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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炔气安全规程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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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炔气安全规程15篇【第1篇】乙炔气焊、气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乙炔气焊、气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乙炔在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受震动、填料下沉、直接受热,以及使用不当、操作失误等,会发生爆炸事故。所以使用乙炔气瓶时,各方面都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每三年进行一次技术检验。 1、使用时的安全技术要求: 1)禁止敲击、碰撞。 2)要立放,不能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起着火爆炸(丙酮蒸气与空气混合爆炸极限为2.9% - 13%)。气瓶立放15-20min后,才能开启瓶阀使用。拧开瓶阀时,不要超过1.5转,一般情况只拧3/4转。 3)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

2、处作业时,应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4)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 5)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的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 6)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7)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 8)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局部温度不要超过40(即烫手)。 9)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10)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2.0m3(h瓶

3、)。 11)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合金含量低于70%。 12)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下表规定的剩余压力。 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关系 环境温度() 00-1515-2525-40 剩余压力(mpa)0.050.10.20.3 2、运输乙炔瓶的安全技术要求: 1)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车、船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横向排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炎热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4)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干粉或二氧化碳来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

4、火器)。 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6)严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门颁布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 3、储存乙炔瓶的安全技术要求: 1)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存量不得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在现场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储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储存量超过40瓶的乙炔库房,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2)储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在其附近应设有

5、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4)乙炔瓶储存时,一般要保持竖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储存。 6)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4、焊炬的安全使用要求: 1)使用前应首先检查其射吸性能,射吸性能不正常,必须进行修理,否则不得使用。 2)射吸性能检查正常后进行是否漏气检查,焊炬的所有连接部位不得有漏气现象。 3)在前二项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点火检验,点火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先给乙炔气,另一种先给氧气。比较安全的点火方法是先给乙炔气,点燃后立即给氧气并调节火焰。 4)停火时, 应关乙炔后关氧

6、气,这样可防止火焰倒袭和产生烟灰。 5)发生回火时,应急速关闭乙炔,随后立即关闭氧气,这样倒袭的火焰在焊炬内会很快熄灭。 6)焊炬的各连接部位、气体通道及调节阀等处,均不得沾染油脂。 7)焊炬停止使用后,应拧紧调节手轮并挂在适当位置,或卸下焊炬和胶管。 8)为使用方便而不卸下胶管的做法是不允许的(焊炬、胶管和气源做永久性连接),同时也不允许连有气源的焊炬,放在容器里或锁在工具箱内。 5、割炬的安全使用要求: 1)气割前应将工件表面的漆皮、锈层和油水污物等清理干净,工作场地面是水泥地面时,应将工件垫高,以防锈皮和水泥爆溅后伤人。 2)点火试验。如果点火后火焰突然熄炮现象,则说明割嘴没有装好,这时

7、应松开割嘴进行检查。 3)停火时,应先关掉切割氧流,接着再关掉乙炔,最后关掉预热氧流。发生回火时乙立即关掉乙炔,再关预热氧和切割氧。 6、胶管的安全使用要求: 1)使用前,必须将交胶管内的化石粉吹除干净,以防止气路被堵塞。 2)使用和保管时,应防止与酸、碱、油类以及其他有机溶剂接触,以防胶管损坏。 3)使用中应避免受外界挤压和砸碰等机械损伤,不得将管身折叠,不得与炽热的工件接触。 4)如果回火火焰烧进氧气胶管时,则胶管不可继续使用,必须更换新胶管,否则起不到安全作用。 5)气割时气瓶阀应全部打开,以便保证足够的流量和稳定的压力,这样可防止回火和倒燃进入氧气胶管引起爆炸着火。 6)氧气与乙炔胶管

