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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佛教协会新版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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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佛教协会章程起源:上海佛教网 时间:-02-09上海市佛教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Shanghai。英文缩写:B.A.S。第二条 本会性质:上海市佛教协会是上海佛教徒联合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照佛陀遗教,庄重国土,利乐有情。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团结全市佛教徒,高举爱国爱教旗帜,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佛法正信,维护宗教和睦,促进社会友好;落实社会主义关键价值观,帮助党和政府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上海佛教界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

2、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主动作用,为上海城市发展、社会进步,和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作贡献。第四条 本会行政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同时接收登记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管理监督。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江宁路1017号。第二章 任 务第六条 本会任务(一)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团结本市佛教徒,发扬爱国爱教优良传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加强爱国主义、时事形势和法制教育,在建设上海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城市进程中发挥主动作用;(二)加强团体和寺院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组织建设;以戒为师,树立优良道风、学风,开展正常法务活动,增强四众弟子整体素

3、质,提升寺院依法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佛教相关规章制度;(三)帮助党和政府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行使和推行宪法和法律给予各项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佛教界正当权益;(四)配合市、区(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服务和指导全市各区(县)佛教协会、寺院各项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佛教财务、安全等事项管理;合理计划本市佛教活动场所布局,规范基础建设项目标程序;(五)亲密联络全市佛教四众弟子,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如实反应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提议和意见;(六)主办上海佛学院和兴办其它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升四众弟子队伍整体素质;(七)指导和推进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精进学修,护持

4、三宝,遵纪遵法,服务社会;(八)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出版佛教经书刊物,编写佛教史料,保护佛教文物古迹,弘扬中华优异传统文化;(九)依法管理上海佛教教产,加强对自养经济实体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正当经营、健康运作,提升佛教自养能力;指导各场所经营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条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十)发扬佛教扶贫济世优良传统,主动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十一)以相互尊重、平等友好标准,主动开展和其它弟兄省市及海外佛教徒友好交往及法务交流等活动,促进上海对外开放及佛教事业发展,推进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事业;(十二)本会有遵守和推行中国佛教协会决议义务;本市各区(县)佛教协会、团体、寺院有遵守和推行本会决议义务。

5、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本会组织标准:本会实施四众协商,民主议事,集体决议,分工负责。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上海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代表会议代表由各区(县)佛教协会或寺院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本会审核确定。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第九条 代表会议实施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当选时年纪通常不得超出70周岁,连选得连任,年满75周岁者标准上不再留任理事。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系本会会务领导机构。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会议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

6、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第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选得连任。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出两届。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本会制订各项制度;(二)含有良好道德品质、佛学造诣、大局观念,在教内外有较高声誉;(三)身体健康,会长、副会长当选时通常不得超出70周岁;秘书长当选时通常不得超出65周岁,能坚持正常工作;(四)热心协会工作,主动参与协会各项会议和活动,认真完成协会交办任务;(五)未受刑事处罚;(六)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 必需

7、时,本会可设声誉会长。第十五条 本会设置处理日常事务机构:(一)教务工作委员会:主动推进全市各寺院丛林化管理,指导各寺院重大法务活动;(二)教育文化工作委员会:负责上海佛学院及人才培训工作;负责本会会刊出版和佛教网站运行管理;负责联络佛教书局,确定佛教经书、学术著作出版流通计划;(三)联谊工作委员会:负责本会和海内外佛教界联络、交流、接待等事宜;(四)经济工作委员会:依法管理本会房地产及经济实体经营,审核全市各寺院基础建设项目;(五)公益慈善工作委员会:负责本会公益慈善事业,在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帮助下,创办慈善机构,指导和推进区县佛协和场所主动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六)办公室:负责本会日常行政工作

8、。第十六条 本会设咨议委员会,为本会顾问机构,职责是对本会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提议;并接收咨询。咨议委员会委员由会长提名,经代表会议经过产生;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会长提名,经咨议委员会协商产生; 由会长提名,经咨议委员会会议协商,可设咨议委员会声誉主席。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必需时可参与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咨议委员会委员列席本会理事会会议。第四章 会议职责第十七条 代表会议职责:(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选举产生理事会;(三)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汇报;(四)讨论并决定本届理事会工作方针;(五)推举咨议委员会委员;(六)形成本会决议。第十八条 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必需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第

9、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一)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汇报;(二)落实实施本会章程和本会代表会议决定方针任务;(三)选举和免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四)增补常务理事,任期到下届佛教协会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五)礼请声誉会长。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十二个月最少举行一次。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一)决定召开代表会议;(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三)起草理事会工作汇报,经理事会会议经过,向代表会议汇报;(四)落实实施代表会议确定工作方针;(五)经过办公室主任、各工作委员会责任人人选;(六)制订和修改本会工作制度;(七)定时听取本会财务审计情况;(八)监督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工作会议

10、,和会长、秘书长工作;必需时,能够撤销由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工作会议作出不合适决定;(九)接收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辞职,并报下次理事会会议追认;(十)讨论其它重大事项并做出决议。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通常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需时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第五章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职责第二十三条 会长职责:(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它相关会议,讨论决定关键会务;(三)督促和检验本会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四)代表本会签署相

11、关文件;(五)推行法律、法规及章程要求职责。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职责:(一)帮助会长工作;(二)依据常务理事会会议安排,分工负责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职责:(一)向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议汇报工作情况;(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工作会议,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及区(县)佛教协会工作;(四)拟订和修改财会、人事、外事、消防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会务制度草案,六个月内报常务理事会审议;(五)向常务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向常务理事会提名办公室主任、各工作委员会责任人人选;(六)处理日常事务。第二

12、十七条 副秘书长职责:(一)帮助秘书长工作;(二)依据办公会议安排,负责相关专题工作。第六章 日常工作第二十八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秘书长工作会议研究实施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讨论并实施本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日常事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需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必需时可随时召开。秘书长工作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必需时,可邀请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本会秘书长工作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必需时可随时召开。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工作会议及会长、秘书长工作,

13、接收常务理事会监督。对关键事项决定、实施情况,应列入常务理事会议题。第七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起源为:(一)会费收入;(二)房产收入;(三)经济实体经营性收入;(四)捐赠收入;(五)其它正当收入。本市各寺院、居士林作为本会团体会员,应该根据本会常务理事会制订会费缴纳制度,向本会负担缴纳会费义务。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途:(一)章程要求任务;(二)社会公益,慈善捐赠。第三十二条 本会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实,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本会接收主管部门日常财会监督,向主管部门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和接收、使用捐赠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及捐

14、赠项目,经相关程序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三条 本会聘用含有专业资格财会人员。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员作人员薪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参考国家相关要求实施。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章程换届、会长按程序离任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该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须上报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验。第八章 章程修改和生效程序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上海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表决经过。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本会代表会议表决经过后十五日内,经上海市民族和

15、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笫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笫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本会代表会议表决经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笫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笫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笫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事业。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已于2月9日经上海市佛教协会第十一次代表会议表决经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责任编辑:张国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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