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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散氏盘中的“鞭”字及我国早期的鞭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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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 年1 月第4 1卷第1期枣庄学院学报JOURNALOFZAOZHUANGUNIVERSITYJan.2024Vol.41 NO.1说散氏盘中的“鞭”字及我国早期的鞭刑徐子黎李冰(枣庄学院文学院,山东枣庄2 7 7 16 0)【摘要】散氏盘是西周晚期青铜器,盘铭记载了“矢”国、“散”国二小国土地纠纷之事,铭文中有一字作“”形,学者对此字释读不一,本文结合其他相关字形及铭文内容,认为此字当以“鞭”字为是。该字形上面为俯身“人”形,下面是人手执鞭之状,中间以一竖形笔画和人形相连。我们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早期,执行鞭刑时,犯人是俯身在地,并不是站着或跪着的。【关键词散氏盘;“鞭”字;鞭刑;西

2、周【中图分类号H121金文又称“青铜器铭文”“钟鼎文”,是铸或刻在青铜器上的文字。从金文的文字资料中,可以看到当时社会的历史事件和社会风貌,同时也可以看出我国文字演变的历史痕迹。在本文中我们以散氏盘中的“鞭”字为例,谈谈“鞭”字的字形演变,从而探究中国早期的鞭刑。散氏盘,又名“散盘”“矢人盘”,相传出土于陕西凤翔,现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内底有铭文19行3 56 字。通常认为,盘铭内容与土地转让有关,记载了“矢”国、“散”国二小国土地纠纷之事。关于盘铭中的国,无论如何释读,在古籍中都难以寻觅与之相对应的具体信息,基本可以确定它是一个较小的诸侯国,并不影响对整体铭文内容大意的理解。通过推断盘中所记

3、事件及政治情状,学者多以为盘铭记载了周厉王时期的史事。盘铭中“军千罚千”出现两处,内容分别是:“我既付散氏田器,有爽,实余有散氏心贼,则军千罚千。”“我既付散氏湿田、墙田,余有爽变,军千罚千。”关于铭文当中的“军”字,各家说法纷绘,有“爱”“晋”“”“鞭”等不同之论,那么铭文中的“军”字究竟可以释读为何字呢?我们知道,古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 0 4-7 0 7 7(2 0 2 4)0 1-0 10 2-0 5文字释读主要是从两方面加以考虑:一是字形,一是内容。在字形上要和其前后不同阶段的文字有衔接,在内容上也要说得通,只有字形和内容两方面都能讲通,才有可能是正确的结论。首先,我们回顾一

4、下以往学者在研究散氏盘铭文的时候对其中“军”字的考释:清代学者阮元在其所著的积古斋钟鼎彝器款识中将“军”字释读为典籍中的“暖”字。1KP176)阮元当认为“爱”的小篆字形“署”与散氏盘中“军”字形有些相似之处,故将其释为“爱”,读为重量单位“暖”。继阮元之后,学者刘心源2(r281)、吴阁生3 P1)、柯昌济4 X15)、王辉5X23)等从之。释“爱”者众多,不一一列出。马承源在其主编的商周青铜器铭文选中也将“军”字释为“爱”,但认为爱“在这里是改换的意思”,并将“爱千罚千”译为“则改换千数就罚千数”6 KP299)。O郭沫若在其名著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中将其隶定为“署”,读为“隐”。7 P

5、129)郭沫若并没有说明什么原因,可能是将“隐”理解为“隐瞒”“隐藏”等义,“隐千罚千”即为“隐瞒一千就罚一千”之义。郭沫若作为现代史学家,从历史角度研究金文,从铭文中发掘历收稿日期 2 0 2 3-12-0 5【作者简介】徐子黎(198 0 一),男,江苏盐城人,文学博士,枣庄学院文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中国古文字研究。李冰(1990 一),男,山东临沂人,文学博士,枣庄学院文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语文教学研究。:102徐子黎等:说散氏盘中的“鞭”字及我国早期的鞭刑史内涵,有可能由此认为铭文内容记载了“矢”国与“散”国之间的纠纷,故而双方之间不能开诚布公,往往会隐瞒一些事情。黄葆戊亦认为其为“晋”,