8、不得相互混用,或以不合格的其他类型的胶管代替。所用的胶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氧气胶管应符合国家标准gb2550-81规定,胶管为红色;乙炔胶管应符合国家标准gb2551-81规定,乙炔胶管为黑色。 7)胶管的长度不应过长,过长会增加不安全因素。 8)胶管原则上不得有接头。特殊情况需接头时,其接头连接用管不得采用纯铜管,以防爆炸事故的发生,接头处必须保证无漏气现象。 7、安全泄压装置安全使用要求: 、安全阀安全使用要求 1)安全规则规定,安全开启压力为0.115mpa。使用时应通过调节螺栓调节好开启压力值,使其符合安全要求。 2)要经常(或定期)检查排气情况是否正常,防止排气管、阀体及弹簧等被

9、乙炔气流中的灰渣、粘性杂质及其他脏物堵塞或粘结,以保证安全阀的灵敏有效。 3)如发现安全阀漏气或不停的排气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待检修和调正好后,方可再用。 、爆破片安全使用要求 1)发生爆炸,要按规定使用爆破片及时更换新的, 2)不得使用铜板、铝板、铁板等代替。 8、指示装置安全使用要求: 、压力表(乙炔)安全使用要求 1)焊接(或气割)工作中要经常观察压力表的指示值。 2)要经常注意检查压力表指针与波动情况,如发现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对压力表进行检修或更换新的压力表。 3)压力表一定要保持洁净,表盘上玻璃明亮清晰、表盘刻度要清楚易见,以便观察指针指的压力值,否则不得使用。 4)

10、压力表的连接管要经常或定期的进行吹洗,以防堵塞。 5)压力表必须按规定经计量部门检验校正后,方可使用;超过应校期限的压力表,应重新进行检验校正,否则不得使用。 、氧气表安全使用要求 1)新的氧气表,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已用的氧气表要做定期检验,已超过定期检验的不得继续使用。 2)安装氧气表以前,要微开氧气瓶阀,吹净瓶口处杂质,随后关闭瓶阀,并开始上表,瓶口不可直对人体,同时要将调压螺杆松开。 3)装卸氧气表时,一定要拧紧,并注意防止管接头有滑丝漏气现象,以免因装表不牢而射出,待再接氧气胶带。 4)开启氧气瓶阀时,要缓慢拧开,以防止因高压氧流作用而引起静电火花。 5)一定要注意氧气表不得沾有油脂,

11、如果沾有油脂,应必须擦洗干净后再使用。 6)应经常检查氧气表的工作情况,如发现有故障,一定要及时修理,修好后再用。 9、氧气瓶的安全使用要求: 1)出厂前,必须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严格进行技术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防震:在贮运和使用进程中,一定要避免剧烈震动和撞击,尤其是严寒季节,在低温情况下,金属材料易发生脆裂造成气瓶爆炸。 搬运气瓶时,应用专门的抬架或小扒车,不得肩背手扛,禁止直接使用钢绳、链条、电磁吸盘等吊运氧气瓶,要轻装轻卸,严禁从高处滑下或地面滚动,运输时,气瓶必须有护圈和戴好瓶帽。 使用和贮存时,应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防止气瓶突然倾倒。 3)防热:要防止氧气瓶直接

12、受热,应远离高温,明火和熔融飞溅物等10m以上。 4)防静电火花和绝热压缩:主要发生于开启瓶阀和减压器的操作时,应了解,高速气流中的静电火花放电、固体微粒的碰撞和磨擦热、气体受压缩时放出的热量(即绝热压缩)等,都可能成为氧气瓶和减压着火的因素。因气瓶里的氧气一般均含有部分水和锈皮等,当瓶阀或减压器开得过快时,则随氧气高速流动的水滴和固体微粒,就会与管避产生磨擦而出现静电火花。关于绝热压缩的危险是:高压气流突然压缩,瞬时产生的热量会使温度剧增,完全有可能使橡胶软隔膜、衬垫等材料着火,甚至会使铜和钢等金属燃烧,造成减压器完全烧坏,还会导致氧气瓶着火爆炸。 5)留有余气并关紧阀门:留有余气的目的是使

