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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学生社区管理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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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学生小区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休息和学习关键场所。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明一个“整齐、文明、友好、安全”生活和学习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及学校相关条例,制订本要求。本要求适适用于在本校接收教育硕士、本科生、专科(高职)生、进修生等各类学生。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简称“宿管委”),委员由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后勤处、资产处、保卫处、硕士处、学生小区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小区中心”)、校团委、部分学院责任人及部分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全校学生宿舍计划、决议、协调、检验等管理工作;明确学校各单位在学生小区职责和任务,适时出台相关政策和文件。 第三条 小区中心是集思想教育和生活服务管理为一体准企业化管理单位,是学生工作职能延伸。小区中心根据全部权和经营权分离标准,实施“宿管委”各项决定,并对学生宿舍行使经营管理权、使用调配权和住宿生思想教育职责;负责小区中心工作人员及住楼教导员管理、教育和考评工作;负责住宿生小区表现分考评工作;负责对学院在小区工作表现考评。 小区中心成立楼栋学生宿舍管理小组,由小区专职教导员、住楼教导员、楼栋管理员及学生自律会组成,负责所辖宿舍楼检验和评选,审批“文明楼栋”、“文明宿舍”和“优异个人”;督促学生遵守各项要求,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教育。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本单位学生宿舍管理领导小组,结合学校要求和本学院实际,制订本单位文明宿舍创建实施细则;加强对住宿学生教育和管理,督促其遵守小区各项要求,并将住宿生在小区表现纳入其综合测评之中,作为推优评优、纪律处理等依据;对本学院学生宿舍进行检验、评选及审批学院“文明宿舍”和“优异个人”,并给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要求学生进行查处;配合小区中心处理突发事件,做好敏感时期学生稳定工作,确保校园稳定;结合专业特点,在小区开展各具特色思想教育和文明建设活动。 第五条 为培养学生自尊、自立、自强、自律能力,充足发挥学生骨干作用,小区中心和各学院分别成立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宗旨学生自律委员会。 学生宿舍卫生及内务由学生自己管理。各宿舍设舍长一人,负责值日安排、纪律检验及相关生活事务管理。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六条 华侨大学学生宿舍分为学生公寓和一般宿舍两种类型,均由小区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单双人间公寓由小区中心优先安排境外生和博士生住宿,其它宿舍按学院相对集中住宿标准,由小区中心分配到各学院,由各学院具体安排。除学校工作需要外,标准上学期中不受理学生个人调房申请。 第七条 全部住宿生均应按要求办理住宿手续,并按要求交纳住宿费。延迟交纳者,按学校要求加收滞纳金。全部学生均应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占用床位或把自己床位让给她人住宿。拒绝交费或无故欠费者,按学校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条 毕业及中途离校学生均应按要求办理退房手续。凡未办理退房手续,私自锁门离校者,如逾期30天未缴纳住宿费,经学院确定学生具体情况后,由小区中心和学院共同采取方法,对房间进行清理,所造成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住宿费则按学校相关要求收取。 第九条 无法按时离校者标准上不得滞留在原宿舍,应在学校要求时间内办理退房手续。有特殊原因需在学校滞留,在住宿条件许可情况下,经小区中心同意后按指定床位住宿,并按要求交纳延期住宿费。 第十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所以休学学生,离校前须到小区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同学应凭有效证件提前30天和小区中心联络,方便小区中心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依据工作需要,学校有权对学生现住床位进行合适调整。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所以空出床位,小区中心可立即调整,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 第十二条 房间钥匙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住宿生每人配置一把房间钥匙,损坏或丢失者须到小区中心统一补配并缴费,学生不得私自换锁、配匙或将钥匙转给她人。 第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宿舍实施不定时查房制度。查房时工作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各住宿学生应自觉接收学校工作人员检验管理,礼貌回复问题。拒绝接收检验宿舍,经教育不改,给扣小区表现分、停电、直至纪律处分等处理。 