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服务类】
项目编号:JXCG-F046
医院信息系统外包服务
招标文件
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关键信息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目类型
服务类
采购方法
公开招标
货币类型
人民币
预算金额
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
投标确保金
投标确保金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投标确保金应在投标使用期截止以后九十(90)天内保持有效。
投标人替换方案
不许可
投标使用期
90天
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适用服务类项目收费标准,详见第一部分第九章第41条
投标文件份数
一正四副及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置于唱标信封密封袋中)
投标文件初审表
资格性检验表
1
投标人不含有招标资质要求,或未提交对应资格证实材料(详见 招标公告 投标人资质要求,其中未列示资质要求不得造成废标。)
2
投标人不含有国家相关法律要求相关资质
3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按“关键信息-项目信息”要求提交投标确保金或金额不足
符合性检验表
1
将一个包中内容拆开投标
2
招标文件未要求许可有替换方案时,对同一服务投标时,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投标方案
3
投标总价高于财政预算限额
4
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按要求又无法确定哪个是有效报价
5
投标人报价低于其成本,且不能做出合理说明
6
投标文件载明招标项目完成或服务期限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
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质量、技术、方案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来做出评判)
8
《技术规格偏离表》或《商务条款偏离表》未按《承诺函》所述填写,经评审小组认定存在不明或不实
9
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
10
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评标信息
此次评标采取综合评分法,根据招标文件中要求各项原因进行量化打分,每个投标单位总得分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汇总分算术平均分确定,以汇总分算术平均分排序,最高投标人为第一候选中标供给商,次高者为第二候选中标供给商;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第一候选中标供给商为中标人。
确定中标供给商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次序排列。得分相同,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次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按技术或服务方案·优劣次序排列。
评标委员会对每个经过资格性检验和符合性检验且报价不超出预算控制金额投标供给商进行评审、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给商每项评分原因评分。
评委会在评标时,根据以下量化评审原因,对进入该阶段评审各投标文件进行分析和比较:
序号
评分项
权重
1
价格部分
20
2
技术部分
45
序号
评分原因
权重
评分方法
评分准则
1
系统日常检验
22
教授打分
提供下列每一项日常检验得2分,最高得分为22分。
1、检验数据库服务器错误日志;
2、系统任务实施情况;
3、Shadow服务器错误日志;
4、Web服务器运行情况;
5、ECP服务器运行情况;
6、FTP服务器运行情况;
7、查看数据库服务器及FTP服务器磁盘空间;
8、查看一致性检验结果Shadow同时;
9、实施系统及数据库监测并保留结果
10、运行环境备份;
11、检验其它安全隐患。
2
系统日常维护
9
教授打分
支持下列一项维护得3分,最高得9分:
1、处理医院新需求和同技术平台产品无偿升级工作;
2、对已上线模块需求提供修改、更新服务;
3、帮助医院人员进行日常事件及问题处理。
3
维护人员
8
教授打分
投标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人员要求者得8分,不满足不得分。
4
数据库
6
教授打分
投标人系统产品所采取数据库为CACHE数据库得6分,其它不得分。
3
商务部分
35
序号
评分原因
权重
评分方法
评分准则
1
CMMI认证
3
教授打分
投标人提供CMMI5证书者得3分,提供CMMI4得1分,其它不得分。需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没有或无法评定按0分处理。
2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3
教授打分
投标人取得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颁发系统集成及服务壹级资质得3分,其它等级不得分。需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没有或无法评定按0分处理。
3
质量管理
5
教授打分
同时含有ISO9001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7001)、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IEC0)、软件企业认证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得5分,缺一个扣2分,扣完为止。需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没有或无法评定按0分处理。
4
国家卫计委互联互通评测认证
6
教授打分
投标人提供经过国家卫计委医院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四级案例(该案例须医院管理信息系统或集成平台由投标人承建),7家及以上得6分,4家得3分,1家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需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没有或无法评定按0分处理。
5
投标人财务能力
4
教授评分
财务情况,盈利且整年利润总额达成1亿元及以上得4分; 大于等于5000万小于1亿元得1分;其它得0分。提供有效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没有或无法评定按0分处理。
6
医疗软件著作权
6
教授评分
投标人含有十个及十个以上医疗信息子系统软件著作权得6分,低于十个著作权不得分。
7
医疗软件维护项目经验
5
教授评分
近三年来投标人维护医疗卫生信息化项目经验每个得1分,三个及三个以上得5分(以协议或甲方开具证实材料为准)。
8
参与卫计委卫生信息化标准工作
3
教授评分
投标人参与卫计委(原卫生部)相关技术规范,参与得3分,没有参与,不得分,以卫计委(原卫生部)相关材料证实为准。
注:1.有取值范围,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每一项得分均不能超出该项最高分值。
2.缺项则该项为0分或不合格为0分。
3.价格、技术、商务部分为针对项目具体情况设置项目,累加满分为100分。
4.以上全部资料如弄虚作假被核实,则取消本项目投标资格、中标资格和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5.综合以上分析比较,评委会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书面量化评定,得分正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编制
第四章 投标文件递交
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标要求
第七章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第八章 公开招标失败后续处理
第九章 协议授予
第二部分 招标项目需求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项目需求
第三章 项目清单
第三部分 格式及附件
第一章 协议条款及格式
