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18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实业公司创新提升式发展的需要,贯彻实业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以创新的观念和方式做好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工作,达到发挥实业公司资金规模优势,提高实业公司的整体资信和资金运作能力;盘活实业公司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和提升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水平,促进实业公司资金运营功能的不断完善;提高实业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实业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特制定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运作管理平台,规范实业公司资
2、金运作的初步程序,明确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基本运作方式。并经过模拟商业银行职能,充分发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作为内部银行的功能和作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分中心的内部资金结算管理和资金结算操作规程。第二章 术 语第四条 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结算分中心:资金结算中心是指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内设置的集团资金结算的运营管理机构,并将经过集团融筹资、资金结算、调剂和运作管理及协调等逐步发展成为实业公司的财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的内部银行,是实业公司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收益和风险由实业公司承担。资金结算分中心是指进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运营网
3、络的成员单位。以实业公司子公司、实业公司等法人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实业公司财资部代表实业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等非法人经营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资金结算分中心设成独立的运营部门,也能够在财资部内部设置从事资金运营的专职岗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经营单位和机构的资金集中结算管理和资金运营工作。第五条 资金运营网络系统: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及所属单位在资金运营管理中,所采用的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和银行网络系统等实施实业公司资金归集支付等资金运营活动的网络的统称。第六条 资金结算:是指资金结算中心成员单位资金往来及对外收付资金等资金和票据清算结算业务,而不是经营项
4、目的收入支出结算。第七条 存款:是指资金结算中心或资金结算分中心在各银行的存款和各资金结算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的存款。存款的方式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第八条 资金归集: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及分中心和所属单位之间的资金上划和下划支付业务。第九条 借款:是指资金结算中心或分中心从各银行和金融机构取得的直接借款,或资金结算中心与各资金结算分中心之间的内部资金借款。第十条 利率: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各资金结算分中心之间的内部存贷款利率。原则上参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相应利率,并在国家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上下浮动,力争做到对存贷方均有利。第十一条 账户:是指实业公司总部和各资金结算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指
5、定的银行开立的账户和资金结算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开设的账户。主要包括专用收款账户、基本(付款)账户、结算(付款)账户等。 第十二条 票据:主要是指以下两类:1、资金结算中心与各资金结算分中心使用的业务结算票据,包括银行结算票据及回单或资金结算中心内部结算票据及回单两部分。2、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结算分中心自开或收到的银行和商业承兑汇票。第三章 资金结算中心的组织机构和管理第十三条 资金结算中心将模拟商业银行的方式运作,其机构和人员将随着业务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和调整。第十四条 为了规范运作,减少资金运营风险,资金结算中心内部应建立风险评估和信贷审核机制并配置相应的岗位和人员。第十五条 资金借贷和重
6、大资金运营事项,均应经风险评估和信贷审核审议经过后才能办理。第十六条 在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资金运营网络中,实业公司财资部作为一个分中心,负责审批实业公司总部非法人资金的支付。资金结算中心存量资金的安排和借贷平衡等日常资金运营业务由资金结算中心自行运营管理。第四章 资金结算管理的原则第十七条 资金权属不变:各企业对自己的资金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这种权利不因资金存放地点的变化而改变,也不受任何单位的侵犯。第十八条 保持相对独立:各企业仍是独立的法人体,不因资金结算中心的运营而影响其对项目的收入结算和资金运作的独立性。第十九条 有偿存借和使用: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之间的存借款,均应按照有偿占用的
