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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措施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公路法》、《中国港口法》、《中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措施》、《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进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公路工程,包含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和之相关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房屋、生活设施、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等公路隶属设施新建、改建和安装工程。
本措施所称水运工程,包含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引堤、疏浚吹填、回填造陆等港口工程,航道疏浚、通航建筑物、通航设施和护岸工程等航道工程,渡口、浮桥等水工建筑物工程,相关安装工程、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隶属工程。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经项目立项部门同意,能够不进行招标:
(一)包含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
(二)施工关键技术采取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
(四)在建工程追加和主体工程不可分割隶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含有承包能力。
(五)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工程,原中标人仍含有对应承包能力,并同意按原协议文件履约。
(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能够不进行招标工程项目。
第四条 除符合第三条要求之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必需进行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协议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施工项目。
(三)单项协议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备、材料采购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应该招标其它工程施工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小于上述要求,可参考采取招标,也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或公开采购等方法;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需进行招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法规避招标。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标准。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应是依据本措施要求提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并实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法人。
第七条 依法必需招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域或部门限制,任何含有从事公路、水运施工要求条件法人单位均可参与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非法干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法。采取邀请招标,应根据相关要求报对应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依据项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教授进行审查,技术尤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招标人必需组织教授审查。招标文件按本措施要求报相关交通主管部门立案。
(三)公布公告,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采取资格预审,公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采取资格后审,公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采取邀请招标,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评审汇报按本措施要求报相关交通主管部门立案。
(五)向资格审查合格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召开设计介绍会和标前会,并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
(七)接收投标人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公告评标结果。
(十)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署施工协议。
(十一)编写招标工作汇报(包含评标汇报、监督汇报等)按本措施要求报相关交通主管部门立案。
第二章 招标管理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遵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监督”标准。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公路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招标人为省公路管理机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金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水运工程项目,和由省政府列为省关键建设项目标水运工程项目标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均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接收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和检验,并自觉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条 根据监督管理职责权限,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监督组,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依据招标工作需要,可根据不一样招标阶段分别成立监督组。
第十一条 监督组通常由技术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人员组成,其中监督组组员中最少各有一名技术监督人员和监察监督人员。对于技术复杂或重大项目,行政监督人员必需参与监督组。
监察监督人员由招标人依据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交通监察部门监督下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监察监督员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监督人员由招标人依据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评标教授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人员为省、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市场管理人员,行政监督人员需要参与监督组,应和监察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和招标人一同前往评标(或评审)现场,共同抽取评标(或评审)教授。
第十二条 监督组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并对所监督招标投标工作内容和过程负责。关键职责以下:
(一)监督检验招标投标当事人相关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正当律、法规要求权限、程序。
(二)监督资格审查、评标过程安全保密和评审人员工作行为,对评审资料应进行随机抽查,确保招标投标过程规范、正当;对评审过程中包含专业对应部分打分情况进行抽查,对教授打分出现显著不平衡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确保评标结果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
(三)对投诉举报问题立即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出具监督汇报,逐页签字,和招标资料一同立案和存档。
(五)监察监督人员监督内容侧重于招标程序和纪律监督;行政监督、技术监督人员监督内容侧重于招标评标内容、评标委员会工作等。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评标分别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可依据本措施要求成立评标工作清标小组。
清标小组组员应由熟悉招标投标工作招标人代表和随机抽取相关技术、经济方面教授组成,清标必需按专业分组进行审查,每专业组组员中应确保最少有一名教授。清标小组教授数量不得少于清标小组总人数三分之一。
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应由熟悉招标投标工作招标人代表和随机抽取技术、经济方面教授组成,通常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项目划分最大标段投资额超出1亿元或潜在投标人总数超出20家,委员会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中教授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中教授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
