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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会新版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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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医学会章程() 公布时间:-11-22 10:40:03 (9月25日获民政部核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医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MA。第二条 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络医学科技工作者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成部分,是发展中国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关键社会力量。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

2、坚持民主办会标准,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正当权益,充足发扬学术民主,提升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成长,促进医学科技和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科学技术研究关键和卫生工作相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发明,尊重患者和受试者,提倡“求实、创新、协

3、作、奉献”科学精神。实施普及和提升相结合,基础理论和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收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收卫生部指导和管理。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2号,邮政编码:1007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关键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亲密学科间、学术团体间横向联络和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

4、务,不停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升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参与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及专科医师培训、考评等工作。 (五)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升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六)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判定工作,制订和更新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标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议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提议,为政府科学决议提供依据。 (八)发展和国(境)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联络和交往,开展和国际、台港澳地域医学学术交流和合

5、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和服务工作,举行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结果转化和应用。 (十)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评选奖励优异医学科技结果,包含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主办中华医学科技奖评审和奖励工作。 (十一)发觉、推荐和培养优异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学会工作人员。 (十三)向党和政府反应医学科技工作者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正当权益。举行为会员服务事业和活动。 (十四)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十五)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6、本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类别为一般会员、专科会员、教授会员、资深会员和声誉会员五类。 第九条 会员条件 认可本会章程,遵纪遵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一般会员应含有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取得执业许可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和医学专业相关工作,含有以上对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二)专科会员应含有下列条件之一: 1.本会一般会员中,取得主治医师(或对应)技术职务后,依据不一样学科专业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 2.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者; 3

7、.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对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4符合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专科分会要求其它条件者。 (三)教授会员应含有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专科会员,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对应职称,含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能推行教授会员义务者; 2.任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副主编及以上职务,在本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者; 3.符合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专科分会要求其它条件者。 (四)资深会员 在学科发展中作出关键贡献,年纪在75岁以上教授会员,能推行资深会员义务者。 (五)声誉会员 著名外籍医学教授和中国台、港、澳地域著名医学教授,支持本会工

8、作,对中国医学科技事业发展相关键贡献者,或非医学界外籍教授和著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中国和其它国家(或地域)医学交流做出关键贡献者。 (六)单位会员包含: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医学会和和本会专业相关,依法成立社会组织。2.和本会专业相关、自愿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含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研究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般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一般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专科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

9、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及专科分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教授会员由本人所在专科分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资深会员由专科分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人选,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由本会会长聘用。 声誉会员由本会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报业务主管单位立案后,由会长授予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一般会员和专科会员 1.权利 享受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10、。享受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可优先参与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行国(境)内、外相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学术资料,并优先选派参与相关国际学术会议。享受退会自由。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实施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工作任务。参与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相关社会公益活动。按期缴纳会费。支持本会事业发展。维护本会正当权益。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二)教授会员 除享受和推行一般会员和专科会员权利和义务外,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无偿取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中华医学信息导报、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可

11、优先被推选为中华医学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及中华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学组组长、委员以上职务候选人。 2.义务 参与本会组织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议论证、咨询等活动。 (三)资深会员 除享受和推行一般会员和专科会员权利和义务外,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终生享受资深会员资格。无偿取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中华医学信息导报、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 2.义务 参与本会组织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议论证、咨询等活动。 (四)声誉会员 1.权利 享受对本会工作提议权。 2.义务 应邀参与本会组织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议论证、咨询等活动。 (五)单位

12、会员 1.权利 享受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受对本会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可优先参与本会组织举行国(境)内、外相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给技术咨询,在本会支持和帮助下举行学术活动。享受对本会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实施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工作任务。参与本会组织相关社会公益活动。按期缴纳会费。支持本会事业发展。维护本会正当权益。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一般会员、专科会员、教授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十二个月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及相关专科

13、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它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经过,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给予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 (三)决定声誉职务设置和人选;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经过提案和决议; (七)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

14、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讨论经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实施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或免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15、(七)决定各类会员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出理事人数三分之一。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

16、有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需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纪不得超出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纪不超出六十二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

17、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出最高任职年纪,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副会长或秘书长能够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18、 本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关键责任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依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接理事会交办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本会按不一样学科或专业,成立对应专科分会,名称为“中华医学会某某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

19、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专科分会实施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民主协商推举全国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置工作委员会和专科分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二条 依据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员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接收卫生部领导(或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编专职员作人员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实施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起源: (一)根据

20、国家相关要求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相关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捐赠; (三)中国科协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四)相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施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三)本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核实,实

21、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本会资产管理实施国家相关财务制度,接收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督。 (五)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财务审计。 (六)本会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审计组织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属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后,须在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2、经其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到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下财产,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会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徽为,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中华医学会成立年份“1915”。图内上、下方文字分别为本会中、英文名称。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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