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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版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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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经过,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3月22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宪法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集体全部制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全国供销合作社联合组织。总社实施开放办社,依据申请,可接纳认可本章程、自愿加入社会经济组织作为组员社。   第三条 总社实施自愿、互利、民主、平等合作制标准。   第四条 总社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进组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担当起政府和农民亲密联络桥梁和纽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方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 总社实施团体社员制,对组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责。   第六条 总社财产属于集体全部。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全部权代表。   总社依法含有独立法人地位,其正当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总社英文全称是All China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缩写为ACFSMC。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 总社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发展战略和发展计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   (二)负担国务院和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任务,根据授权对关键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它商品经营、贮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推进和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   (四)向国务院和政府相关部门反应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意见和要求,维护其正当权益;   (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组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服务功效,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亲密同农民联络;   (六)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和联合,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构建运转高效、功效完备、城镇并举、工贸并重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城镇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七)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员教育培训等活动,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   (八)监督、管理和运行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评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推行出资人职责,享受出资人权益;      (九)对相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全国性社会团体,推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和相关国际组织活动,和中国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收捐赠、资助;   (十一)承接党中央、国务院交办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员社    第九条 凡认可总社章程、自愿推行各项义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它含有独立法人资格省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全国性行业协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总社,经总社理事会同意,成为组员社或组员单位(以下统称组员社)。     组员社资产归各组员社全部,实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 组员社权利是:   (一)选举或推荐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与总社组织中国、国际活动;   (三)请求总社帮助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四)享受总社提供服务;   (五)以总社组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总社组员社股金使用;   (七)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总社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   第十一条 组员社义务是:   (一)遵守总社章程;   (二)实施总社决议;   (三)向总社交纳组员社股金;   (四)按要求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总社及组员社正当权益;   (六)完成总社委托任务;    (七)向总社汇报工作,反应相关情况;   (八)接收总社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组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组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   (二)自动放弃组员社资格;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推行要求义务,情节严重。   第四章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代表大会)是总社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和同意总社理事会工作汇报;   (二)审议和同意总社监事会工作汇报;   (三)审议和经过代表大会决议;   (四)经过或修改总社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组员社选举或推荐。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措施,由总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需,或三分之一以上组员社提出请求,全国代表大会能够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总社理事会应该在全国代表大会举行30天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组员社。   第十八条 组员社向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提议案,须在会前提交总社理事会。   第十九条 召开全国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经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总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实施机构,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实施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要求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布署总社关键工作,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组员社之间经济联合和合作;   (四)同意接纳组员社或取消组员社资格;   (五)代表总社推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设农民理事和教授理事。组员社理事实施单位替补制。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由理事会推行相关手续。   总社实施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十二个月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需,监事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能够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经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二)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决定总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总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总社内部办事机构设置;   (六)决定总社企机关设置、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总社对企业出资及投资收益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经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总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总社监督机构,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实施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各项经济、社会任务完成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善工作提议;   (五)对理事会重大决定有不一样意见,提出提议未被采纳,有权向全国代表大会反应;   (六)指导组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七)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农民监事和教授监事。组员社监事实施单位替补制。   总社理事和理事会办事机构、出资企机关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由监事会推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十二个月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必需时,能够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经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企机关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总社依据推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置企机关,对为农服务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总社理事会是出资企机关社有资产全部权代表。   第三十三条 总社可设置全资性质集团企业,运行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总社制订和修改集团企业章程,对集团企业依法享受资产收益、重大决议、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四条 总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正当权益。   第三十五条 总社出资企业要坚持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六条 总社举行科研教育文化等机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员,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七条 总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行业协会及其它社会团体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它社会团体应该坚持为会员服务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要求范围内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强化行业自律,反应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效,主动加入相关国际性行业组织,努力推进所在行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各企机关和社会团体是独立法人,享受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负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条 总社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要求,设置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一条 总社资金起源包含社有资产收益、接收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组员社股金,和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题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组员社依据相关要求认缴资金、国家扶持资金和总社决定增加资金组成,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组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措施,由总社理事会制订。   第四十二条 国家拨入总社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题资金,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使用和管理。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总社自有资金,由总社管理使用。   总社自有资金管理、使用实施预决算制度,具体措施由总社理事会制订。   第四十三条 总社审计机构对总社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相关人员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由“合”字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和英文“CHINA  CO-OP”组成,是中国供销合作社象征和标志。   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机关、主管社会团体应该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具体措施由总社理事会制订。     第四十五条 各组员社可参考本章程制订本级社章程,报总社立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总社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经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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