以上各招标阶段随机抽取教授中,同一单位教授数量不得超出抽取教授总数三分之一。
清标小组教授和评标委员会教授不得反复。
第十四条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与招标评标活动教授从国家交通主管部门设置评标教授库中随机抽取;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或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水运工程项目参与招标评标活动教授从国家或省交通主管部门设置评标教授库中随机抽取。以上项目标监督组监察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从省设置监督员库或评标教授库中随机抽取。其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与招标评标活动教授从国家、省或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评标教授库中随机抽取,这类项目标监督组监察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从市设置监督员库或评标教授库中随机抽取。
技术尤其复杂或国家有特殊要求招标项目,经对应交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参与评标活动教授可由招标人采取相对随机抽取方法确定。相对随机抽取方法是指评标教授应在招标人需要教授数量三倍以上范围内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教授抽取应在资格审查或评标现场进行。招标监督组和招标人通讯工具由监察监督人员统一保管后方可开始抽取;被抽取教授应坚持“当日抽取,当日集中”标准抵达现场,外省教授抵达现场时间不宜超出二十四小时;被抽取教授全部抵达现场前,监督人员和招标人不得离开教授抽取现场。
第十六条 参与招标评标活动教授和监督人员应实施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人员不得进入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清标小组和评标委员会。
(一)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它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二)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人员。
(三)和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人员。
(四)在招标投标相关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五年内曾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人员。
符合(二)、(三)、(四)条件之一人员不得参与招标评标监督活动。
第十七条 评标教授库和监督员库中每位评标教授、监督员在同十二个月度内参与本省评标、监督活动不得多于五次。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相关资料应建立专门档案,长久保留。关键内容包含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评审汇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和说明资料、开标统计、清标原始统计、清标汇报、教授打分原始表、评标汇报、教授抽取统计、招标工作汇报、监督汇报、投诉举报处理资料、网上公告和公告资料、定标会议纪要、其它立案资料等。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档案材料内容清单见附件一。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评审汇报、招标文件、招标工作汇报(包含开标、评标、中标等过程情况和评标汇报材料)及对应立案表应按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要求时限内报相关交通主管部门立案。立案表相关格式见附件二、三、四。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立案;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公路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招标人为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金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水运工程项目,和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且由省政府列为省关键建设项目标水运工程项目均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立案;其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报市交通主管部门立案。
省、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发觉招标文件存在不符正当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内容,应该在收到立案文件后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立即行使监督检验职责。
招标人应分别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或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根据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将资格审查评审汇报、招标工作汇报报对应交通主管部门立案。其中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评审汇报立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招标人可向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章 招标准备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含有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立项,有政府投资已列入相关部门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项目法人已依法确定,并符合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三)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同意,招标所需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齐全。
(四)招标范围、招标方法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该推行核准手续,已经核准。
第二十一条 含有下列条件招标人,能够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含有和招标项目相适应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含有组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能力。
(三)含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能力。
招标人不含有本条前款要求条件,应该委托含有负担对应公路、水运工程招标代理能力和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采取公开招标,招标人应按相关要求经过国家、省、市政府相关部门指定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体公布招标公告,邀请含有对应资格不特定法人投标。
(二)采取邀请招标,招标人应该以发送投标邀请书方法,邀请三家以上含有对应资格特定法人投标。
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该实施公开招标,法律法规和本措施另有要求除外。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宜公开招标,依法推行审批手续后,能够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只有较少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3、公开招标可估计费用和工程总投资额相比,所占百分比超出10%。
(二)邀请招标须按下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或核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标邀请招标,应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2、国家关键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审批;省政府确定关键建设项目由省政府负责审批;不属于国家、省关键工程项目标高速公路和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招标人为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及不属于国家、省关键工程项目但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水运工程项目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依据不一样专业、不一样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法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根据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标准,合理划分招标标段。划分标段最低投资额通常不低于公开招标规模对应标准;对于投资额较小能够合并或打包一起招标。
公路工程招标标段划分可参考以下标正确定:
(一)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协议段划分通常不跨县、市、区;通常不单独划分路基、路面协议段。
(二)高速、一级公路项目平原微丘区土建施工标段每标段长度通常控制在10~15公里;山岭重丘区协议段通常控制在8~12公里。
