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杭州市城镇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计划局(杭州市测绘和地理信息局)
杭州市公安局
二O一三年七月
前 言
,杭州市在市建设、计划和公安等部门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初发展要求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主动作用。
伴伴随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不停加紧,而机动车停车位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加速度,造成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停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实状况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中国外优异经验,参考中国同类城市相关要求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开展《实施细则(试行)》修编工作。
本规程关键技术内容包含:总则、术语、通常要求、配建指标。
此次修编关键内容是:
1、在《实施细则(试行)》基础框架上,依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计划、建设、审批过程中碰到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此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划分方法,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愈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实状况及未来发展趋势判定基础上,对比中国同类城市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升《实施细则(试行)》配建指标值,使其达成较高配建水平。
3、此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依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数量严重偏少,此次修编要求土地行政划拨类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能够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很好。
一、总则
(一)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计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三)本《实施细则》在《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基础上,为适应杭州市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深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对应停车配建指标。
(四)《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措施》()是制订本《实施细则》关键依据。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置和设计,除应实施本《实施细则》外,另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强制性要求。
二、术语
(一)城市建筑工程
泛指城市计划区内包含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和工厂、仓库等。
(二)公共建筑
泛指为大家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各类建筑,关键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三)配建停车设施
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隶属建设,为和之相关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停车设施。
(四)基地出入口
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和城市道路连接口。
(五)交通影响分析
指经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和交通需求增加之间关系,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而确定保持服务水平不下降对策或修改方案,实施赔偿政策,以降低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负荷影响。
三、通常要求
(一)新建、改建建筑和扩建新增建筑,应按第四章表中要求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位。原建筑已经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者,宜在改、扩建计划设计时按要求标准配置。
(二)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激励相邻地块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条件下,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三)基地出入口和内部配建停车设施、主体建筑出入口和内部道路之间应确保有合理顺畅交通联络。
(四)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可采取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个形式。停车设施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各类建筑工程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超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60%,其中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配建非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本《实施细则》要求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
(五)各类建筑工程应按表4.0.15指标,配建装卸停车位、出租车停车位、大客车停车位、无障碍车辆停车位等特殊车辆停车位,上述停车位宜设置于地面上。
(六)住宅类建筑工程应设置地面访客停车位,且不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地面访客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2%,且最多设置20个。
(七)本《实施细则》要求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
(八)建筑工程按配建指标计算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1个按1个计算。
(九)城市综合体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按本《实施细则》和《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计划管理技术要求(试行)》实施。
(十)土地行政划拨类建筑工程在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基础上,应增配公共停车位。
公共租赁住房应充足利用地下空间设置最少一层地下车库作为公共停车库,公共停车位数量不少于总户数20%。中小学校操场下方应充足利用地下空间设置最少一层地下车库,作为公共停车库,公共停车位数量建设标准详见表4.0.12。公交场站、公共绿地应设置公共停车位,当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时,应设置最少一层地下车库;当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应结合场地条件尽可能多设置公共停车位。
除军事类和保密类建筑工程,其它土地行政划拨类建筑工程增配公共停车位数量应为其配建停车位数量20%以上(含20%)。
为了便于公共停车位使用和管理,公共停车位宜集中设置并含有专用通道及出入口。
若公共停车库只有地下一层,宜为其设置机械车位预留建设条件。
四、配建指标
(一)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选择,应符合表4.0.1 配建指标等级及适用范围要求。
表4.0.1 配建指标等级及适用范围
指标等级
适用范围
ⅰ
老城关键区
ⅱ
除ⅰ区之外老城区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
ⅲ
萧山区、余杭区
(二)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2要求。
表4.0.2 住宅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户
ⅰ
ⅱ
ⅲ
