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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详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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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布单位】国家教委【公布文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日期】1990-01-20【生效日期】1990-01-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起源】中国法院网 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 (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该有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走和工农相结合道路;应该含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献身精神;应该遵守 宪法、法规、校规校

2、纪,有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该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 高等学校关键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停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确保培养目标实现。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思想政治渗透和中国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要求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规范。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 一般高等学校根据招生要求录用新生,持录用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

3、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实,向学校请假。假期通常不得超出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以旷课论,超出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根据招生要求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给予退回。情节恶劣,须请相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实,短期诊疗可达成健康标准,本人申请,由学校同意,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必需在下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实,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

4、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课时,学生必需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准期注册者,必需推行请假手续,不然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成绩考评和记载措施 第九条 学生必需参与教学计划要求课程考评,考评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评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优异、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施学分制学校,学生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成绩要和考勤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

5、评定。 第十二条 凡私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经教务部门同意,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与教学计划要求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全部应实施考勤。不能参与者应事先经过同意。对旷课学生,依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矿旷课累计超出某门课程教课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与本课程考评,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考评、判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关键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相关实际表现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

6、品质和其它错误学生,根据相关处分要求处理。 第三节 升级和留、降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年教学计划要求课程,经考评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学业成绩尤其优异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进行考评后,经学校同意,许可跳级。 第十七条 学生考评不及格课程,按学校要求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关键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十二个月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成留、降级要求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整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八条 实施学分制学校,学生所修课程未达成要求学分数,可编入下十二个月级。 第十九条 本科学

7、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出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四节 转系(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许可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点,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验证实,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依据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展改变,必需时学校能够合适调整部分学生专业、系。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

8、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措施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同意(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同意)。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域公安、粮油部门。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通常院校转入关键院校者;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

9、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它院校者; (六)自费转为公费者; (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节 休学、停学和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疗,须停课诊疗、休养占一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依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出该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需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通常以十二个月为期(因病经学校同意,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出两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相关问题,根据下列要求办理: (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按最低等级发放;特殊专

10、业伙食补助停发。实施贷学金院校,休学学生不享受贷学金。 (二)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十二个月,连续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保留学籍十二个月。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课时必需由县级以上医院诊疗,证实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

11、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相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有三门关键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实施学分制学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成退学要求学分数者; (三)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出两次者; (四)不管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出其学制两年者;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

12、七)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出该年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八)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九)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条要求处理学生,对学生不是一个处分。 第三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私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退学和因多种原因处理离校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员,参与工作后工龄和入学前工龄合并计算。 (二)经诊疗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含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13、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实,并依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最少学满十二个月)。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离校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实。 第三十三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方面判定,其内容包含德、智、体三方面。包含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和学习、劳动和健康情况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 含有学籍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要求全部课程,考评及格或修满要求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根据 中国学位条例要求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时不及格课程未达成留

14、级要求或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要求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毕业证书。 第三章 课外活动 第一节 学生社团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能够申请加入。 学生成立社团,必需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责任人书面申请,报学校同意。 第四十条 学校激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需服从学校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在 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和本社团宗旨无关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经学校同意

15、。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刊物,须经学校同意,并接收学校管理。 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域团体和举行面向校外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 学校严禁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节 文娱体育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文娱体育活动。 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校同意。 第四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审美情趣,树立正确审美观念,提升识别美丑能力。严禁传输、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四十六条 学校要求学生参与合适体育锻炼,激励学生参与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节 勤工俭学 第四十七条 学

16、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老实劳动和服务取得收入。 学生勤工俭学活动关键内容是,和专业学习相结合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见解和自立精神劳动服务。依据学校和工商行政管理要求,学生能够参与学校组织多种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树立劳动观念,虚心向工、农、兵学习。学校提倡学生主动参与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九条 除商业和旅游类校(院)系科(专业)可举行实习商店外,学生个人不得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节 社会活动 第五十条 激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提议,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意见和提议,学校应负责向上级组织和相关

17、部门反应。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相关切身利益问题,应经过正常渠道主动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应。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按法律程序要求进行。 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阻止未经同意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 校园内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章 校园秩序 第五十五条 学生必需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珍惜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发明整齐、优美、平静、安全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六条 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收门卫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树立良好社会

18、道德风尚。 第五十八条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试验室、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珍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五十九条 学校要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生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 未经学校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十条 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员人员劳动,服从管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六十一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首先表现突出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 实施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措施。表彰和奖励方法有:口头表彰、通报表彰、发给奖状、证

19、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六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十二个月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十二个月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学校可酌情给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础标准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欺侮和诽谤她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

20、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出五十课时(旷课一天,按实际讲课时间计)者。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很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犯错误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分,处分要合适。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许可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一样意见。对本人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自治区、直

21、辖市主管高教部门立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相关部门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审批。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学生,其善后问题根据退学学生相关要求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判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六十七条 勒令退学学生只发给学历证实;开除学籍不发给学历证实。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依据本要求制订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本要求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七十条 本要求自1990年1月20日起施行。 录自:中国新法规汇编1990年第一辑第142页。 本内容起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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