(三)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国、省道路网改建项目标段可结合地方行政区划(通常不跨越地市行政区)划分,每标段长度通常控制在10~25公里;农村公路和列入各市投资计划其它交通建设项目,每标段投资额通常不超出万元。
(四)结构复杂或投资额超出5000万元特大桥、互通立交、隧道可单独划分协议段。
(五)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及设备、筑路材料采购等应按专业结合土建施工、监理标段情况合理划分。
水运工程招标标段划分可参考以下标正确定:
(一)港口码头工程能够划分一个协议段,也能够依据情况划分为码头主体、后方陆域、堆场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协议段。
(二)沿海航道疏浚工程标准上按一个协议段划分。
(三)内河航道疏浚工程协议段划分通常不应跨地市行政区,可依据抛泥区部署进行合理划分。
(四)内河航运枢纽工程应将船闸、节制闸、公路(交通)桥等工程分别划分协议段。船闸工程可作为一个协议段,亦可根据船闸主体工程、引航道工程、管理区划分协议段。
(五)内河航标工程可根据地市行政区划分协议段。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工期应该根据初步设计批复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严禁随意压缩工期和无故拖延工期。
(一)工程项目施工工期是指工程正式下达开工令始,至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期止。土建、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监控、收费工程应同时投入使用。
(二)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工期通常应不少于3年;国、省道路网改建项目施工工期通常应不少于6个月。
(三)房建工程施工工期通常应不少于1年。
(四)交通安全设施,绿化、通信、监控、收费工程施工工期通常应不少于6个月。
第四章 公告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采取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公布招标公告(包含资格预审公告),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和各标段基础情况。包含项目名称、批复文号、技术标准、工程规模、工程特点、投资情况、施工工期、实施地点、实施时间等内容。
(三)各标段投标申请人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应明确强制性资格条件和最低资格条件。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措施、时间、地点、费用和应提交相关资料。
(五)递交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地点和起止时间。
(六)招标人认为应该通知其它事项。
招标公告格式见附件五。
第二十八条 招标公告公布应由招标人参考招标公告样本格式编写,在下列指定媒体公布:
(一)国家关键项目应在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和招标网(.cn)等媒介之一公布招标公告。
(二)省关键项目应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山东商报》、《大众日报》和山东经济信息网()等媒介之一公布招标公告。
(三)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高速公路项目、招标人为省公路管理机构国省道路网改建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水运工程项目,除实施(一)、(二)款要求外,应同时在省交通主管部门网站()公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九条 招标公告公布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已经公布,公告载明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章 资格预审
第三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对潜在投标人实施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通常采取资格预审。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该依据招标项目标特点和需要,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相关标准文件、范本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应载明资格预审评审措施和细则。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该根据资格预审公告要求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该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时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日。
(二)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局部修正,应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7日前以编号补遗书形式通知全部已购置资格预审文件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资格评审方法分为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合格制)和综合评分法(有限数量制)两种。招标人可任选一个方法评审。
采取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招标人应根据标段内容和特点,对潜在投标人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订强制性量化标准。只有全部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潜在投标人才可经过资格审查。评审结论分“经过”和“未经过”两种。
采取综合评分法,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施工组织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订能够量化评分标准,按得分由高到低次序确定经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确定经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有设定经过资格审查最低总得分值和设定经过资格审查潜在投标人数量两种方法。只有总得分超出要求最低总得分值或总得分排名在要求经过潜在投标人数量范围内才能够经过资格审查。对关键资格条件也可制订最低资格条件要求,不符合最低资格条件,不得经过资格审查;计算得分时应以评审委员会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招标人招标拟采取合理低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资格评审宜采取综合评分法。
第三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应该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应载明以下关键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相关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法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
(四)财务资信和能力证实文件(包含近三年明年度会计报表及财务审计情况等)。
(五)拟派出项目责任人和关键技术人员简历、相关资格证书及业绩证实,并按要求提供备选人员相关信息。
(六)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标关键施工机械设备。
(七)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应提供初步施工组织计划,包含质量确保体系、安全管理方法等内容。
(八)近五年来完成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及履约信誉证实材料。
(九)现在正在负担和已经中标全部工程情况。
(十)资产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关联企业情况。
(十一)招标人要求其它相关文件及内容。
第三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在同一标段申请投标。
(一)含有投资关联关系关联单位。
(二)含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母子企业。
(三)属于同一母企业子企业。
(四)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潜在投标人应将本单位上述相关信息如实编写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若未写明或未如实写明上述情况,则视为潜在投标人有意隐瞒事实,根据资格预审不合格处理。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申请人关键信息填报样本格式见附件六。
第三十七条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能够组成联合体参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组员单位全部应该含有招标文件要求对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根据资质等级较低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投标单位,应该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组员单位共同签署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该明确主办人及组员单位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在同一项目每次招标中同时申请投标协议段不得多于两个。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按下列程序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申请文件要求截止日当日组织资格评审。