6、其说云:“晏诸家皆释爱,余近见周饼金郢爱,爱即暖,古以金赎刑,是春秋战国之间罚,释爱于文义尚合。但饼金有数种,审以字形,爱皆作涂,无一似晏者。晏明明署字,(古文隐)隐蔽也,私也,盖既约之后,如有隐蔽私藏,一经察出,值千数者,则如数罚之,传播其罪,使人共弃之,似从于字形文义皆可通。”8(P25)其说和郭沫若在字形和文义两方面的看法基本相同。于省吾在其双剑吉金文选中隶释其为“”,当释为“孚”,读为“”。9Xp17)双剑吉金文选这部著作的特点之一就是基本不作文字层面的考释,于省吾在文中并没有作太多的说明。张桂光在金文编“校补”“订补”略议一文中的说法同于容庚所撰金文编,其说云:军(散盘),订补以为释

7、鞭不妥,当改入爱字条下。释军为爱,亦先贤旧说,改释为鞭,实出本人研究生时的作业,因得容老认可而为四版金文编所采用。从“军千罚千”的文例看,其字当与“罚”一样作动词用,若读爱,不知订补要对“军千罚千”作何解释,若依旧说读爱为暖(金之重量单位),则“千罚千”实难顺当。而释军为鞭,则“鞭千罚千”与训陋的“鞭汝五百罚汝三百乎”一类辞例便能相合,所谓“余有爽变,鞭千罚千”就是在交接完毕之后,矢人方面在证人的监督下立下“如有毁约,愿受鞭千罚千的刑罚”的誓词,也就显得合乎情理了。至于字形,以军为的讹变,也是合于道理的。10 XP300)王晶在西周涉法铭文汇释及考证中释其为“鞭”,其说云:散盘中的军应为“鞭”

8、字。不其篮中有“驭”字作,杨树达说:“孙仲容云:驳从马从令,说文革部:鞭,驱也,古文作令王静安云:“说文解字,驭古文御,此作驳者,从又持支驱马,亦御之意。余按孙说是也。王氏不识令字,解为从又持支,殊误。盖御者持鞭以驱马,故从马,从古文鞭,会意。”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知道该字右旁所从即为“鞭”。与此字类似的西周早期大孟鼎中的彩,西周晚期不其篮盖中的,师袁中的,这些字右部所从均为“鞭”。西周中期的匝铭中有字作诤,像手持鞭击人状,是“鞭”字的早期写法;九年卫鼎中的“鞭”字作窍,继承了古文“鞭”字的形体,只是字形上部略显圆转。以上被确认为“鞭”的字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鞭头上都有帽状物。散盘中的“鞭”字与不

9、其篮盖中的“鞭”字有相似之处,就是字的竖笔直接与帽状物的顶端相衔接,使帽状物看起来讹变成了“手”形,造成学者对散盘中该字的误释。但“令”和“爱”在金文中都不从支,且字形中出现的手形均为两只,与“鞭”字有所区别。11(P378)季旭升在其说文新证中亦收“军”人“鞭”字条下12(P18),但没说明其为何是“鞭”字。以上所说各家对“军”字的看法不一,我们先看释“爱”说。“爱”字,在商代甲骨文中写作“”(合8 93 0)、“”(合13 55正)13(Ps9),金文字形作“1”(爱父癸商03.824)、“”(爱卤商10.4738.1)、“琴”(號季子白盘西周晚期16.10173)。14 P4 6 9)甲

