别和评定数据
13、资料,能够到指定或有资质省级或省级以上专业机构进行咨询、检索或测试。第六章 登记注册管理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国家中心”进行业务和监督管理;各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中心”对“办公室”进行业务考评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国家中心每十二个月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情况;各“办公室”每十二个月应向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中心”汇报当地域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情况。第二十五条 对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实施资格管理,持证上岗制度。各省(市)“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评合格后,取得化学品登记注册审核员资格证书;化学品生产、使用
14、和进口单位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培训、考评合格后,取得化学品登记注册内审员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核。化学品登记注册审核员或内审员调离工作岗位后,应主动将对应资格证书交给发证单位,发证单位应立即给予注销。第二十六条 “国家中心”最少应有10名化学品登记注册审核员,各“办公室”应最少有2名化学品登记注册内审员,中小型企业最少应有1名化学品登记注册内审员。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当地域化学品登记注册监督检验工作。安全监察员可定时或不定时到化学品生产、使用和流通单位进行化学品登记注册情况和安全标签加贴情况进行专题检验或抽查。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每五年复核一次。复
15、核关键内容为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变更情况,“一书一签”更新情况等。第二十九条“国家中心”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会同省(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地“办公室”工作和资格由国家中心每2年复查一次,对复查不合格,提议省(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资格。第三十条生产危险化学品单位,在生产规模和产品理化特征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在90天内重新登记。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在正式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手续。终止生产生产化学品单位,应在终止生产前90日内办理注销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国家中心”和“办公室”为非盈利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只收取工作成本费和技术
16、服务费。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生产使用和进口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更正,并依据相关法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或在接到登记注册通知180日内未登记注册;(二)未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三)未向用户提供给急服务;(四)转让、出租、伪造登记注册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不含有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能够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整理。对造成重大事故,触犯刑律责任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各级化学品登记注册机构要制订严格工作规范和程序,树立为企业服务良好形象。对在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滥发证书相关责任者,视其情节可给取消登记注册资格、党纪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化学品登记注册审核员证书和化学品登记注册内审员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印制。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登记注册信息将在国家中心网站(http:/www.NRCC)和安全、健康和环境刊物等媒体公布。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