第十四条 凡学校安排住宿学生,均须按指定房间住宿,未按指定房间住宿一律视为私自外住,所以造成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担;因患特殊疾病、本校教职员儿女和入学前户籍在华大街道办、城东街道办学生可按《华侨大学学生外住管理要求》(华大学〔〕15号)办理外住手续。 第十五条 住宿生因节假日、实习等原因外出,应事先到楼栋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并妥善保管自己珍贵物品;未办理登记手续和妥善保管自己珍贵物品者,按学校相关要求处理,所造成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担。 第十六条 假期需留校住宿学生,应按要求办理相对集中住宿手续,并预交电费,假期结束后据实结算。假期无人住宿宿舍由小区中心张贴封条。未经小区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启封进入。 第十七条 住宿生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要求,小区中心有权对其宿舍进行调整或取消其住宿资格,并按要求给纪律处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楼设置值班室,日常值班时间为6:00-23:00,23:00-6:00安排楼栋管理人员住宿楼栋值班室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宿舍楼管理员负责楼栋管理及安全防范等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九条 严禁将哑铃、家俱等重物压在楼栋走廊护栏、晾衣架上,以免掉落造成人员伤害事故。 第二十条 严禁攀爬楼道护栏、楼梯顶层;严禁以爬墙、跳墙等危险方法进出楼栋,不然按学校相关要求处理,所造成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 全体住宿生应树立宿舍安全防范意识,养成离室锁好门窗习惯,并保管好自己房间钥匙和珍贵物品,不然由学生本人负担责任。携带珍贵物品离楼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管理员查验后方可带出。寒暑假期间,学生须带走个人珍贵物品,小区中心不负担财产保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全部住宿生应自觉珍惜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动和占用。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造成后果者,按相关法规和学校要求给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消防通道内堆放物品,因私自堆放物品造成后果者,按相关法规和学校要求给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宿舍区严禁存放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液化气热水器、蜡烛等明火器具和电炉、电热棒、热得快等极易引发安全事故电热器具。一经发觉均没收器具;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外,按学校相关要求给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学生宿舍区严禁做饭,严禁存放或使用电热水壶、电热水杯、无绳电热杯、电热锅、电炒锅、电取暖机、电热毯、电饭煲、烤箱、微波炉等电热器具(单双人公寓学生专用厨房除外),一经发觉均没收器具;认错态度不好或经教育不改者、造成后果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外,按学校要求给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床铺上使用电风扇、台灯、充电器和电源插座等。违反者给批评教育,认错态度不好或经教育不改者,没收物品。因上述原因造成不良后果者,按学校要求及国家法规给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抽烟(存放烟具)、焚烧东西、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物品,违反者给批评教育并没收相关物品,造成不良后果者按相关法律和学校要求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区喝酒(存放酒瓶)、打麻将、赌博、打架斗殴,扔摔酒瓶、饮料瓶、水袋;严禁在学生宿舍区使用或存放枪械和管制刀具,违者没收器具并按学校要求给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交校保卫处和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禁小商小贩和闲杂人员进入宿舍楼。未经小区中心同意,不得在宿舍区经商、摆摊和招呼商贩进楼;严禁在宿舍区内张贴、散发广告和海报。 第三十条 宿舍区内自行车必需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及楼道打球、溜冰、举重或吊沙袋练拳;严禁在宿舍区大声喧哗、吹拉弹唱或从事影响她人休息和学习娱乐活动。不听劝阻或经教育不改者,没收设备或取消其在宿舍收看电视、使用计算机资格,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来访客人须凭本人有效证件留证在楼栋值班室登记,会客时间为8:00—12:30和15:00-21:30,会客期间不得影响周围同学;如无特殊情况且未经小区中心许可,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校内相关工作人员除外);学生宿舍严禁留宿外人(包含亲友和校内外同学),违反者按学校相关要求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学生休息秩序和宿舍安全,学生宿舍楼6:00统一送电、开门,23:00统一熄灯、关门。超出熄灯时间回宿舍者,须向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并按要求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门禁系统是凭校园卡进出所住楼栋管理系统,同学们应科学使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纪律处分。 