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员加班费及特殊工种津贴管理措施 第一章 职员加班工资 第一条 依据中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要求,对于本企业职员因工作需要延长劳动时间,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劳动者应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工资酬劳。 第二条 人员范围:经营人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 时间标准:在法定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及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工作期间,每四小时即为半个工作日,每八小时即为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 加班工资酬劳标准: 1工作日以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其本人应发日工资两倍;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支付其本人应发日工资两倍;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支付其本人应发日工资三倍。 第五条 加班工
2、资酬劳计算方法: 加班工资酬劳=(每个月应发工资额/22.5)*应发日工资倍数 第六条 加班费用: 1餐费:应尽可能在食堂就餐;若超出就餐时间可自行外出就餐, 就餐标准15元/人(注:就餐后凭发票报销)。 2. 车费:晚间九点以后若乘坐地铁不便或家住远郊可乘坐出租车下班。 第七条 加班时间核准:为了降低无须要加班,职员应尽量在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其所交待本职员作。企业严禁在工作时间,非工作需要上网或做非工作相关事而引发无须要加班。各部门加班前需事先向部门经理请示并填制加班申请表。第二章 特殊工种津贴管理 第八条 现代企业管理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为激励财务人员愈加好推行其职责,
3、并参考其它上市企业、国有企业及外资等不一样企业类型情况,并结合企业效益实际情况特对本企业财务岗位制订以下津贴要求。 第九条 津贴范围:点钞费、用眼保护费、长久伏案作业费、电脑辐射防护费、财务岗位风险津贴费 第十条 津贴标准:每人每个月150元(附注:上市企业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月150-250元,外资企业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月200-500元,国有企业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月100-200元) 第十一条 津贴按标准每个月发放,由总经理核准;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要求由企业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附:北京全聚德股份企业烤鸭股份加 班 申 请 表部门:姓名加班时
4、间加班内容月日区间累计小时部门经理: 申请人:顾问咨询费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本企业战略性计划及投资决议科学化、民主化,以避免经营管理上失误,董事会对本企业所聘用顾问作以下要求:从企业健康角度考虑企业有必需聘用教授顾问。第二章 顾问及咨询人员聘用 第二条 董事会可依据需要聘用顾问设置常年顾问委员会,联络人为董事会秘书,另外企业所聘用常年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定师事务所应有企业总会计师提出提议并报企业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同意,董事会经过; 第三条 依据中国证监会要求,企业董事会应按要求聘用独立董事;第四条 顾问委员会会议应在每三个月或每六个月由董事会秘书召集并在董事长支持下召开一次会
5、议,会议时间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或企业进行重大事项决议之前;其会议纪要由董事秘书负责整理,并在下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董事会汇报。董事会层聘用顾问委员会组员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其工作结果由董事会评议;第五条 经理决议层可依据经营管理需要临时聘用顾问企业或咨询人员,比如:管理咨询企业、财务投资顾问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定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就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咨询;经理决议层聘用临时顾问及咨询人员,应由总会计师提出提议,并报总经理和董事长核准; 第六条 被聘用企业或人员资格:1. 本企业所聘用顾问及咨询人员必需含有相关从业资格或是本行业权威人士;2本企业聘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6、务所、 资产评定师事务所及其项目责任人、经办人,必需是含有证券及期货业务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定师、注册税务师及律师; 第七条 聘用顾问必需依据法律要求签署协议、协议或发放聘书(对个人);第三章 顾问咨询费 第八条 对于董事会层面所聘用顾问委员会中教授级顾问本企业将根据协议(协议)要求支付其劳务酬劳(税后),并支付相关差旅费、会议费等; 第九条 顾问委员会中教授劳务酬劳由董事会确定,具体费用可参考企业规模、业务量和其它上市企业费用水平确定; 第十条 经理层聘用临时顾问本企业将根据协议(协议)要求支付其劳务酬劳(其个人所得税由本企业负担);临时顾问在本企业工作期间,经营管理层可对其食宿,
7、交通等问题视具体情况给合适处理。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业务招待费管理要求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正常经营管理中必不可少一部分,其费用支出多少将直接影响企业利润。为了节省企业开支、杜绝浪费,避免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用公费进行吃喝享受,以降低无须要纳税调整,故有必需对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进行严格控制并制订本管理措施。第二章 业务招待费管理 第二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中需要开支餐费、礼品费、旅游费等项目标支出,企业实施总额控制、分级管理及实报实销管理措施。第三条 本企业业务招待费实施预算管理,为降低纳税调整及税务费用,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标准上不能超出
8、税法要求标准。(注:税法要求以下:纳税人发生和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业务招待费,在下列百分比范围内,可据实扣除:整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不超出销售(营业)收入净额5;整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出1500万元,不超出该部分3。) 第四条 因对外工作联络需要,股份企业总部业务招待费支出为整年预算70%,分店(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为整年预算30%; 第五条 各分店(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业务招待费要严格根据预算实施,不得超支。其业务招待费支出范围包含各店管理人员对卫生、银行、税务、公安、交通、街道办事处等机构往来开支,还包含各店管理人员经过到其它餐馆就餐进行参观学习费。分店(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企业本部各部门业务招待应尽可能安排在企业进行。 第六条 本部各部门经理请客前,需得到股份企业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或口头同意。股份企业各部门经理业务招待费支出限额每次为500元。报销时需经股份企业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要求由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