7、原则支付存借款利息和费用。资金结算中心应在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给予分中心利率和费率优惠。第二十条 互惠互利,借贷双赢: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在资金运营过程中,必须兼顾双方利益。经过利率内部优惠浮动,提供优质服务,节约财务费用,保证借贷双方有利。第二十一条 保证安全,操作方便:资金结算中心采用成熟的商业银行结算系统及资金管理软件,选用先进的设备,保证资金结算的“安全、快捷、方便、准确”,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保障实业公司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安全高效运转。第二十二条 稳步过渡、逐渐完善:资金结算工作将根据实业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建立规范的财务公司为目标,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针,先局部试点,然后
8、全面推广,逐步推进。第五章 资金结算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二十三条 存款资金的查询业务: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可在授权范围内经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随时查询下属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情况和支付情况,准确的掌握资金的运营和流动状况。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上划业务: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可经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定期将账户的超限额资金逐级上划至资金结算中心或分中心在银行的账户,实现对银行账户余额的自动管理。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在资金分中心有存款的单位和在资金结算中心有存款的分中心,可随时经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向资金结算中心或资金结算分中心提出拨付款申请,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可经过该网络系统立即支付,资金一般在两个
9、小时之内即可到达。第二十六条 票据业务:根据票据业务的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两部分:1. 资金中心负责制定资金结算中心与分中心等内部业务使用的内部票据格式。在经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处理各类资金运营业务时,必须采用资金结算中心统一制定的各类内部票据格式。2. 对资金中心及分中心开出和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管理,包括登记、贴现、背书、抵押、托收、再贴现等业务和账务处理,并在减少费用支出的原则下,合理调配和使用各种承兑汇票。第二十七条 存款业务: 资金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账面的资金余额,各分中心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存款的方式和时间,资金结算中心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支付相应的存款利息。资金结算中
10、心保证各资金分中心的存款安全,并为存款单位保密,各资金分中心可随时自由存取该存款。第二十八条 授信及借款业务:1. 资金结算中心应与各结算合作银行协商各类综合授信额度与优惠费率,在增加实业公司融资规模的同时,降低实业公司的整体融资成本和财务费用。该授信额度的使用,可采取根据分中心需要划分给分中心直接借款,或资金结算中心向银行贷款给分中心使用的方式操作。各资金分中心在不违反实业公司资金结算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也应从支持经营业务发展出发,做好各自的融资和授信工作,以满足本单位项目开发和经营在财务方面的需要。2. 各资金分中心因生产经营急需可向资金结算中心提出流动资金借款申请,经资金结算中心对风险评估
11、和贷款审核经过后,可经过拨付相应的银行贷款授信额度或融通内部资金借款等方式给予借款。3. 对资金结算中心的借款,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签署借款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分中心应支付的借款利息,对于内部融资借款的利息应优惠于外部金融机构贷款。4. 为保证资金结算中心存量资金的安全,资金结算中心应制定授信和借款运作管理细则。每年对各分子公司进行内部信用等级评价和借款限额的审核,每笔借款都应经资金结算中心的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核经过,同时应落实相应的还款安排和保证。第二十九条 资金结算中心不能直接用分中心的存款和资金结算中心的存量资金进行投资,不能向实业公司各分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借款。第三十条 实业公司在资金结
