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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流动人口专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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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南省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方面规范全省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内容和程序,提升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措施、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要求和湖南省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等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流感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跨县级行政区域流动(设区市在本市城区之间流动除外);2.年纪在18周岁以上;3.流动时间在15天以上;4.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标异地居住。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保障流感人口正当权益,实施属地化管理、常常化监测、人性化服

2、务。第四条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置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配置专职员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应确定专(兼)职员作人员,负担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标准,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依靠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建立全省“一盘棋”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制。对省内流感人口及外省流入人口,在信息监测、避孕节育、出生人口统计、社会抚养费征收、生殖健康服务等方面,实施统筹管理和服务。依靠全国流感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立省际流感人口计划生育

3、管理和服务区域协作机制。对流向外省流感人口实施主动式管理。第六条对流感人口按已婚育龄妇女、未婚育龄女性和男性三个类型实施分类管理。对已婚育龄妇女关键做好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对未婚育龄女性关键做好宣传教育、信息跟踪和服务;对男性关键做好政策咨询和信息跟踪。第二章流感人口管理机构工作职责第七条省级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关键职责:1.负责全省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宏观管理和计划制订,指导市、县两级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工作;2.负责流感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监控和宏观分析;3.协调开展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4.负责流感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咨询、统计汇总、宣传培训、证件管理等日常工作,督促落实相关政策

4、;5.负责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省际区域协作和省内协调监督;6.组织全省流感人口计划生育业务考评。第八条市级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关键职责:1.负责全市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县、乡两级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工作;2.掌握本辖区流感人口基础动态,做好流感人口统计和综合分析;3.组织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业务工作检验和考评;4.督促基层开展流感人口孕情检验、落实避孕节育方法,督促向农村实施计划生育夫妻无偿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5.协调开展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6.负责流感人口婚育证实(以下简称婚育证实)、避孕节育情况汇报单及相关报表申领、发放;7.指导基层利用流感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

5、换平台。第九条县级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关键职责:1.落实落实流感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制度,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2.负责所辖乡、村两级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检验和考评;3.协调开展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4.做好流感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5.做好流感人口数据统计上报和婚育证实、避孕节育情况汇报单申领、发放;6.参与流感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或行政处罚;7.负责流感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使用和管理。第十条乡级计生办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1.负责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2.负责辖区内流感人口

6、日常监测,掌握流感人口婚育、生育、节育、流向等基础动态,负责流感人口信息采集、核实和反馈;3.负责流感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测,督促流感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方法;4.负责婚育证实办理、查验和流感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汇报单出具和审核;5.做好流感人口生育、节育等关键信息统计和更新,健全流感人口资料档案。6.接收委托征收流感人口社会抚养费,对违犯计划生育行政法规流感人口实施行政处罚;7.推进本辖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对流感人口实施协议管理,规范协议内容和签署程序。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1.负责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

7、展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2.负责流感人口信息采集、核实和定时上报;3.督促流感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方法,帮助乡(镇、街道)开展流感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服务和跟踪管理;4.督促流感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情检测,立即向乡(镇、街道)汇报并动员流感人口违法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方法;5.帮助乡(镇、街道)为流感人口办理婚育证实;6.做好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其它工作。第三章流感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第十二条对流入人口实施信息申报制度。流感人口流入现居住地一周内,房屋出租、出售、出借户主或单位应将其入住信息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村(居

8、)民委员会计生专干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上门采集和核实流感人口基础信息,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立即将流入人口基础信息登录到全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第十三条对流出人口实施信息登记制度。流出人口申办婚育证实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据实填写省人口计生委和省统计局制订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记录表、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记录表和流感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报表,立即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基础信息、归档,已实现计算机信息管理乡(镇、街道)计生办录入微机。第十四条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经过全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和公民基础信息系统,实现两地信息交换和互补,其责任主体是乡(镇、街道

9、)。现居住地依据所掌握流入人口情况,在网上公布信息需求;户籍地针对需求,提交所需信息,并立即更新信息。流出地和流入地应共同做好信息匹配和更新。户籍地对流出人口应进行完整个案信息登记和更新,登记信息包含流出时间、流向地点。现居住地对流入人口信息登记包含定位信息和关键管理信息。定位信息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时间、户籍地址、现住地址、服务处所、流入日期、离开日期;关键管理信息包含:婚姻情况、生育情况、落实避孕节育方法情况、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第十五条省、市、县三级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乡(镇、街道)计生办要配置计算机等基础设备,市、县、乡三级均应明确专员负责全国流感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