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
户建筑面积>200m2
2.0
2.0
2.0
140 m2<户建筑面积≤200m2
1.5
1.5
1.5
90 m2<户建筑面积≤140m2
1.2
1.2
1.2
60 m2<户建筑面积≤90m2
1.0
1.0
1.0
户建筑面积≤60m2
0.6
0.6
0.6
(三)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3要求。
表4.0.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区级及以上机关行政办公楼
1.2
1.4
1.4
区级以下机关行政办公楼
1.2
1.2
1.2
商务写字楼
1.0
1.1
1.1
科研和企事业办公楼
1.0
1.0
1.1
物管、小区用房等配套办公楼
0.4
0.4
0.4
(四) 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4要求。
表4.0.4 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综合零售商业
建筑面积<1000m2商业建筑
0.4
0.6
0.6
1000m2≤建筑面积<10000m2商业建筑
0.8
1.0
1.1
建筑面积≥10000 m2商业建筑
1.0
1.2
1.3
大型超市(建筑面积>10000m2)
1.0
1.2
1.4
小区配套商业
0.6
0.6
0.6
小区配套农贸市场
0.5
0.5
0.5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0.9
1.1
1.1
(五)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5要求。
表4.0.5 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餐饮、娱乐
大型(建筑面积>4000m2)
1.8
1.8
2.0
中型(建筑面积≤4000m2)
1.5
1.5
1.7
(六)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6要求。
表4.0.6 旅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客房
ⅰ
ⅱ
ⅲ
旅馆(包含星级宾馆和其它一般旅馆)
0.8
0.8
0.8
注:配套餐饮、娱乐、商业等设施停车位另计。
(七)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7要求。
表4.0.7 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每百座
ⅰ
ⅱ
ⅲ
一类(体育场坐位数>0,体育馆坐位数>3000)
4.0
4.5
5.0
二类(体育场坐位数0,体育馆坐位数3000)
3.0
3.5
4.0
-
停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
1.0
1.2
1.2
(八)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8要求。
表4.0.8 影(剧)院 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每百座
ⅰ
ⅱ
ⅲ
大、中型影(剧)院(总座位数>700座)
5.0
6.0
7.0
小型影(剧)院(总座位数≤700座)
4.0
5.0
5.0
会议中心
6.0
7.0
9.0
(九)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9要求。
表4.0.9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
0.7
0.7
0.8
(十)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0要求。
表4.0.10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展览馆
0.9
0.9
0.9
(十一)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1要求。
表4.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
项目
门诊部、小区卫生站、疗养院、其它: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住院部:停车位/床
ⅰ
ⅱ
ⅲ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门诊部
1.0
1.3
1.5
住院部
0.3
0.3
0.3
其它配套设施
0.5
0.7
0.7
小区卫生站
0.3
0.5
0.5
疗养院
0.4
0.4
0.4
(十二)学校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2要求。
表4.0.12 学校停车位指标
项目
教工:停车位/100人、学生接送停车位:停车位/班、公共停车位:停车位/100m2操场面积
ⅰ
ⅱ
ⅲ
教工
学生接送
公共
停车位
教工
学生接送
公共停车位
教工
学生接送
公共
停车位
大专院校
25.0
-
-
30.0
-
-
35.0
-
-
中学
14.0
0.8
2.5
18.0
1.0
2.5
20.0
1.2
2.5
小学
14.0
1.2
2.5
18.0
1.5
2.5
20.0
1.8
2.5
幼稚园
14.0
1.0
-
18.0
1.2
-
20.0
1.5
-
注:1、表中学生接送停车位作为提议性指标,结适用地条件激励学校尽可能达成指标。2、学生接送停车位应在学校总平面内考虑。3、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单独设置,不应开设在学校围墙内部,必需满足学校相关安全要求。
(十三)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3要求。
表4.0.13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游览面积
ⅰ
ⅱ
ⅲ
专题公园
0.15
0.2
0.25
城市公园
0.07
0.1
0.12
旅游区、度假村
0.2
0.25
0.3
(十四)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4要求。
表4.0.14 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ⅰ
ⅱ
ⅲ
工业厂房
-
0.3
0.4
仓库
-
0.5
0.5
工业办公
1.0
1.0
1.1
注:1、表中仓库专指工业用地上建设仓库,不包含仓储用地上建设仓库。2、工业办公建筑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用于管理、科研人员办公办公建筑。
(十五)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5要求。
表4.0.15 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
车位类型
建筑类型
停车位配建指标
装卸车位
办公
每30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最高3个。
旅馆
每100个客房设置1个,超出3个时,每增加200个客房,增设1个。
大型商场 、大型
超市、批发交易市场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超出3个时,每增加10000㎡,增设1个;超出6个时,每增加15000㎡,增设1个。
工业厂房、仓库
根据具体生产条件确定
出租车
车位
旅馆
每100个客房设置1个。
办公
每10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
餐饮、娱乐
每3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
商业
每3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
医院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
影剧院、会议中心
每300个座位设置1个。
博物馆、图书馆、
展览馆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
体育场馆
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
学校
学生接送车位可设置成出租车车位(临时上下客停车位)形式。
大客车
车位
旅馆
每50个客房设置1个。
学校
1000个师生以下学校最少设置2个学校大客车车位,1000个师生以上学校最少设置3个学校大客车车位,大专院校最少设置3个。
博物馆、图书馆、
展览馆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
体育场馆、会议中心
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
游览场所
每10000㎡游览面积设置1个。
无障碍
停车位
当停车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2个,不足25辆时可设1个;当停车位数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5个;当停车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8个;当停车位数大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数2%。
注:1、除装卸车位外,其它特殊停车位全部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
2、大客车车位换算成小型汽车车位系数为2.5。
本实施细则用词说明
1、实施本实施细则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用词说明以下,方便实施中区分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么作不可用词:
正面词采取“必需”;
反面词采取“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么作用词:
正面采取“应”;
反面词采取“不应”或“不得”。
(3)表示许可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么作用词:
正面词采取“宜”或“可”;
反面词采取“不宜”。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相关标准、规范实施写法为“应按……实施”或“应符合……要求或要求”。非必需按所指定标准和规范实施写法为“可参考”。
条文说明
一、总则
(一)多年来杭州市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连年大幅增加,至底,杭州市区机动车保有量达成了174.67万辆。多年来,杭州市区机动车年均增加速度在12%左右,其中汽车年均增加速度高达20%左右。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加不仅对城市动态交通系统产生较大冲击,也造成车辆出行过程中停车需求和夜间基础车位需求同时快速增加,停车问题成为制约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瓶颈”之一。
城市机动车停车位分为建筑配建停车位、公共停车位两类,其中建筑配建停车位是关键组成部分。依据调查,6月杭州市主城区建筑配建停车位占到总停车位85.7%左右。所以适时研究修订停车配建指标则是缓解停车难关键手段。
为此本条文说明了制订本标准目标、意义,是为本市市区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计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二)条文说明了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计划中划定,杭州市市区范围包含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八个行政区,面积为3068平方公里。
(三)8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以下简称《省标》)出台,杭州市依据其中相关大城市配建要求实施城市建设工程新配建标准。《省标》中停车位配建指标,是从全省综合情况出发,关键从本省城市规模差异、同类建筑工程不相同级加以考虑,按大、中、小城市低限标准制订。而各类城市之间,因为城市性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地段区位、交通政策导向等情况不一样,停车位配建指标也应存在合理化差异。,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杭州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依据杭州市城市性质特点、发展情况,在《省标》基础上,深入研究制订《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以更符合杭州市以后城市化建设要求。,依据杭州市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实际情况,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杭州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对《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编。
(四)本标准明确为市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细则。依据原国家基础建设委员会1980年1月3日颁发《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措施》第十二条要求:“部标准,省、市、自治区标准和企、事业标准,不得和国家标准相抵触”。同时,考虑到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中相关交通和停车场(库)设计要求已作了明确要求,如《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城市道路交通计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也适适用于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所以,本条要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设置、设计,除实施本实施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强制性要求。
三、通常要求
(一)建筑扩建是指保留原建筑,并经过加层、扩面等方法增加建筑规模,这部分增加建筑称为扩建新增建筑。建筑改建是指拆除原建筑部分单元后,建设其它类型建筑,这部分拆除后新建建筑称为改建建筑。考虑到部分地下建筑也会产生停车需求,所以本条文中要求建筑包含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
(二)本条文考虑到部分建筑项目,因为用地范围过小,单独设置配建停车设施难以达成规范设计要求,或二宗以上建设项目,统一设置停车设施更有利于土地集约化利用和交通组织设计,而作出要求。
(三)本条文要求目标,关键是为了避免因为基地内部机动车停车设施出入口、主体建筑关键人流出入口和内部道路设计不合理,而引发内部人车干扰大、交通组织不顺、安全性不高,并影响外部城市道路上正常交通。
(四)依据建筑类型不一样,可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分为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三种类型,可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为了避免因为设置过多机械式停车位,而影响停车位使用,本条文要求了机械式停车位设置数量。
(六)住宅类建筑工程不仅会产生业主停车需求,还会产生一定量访客停车需求。所以,本条文明确了访客停车位设置数量和位置,方便于使用。
(七)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服务机动车型关键以小型汽车为主,从杭州市市区机动车保有量看,小型汽车占最大百分比,而且公共建筑、住宅吸引机动车基础是小型汽车,从快速增加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看,私人小客车占主导地位。所以,取机动车基准设计车型为小型汽车。
(十)从停车调查情况来看,现在杭州市区停车缺口较大,停车结构不合理,公共停车位严重不足。为缓解停车供需矛盾,综合考虑工程建设和运行可行性,要求土地行政划拨类建筑应增设公共停车位。另外,综合考虑实际停车需求和建设条件等原因,公共停车位建设是否应在项目计划阶段给予明确。
四、配建指标
(一)因为城市不一样区域停车特点和停车需求不一样,道路网能够负担交通量不一样,依据这些特点和动静态交通相协调标准,本标准采取停车指标区域差异化策略,将杭州市市区分为3个空间范围:
ⅰ区:老城关键区(环城北路-天目山路-保俶路-北山路-环城西路-湖滨路-南山路-万松岭路-江城路-环城东路等道路所围合区域);
ⅱ区:除ⅰ区以外老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6个城区);
ⅲ区:杭州市市区除老城区外2个区,即萧山区和余杭区。
针对3个空间范围,制订区域差异3个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等级,引导不一样区域含有合理机动车拥有水平和使用水平。
(二)~(十五)在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具体指标确定时,进行了市区内不一样区域各类建筑物现实状况实际停车需求调查,得到不一样建筑停车生成率来直接反应某一建筑物停车需求;同时参考了《城市停车场(库)计划建设管理要求》(建设部、公安部1988)、《杭州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准则和配建标准》()、《国家建筑物隶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1988)、《北京市建筑物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上海市建筑物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1996-)、《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实施检讨》()、《南京市建筑物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宁波市建筑工程建筑物配建指标要求(修订)》()、《香港计划标准和准则》(1991)、《台湾建筑技术计划相关建筑物附设停车空间要求》(20世纪80年代以前)、《新加坡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标准》、《日本停车需求产生率计划标准》、《美国分区计划要求各类建筑提供泊位》等中国外城市配建标准及资料;并对《杭州市城市总体计划(1996—)》、《杭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计划》、《杭州市机动车发展研究》、《杭州市不一样区域建筑物机动车泊位配建标准研究》等计划研究文件资料进行认真解读,综合分析考虑后制订指标低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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