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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标准体系概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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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中国银行体系图   图1-1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PBC 1984年前 同时负担着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及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职能 1984年1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所负担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职能移交至新设置中国工商银行 1995年3月18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了《中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职责由新设置银监会行使 12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 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要求了中国人民银行职责:   ① 公布和推行其职责相关命令和规章;   ② 依法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   ③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④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⑤ 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⑥ 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⑦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贮备、黄金贮备;   ⑧ 经理国库;   ⑨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   ⑩ 指导、布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中国人民银行为实施货币政策,能够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相关要求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补充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实施货币政策,能够利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要求百分比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它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其它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实施货币政策,利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能够要求具体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经理国库。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能够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它政府债券。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能够依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透支。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该组织或帮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措施由中国人民银行制订。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订支付结算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实施货币政策需要,能够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数额、期限、利率和方法,但贷款期限不得超出十二个月。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它政府债券。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能够向特定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 4月 成立 12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 10月31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了该法修正案 职能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置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国境内设置金融资产管理企业、信托投资企业、财务企业、金融租赁企业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设置其它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要求。 监管职责 ①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并公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规章、规则; 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条件和程序,审查同意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 ③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职资格管理; ④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订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 ⑤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情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情况; ⑥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检验,制订现场检验程序,规范现场检验行为; ⑦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并表监督管理; ⑧ 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理制度,制订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明确处理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理方法和处理程序,立即、有效地处理银行业突发事件; ⑨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数据、报表,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给予公布; ⑩ 对银行业自律组织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监管理念 在总结中国外监管经验基础上,银监会提出了银行业监管新理念,即“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升透明度”。 ①“管风险”,即坚持以风险为关键监管内容,经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验和非现场监管,对风险进行跟踪监控,对风险早发觉、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理; ②“管法人”,即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金融风险把握、防范和化解,并经过法人实施对整个系统风险控制; ③“管内控”,即坚持促进银行内控机制形成和内控效率提升,重视构建风险内部防线; ④“提升透明度”,即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经过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信息披露,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工作透明度。 监管目标 ◆ 监管目标是监管者追求最终效果或最终状态。 ◆ 银行业监督管理目标是促进银行业正当、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该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升银行业竞争能力。 ◆ 四个具体监管目标: ①经过审慎有效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 ②经过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市场信心; ③经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促进公众对现代金融了解; ④努力降低金融犯罪。 四个目标共同组成中国银行监管目标有机体系。 监管标准 ①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②努力提升中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竞争力; ③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降低一切无须要限制; ④激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⑤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全部要实施严格、明确问责制; ⑥高效、节省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监管方法 1.市场准入  ①机构  ②业务  ③高级管理人员 2.非现场监管 3.现场检验 4.监管谈话 5.信息披露监管      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 CBA 成立 性质 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主管单位 银监会 会员 凡经银监会同意成立、含有独立法人资格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在华外资金融机构,认可《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 准会员 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认可《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准会员 具体情况 截至8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共有132家会员单位和1家观察员单位。 会员单位包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企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外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企业。观察员单位为中国银联股份。 宗旨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推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正当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升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为会员服务水平,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组织机构 中国银行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与协会全体会员单位组成。会员大会实施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10个专业委员会 截至8月 ① 法律工作委员会 ② 自律工作委员会 ③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 ④ 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 ⑤ 银团贷款和交易专业委员会 ⑥ 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 ⑦ 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 ⑧ 保理专业委员会 ⑨ 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 ⑩ 银行卡专业委员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要求:“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置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   一、政策性银行   均在1994年成立。   1.国家开发银行   ▼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3月,成立时关键任务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境内外资金,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称为“两基一支”)大中型基础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发放贷款,从资金起源上对固定资产总量进行控制和调整,优化投资结构,提升投资效益。国家开发银行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实施独立核实,自主、保本经营。   ▼ 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和办理以下业务:管理和利用国家核拨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向中国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办理相关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经国家同意在国外发行债券,依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集国际商业贷款等;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大中型基础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担保和咨询等业务;为关键建设项目物色中国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经同意其它业务。   ▼ 国家开发银行于12月16日挂牌成立股份,并拟在合适时候上市。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4月,其关键任务是: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中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键业务包含:办理出口信贷(包含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类贷款;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提供对外担保;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办理本行贷款项下国际中国结算业务和企业存款业务;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筹集资金;办理国际银行间贷款,组织或参与国际、中国银团贷款;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从事自营外汇资金交易和经同意代客外汇资金交易;办理和本行业务相关资信调查、咨询、评定和见证业务;经同意或受委托其它业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其关键任务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负担国家要求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键业务是:办理由国务院确定粮食、油料、棉花收购、贮备、调销贷款;办理肉类、食糖、烟叶、羊毛等国家专题贮备贷款;办理中央财政对上述关键农产品补助资金拨付,为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办理拨付;办理粮食、棉花、油料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办理粮食、棉花、油料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机关存款;办理开户企机关结算;发行金融债券;办理保险代理等中间业务;办理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企业进出口贸易项下国际结算业务和和国际业务相配套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同业外汇拆借、代客外汇买卖和结汇售汇业务;办理经国务院同意其它业务。   政策性银行改革   1月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根据分类指导、“一行一策”标准,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全方面推行商业化运作,关键从事中长久业务;对政策性业务要实施公开透明招标制。这为政策性银行改革指明了方向。   二、大型商业银行   图1-2 中国工商银行 ICBC 1983年9月 建立 1984年1月1日 正式成立 10月28日 整体改制为股份 10月27日 上交所、港交所同时上市 中国农业情况 ABC 1979年初 恢复 1994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设 1996年 农村信用社和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 1月5日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 中国银行 BOC 19 成立 1979年 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外汇外贸专业银行 1994年 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8月26日 整体改制为股份 6月1日 港交所上市 7月5日 上交所上市 中国建设银行 CCB 1954年10月1日 成立;隶属财政部 1979年 成为独立经营长久信用业务专业银行 9月17日 整体改制为股份 10月27日 港交所上市 交通银行 COCOM 1987年4月1日 重新组建,是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6月23日 港交所上市 5月15日 上交所上市   三、中小商业银行   中小商业银行包含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两大类。   (一) 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作用:   1.填补空白   2.打破垄断   3.不停创新   (二) 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起来。   ▼ 1979年,第一家城市信用社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成立。   ▼ 1994年,国务院决定经过合并城市信用社,成立城市合作银行。   ▼ 1998年,考虑到城市合作银行已经不含有“合作”性质,正式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展现出三个新发展趋势:   ① 引进战略投资者。   ② 二是跨区域经营。   ③ 三是联合重组。   四、农村金融机构   ▼ 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合并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同意设置新机构。   ▼ 11月29日,全国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   ▼ 4月8日,中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挂牌成立。   ▼ 截至9月末,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29家,农村合作银行181家,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统一信用社法人机构2055家。   ▼ 1月29日,银监会公布并正式开始施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要求》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要求》。依据这两个要求,     ■ 村镇银行是指经银监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同意,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域设置关键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     ■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小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12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正式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   ▼ 3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在邮政储蓄基础上组建。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市场定位是,充足依靠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镇金融服务功效,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小区和广大农村地域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和其它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外资银行   依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是指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经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置下列机构:   ① 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一家外国银行和其它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置外商独资银行;   ② 外国金融机构和中国企业、企业共同出资设置中外合资银行;   ③ 外国银行分行;   ④ 外国银行代表处。   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能够经营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能够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 能够经营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和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用户人民币业务。   点评:   外国银行分行在经营人民币业务方面受限,不能对中国境内公民做人民币业务。   现实状况:   据银监会统计,截至11月末,46个国家和地域194家银行在华设置了229家代表处;13个国家和地域银行在华设置了32家外商独资银行(下设分行192家)、2家合资银行(下设分行6家,隶属机构l家)、外商独资财务企业2家、另有25个国家和地域76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置了97家分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金融资产管理企业   1999年,中国为了管理和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成立了信达资产管理企业、长城资产管理企业、东方资产管理企业和华融资产管理企业,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部分不良资产。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企业(工行机构)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企业(农行机构)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企业(中行机构)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企业(建行机构)   自11月1日起实施《金融资产管理企业条例》第二条要求:“金融资产管理企业,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置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理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资产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要求了其经营目标:“金融资产管理企业以最大程度保全资产、降低损失为关键经营目标,依法独立负担民事责任。”   四家资产管理企业已完成了处理政策性不良资产任务,正在探索实施股份制改造及商业化经营。   二、信托企业   1.信托原来含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企业——中国国际信托投资企业成立。   3.自3月1日起施行《信托企业管理措施》要求了信托企业所应遵守规范。   三、企业集团财务企业   1.依据7月27日修订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企业管理措施》,企业集团财务企业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升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标,为企业集团组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非银行金融机构。   2.企业集团财务企业是一个完全属于集团内部金融机构,它服务对象限于企业集团组员,不许可从集团外吸收存款,为非组员单位提供服务。母企业有义务在所属财务企业出现支付困难情况下,负责提供资金,满足支付需要。   四、金融租赁企业   1.依据自3月1日起施行《金融租赁企业管理措施》。   2.金融租赁企业是指经银监会同意,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非银行金融机构。   3.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按协议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交易活动。   五、汽车金融企业   1.汽车金融企业是指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专业机构。   2.依据自10月3日起施行《汽车金融企业管理措施》,中国汽车金融企业是指经银监会同意设置,为中国境内汽车购置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3.《汽车金融企业管理措施》要求,经银监会同意,汽车金融企业能够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① 接收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存款;   ② 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③ 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   ④ 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   ⑤ 向金融机构借款;   ⑥ 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   ⑦ 和购车融资活动相关代理业务;   ⑧ 经银监会同意其它信贷业务等。   六、货币经纪企业   1.根据自9月l日起施行《货币经纪企业试点管理措施》,在中国进行试点货币经纪企业是指经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置,经过电子技术或其它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非银行金融机构。   2.它业务范围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自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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