13、气瓶保持正压,可防止可燃气体进入瓶内,同时便于瓶内气体成分化验。 6)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不得使用:按照安全规程的规定,氧气瓶必须做定期性技术检验,规程规定每三年检验一次。 7)当瓶阀或减压器发生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进行解冻,绝对不能用火焰烤或烧红金属去烫。 8)防油: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同时也不能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等接触阀门或减压器等。 9)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 10、对回火防止器的使用方面安全要求: 1)回火防止器如果发现有问题(乙炔流量不足或带水过多等)而影响工作时,应及时进行检修或更换。在任何情况下,焊工不得擅自拆卸回火防止器,或使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在无水情况

14、下进行工作。 2)每个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只能供一把焊炬(或割炬)使用。 3)焊炬或割炬在点火前,应排净回火防止器的空气(或氧气)与乙炔的混合气。 4)每次发生回火后应检查水位,器内的水量不得少于水位计(或水位阀)标定的要求。水位也不能过高,以免乙炔气带水过多而影响火焰温度。 5)水封式回火防止器使用时应垂直挂放。 6)冬季使用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工作结束后应将水全部排出、洗净,以免冻结。如发生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解冻,绝不能用明火或红铁烘烤。 【第2篇】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

15、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

16、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

17、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植。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第9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10条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11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

18、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12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13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 第14条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 第三章 材 料 第15条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19、 第16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须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17条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第18条采用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可参照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办理。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 第19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20、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料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 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 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第20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证检查。 第四章 设 计 第21条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门

21、锅炉压力容吕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第22条气瓶设计单位,必须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5.标准化审查报告; 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点等。 第23条 设计条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

22、选用材料标准规定值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大于表3规定。 第24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第25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 第26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27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 第28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 第29条瓶体主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单面焊接的纵向焊缝

23、根部不准有永久性垫板。 第30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 第31条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为改变原设计,应按本规程第21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 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 2.改变设计壁厚。 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 第五章 制 造 第32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围制造。 第33条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照劳动部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规定中产品试制和技术鉴定的要求,取得技术鉴定合格证书。气瓶的技术鉴定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第3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

24、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 1.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 2.正常生产满五年。 3.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第35条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3. 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第36条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拨的冲头,旋

25、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 第37条焊接气瓶瓶体主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 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焊接工艺评定应参照有关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38条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证。 第39条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 第40条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 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一般不应再进行焊接工作。 第41条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 第42条从事气瓶无损

26、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承担的无损检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认可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 第43条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 第六章 气瓶附件 第44条瓶阀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第45条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1.瓶阀材料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

27、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能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 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脂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 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爆破压力应略高于瓶内气体的最高温升压力。 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7.瓶阀出厂时,应按只出具合格证。 第46条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 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 第47条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 2.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

28、。 3.可卸式瓶帽应有互换性,装卸方便,不易松动。 4.如用户无特殊要求,一般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第七章 充 装 第48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汇总本管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49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

29、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3.有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充装毒性、易燃和助燃气体的单位,还应有处理残气、残液的装置。 第50条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气瓶充装单位应办理换发注册登记证手续,逾期不办者,不得从事气瓶充装。 第51条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 第52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

30、内无剩余压力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坏,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7.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8.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第53条永久气体的充装设备,必须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充气后在20时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第54条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当氢气中含氧或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 第55条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分别符合表4或表5的规定。 第56条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

31、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2.称量衡器诮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称重衡器要设有超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3.严禁从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 4.充装后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5.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0、充装日期; 6.操作从员应相对稳定,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第八章 定期检验 第57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资格证书。 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人

32、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并取得检验气瓶的资格证书。 第58条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3.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 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气瓶改装。 第59条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

33、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第60条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 1.在确认气瓶内气体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 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瓶须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61条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 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气瓶应判废。对少数尚有使用价值的气瓶,允许改装后降压