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第三章 政府采购履约异常情况反馈表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第一章 总则
1.招标说明
本项目根据《中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要求,并参考相关法规、政策、规章、要求,经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供给商。
本招标文件适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
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归属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
2.定义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2.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
2.2 “采购人”或“采购单位”,系指利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国家机关、机关、团体组织。
2.3 “招标方”系指组织此次招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即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
2.4 “投标人”或“投标方”,即供给商,是指参与投标竞争依法成立单位,并愿意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法人、其它组织或自然人。
2.5 “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相关要求组建专门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临时性机构。
2.6 “日期”指公历日。
2.7 “协议”指由此次招标所产生协议或合约文件。
2.8 “纸质投标文件”指依据本招标文件模板要求规范填写,打印输出并盖有单位公章投标文件原件。
2.9 “现场投标”指在要求时间内直接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纸质投标文件。
2.10 招标文件中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了解和解释。
3.投标人资质要求
3.1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应该含有条件:(见招标公告相关资质要求)
4.联合体投标
4.1 除非招标公告中许可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不然以下相关联合体投标条款不予考虑。
4.2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时,应符合以下标准:
4.2.1投标联合体各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① 含有独立负担民事责任能力;
② 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③ 含有推行协议所必需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统计;
⑤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统计;
⑥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条件。
4.2.2投标联合体各方必需有一方先行注册成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供给商;
4.2.3对于招标公告中所要求投标人应含有某一资质,若联合体各方均含有,则将以联合体各方中最低资质等级作为联合体在这一资质条件上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一样资质可优势互补。
4.2.4投标人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协议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4.2.5联合体各方应该签署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负担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4.2.6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该共同和采购单位签署协议,就中标项目向采购单位负担连带责任;
4.2.7联合体各方应该共同推荐一联合体投标授权代表人,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实其有资格代表联合体各方签署投标文件,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一并提交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4.2.8参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不得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投标、不得以分包商或其它形式参与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和此相关联合体、总包单位投标将被拒绝;
4.2.9除非另有要求或说明,本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
5.投标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怎样,投标人应负担其编制投标文件和递交投标文件所包含一切费用。
6.踏勘现场
6.1如有需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将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方便投标人获取相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协议所需全部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费用由投标人自己负担,投标人应按采购公告所约定时间、地点统一踏勘现场。
6.2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采购单位许可,能够踏勘目标进入采购单位项目现场。投标人未参与统一组织踏勘现场,采购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项目现场。
6.3采购单位必需经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提供相关现场资料和数据。
6.4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在踏勘现场时向投标人提交任何书面或口头上资料,未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公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推论、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5 未参与现场踏勘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理由。
7.招标答疑
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投标人,均应于“招标公告”中所述答疑截止时间前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要求时间内收到对招标文件澄清,视情况给予回复。具体答疑方法请见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一章之要求。
第二章 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编制和组成
8.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或谈判)期间发出答疑纪要和其它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含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编制
第四章 投标文件递交
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标要求
第七章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第八章 公开招标失败后续处理
第九章 协议授予