10、换平台日常使用和监管,做好信息跟踪和更新,加强省际间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互动。流感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使用情况纳入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第十六条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及其综合治理部门均应对信息查询需求逐一反馈,包含电子信息、电讯信息、纸质信息,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回复。对流感人口本人提供情况和核查情况有出入,双方应立即通报信息,核实处理。省人口计生委定时通报各地信息反馈、监测等情况,年底纳入流感人口计划生育业务考评。第四章流感人口婚育证实管理第十七条流感人口育龄女性外出前必需办理婚育证实;流向省外男性流感人口依据本人自愿办理婚育证实;在省内流动男性无须办理婚育证实。婚育证实办理程序和要求根据

11、国家人口计生委流感人口婚育证实管理要求和省人口计生委相关要求实施。第十八条乡(镇、街道)计生办应立即为外出流感人口办理婚育证实,有条件地方可实施上门办证,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婚育证实无偿发放。婚育证实使用期不超出3年,婚育情况发生变动,应立即到办证机构或现居住地进行变更登记。第十九条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或用工单位在流入人口育龄妇女抵达现居住地15日内,应立即查验婚育证实。对未持婚育证实者,应书面责令其限期补办。属于省内流动,督促其在30日内回户籍地补办。对跨省流入,由本人提供婚育节育情况或经过信息平台、公函、电话等核实其婚育节育情况后,可由现居住地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实,临时婚育证实使用

12、期3个月,且只能办理一次。逾期仍未按要求补办婚育证实,依据措施第29条要求给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本省范围内流入现居住地时间3年以上,且有固定居住场所已婚育龄对象,可不办理婚育证实,由现居住地按常住人口进行管理和服务,现居住地应将其婚育信息通报给户籍地。第五章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管理第二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应和其签署计划生育管理协议。计划生育协议应该依据人口计生相关法律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且由双方签字认可。协议使用期由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确定,通常不超出2年。第二十二条和外出流感人口签署计划生育管理协议,能够要求其

13、提供1-2名协议担保人。协议担保人应负担以下责任:1.督促被担保人按时寄回流感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汇报单;2.向村(居)民委员会立即汇报被担保人结婚、怀孕、生育等情况;3.负担对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现居住地督促流入人口交验婚育证实,并要求流入人口和村(居)民委员会或从业单位签署计划生育管理协议。第六章流感人口孕情监测第二十四条流感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要求,在现居住地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收避孕节育情况检验,并给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或村(居)民委员会寄回流感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汇报单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有效证实。流向外省湘籍流感人口,在建立省际区域协作机制后

14、,可由省人口计生委或委托市级人口计生委统一协调组织,在流感人口相对集中地方利用当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定点服务。第二十五条流感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应按要求接收避孕节育情况检验。符合政策能够生育,每六个月检验1次,直到怀孕为止;已结扎,扎后第十二个月每六个月参与1次检验,以后无复孕史,每十二个月检验1次;有复孕史,每六个月不少于1次。流感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意外妊娠,应立即落实补救方法。严禁流感人口怀孕后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和其它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判定;严禁流感人口怀孕后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第二十六条现居住地在对流感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验时应严格把关,规范

15、填写流感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汇报单,包含本人近期相片、居住地址、检验时间、检验结果、检验医生等,并加盖检验单位公章。户籍地收到流感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寄回有效孕情检验证实后,不得要求其回户籍地参与孕情检验。对群众举报有显著违法怀孕迹象和假冒顶替、弄虚作假骗取孕检证实,要求对象必需返乡接收孕情检验。第二十七条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自愿返乡,或因特殊情况回户籍地参与孕情检验,户籍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检验后应开具汇报单,或在其婚育证实上登记检验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流感人口返回现居住地后,应主动交验户籍地出具避孕节育情况汇报单或户籍地在婚育证实上登记孕检情况。第二十八条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出前

16、应接收一次避孕节育情况检验,到现居住地后应按要求寄回有效孕检证实,对超出6个月未寄回孕检证实,必需返回户籍地接收孕情检验。对没按时寄回有效孕情证实,又不返乡参与孕情检验,经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督促后,仍拒不接收检验,可按措施第29条要求给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七章流感人口避孕节育第二十九条根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要求,提倡“已生育一孩以上环为主、已生育二孩以结扎为主”,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出前应落实一项长久有效避孕节育方法。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因为身体原因不宜上环、结扎,应落实其它有效避孕节育方法。第三十条流感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手术,由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负责