34、使用。 第62条气瓶的报废处理应包括: 1.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见附录4),并通知气瓶产权单位。 2.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63条气瓶的改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根据气瓶制造钢印标记和安全状况,确定改装后的充装气体和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2.用适当的方法对气瓶进行彻底的清理、冲洗和干燥后,换装相应的瓶阀和其他附件; 3.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和涂检验色标,并按改装后盛装的气体更改气瓶的颜色、字样和色环。 4.将气瓶的改装情况,通知气瓶的产权单位,记入气瓶档案。 第64条气瓶检验员应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名称或、瓶类、瓶号、检验项目

35、和检验结论。检验记录应保存在检验单位,保存一个检验周期备查。 第65条进口气瓶按本规程第5条检验合格后,由负责检验的单位逐只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国家标准gb7144的规定。 第66条气瓶检验单位应按照省级劳动部门的要求,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的安全技术状况。 第九章 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67条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

36、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68条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超重机和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 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爆晒;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

37、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 装有液体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第69条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的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 气

38、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第70条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

39、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0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71条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第72条违反本规程规定,要追究当事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7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74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40、【第3篇】乙炔气焊安全操作规程 1乙炔发生器、氧气瓶及软管、阀、表均不得沾染油污。软管接头不得用紫铜质材料制作。 2乙炔发生器、氧气瓶和焊炬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否则应采取隔离措施。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乙炔发生器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m。 3乙炔发生器应放在操作地点的上风处,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不得放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四周应设围栏、悬挂严禁烟火标志。 4新橡胶软管必须经压力试验。未经压力试验的或代用品及变质、老化、脆裂、漏气及沾土油脂的胶管均不得使用。 5不得将橡胶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将重物或热的物件压在软管上,更不得将软管与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软管经过车行道时应加护套或

41、盖板。 6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也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应平放不得倒置,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严禁用行车或吊车吊运氧气瓶。 7开启氧气瓶阀门时,应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不得面对减压器,但应观察压力表指针是否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至少应留49kpa(0.5kgf/cm2)的剩余压力。 8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进行作业。 9安装减压器时,应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氧气瓶阀门时,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不可紧闭)。 10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乙炔阀点火,然后开氧气阀调整火焰。关闭时应先关闭乙炔阀,再关闭氧

42、气阀。 11在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让瓶内的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 12发现乙炔发生器因漏气着火燃烧时,应立即把乙炔发生器朝安全方向推倒,并用黄砂扑灭火种,不得堵塞。 13乙炔软管、氧气软管不得错装。使用中氧气软管着火时,不得折弯软管断气,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氧。乙炔软管着火时,应先关熄炬火,可用弯折前面一段软管的办法来将火熄灭。 14冬季在露天施工,如软管和回火防止器冻结时,可用热水、蒸气或在暖气设备下化冻。严禁用火焰烘烤。 15不得将橡胶软管背在背上操作。焊枪内若带有乙炔、氧气时不得放在金属管、槽、缸、箱内。 16作业后,应卸下减压器,拧上气瓶安全帽

43、。 【第4篇】氧气瓶乙炔气瓶储存安全规程 一、仓库保持阴凉通风,不准将气瓶置于日光下爆晒。库房周围严禁堆放各种可燃材料。 二、气瓶入库前须经验收: 1、 检查气瓶包装外形有无明显外伤,附件是否齐全; 2、 密封性能是否良好,有无漏气现象。 三、氧气、乙炔气瓶严禁混放,且严禁与可燃易燃品同库存放,乙炔气瓶必须竖立存放。 四、氧气、乙炔气瓶运放过程中应用专用小车,且应轻装轻放,严禁抛滑、滚动、撞击,不准接触明火。 五、空重瓶严格区分且分类存放。 六、本规程自即日起实施。 【第5篇】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

44、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

45、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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