第二部分 招标项目要求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项目需求
第三部分 格式及附件
第一章 协议条款及格式
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第三章 政府采购履约异常情况反馈表
8.2投标人取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验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有残缺应在投标答疑截止时间之前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不然,由此引发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全部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假如投标人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负担,并依据相关条款要求,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3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交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公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推论、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9.招标文件澄清
9.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投标人,均应于“招标公告”中所述答疑截止时间前通知政府集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要求时间内收到对招标文件澄清,视情况给予回复。具体答疑方法请见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一章之要求。
9.2 投标供给商若认为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有倾向性或不公正性,可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以维护招标行为公平、公正。
9.3 对于没有提出澄清又参与了该项目投标供给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该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期后不再受理针对招标文件相关投诉。
9.4 对采购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评判应适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10.招标文件修改
10.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内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0.2 招标文件修改均在“深圳政府采购网”()、“深圳市建星企业网”(.com)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10.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终发出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10.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保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网站公开公布形式或书面形式发送给全部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能够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第三章 投标文件编制
11.投标文件语言及度量单位
11.1 投标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和投标相关全部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用汉字表述。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证实文件和资料能够为其它语言,但必需附汉字译文。在此,为了解释投标文件,应以汉字为准;
11.2 除技术规范另有要求外,投标文件使用度量单位,均采取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投标文件组成
(具体内容请详见第三部分相关内容)
13.投标文件格式
13.1 投标文件包含本须知第12条中要求内容。如招标文件提供了投标文件格式,则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必需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对应格式(表格能够按一样格式扩展)。
14.投标货币
14.1 本项目标投标应以人民币计。
15.投标使用期
15.1 投标使用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90个日历天,在此期限内,全部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原定投标使用期满之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能够依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使用期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投标人能够拒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此项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确保金或投标保函,其投标在原投标使用期满后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使用期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许可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对应延长投标担保使用期,在延长投标使用期内本须知第16条相关投标确保金或投标保函退还和没收要求仍然适用;
15.3 中标单位投标书使用期,截止于完成本招标文件要求全部项目内容,并经过完工验收及保修结束。
16.投标确保金
16.1 投标人应以人民币提交一笔“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人民币金额投标确保金,并作为其投标一部分。
16.2 投标确保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依据投标人须知第16.9条要求没收投标人投标确保金。
16.3 投标确保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行为而蒙受损失。必需以投标供给商企业账户支付投标确保金。
16.4 投标确保金应用人民币并采取下列形式:
转账。(收款单位: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银行帐号:7441 6101 8260 0184 516)
16.5 投标确保金应于11月15日17时00分前交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到账时间为准)。
16.6 中标公告公告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未中标人投标确保金,须在交回本企业开出投标确保金收据后,本企业不计利息退回。未到本企业交回投标确保金收据而造成投标确保金逾期退还,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在退还时不计利息。受到质疑、投诉或正在被调查投标人,在调查结束后,如没有发觉违法违规行为再退回投标确保金。
16.7 中标人投标确保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9条要求和采购方签署协议后(提供协议原件核实),并退回本企业开出投标确保金收据后,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因银行对提取现金有限制,本企业收取投标确保金一律用转账支票退还。