10、骨文和商代金文字形像一人以棍棒之物援引另一人之形,其后援引之物逐渐讹变,西周金文字形“琴”字有变。我们看散氏盘中的“零”字,与甲骨文、商代金文在字形上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与西周金文“琴”字的差别也是很明显。从字形上看,“军”字不应是“爱”字。在释读古文字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凭着自己的感觉作出论断。很多时候,我们仅凭第一眼就将不认识的古文字视作某字,很可能是错误的,原因在于我们通常对小篆字形比较熟悉,平时接触的小篆字形也比较多,当看到一个不认识的古文字时,往往首先和小篆字形相联系,按照小篆字形来释读。问题在于小篆字形产生于秦103枣庄学院学报代,而我们今天所见到的说文当中存留的小篆字形则是在历代传

11、抄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其中有一部分小篆字形已经产生了讹变,所以我们拿晚出甚至是错误的小篆字形和甲骨文、西周金文等古文字相对照,自然就难免出现错觉和失误,诸家多释其为“爱”,主要是与“爱”的小篆字形“罢”相对照而产生的一种错误释读。学者多读其为“”,“”为重量单位,故刘心源译“爱千罚千”为“其田器所直财赋千暖者,罚我亦千暖”。无论是说田器价值是“千”,还是说土地的价值是“千”,在句意理解上都颇为困难。马承源等学者在商周青铜器铭文选中亦释其为“爱”,但将其看作“改换”的意思,是承“如有爽变”而言的。“爱千罚千”译为“改换千数就罚千数”,虽能通其训话,但总觉未安,这样的训话有太多的主观性。我们查阅文献

12、,在秦以前的古籍中,“爱”作“改换”义并不能找到确凿的证据。如果用汉代以后文献中的词义和西周金文作比较,由于其间时代相距较远,并不符合古文字考释的惯例。我们在解释文言中的词义时,不能凭依主观想象,如果字形分析错了,无论解释如何通顺,最终还是错误的结论。因此,我们认为,“军”字字形与“爱”的甲骨文、金文字形有较大出人,释其为“爱”并没有太大的说服力。我们再看释“晋”说。完全确定的“晋”字古文字字形未见,我们只能用时代相对较晚的说文中收入的小篆字形与其作比较,然而“军”与说文“晋”之小篆字形“”差别是很明显的,中间部分尤其如此。首先,小篆“罢”字中间部分写作“工”字形,中间一竖并没有穿透上面的横画

13、,而“零”中间部分明显不是“工”字形。再者,从文意上来说,“隐千罚千”也讲不通。“隐”具有“隐瞒”“隐藏”等义,而铭文中却根本不存在什么需要隐瞒的,铭文为双方所制定,具有契约文书性质,当与法制有关。于省吾将“军”读为“”,可以看出他是将其释为“乎”的。“乎”字未见于甲骨文,金文字形作(商尊西周早期11.5997)、1042024年第1期(师旗鼎西周中期05.2809)、$(师同鼎西周晚期05.2779)、(毛公鼎西周晚期05.2841B)。14(P4 7 2)金文“寻”作一手持一物,另一手夺取之。表示所乎取的东西,早期多作一圆点,晚期多作一横笔。在古文字演变过程中,点变为横是常见情况。比较可知

14、,“乎”与“军”字形明显不同,而且“千罚千”在文意上讲不通。如果我们尝试将“千罚千”译成现代汉语,根本不能通其训话,甚至无法译出。于省吾之所以将“军”字释为“乎”字,还可能因为古文字中“爱”与“乎”字形极容易相混淆,既然有学者将“军”释为“爱”,自然就会有学者将其释为“乎”。无论“”还是“”,都是表示金属的重量单位。王晶将“军”释为“鞭”,认为“”“”“”等“驭”字右部所从均为“鞭”。“驭”为“使马”义之本字,其右部为“鞭”当没有问题。王晶由此认为匝中的“诤”、九年卫鼎中的“密”都是“鞭”字,也是正确的。她认为“”“”的右上部以及“密”的上部都有一个共同特征一一这些字形的上部是一个“帽状物”,