17、督促落实。有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配合落实;需要户籍地配合,户籍地应主动配合,帮助落实。第三十一条流感人口实施避孕节育手术费用,有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负责。无用工单位,按措施要求,跨省流动先由本人支付,回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报销;省内流动由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支付。乡(镇、街道)负担节育手术经费,由各级计生行政部门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核拨。流感人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础项目,手术一律无偿,其它诊疗费和药费由流感人口本人负担。流感人口在现居住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手术并发症或技术服务事故,按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要求处理。第三十二条在流感人口较多用工单位、市场或其它集中居住区,设

18、置避孕药具发放点或自动售套机,无偿发放避孕药具。第八章流感人口出生统计和考评第三十三条本省流感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申请生育一孩,应在生育前持结婚证、身份证、婚育证实或户籍地出具婚育情况证实,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经核实符合条件,现居住地应发给一孩生育证,并将办理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地。第三十四条省内流感人口出生,由现居住地负责登记上报,并将流感人口生育信息反馈给户籍地,本省户籍地应同时登记上报。本省流向外省,不管流出时间长短、出生是否符合政策,均由户籍地负责统计上报。第三十五条本省范围内流感人口违法生育,应视情况追究其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责任:1.流感人口在

19、现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3年以下违法生育,由现居住地负担责任。户籍地连续6个月未接到有效孕检证实,户籍地负担相同责任。2.收取了终止妊娠确保金,但没有采取有效方法终止其妊娠造成违法生育,或对流感人口育龄妇女提供了查环孕检服务仍出现违法生育,由实施管理责任方负担责任。3.不符正当定生育条件流感人口,从怀孕第6个月开始,所到之处居住1个月以上,流入地未发觉,或未立即落实补救方法,或有意将对象赶走,该对象所到流入地均应负担相同责任。4.本省流感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3年以上,其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由现居住地负责,户籍地不再负担统计上报责任。第三十六条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当地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

20、。第九章流感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第三十七条严格根据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要求,坚持“谁先发觉谁征收”和“一事不再罚”标准,征收流感人口社会抚养费:1.流感人口违法生育行为发觉地是现居住地,现居住地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必需先将当事人违法生育事实、收入情况等情况通报户籍地。不得在对方不知情、不一样意情况下,单方随意征收。当事人主动回户籍地接收处理或户籍地发觉处理,户籍地也必需先和现居住地协商,未经协商作出处理决定无效,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应责令原处理单位作出变更或撤销征收决定,并由原处理决定单位函告被征收当事人和另一方人口计生部门,经协商后重新处理。2.协商双方能够采取公函、传真等方法提供证

21、据或调查笔录。一方收到另一方相关文本或信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逾期视为同意发觉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处理意见。意见不一致,能够再度协商。双方在15个工作日内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提请双方共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协商裁决。3.流感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通常以发觉地为主,若发觉地有不便于处理事由,可由另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征收。4.流感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通常以现居住地经济收入标准计算。实际收入超出当地平均水平,按实际收入核实征收;当事人为少缴社会抚养费到经济收入低地方缴纳,应依据“就高不就低”标准,按经济收入高一方计征;对原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作出变更处理,应按经济收入高标准补征。第三十八条

22、对省际间流感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根据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要求第十八条要求和程序,由跨省两地人口计生部门协商处理。第十章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第三十九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主动协调公安、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工商管理、物业、市场、房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落实工作职责,对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实施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应组织开展流感人口联合清查、专题治理、部门督查等常常性工作,市、县两级每十二个月应召开12次综合治理协调会。第四十条在流感人口集中地建立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主动发展会员,设置信息员,正确搜集和立即反馈流感人口信息,实施流感人口计划生育自我宣传、自我管理

23、、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第四十一条充足发挥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主动性和主动性,引导村(居)民共同制订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村级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由群众相互监督推行计划生育义务,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据相关制度,实施处罚或给奖励优惠。第四十二条流感人口集中住宅小区、驻区单位、物业企业、私人业主等应将计划生育列入日常管理工作,负担计划生育相关管理职责。根据“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地盘谁负责”标准,将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对流感人口计划生育负有常常性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不推行管理职责,依据措施第32条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警告,拒不更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县、乡人口计生部门应按要求为流感人口提供相关服务,严禁借办证、签协议、孕情检测等名义,向流感人口乱收费或搭车收费,不得私自设置收费项目,或向流感人口强行摊派费用。第四十四条严禁基层或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私自到湘籍流感人口集中外省(市、区)设置孕检站(点)。省人口计生委建立举报和通报制度,关键查处私自到外省(市、区)设点、向流感人口乱收费行为。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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