16.9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确保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要求投标使用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要求期限内未能:依据投标人须知第39条要求签署协议;
(3)隐瞒投标真实情况、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补充文件或有意进行无效投标或质疑投诉提供虚假情况;
(4)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约定投标价格或合谋使特定投标人中标;
(5)采取不正当手段防碍、排挤其它投标人;
(6)向采购人、招标机构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
(7)和采购人和招标机构串通投标;
(8)其它严重违反《中国政府采购法》、《中国招标投标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7.投标人替换方案
17.1投标人所提交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包含图纸和技术规范所表示基础技术设计)要求。除非“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许可投标人提交替换方案,不然投标人相关替换方案条款将不予考虑。
17.2 假如许可投标人提交替换方案,则准备提交替换方案投标人除应提交一份满足招标文件(包含图纸和技术规范所表示基础技术设计)要求投标文件外,还应提交需评审其替换方案所需全部资料,包含项目方案书、技术规范、替换方案报价书、所提议项目方案及相关其它具体资料。
18.投标文件制作要求
18.1 投标人应该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要求份数制作所投招标项目标纸质投标文件,用于现场投标。
18.2 纸质投标文件须依据招标文件提供投标文件格式模板及要求编制。
18.3 投标人在利用标书文件模板编制投标书时须注意:
18.3.1除模板中要求填写、添加内容外,不得对其它文字内容做任何改动。假如因操作失误而改动,以模板中文字叙述为准。
18.3.2招标文件项目编号应和依据此招标制作投标文件项目编号一致。
18.3.3 必需完整、正确填写标书文件模板要求填写内容,不能填写如“*、\、[、&、”等特殊字符。模板固定格式内容和文字叙述,不得改变,假如因改变叙述而和模板原叙述相冲突者,以模板叙述为准。
第四章 投标文件递交
19 投标文件递交
19.1投标书密封和标识。
19.1.1 投标人应将唱标信封、投标文件密封,并标明项目编号、招标项目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唱标信封和投标文件(含正本和副本)应分开独立密封包装;电子文档放入唱标信封中。
19.1.2 密封包上注明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要求开标时间(指投标邀请书中要求开标时间)前不准启封字样。
19.1.3 如投标文件由专员送交,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按19.1.1-19.1.2中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识后,按投标邀请书注明地址送至招标方。
19.1.4 邮寄、电报、电话、传真形式投标概不接收。
19.2.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方在招标公告要求地址收到投标书时间不得迟于招标公告所要求时间。
19.3.迟交投标书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9.2条要求,招标方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要求投标截止期后收到任何投标书。
20.投标文件修改和撤销
20.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能够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但招标方必需在要求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书面通知。
20.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投标人须知第19.1条要求编制、密封、标识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 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
20.4 在投标人须知第19.2条要求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须知第15条要求投标使用期期满之间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不然依据投标人须知第16.8条要求,其投标确保金将被没收。
第五章 开标
21.开标
21.1 招标方将按“招标公告”要求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参与,参与开标代表应署名报到以证实出席。
21.2 开标时,招标方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通知、开标一览表(以招标文件要求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和投标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除了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0条要求原封退回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书。
21.3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0条要求,提交了可接收“撤回”通知投标将不予开封。
21.4 不管怎样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投标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撤回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1.5 招标方将做开标统计,开标统计包含按投标人须知第21.2要求在开标时宣读全部内容。
第六章 评标要求
22.评标会议
22.1开标会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行为规范实施《相关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要求>通知》(深财购[]5号),要求以下:
22.1.1 采取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教授组成,组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教授不少于组员总数三分之二。
22.1.2采取竞争性谈判,采取综合评标法,谈判小组组员由采购单位代表和相关教授共5人以上(含5人)单数组成,其中教授人数不得少于组员总数三分之二;采取最低价评标法,谈判小组组员由采购单位代表和相关教授共3人以上(含3人)单数组成,其中教授人数不得少于组员总数三分之二。
22.1.3采取单一起源谈判,谈判小组组员由采购单位代表和相关教授共3人以上(含3人)单数组成,其中教授人数不得少于组员总数三分之二。
为确保评委人选专业性,和评标中公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组员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评标教授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单位代表须持本单位签发《评标授权书》参与评标。
22.2评标定标应该遵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标准。
22.3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
22.4评标过程中不许可违反评标程序或采取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方法或评标原因进行评标。
22.5 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协议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相关资料和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和评标相关其它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3.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资料
23.1公开公布招标文件,包含图纸、服务清单、答疑文件等;