15、并由此认为“”右上部为“免”之初文,“宰”上部亦为“免”之初文。不过,说其为“帽状物”似不可信,说“”的右上部为“帽状物”亦并不可信。在释为“爱”“晋”“乎”“鞭”等说法中,我们认为释为“鞭”是最合理的。2 0 0 7 年,在山西翼城大河口墓地出土的鸟形上有字作“。根据鸟形铭文内容及其字形,“”字为“鞭”字无疑,上部分为附身的人形,下部分为鞭的表意初文,人手中拿着一根木棍,木棍上系着兽皮制作的条状物,当会意为“人”在鞭上。如果将中间的一竖笔与人形相连,则与散氏盘中我们要讨论的“”字就非常近似了。这个俯身的人形,在古文字中,就是“俯”的初文。如果将“军”释为“鞭”,散氏盘铭文则为“鞭千罚千”。鞭

16、刑随着鞭的产生而产生,不仅是我国古代的一种刑法,而且在世界上多个国家流行过,至今甚至仍然有国家保留了鞭刑。人们在生活中发现,将动物的皮做成条形状,徐子黎等:说散氏盘中的“鞭”字及我国早期的鞭刑韧性大、耐用,抽打起来疼痛感强烈却不容易打伤。但是,皮条抓在手中,不好用力,且打的范围很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于是人们就将皮条系在木棍的一端,这样抽打起来,范围扩大了,使用起来也便于发力。由起初的抽打动物,逐渐发展到抽打犯人,从而产生了早期的鞭刑。关于鞭刑,从我国早期文献中亦可以得到佐证。尚书舜典:“鞭作官刑。”传云:“以鞭为治官事之刑。”正义日:“此有鞭刑,则用鞭久矣。周礼涤狼氏:誓大夫日,敢不关,鞭五

17、百。左传有鞭徒人费、圜人是也,子玉使鞭七人,卫侯鞭师曹三百。15XP7)从尚书周礼左传等文献中可以看出我国历史上确实存在过鞭刑,尤其是后者的记载,具有很强的现场感,与历史事实非常接近,并不是杜撰而成。比如,子玉在晋楚城濮之战即将到来时,任楚国的令尹,负责军事,治军甚为严酷,就曾使用过鞭刑。散氏盘铭文所载鞭打千数,而左传和周礼所载鞭打的数量与之不同,可见鞭打多少下在我国的法制史上并没有严格的定数,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也或许与所犯罪行轻重相关。在金文中也有鞭刑之例,如,19 7 5年2.月出土于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西周铜器窖藏,现收藏于陕西省历史博物馆。匝腹底及盖有铭文两段,可以连读,亦称为“训匝

18、”。匝铭文与古代法律制度有关,其中载有“今大赦汝,鞭汝五百,罚汝三百”等句,正可和散氏盘铭文内容“鞭千罚千”相对应。翼城大河口鸟形铭中所载“余自无,则鞭”,亦可说明我国西周时期本有鞭刑存在。我们根据散氏盘中的“鞭”字形体,在此讨论一下我国早期的鞭刑是如何执行的。既然鞭刑是一种因违反法律制度而采用的刑罚手段,肯定有固定的执行模式,不可能执行不同的标准。从人体特征的角度来说,人直立站着时,用鞭抽打更好使劲,而一些关于鞭刑的执行场景中,犯人有站着、跪着、仰脸朝上等多种形态。从散氏盘铭文中“鞭”字的古文字字形来看,其上既然为“俯”的表意初文,那么犯人被鞭打其身时,当俯身着地,并不是站着或者跪着。在执行

19、鞭刑之时,犯人为什么要俯身着地,应该与犯人身份有关。如果站着,则不能显示犯人身份卑微,而跪着也不能反映犯人身份低下。在我国古代很长时间里,“跪”与“坐”是不分的。在文字学上,“跪”字与“坐”字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今天看来跪着是很卑微的行为,可是在我国古代并不是这样,因此跪着接受鞭刑和我国早期刑法执行时的情况并不相符。至于散氏盘和鸟形中的“鞭”字,为什么“人”字写在“鞭”字的上面,这应与书写者的书写习惯有关。可以确定的是,在古文字中,“鞭”的字形当以西周金文为最初字形,为人手执鞭抽打人的形状,形如散氏盘和鸟形中的字形。九年卫鼎中的“鞭”字作“”形,其上帽状物为“人”形的讹变,不一定是“冕”的象形初