12、算中心职责中已明确的或实业公司交办的,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它资金运营管理工作。第六章 开户办法第三十一条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历史开户情况,选择实力雄厚、结算便利、服务一流的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后与其签署集中结算协议。结算中心统一对各分子公司编制代码,各分子公司在填写结算凭证和通知往来分子公司付款时,应在统一的银行账号后附上本单位代码。第三十二条各分子公司必须在结算中心开设账户。各分子公司向实业公司提交开户申请、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原则上每个各分子公司只开设一个结算账户,不得另设其它账户。第三十三条结算中心各分子公司的所有资金往来统一经过结算中心开设
13、的结算户,即所有各分子公司在银行的账号相同,但户名不同。各分子公司资金结算由实业公司结算中心集中办理,资金分账管理,各分子公司之间资金不随便拆借,如有需求参照实业公司关于资金拆借的相关规定。各分子公司除了按实业公司规定留存的备用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企业与其它单位之间的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以外,都必须经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三十四条结算中心根据各分子公司情况,为各分子公司设定一个备用金存折。该账户有少量零星现金存入,只付不收,余额不足时由结算中心拨付。第七章 资金结算的运作方式第三十五条 由资金结算中心和结算合作银行签署银行结算网络使用协议,购买适合资金结
14、算中心需要的资金运营管理软件,依托先进的商业银行结算网络系统和安全、可靠、高效的资金结算管理软硬件,建立起实业公司资金运营网络系统,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在授权范围内,经过该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对所属单位的资金实施查询和其它运营管理活动。第三十六条 资金的归集和拨付采取分级分步的方式运作。在集团范围内构建两级资金结算运营体系,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分中心利用集团资金运营网络系统,从对存量资金的适时查询开始,逐步过渡到定期归集和拨付下属单位的资金,从而实现整个集团资金的集中结算运营管理,达到用活集团存量资金和沉淀资金,提高集团现金流实力的目的。第三十七条 资金分中心资金不足需借用资金时,需先向资金结算中心
15、提出借款申请,资金结算中心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与资金分中心签署借款协议,按借款协议规定办理担保或授信额度拨付手续。第八章 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第三十八条 在和银行签署有关协议时,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应考虑法律诉讼问题,尽量规避诉讼带来的资金风险。第三十九条结算中心只受理保管符合票据法规定,票据要素齐全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合格承兑汇票将退回各分子公司。由其自行与汇款单位解决。第四十条 资金中心及各下属资金分中心进行资金结算业务时,必须坚持专人密码操作、权限设定原则,确保资金安全。第四十一条分子公司所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交资金结算中心集中管理,各分子公司调付承兑汇票,需填制内部付款通知书(分子公司之间的
16、支付由付款单位填制内部转账支票)到资金结算中心支付。第四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具体手续:1.对于各资金分中心自开的承兑汇票经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建立台账,对每笔业务进行明细核查,并与银行总体授信额度相关联,票据到期,系统将自动提醒。2.各资金分中心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由收票单位在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内进行登记保管。承兑汇票的使用和贴现可视情况分别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处理:(1)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各分中心汇票的存量情况和分中心需对外支付的需求,统一平衡调剂汇票的使用,包括对内背书、对外背书、贴现、托收。在此情况下,将根据有偿使用原则,视不同的分中心和使用情况收取和支付相关费用。(2)如分中心自行办理贴现、背书
17、等业务,应将相应的信息录入资金运营网络系统,以备资金结算中心查询或记录。第九章 资金结算业务的会计核算第四十三条 资金结算中心应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真实记录、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定期出具各类财务报表。第四十四条 资金结算中心作为实业公司总部的非法人单位,它的财务数据应与实业公司本部的财务数据汇总,年底报表应汇入实业公司总部的会计报表,以保持实业公司财务数据的完整性。第四十五条 资金分中心账户设置和核算方式由分子公司自行决定。第四十六条 有关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和规定,见资金结算中心的相关会计核算办法。第十章 账户变更及撤消的处理第四十七条各分子公司在结算中心开立
18、的结算账户,因机构撤并、地址迁移、户名变更等原因,申请销户、并户、移户或改名时,须报经结算中心批准后分别办理下列手续。1销户与并户分子公司申请销户或并户时要与中心核对存贷和应收账户余额,全部无误时交回重要空白凭证,给予办理销户手续并在开(销)户登记薄上注明销户日期,抽出印鉴卡加盖注销戳记与付款凭证一起装订,收回的空白重要凭证剪角作废。2更改名称分子公司名称更改应由分子公司向中心提供如同办理新开户的新印鉴卡片,经审核符合要求并报结算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办理户名更改手续,或撤消原账户开立新账户。3更换印鉴分子公司因人员变动或其它原因需更换印鉴时,必须向中心递交企业法人出具证明的新印鉴卡片,在新印鉴卡片