23.2其它评标必需资料。
23.3评标委员会应该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最少应了解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目标;
(2)招标项目需求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资质、财政预算限额、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要求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原因;
(5)招标文件所列示废标条件;
24.独立评标
24.1评标委员会组员评标活动应该独立进行,并应遵照投标文件初审、澄清相关问题、比较和评价、确定中标供给商、编写评标汇报工作程序。
第七章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25.投标文件初审
25.1投标文件初审包含资格性检验和符合性检验。资格性检验: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中资格证实、投标确保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给商是否含有投标资格。符合性检验:依据招标文件要求,从投标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5.2投标文件初审内容请详见“关键信息”中《投标文件初审表》部分。投标人若有一条审查不经过则按废标处理。
25.3对不属于投标文件初审表所列其它情形,除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不得作为废标理由。
26.澄清相关问题
26.1为了有利于投标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显著文字和计算错误内容,评标委员会能够用书面形式(应该由评标委员会签字)要求投标供给商作出必需澄清、说明或纠正。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应该用采取书面形式(由其受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依据本须知第25条,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觉算术错误进行核实修改不在此列。
27.错误修正
27.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确保金、有没有计算上错误等。
27.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次序排先者优先):
27.2.1 若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总价和分项报价清单表总价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投标总价为准;
27.2.2 若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清单表报价和总价不一致,以总价为准;
27.2.3 若投标文件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
27.2.4当综合单价和数量乘积和合价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综合单价有显著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
27.2.5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显著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7.2.6 对不一样文字文本投标文件解释发生异议,以汉字文本为准。
27.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组成实质性偏差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给评审带来不便,评标委员会能够接收。
27.4上述修正错误标准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假如投标人不接收修正后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而且其投标确保金或投标保函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28.投标文件比较和评价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要求》,参摄影关法律、法规、要求,仅对经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
29.评标方法
29.1评标方法实施《转发财政部相关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通知》(深财购[]9号)和《相关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要求>通知》(深财购[]5号)
项目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标法、性价比法及法律、法规许可其它评标措施。
29.1.1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价法是指以价格原因确定中标候选供给商评标方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报价最低投标供给商作为候选中标供给商或中标供给商评标方法;
29.1.2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中要求各项原因进行量化打分,每个投标供给商总得分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汇总分确定,以评标总得分最高投标供给商作为候选中标供给商或中标供给商评标方法。
29.1.3性价比法
性价比法是指除价格原因外,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计算出评分原因总分,除以投标报价,以商数最高投标供给商作为候选中标供给商或中标供给商评标方法。
29.1.4 采取评定分离项目,评审委员会在评标汇报中依据评标总得分排序,推荐三家候选中标供给商。
29.1.5 定标方法:
29.1.5.1 自定法: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给商中确定中标供给商。
29.1.5.2 抽签法:候选中标供给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组织根据随机抽签方法在候选中标供给商中确定中标供给商。
29.1.5.3竞价法: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组织候选中标供给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为中标供给商。投标供给商二次竞价价格不能高于首轮投标报价。
29.2 本项目采取评标方法
(请详见“关键信息——项目评分表”)
30.定标
30.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所约定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汇报,并依据评标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供给商;
30.2采取最低评标价法,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次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按技术指标优劣次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供给商最低投标报价或一些分项报价显著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应该要求其在要求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实材料;不然,评标委员会能够取消该投标供给商中标资格,按次序由排在后面供给商递补,以这类推。对是否满足实质性要求或报价是否合理或是否低于成本,评委会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标准作出决定。
30.3采取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次序排列。得分相同,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次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按技术指标优劣次序排列。