20、文,用以表示声符,这种看法似乎要合理一些。分析字形,特别是较早的古文字字形,首先应从字形的表意功能人手,尽量少和上古音相联系,因为使用古音通转不一定可靠。在本文中,主要是从字形着手,通过字形对比,结合在铭文中的意义,讨论了“鞭”字的古文字形体,从而确认其可信。研究古文字,首先看字形,只有字形分析正确,才能考虑字音、字义。我们今天使用的“鞭”字,从“革”“便”声,与古文字“鞭”之间在字形上没有直接的联系。古文字字形为会意字,楷书“鞭”为形声字,在汉字发展的过程中,形声字的比重逐渐上升。汉字象形程度不断降低,不仅对造表意字很不利,而且还使很多已有的表意字的字形无法再具有原先的表意作用,而形声字却很

21、少受到影响。这也就是今天形声字“鞭”通行而没有使用原始的古文字字形的原因。总之,从古文字字形和铭文内容来看,释散氏盘中的“军”字为“鞭”字是比较可信的。“军”为“鞭”字最初的古文字字形,亦是说文中古文字“鞭”字来源。“军”字下部为人手拿着木棍,木棍上系着皮带之类物品;上部为“俯”字初文,即一人俯身在地。整个字形表示人手持鞭抽打俯身在地的犯人。由此说明,我国早期的鞭刑执行时,犯人是俯身在地的。105枣庄学院学报参考文献1阮元积古斋钟鼎彝器款识A金文文献集成(第10 册)M北京:线装书局,2 0 0 5.2 刘心源奇室吉金文述【A金文文献集成(第13 册)M北京:线装书局,2 0 0 5.【3 吴

22、阁生吉金文录M北京:中国书店,2 0 0 5.4 柯昌济华阁集古录跋尾壬三A金文文献集成(第2 5册)M北京:线装书局,2 0 0 5.5王辉商周金文M北京:文物出版社,2 0 0 6.【6 马承源等:商周青铜器铭文选三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7 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M北京:科学出版社,2 0 0 2.【8 黄葆戌散盘今释A金文文献集成(第2 9 册)M北京:线装书局,2 0 0 5.【9于省吾双剑吉金文选M北京:中华书局,2 0 0 9.10 张桂光金文编“校补”“订补”略议A古文字研究第2 4 辑M北京:中华书局,2 0 0 2.11王晶西周涉法铭文汇释及考证【M北京:中国社

23、会科学出版社,2 0 13.12 季旭升:说文新证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 0 10.13 刘钊,新甲骨文编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 0 14.14 董莲池新金文编M北京:作家出版社,2 0 11.【15李学勤主编:尚书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0 0.XU Zili,LI Bing(College of Literature,Zaozhuang University,Zaozhuang 277160,China)Abstract:The Sanshi plate is a bronze vessel in the late Western Zhou Dynasty,which

24、records the land dispute between Zeand San.There is a character in the shape of in the inscription,but scholars have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 of thischaracter.In combination with other related characters and the contents of the inscription,this paper believes that the charactershould be whip:The ch

25、aracter should be analyzed as a bent manshape,and the following is a whip shape with a man hand,but the middle is connected to the man figure.Thus we can see that in the early China,when caning was carried out,the pris-oner was possessed on the ground,not standing or kneeling.Key words:Sanshi plate;whipping punishment;caning;Western Zhou Dynasty2024年第1期责任编辑:李孝德Study of the Whip in the inscriptions of Sanshi Pan and theWhipping Punishment in Early China: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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