19、背面加盖全部原印鉴,另盖单位公章证明,并填明注销和启用日期。第十一章 办理单位付款手续的处理第四十八条各分子公司与资金结算中心办理结算,不再对银行直接办理结算。分子公司和资金结算中心之间使用内部凭证往来。各分子公司付款时填制付款通知书(一式二联)及其它有关资料,并写明付款方式,加盖预留印鉴。接票员应审查分子公司的付款通知书填写内容是否真实,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并折角验对印鉴,核对账号、户名、日期及存款余额,然后,在第二联加盖转讫章后退回给企业入账。并按各分子公司付款要求,填制支票、电汇、汇票委托书等银行结算凭证由资金结算中心到银行办理付款手续,付款通知书第一联连同支票存根或回单由资金结算中心留
20、存入账。第四十九条各分子公司每月向资金结算中心上报现金用量计划,其日常零星现金直接从其备用金存折中提取,特殊情况需用大量现金,可由企业填制付款通知单到资金结算中心换开现金支票到银行提取现金(或由资金结算中心到银行提取现金给付)。第五十条为确保各分子公司的资金安全,对各分子公司的付款,结算中心应根据下列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1境外付款。需提供批文、报关单、发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审核后原件退回各分子公司,复印件中心留存作账,一份交银行办理付款手续),以及填好的汇出汇款申请书,票证员应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2各分子公司上缴税款时,各分子公司需提供缴税通知书的原件及第一联的复印件(第一联原件在办完
21、付款手续后退回各分子公司,复印件中心留存作账),接票员要核对缴款通知书与付款通知单的金额及用途是否相同。3各分子公司要求开限额支票用于零星采购时资金结算中心只对分子公司出纳办理。在支票领用本上登记支票号码、限额、领用单位名称、领用日期,并要求各分子公司领用人(出纳)签名,且及时(两天)拿支票存根回资金结算中心核销入账。4各分子公司大型固定资产时,需提供购置批文、购置合同、实业公司有关批文等合法单证。5各分子公司基建支出(工程款)。凡子公司要提供实业公司批准的基建计划和经预算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合同等有效付款单证。6各分子公司对外投资须提供实业公司批准同意对外投资的文件。7对于已办理付款手续但款项
22、没有付出(如退票),票证员应当填写特种转账传票注明退款原因。传票第二联给付款单位收回退款,第一联和退回的作废支票或退款通知给会计做账。第十二章 办理单位转入(收)款手续的处理第五十一条收款时由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将银行的进账单等收款凭证换制内部特种转账传票(一式二联),第一联连同银行进账单等收款凭证由资金结算中心留存入账,第二联送交企业入账。第五十二条当企业收入小额现金直接存入资金结算中心账户,回单交给资金结算中心换制内部特种转账支票,回单连同特种转账支票第一联由资金结算中心入账,第二联加盖现金转讫章交企业入账。第五十三条接票员接到各分子公司送来的支票和填写好的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的内
23、容是否正确,金额是否相符,大小写是否一致,支票是否在付款期内(支票付款期十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支票上的收款单位名称是否与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单位名称相符。审查无误后,接票员开出收发凭证清单第一联,并登记受理凭证登记薄。第五十四条接票员还应审核支票是否合规,如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墨水填写;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上的其它记载事项原记载人能够更改,但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支票起点为人民币100元。第五十五条接票员接到各分子公司送来的现金交款单时,凭银行现金进账单开出特种转账传票,传票第二联加盖现金转讫章,给各分子公司作为收款凭据。第五十六条
24、各分子公司收到银行汇票,以与汇票所列收款人名称相符的印鉴背书给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到银行解汇。第十三章 内部转账处理第五十七条各分子公司之间的结算由付款单位填制内部转账支票(一式三联)加盖预留印鉴。结算中心核对印鉴及该企业存款后,办理内部转账手续,第一联结算中心做记账凭证,第二、三联分别交收、付款单位入账。第五十八条各分子公司向结算中心贷款,由企业填制贷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结算中心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退贷款单位入账,第三联由结算中心审贷部留存登记台账。各分子公司归还结算中心贷款,由企业填制还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结算中心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退还款单位入账,第三联由结算中心审贷组留存
25、登记台账。第五十九条结算中心内部各账户之间的账务转移,填制特种转账传票或借贷记账凭证办理。第十四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第六十条对未经结算中心批准擅自在银行开设账户的公司,除责令其销户外,结算中心有权对其所开账户的存款平均余额处以每天千分之二的罚息,由该公司经理自行支付。第六十一条公司出租、转让账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该公司经理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0000元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第六十二条结算中心保证各分子公司存款的安全,谁的钱进谁的账,归谁支配,不得对外公开银行存款和企业存款余额,不得对外泄露各项财务数据,不代任何单位向企业扣款,不得违反规定随意复制并向外传递结算资料和报表。第十五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业公司财资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经实业公司董事会经过后由实业公司组织实施。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