30.4采取性价比法,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次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次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按技术指标优劣次序排列。
31.编写评标汇报
评标汇报是评标委员会依据全体评标组员签字原始评标统计和评标结果编写汇报,评标汇报由评标委员会全体组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评标委员会组员能够书面方法叙述其不一样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组员拒绝在评标汇报上签字且不陈说其不一样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该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统计在案。
32.中标结果及中标通知书
32.1为表现“公开、公平、公正”标准,评标结束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深圳政府采购网”()、“深圳市建星企业网”(.com)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32.2评标委员会不直接向未经过符合性检验投标人或未中标投标人解释落标原因,也不退还投标文件。
32.3质疑投诉人应确保质疑投诉内容真实性和可靠性,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32.4项目质疑受理程序:
32.4.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统一对外受理项目质疑资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给商认为其权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应该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并提供对应证据。对于逾期及不符合质疑条件,不予受理。
受理程序需要审核资料:供给商提供书面质疑函件(原件且加盖企业公章)和相关质疑内容证实材料、法定代表人证实书、授权委托书(应该载明委托代理事项和具体权限)、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假如没有超出质疑使用期限且资料齐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打印《质疑受理回执》加盖企业公章给供给商。
质疑函应该包含下列关键内容:
(一)有明确质疑请求;
(二)有明确质疑对象;
(三)因质疑事项而受到损害权益;
(四)有合理事实和依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其它材料;
(六)其它。
质疑函中应该写明被质疑采购项目标名称和编号,应该写明单位全称、地址、邮政编码、有效联络人和联络电话。
32.4.2异地供给商质疑可传真函件至窗口进行预受理,但供给商必需在发出传真函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原件【供给商提供书面质疑函件(原件且加盖企业公章)和相关质疑内容证实材料、法定代表人证实书、授权委托书(应该载明委托代理事项和具体权限)、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邮政快递至我企业再给正式受理。
32.5中标公告公布以后,公告期内无人投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中标供给商在公告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到招标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
32.6中标通知书是协议关键组成部分。
第八章 公开招标失败后续处理
33.公开招标失败处理
33.1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因为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供给商数量不足、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供给商不足等原因造成公开招标失败,可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
33.2对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评标委员会必需在出具该项目招标失败结论同时,提出重新采购组织形式提议,和深入完善招标文件资格、技术、商务要求修改提议。
33.3重新组织采购有以下两种组织形式:
(1)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依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非公开招标方法申请,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公开招标失败采购项目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起源谈判方法采购。
33.4公开招标失败采购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重新按公开招标步骤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组成评标委员会等组织采购活动。
33.5公开招标失败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起源谈判方法采购,可不另行制作谈判文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就原招标文件中资质、技术及评标方法等变动情况向拟谈判对象发出谈判邀请,和原招标文件具相同效力,变动部分以谈判邀请文件为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起源谈判方法采购,供给商原投标文件转为谈判应答文件。
34.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方法采购
34.1谈判小组
34.1.1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方法采购后,评标委员会转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组员由采购单位代表和相关教授共3人以上(含3人)单数组成;其中教授人数不得少于组员总数三分之二;教授可重新抽取也可继续采取评标委员会内教授。
34.1.2谈判前,谈判小组将对各供给商谈判应答文件进行审查,当谈判应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谈判,具体内容见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初审表《资格性检验表》部分和谈判邀请中对应变动部分。
34.2谈判程序
34.2.1参与谈判供给商和谈判小组组员填写谈判记录表,并交验证实文件(法定代表人证实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谈判代表身份证原件)。
34.2.2谈判小组主持人宣告谈判规则和谈判纪律。
34.2.3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将就以下谈判内容跟供给商进行谈判:
(1)项目方案;
(2)报价;
(3)其它相关事项。
原招标文件或谈判邀请文件有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应该经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全部参与谈判供给商。
34.2.4谈判小组能够用书面形式要求各供给商对其谈判应答文件含义不明确内容作必需澄清或说明,关键问题供给商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
34.2.5 许可供给商在谈判结束之前依据谈判小组提出内容进行澄清、修改或完善,或对项目方案进行对应调整。
34.2.6供给商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修改,全部应形成文字材料,并经供给商谈判授权人签字认可。
34.2.7谈判小组全部组员集中和单一供给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和谈判相关其它供给商技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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