(二)招标人成立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资格申请文件内容进行分类、摘录和整理,各组员应明确分工,对工作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个人负担工作内容负责。各专业小组应分清主次、相互校核、签字备查。
(三)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载明评审措施或细则进行评审和打分,不得对评审措施或细则作任何实质性修改或细化。
(四)对经过资格评审潜在投标人显著偏少标段,在取得潜在投标人同意情况下,评审委员会能够对经过评审潜在投标人申请标段进行调整。
(五)评审委员会编写资格预审评审汇报。
第四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视为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签字(或印鉴)。
(四)经核实,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或隐瞒事实。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依据资格预审评审汇报,确定各标段投标人。
对合格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标段,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经相关部门同意采取邀请招标方法。
第六章 招标文件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该依据招标项目标特点和需要,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相关标准文件、范本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该根据国家交通主管部门颁布《公路工程中国招标文件范本》格式和要求编制;其它公路工程和公路隶属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可参考《公路工程中国招标文件范本》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依据实际需要合适简化。
水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参考现行招标文件相关格式和要求编制。
第四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该载明以下关键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关键内容和第四章招标公告应载明内容相同。
(二)投标人须知:
1、评标标准、方法及评标细则。
2、工期要求。
3、提交投标确保金时间、数额及方法。
4、递交投标文件起止时间、地点和方法。
5、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施工协议条款:
1、专用条款。关键内容包含质量、安全、廉政、进度、环境保护、民工等方面协议履约管理和考评奖励措施;项目有分包工程,分包工程只能仅限于路基和小型结构物等非关键性工程,且分包工程造价不得超出协议价30%,应明确可分包工程内容和对应资质要求及具体分包管理措施;应该明确项目是否许可材料调价,充许调价应明确价格调整具体措施。
2、通用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技术规范:
1、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
2、工程费用。包含工作内容及计量标准等。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含投标书格式、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协议格式等。
第四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报价包含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方法所需安全生产费用,该费用应不低于投标报价1%。
第四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函或投标确保金额度。投标保函或投标确保金额度通常为不超出投标总价2%,最高不得超出80万元。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所载明投标人条件及评标措施和标准,应该符正当律及行政法规要求。不得制订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投标人,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不得要求以取适当地域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采取评标方法能够为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定法、双信封评标法和法律法规许可其它评标方法。
公路项目主体工程评标宜采取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定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工程评标可采取最低评标价法;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评标宜采取合理低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结构复杂特大桥、长大隧道项目评标宜采取综合评定法;通信、监控、收费设施项目评标宜采取双信封法;对技术含量低、施工难度小、施工期较短项目宜推行无标底招标;其它设备和材料采购评标可依据情况采取合适评标方法。
水运工程评标方法包含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定法或法律、行政法规许可其它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通常适适用于含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招标项目。
第四十七条 采取无标底招标项目,应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公布后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变动。招标人设定标底,可自行编制标底或委托含有对应资格单位编制标底,并应在要求期限内做好保密工作。
标底编制或最高限价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工程造价管理要求,并控制在同意概算之内。
第四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明确废标条件,并用黑体字清楚标明。不在废标条款内内容不得作为废标条件。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应该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识别。
(三)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一样投标文件,且未书面申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在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交选择性报价时,投标人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
(五)投标人承诺施工工期超出招标文件要求期限或对协议关键条款存在保留。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确保金。
(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其它情形。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该根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该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技术复杂特大桥梁、专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水运工程和其它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招标文件进行必需补遗、澄清或修改,应该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招标文件收受人。
对招标文件补遗、澄清或修改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按要求立案。
第七章 投标
第五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含有招标文件要求资格条件,并含有负担所投标项目标对应能力。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按时参与招标人主持召开设计介绍会、标前会和现场考察活动。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五十五条 投标人依据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进行分包,应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资质应该和其负担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投标人应提供分包人单位资质、业绩、投入人员、设备和双方责任界定等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和要求编制。
投标文件应载明以下关键内容:
(一)投标函。
(二)综合说明书。
(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
(四)投标报价。包含工程总报价及分部、分项工程报价,关键材料数量等。
(五)施工方案。包含施工进度安排,施工平面部署,关键施工方法,关键施工设备,技术组织方法,安全和质量确保方法,项目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基础情况等。
(六)施工工期和质量等级。
(七)招标文件要求应含有其它内容(包含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证书、设备等)。