1.校园卡转借她人使用,进出本人所住楼栋者; 2.未经同意,自行刷卡带她人进楼者; 3.未经同意,私自更改善出楼栋要求时限者。 第三十五条 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和泼水(包含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和公安部门同意,严禁在学生小区内集会、游行、示威。 第三十七条 在学生小区内严禁: 1.观看传输反动、淫秽出版物;   2.留宿异性; 3.吸毒、贩毒; 4.偷窃或抢劫公私财物,敲诈勒索; 5.传输封建迷信思想及伪科学; 6.传输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公共秩序信息; 7.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8.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其它行为。   第五章 内务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宿舍楼卫生实施包干制度,各宿舍楼设置专职卫生员,负责公共卫生(包含走廊、楼梯、公共厕所、浴室、洗脸间、楼梯间、楼房周围责任区)。学生应尊重卫生员劳动,配合做好公共卫生。 第三十九条 宿舍卫生实施值日生制,值日生每日早晨8:00前、下午3:00前打扫完成,将垃圾放到指定垃圾筐内。宿舍内要根据“二直线、三统一、六洁净”标准进行部署和检验,即毛巾整齐拉成一条直线,鞋子后跟朝外排成一条直线;被子叠成统一形状放在同一靠后窗方向,生活用具、学习用具整齐排列统一放在同一方位;地面、墙壁、天花板、家俱、门窗、门口等处保持洁净。 第四十条 自觉接收各类检验是住宿生应尽责任和义务。每七天二下午为学校、学院和楼栋内务卫生定时检验时间,各宿舍在周二下午须自觉开窗接收检验,不然按学校拒检要求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严禁在墙上涂写、刻画、张贴和弄脏墙面。便后自觉冲水,不往厕所和下水道丢弃杂物。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学生小区养狗、猫、鸡、鸭、兔、鸽、鸟等多种动物,不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珍惜花草树木是公民道德基础要求。在小区内严禁破坏小区绿化,如: 1.破坏小区绿化设施; 2.采摘花卉; 3.挖掘、攀折或刻划树木; 4.践踏花坛或草坪; 5.在树枝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白天正常供电,一般宿舍和四人公寓(硕士宿舍除外)标准上23:00至6:00实施统一断电制度。 第四十五条 每十二个月5月1日—10月31日一般宿舍和四人公寓可申请“熄灯不停电”,其相关要求以下: 1.“熄灯不停电”是指:在学校要求熄灯时间后,学生宿舍不停电,但应自觉熄灯。 2.享受“熄灯不停电”宿舍事先应向小区中心申请,并以宿舍为单位承诺做到: (1)遵守学校作息制度,自觉熄灯休息,不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她人休息活动; (2)熄灯后,停止使用一切照明设备,包含电灯、应急灯等,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燃具; (3)熄灯后,不使用除电风扇之外任何可能影响她人休息电器设备,包含电脑、电视、音响等。 (4)违反上述要求,须递交书面检验并承诺不再违反。第一次给口头警告并取消当晚“熄灯不停电”资格;第二次通报所在学院,给批评教育,并取消一周“熄灯不停电”资格;第三次取消本年“熄灯不停电”资格。 第四十六条 学生宿舍用电实施定额无偿、超额自费管理措施,每人每个月免额度按国家、省市物委及学校相关要求实施,每人每个月无偿供电额度:一般宿舍5度,四人公寓5度,硕士和博士生5度,单人间和标准双人间40度。外出实习及寒暑假不享受无偿用电额度。 计量以房间为单位,交费由舍长负责,按时交纳,逾期一天增收2%滞纳金,超出5天不交者给停电处理。 因电表损坏或其它原因引发用电量不明者,按该宿舍前一次收费推算此次应收电费,新入住宿舍则按下一次收费值推算此次应收电费。毕业生未按时离校者,以上月电费缴交情况为依据,按(上月日平均电费×实际住宿天数)收取。严禁偷电,违者送学校保卫四处理,并视其情节给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宿舍应节省用电、安全用电,预防超负荷用电造成跳闸及引发火灾等事故;对因违章用电引发电表等供电设施损坏者,除赔偿损失外并按情节轻重给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用电设施由学生使用保管,学生入住时应检验设施是否齐备完好,如有缺损应立即汇报,不然自行负担责任。维修时发觉宿舍内灯架、灯管、灯泡、启辉器、开关等电器材料丢失,应由该室学生照价赔偿;依据照明电器正常使用年限,每间宿舍每十二个月最多可无偿更换灯管两支,启辉器一个、开关一个,维修超出部分应由该宿舍按价交纳维修费用。 第四十九条 节省用水,随手关水龙头,严禁用长流水漂洗衣物等。严禁破坏用水设施,违者照价赔偿。水费收取标准依据国家、省市物委、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实施。   第七章 房屋、家俱管理   第五十条 珍惜房屋、家俱等公物。对学生宿舍设施配置采取设卡登记制度。学生毕业时,宿舍内设施经管理员验收合格者,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有意损坏宿舍设施,将通知学校相关部门扣发毕业证等学生相关档案材料,并按学校相关要求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调换宿舍时,由小区中心验房后,才能办理调房手续。家俱、门窗、设施、钥匙等如有损失,由当事人赔偿,原因不明者由宿舍全体组员负担赔偿责任。若属有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按学校相关要求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宿舍门窗、玻璃等设施,损坏后须立即到小区中心办理赔偿手续,由小区中心统一安排维修。责任不清时,修复后由宿舍全体学生均摊维修费用。 第五十三条 学生入住宿舍前应查验宿舍内家俱、设施,并自觉维护和正确使用。