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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详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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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指导和管理,规范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不停提升创建水平,使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深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文明单位创建要认真落实落实党十八大以来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关键讲话精神,围绕中央“四个全方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发挥文明单位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关键价值观、弘扬和提倡上海城市精神,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过程中主动作用,为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含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做出主动贡献,推进上海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城市。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上海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

2、关键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建设,提升职员素质,培育文明风尚,传承优异文化,塑造城市精神,提升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水平关键方法。第四条 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效显著,内外友好,管理优异,创新发展,主动推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模范单位;是自愿申报,经社会认可和相关部门考评、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或上级党政机关同意命名优异单位;是基层单位四个文明建设综合性结果最高荣誉称号。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充足表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主动参与”要求。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加强

3、当地域、本行业、本系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建设基础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评单位整体发展成就关键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计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第六条 文明单位应符合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准入条件,并经过考评达成90分以上(总分100分),其中特色指标不低于6分。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创建机制完备:党政领导班子重视理论学习,制订完备学习制度和计划,学习关键明确,学习活动长久化,明确单位发展新思绪和新理念;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决议各项制度,重视精神文明创建工

4、作,完善创建工作机制,连续开展形式多样创建活动。(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实践丰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党各类教育实践专题活动;加强单位职员思想教育,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关键价值观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主动投入上海市民修身行动和各类精神文明专题实践活动,促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推进职员文明行为养成和践行。 (三)文化建设有力,单位风气向上:围绕传承中华优异文化传统和上海城市精神,主动培育单位文化和关键价值理念,文化建设内涵丰富、气氛浓厚,单位文化体育设施健全;主动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全民健身活动和网络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主动开展以服务文明、礼仪文明

5、为关键内容素质教育活动,干部职员自觉修身律己,有良好行为修养,言语文明,举止得体。(四)管理科学规范,内外关系友好:落实现代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工会组织,落实职代会等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员正当劳动权益,劳动关系友好;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规,加强单位生态环境建设,严格实施控烟、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法规,加强单位内外绿化美化,办公、生产场所和服务窗口布局合理、功效齐全、秩序井然、服务条件良好。 (五)践行社会责任,公众评价优良:主动参与各类诚信建设专题活动,树立良好社会诚信形象,自觉推行社会责任,着力践行社会承诺,按时提交社会责任汇报;弘扬志愿服务理念,建立志愿服务队伍,

6、大力开展“学雷锋”等志愿服务活动;主动参与扶贫帮困、帮老助残、社会公益和文明交通创建等活动,主动参与所在地文明城区、文明小区和文明村镇创建活动,开展多个形式同创共建活动,取得良好评价。(六)创新驱动发展,业务水平领先。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理念,开展各类创新专题实践活动,推进科普学习和科技创新,扶植创新发展品牌项目,将创新绩效纳入奖惩体系,在观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上有理念、有方法、有成效;不停优化组织管理制度,推进发展方法转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领先,业务绩效、关键竞争力、服务质量和满意度等关键指标在本市同行前列。第三章 文明单位评选和命名第七条 文明单位申报和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

7、机制,坚持优胜劣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评、专业部门判定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网上考评和实地考评相结合、日常考评和届终检验相结合、条和块相结合标准,评选程序规范透明,确保评选质量。第八条 凡根据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制订创建计划,落实创建方法,经过预申报,连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含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含有独立运行管理身份单位,可按党政隶属关系或属地关系向所在地域或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或系统文明委初审上报,驻沪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编制序列和隶属关系,由创建单位在沪部队政治机关直接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

8、会办公室申报。党或行政关系隶属上海而地处外地单位,党组织关系在上海中央部委及外省市驻沪单位和委托上海代管单位,能够申请参与所在地域或系统评选,也能够直接向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相关区、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进行评选。在沪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包含中介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含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根据党隶属关系直接向上级党组织申报;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可按自愿标准向所在地域或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也可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创建管理部门申报。企业车间、分厂,非窗口服务型机关,单位内设处室,自然村及

9、经济独立核实历史5年以下及职员在30人以下单位,标准上不参与市级文明单位评选。第九条 文明单位评选要表现优异性,坚持好中选优标准。申报和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文明单位坚持逐层创建标准,申报市级文明单位标准上须为区委办局级文明单位,通常不得越级申报。全国文明单位在连续取得两届及以上市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第十条 文明单位考评由创建单位自愿申报,上级主管单位考评推荐,区、系统文明委初审,市文明办审核,社会和媒体公告,经市文明委审定经过,由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命名、表彰。第四章 文明单位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对文明单位实施“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标准。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由同意命名机关

10、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牌匾和证书。市级文明单位牌匾和证书,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制作。市级文明单位名单将在市级主流媒体上给予公布并广泛宣传。第十三条 凡取得市级文明单位单位可对参与创建活动职员奖励人均30天工资奖金。奖金起源可从单位要求提取创建和奖励基金中支出。取得全国文明单位单位可视情对应提升奖励额度。第五章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活动领导。被命名文明单位要和时俱进,不停创新,实施长久有效管理,保持工作常态,提升创建水平。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检验、验收、评选、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文明

11、单位创建管理实施“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标准。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委托所在区、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卫生系统医院单位(含驻沪部队医院)、高校系统和普教系统文明单位创建评选依据分别为上海市文明单位(文明医院)考评指标体系、上海市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考评指标体系高校版和上海市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考评指标体系普教版,创建考评工作按创建隶属关系组织实施。新经济组织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依据上海市新经济组织文明单位考评标准和上海市新经济组织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要求实施。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日常管理包含:(一)各区、系统可依据本要求制订当地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总体计划和实施方案。(二)指导

12、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组织机构,督促制订创建计划,公布社会责任汇报,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三)监督、检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文明单位优异经验和优异经典,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四)沟通文明单位之间横向联络、协调文明单位和其它单位、小区间共建联建活动。(五)对创建工作不力、工作显著退步文明单位给立即批评和帮助。(六)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创建单位概况,创建计划,申报书,审批表,检验考评统计,各项活动资料,年度工作总结,奖惩统计,群众及社会各界反应等。(七)建立文明单位社会责任汇报和评定制度。规模以上文明单位,每十二个月度根据文明单位社会责任相关要求提供详实社会责任汇

13、报;规模以下文明单位,按社会责任汇报表格要求填写,填好年度社会责任报表。(八)指导创建单位经过“文明单位在线系统”,对本单位在线创建工作进行在线管理,立即将创建结果经过“文明单位风采”窗口向社会展示。第十七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文明单位检验考评。要在单位自查基础上,最少每十二个月复查一次。日常阶段性考评结果按一定百分比计入年底考评成绩。考评内容和考评方法按考评指标逐一进行。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收社会和群众监督,主动听取,搜集群众意见,对存在问题要采取有效方法,立即整改。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一经发觉,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提议相关部门追究其单位

14、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如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定。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不搞“终生制”。被命名单位在下一届评选中,须重新推行申报程序,经考评后符合标准,仍保持荣誉称号,给予命名。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标准,不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和社会不认可,和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显著下降单位,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称号,并收回牌匾。被撤销文明单位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与评选。第二十三条 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权力分别由对应命名机关行使。市级文明单位撤销程序:由所在区、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单位称号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做出撤销决定,也可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直接做出撤销决定。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各区、系统、驻沪部队可依据本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对应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本要求解释权属于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做解释各条款和本要求含有相同效力。第二十六条 本要求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颁布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要求和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自本要求实施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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