第五十七条 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该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它部分应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签署。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应该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仍少于3个时,根据本措施要求职责权限,报经同意后能够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时间、地点和方法将投标书、投标确保金等送达招标人。
联合体投标,应该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确保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确保金,对联合体各组员含有约束力。
投标文件根据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应该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修改投标文件函件是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法、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要求。
第六十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投标文件,应该签收,并妥善保留。不得接收未根据要求密封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
第六十一条 投标人参与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和其它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和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它投标人投标。
第八章 开标
第六十二条 开标时间应该和招标文件中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该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十三条 开标应该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全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与。
第六十四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代表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也能够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验并给予公证。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定无误后,招标人应该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它关键内容。
开标结果经投标人确定无误后,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定。
招标人设有标底,应该同时公布标底。需要计算评标基准价,应该场计算并公布。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应该统计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九章 评标
第六十六条 评标工作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和评标工作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评标工作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建清标小组,开展清标工作。
(二)组建评标委员会。
(三)初步评审。
(四)具体评审。
(五)撰写评标汇报。
第六十八条 依据评标工作量,参与项目投标投标人数量超出30家(同一投标人申请多个标段时分别进行计算),招标人应成立清标小组,负责清标和帮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一)清标小组组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教授组成。招标人代表应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并含有相关专业知识。教授应根据本措施从评标教授库中随机抽取。
(二)清标小组应按专业进行分工,最少两人一组,分清主次,交叉复核,确保清标内容正确无误,并对清标结果正确性和公正性负责。
(三)清标小组按专业分工后,次要清标人员应对关键清标人员工作内容全方面复核,关键和次要清标人员均应在清标原始统计上签字备查。
(四)清标小组关键工作内容包含:
1、依据招标文件制订评标工作所需多种表格。
2、依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合格性要求及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全部原因。
3、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全部偏差。
4、对全部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评标工作使用表格和评标内容必需注明依据和出处,招标文件未要求事项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五)清标工作应全方面、客观、正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有意遗漏或片面摘录,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
(六)清标小组应出具清标汇报,全部清标人员应逐页在清标汇报签字确定。
第六十九条 招标人应按本措施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员应该客观、公正地推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评审意见负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委员会工作过程和评标结果。
第七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组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依据评标工作量和工程特点,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分工,交叉审核,确保评标质量。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该严格根据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除评标标准和方法中存在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含有限制、排斥投标人进行有效竞争情况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修改和细化。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评审包含初步评审、具体评审两个阶段。初步评审包含符合性审查和算术性修正两部分,只有经过初步评审投标文件才能参与具体评审;具体评审包含投标文件协议条件、投标报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业绩、履约信誉等方面审查。
第七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审工作前,听取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及清标小组相关工程情况和清标工作汇报,认真学习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关键信息和数据。
评标委员会应对清标小组清标内容进行认真复核,全方面评审,确定无误后,方可进行计分或评价,清标结果仅供评标委员参考,不得直接据此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汇报中对清标工作进行评价,并尤其注明清标结果是否有倾向性、不公正、遗漏和重大偏差现象。
对评标价有竞争性和符合废标条件投标文件应关键审查。
第七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根据招标文件中用黑体字清楚列明废标条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废标内容不得作为废标条件。
第七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内容作出必需书面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收投标人主动提出澄清。
投标人澄清内容应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第七十六条 符合性审查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清标小组作出算术性校核结果必需经评标委员会复核后方可采取。
算术性修正后,投标人报价排序和开标时不一致,评标委员会应对修正内容作具体说明。
对算术性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应经过招标人向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进行书面确定,其投标文件可参与具体评审。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存有不一样意见或未做书面确定,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实术性修正结果;若确定算术性修正无误,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若发觉算术性修正存在差错,应立即作出调整并重新进行书面澄清。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经过初步评审投标文件进行具体评审前,发觉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个、投标显著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能够否决投标,招标人应该依法重新招标。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在算术性修正和扣除非竞争性原因后,以计算出评标价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前,发觉投标人投标价或关键单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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