发觉宿舍内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须立即报修以免发生意外;因不正确使用宿舍内设施或发觉隐患未报修而造成不良后果由住宿生本人负担。新生从入住之日起30天(30天)内、老生调房后一周内,可就室内家俱、设施质量和破损问题向管理员登记和提出无偿维修要求;未在要求时间内到楼管理员处登记室破损物品者,视为宿舍内一切设施完好。公共部分设施由小区中心组织维修。学生宿舍内维修项目分自费和无偿两类: 自费维修项目: 1.玻璃破损; 2.木质室门、柜门、窗架断裂或破损; 3.门插损坏或丢失; 4.桌、凳、架、柜人为损坏或丢失; 5.下水道堵塞; 6.水龙头断臂; 7.插座、开关板断裂; 8.保险丝(空气开关跳闸)烧毁; 9.地板、墙面人为污染或破坏; 10.床架(含护栏、蚊帐架)损坏或丢失; 11.人为损坏电路; 12.人为损坏门锁; 13.安全防护及公共设施遭学生人为破坏; 14.其它需学生自费维修项目。 无偿维修项目: 1.地板、墙面自然破损; 2.水管接口处自然漏水、水管自然破裂; 3.电表、水表故障或换新; 4.门插自然损坏维修一次; 5.线路自然故障; 6.安全防护设施遭外力破坏; 7.其它非人为损坏项目。 第五十四条 未经小区中心同意,学生不得将宿舍内学校配置家俱搬出楼外或在宿舍间调换;不得将统一配置外学生家俱搬入宿舍楼。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不得随意改变房间格局;不得随意损坏和更换锁头、锁芯;房间钥匙不得随意转借她人,丢失钥匙只能在小区中心补配;毕业时应交还全部钥匙,若发生所交钥匙和所用锁不配套,则由学生照价赔偿;无特殊情况,小区中心不外借备用钥匙,必需借用时,须凭楼栋管理员证实进行登记方可借用,并暂押本人证件;归还钥匙时,归还证件。 第五十六条 在部署寝室时不得使用铁钉、油漆、刀具、涂改液等影响宿舍美观材料,并应保持门窗、家俱、墙壁整齐。 第五十七条 在宿舍内点燃蚊香时,必需有绝正确安全方法,必需远离易燃物品,严禁直接将蚊香放置在家俱或地板上。   第八章 电器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未经小区中心同意,不得随意在学生宿舍内安装、使用电热水器、空调、冰箱等高功率电器和改造线路。 第五十九条 电视机是专门为学生宿舍闭路电视系统配用,必需在指定地点放置,不得私自搬动;不得私自变动外部零件设备;不得私自架设天线;严禁外接游戏机、VCD及挪做她用。违规后经教育不改者,没收设备并取消电视机收看资格。 第六十条 学生宿舍电视机由舍长组织全体同学进行集体管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假如出现非人为故障,应立即按要求报修。如属人为原因造成电视机损坏,其维修费用将由责任者本人负责;责任不清时,维修费由该宿舍组员均摊。 第六十一条 学生宿舍存放和使用计算机实施申请制度。一般宿舍不得存放和使用台式计算机。标准上大学十二个月级学生不许可在宿舍存放和使用计算机。大学二年级后,需向小区中心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按学校相关要求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计算机。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合理使用计算机,不得在上课时间、休息时间和熄灯后从事玩游戏、看影碟等影响其它同学正常学习和休息活动;舍长对本宿舍计算机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学生宿舍严禁私自跨宿舍进行计算机联网。对于违反要求且经教育不改者,取消在宿舍存放和使用计算机资格。 第六十三条 严禁使用计算机玩色情电子游戏和看色情音像制品;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输计算机网络中反动、色情影像制品、刊物和软件;严禁经过网络传输计算机病毒和设置黑客程序,或进行其它破坏性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实施安全用电要求,以免造成无须要损失。宿舍楼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现象,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应自行配置可靠UPS电源。若在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发觉宿舍电源异常,必需立即停止使用,立即向楼栋管理人员或小区中心反应,不得私自维修。学校不负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多种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全体学生应珍惜网络线路、电话线路,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九章 检验及奖惩   第六十六条 小区中心实施五级督查制度,即中心领导开展关键巡查和抽查;专职督导员进行日常检验;专职教导员进行片区检验;住楼教导员和楼栋管理员开展楼栋督查和学生自律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第六十七条 小区中心应对全校学生宿舍进行常规检验评选,并将检验情况立即反馈学院。综合平时评选情况,每年评选出“文明楼栋”、“文明宿舍”、“优异个人”和“优异自律会干部”,给通报表彰,并给物质奖励。各学院宿管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文明宿舍”和“优异个人”表彰奖励。 第六十八条 全体住宿生应自觉实施《华侨大学学生小区管理要求》,确保制度严厉性;对不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要求,视情节轻重,按学校相关要求分别给批评教育、扣小区表现分、停电、赔偿和对应纪律处分、强制退宿等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要求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华侨大学学生小区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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