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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法律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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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Computer Applications in the expansion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today, the digital economy to lead society into a new stage of development. This phase of e-commerce as a leading force in the business model, which model the flow of funds is dependent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et banking system. Therefore, to study this problem is to improve our online banking through the legal system in order to better develop our network of banking. Key words:Internet Bank;Trasation risk;E-commerce. 完善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法律问题分析 金融电子化、网络化使传统银行业的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改变了银行业原有的竞争方式和竞争格局。网络银行已成为近20年来各国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发展的一个方向。伴随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网络安全及相应的法律风险日益成为亟待解决的两个重大课题。目前,国内在此方面尚未有系统化的研究成果,立法方面除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的业务规程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信息产业部对计算机国际互联网安全方面的规定外,几乎是没有为业务发展和监管提供坚实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对网络银行发展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已势在必行。 一、完善我国网络银行发展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有关网络银行的立法除了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7月颁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外,主要集中于电子支付的立法,而电子支付的立法又主要集中于银行卡的规制方面,因此完善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法律制度实属必要。 (一)为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因为网络银行的特性,有关网络银行的准入和与业务交易均需有关的法律予以调整,以增强其交易的安全与消费者的信心。网络银行是经由网络世界所呈现的服务方式,给予了犯罪者利用其“无实体,不拘时空”的特色掩饰或隐匿其重大犯罪所得的财务上或财产上的利益的机会。因此,对于传统的防治洗钱道德思考,应因网络交易的特性予以调整。同时,由于网络银行系在虚拟世界中操作,对于电子信息之错误,未经授权的移转,或因电子信息之迟延、遗漏或错误之损失,对其权利与义务应根据相关法规予以厘清,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刘亚军.网络银行对金融法律的挑战[J].电子科技,2002(03).45-47. 在法律层面,我国电子商务及网络银行单行法律法规的制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且《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效力层级过低,网络银行发展还有诸多法律问题没有解决。网络银行的出现和迅速发展给现行法律带来极大的挑战,一方面应修改传统票据法、税法、银行法的有关问题;另一方面适时制定网络银行的单项法律法规,构建网络银行法律体系。所构建的法律体系,既应包括确定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还应包括相关的程序规范;既应包括网络银行监管、内控制度建设、法律责任等宏观法律,还应包括电子商务、电子货币、电子支付等单项法律法规,从而为我国网络银行构建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促进WTO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发展 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尚处于最初阶段,如果入世后任凭外资网络银行倚仗现有优势,不出国门就大量向我国提供踌境网络银行服务的话,那么国家就很难将该项业务限制在具体承诺的范围内,过渡期也会形同虚设。中国现有的18万个银行营业网点立刻就会由最大优势变成最沉重的包袱。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网络银行市场可能短期内就被抢占,已经或正在进行企业网络化的优质客户可能在短期内流失,进而致使我国网络银行业大量丧失生存和发展空间,缩小与发达国家网络银行业的差距就会越发困难。显然,这对尚属幼稚产业的我国网络银行业是不公平的。所以,对入境网络银行服务,应当施加适当的限制,该项业务的开放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目标,做到循序渐进。采取上述做法是符合WTO金融服务贸易辩戏规则的。刘亚军.网络银行对金融法律的挑战[J].电子科技,2002(03).45-47. 适应于WTO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我国网络银行法制,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从网络银行自身发展规律入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解决在网络银行发展中具有普遍性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各国在发展网络银行的过程中都会遇到);二是针对我国即将加入WTO的实际情况,从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框架入手,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为我国网络行业创造一个符合金融服务贸易协定要求的竞争环境。同时通过利用该规则赋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为本国网络银行业站稳国内市场,进而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法律支持。 二、我国网络银行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的分析 (一)我国现有法律缺少有关网络银行的专门规定 就目前我国来看,除了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金融市场准入主体和网络银行的安全运行进行了法律规范外,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约束网络银行的有关法律关系,我国缺乏对网络银行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对网络银行的民事责任纠纷的处理,传统的法律无论从观念还是形式都缺乏相应规定。虽然网络银行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但是网络银行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单靠这些法律的调整是远远不够的。2001年7月9日颁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空白,但是从《办法》的内容上看还比较笼统和概括、不够明确;从《办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该《办法》仅仅是一部部门规章,效力远不及《商业银行法》。因此可见,制定我国的《网络银行法》或者《网络银行交易法》已是刻不容缓了。 1.缺乏有关安全问题的规定 我国尽管有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井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公安部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但这些法规和规章本不是针对网络银行而制定的,更未调整网络银行及其安全同题,用以规范网络银行犹如隔靴搔痒。全国人大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亦重在制止、处罚网上犯罪。总之,目前我国关于网络银行及其安全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很多缺口,使许多相关问题仍得不到切实的法规保障。 2.缺乏有关市场准入的专门规定 对于银行而言,由于现代金融市场本身的商风险性,就决定了其进入门槛要求相比其他一般行业更高,否则就难以适应市场竞争并取得发展。因此在立法层面上必须对于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施以严格的控制。 对市场而言,严格的市场准人监管法律制度能够保证进入网络银行业务的主体具有为客户提供足够安全服务的能力,而过于严格则可能导致进入网络银行业务的市场主体不够宽泛,网络银行的发展空间受到制约。 对法律法规而言,在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银行管理法》中有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商业银行的,应当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商业银行法》同时规定了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这种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我国这种银行业发展不很完善的国家来说是必要的。但是,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革命的推动下,网络银行市场进入成本大大降低,削弱了传统商业银行所享有的竞争优势,这种相对公平的竞争可能会吸引更多的非银行机构进入这个领域。 郑伯顺.网络银行有关法律问题探讨及其对策[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1).73-74. 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显然与网络银行灵活、便捷的设立方式相矛盾。 (二)我国监管机构对网络银行缺乏有效管理 1. 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 我国网络银行业目前实行的仍然是机构型监管模式,主要是银监会、公安部、新闻出版署、信息产业部负责监管,后三个部门主要负责的是信息技术和新闻的管理,具体的银行业务主要是由银监会监管。目前,我国却允许网络银行从事证券、保险等相关的业务,也就是网络银行已经被允许从事类似于混业经营的业务,面对这种混业经营的趋势,机构型监管显然是力不从心的,它会导致网络银行的部分非网络银行业务得不到监管,同时非银行机构从事网络银行业务也无法得到监管,这显然会造成监管的真空地带。刘名.我国网络银行法律监管问题之浅析[J].法制与社会,2007(09).354. 2. 缺乏有效的监管方式 网络银行的出现使传统银行业务操作方式、经营管理方式等等方面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由此使得传统的银行监管体系很难完全直接适用于网络银行,也难以对网络银行实现有效监管。首先是网络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方式,其必将走向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状态,分业监管方式难以适用于网络银行的监管方向。同时,网络银行提供的服务很同意跨越国界,对这种行为难以确定到底归哪一国监管,确定的方式标准又是什么?而且传统监管方式也难以适用于网络银行制度。因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方式的有效实行是保障网络银行安全运行的基础,而传统银行监管法中规定的监管方式很难达到这样的要求,尤其对技术安全的要求。所以,在网络银行业务发展中,必须重视网络银行的监管方式开发,才能做到到防患于未然。周忠海.网络银行法律问题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75-86. (三)对网络银行交易中的风险难以防范 由于我国的技术水平和法律支持不够,网络银行的发展还存在较多风险,如技术风险、安全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网络银行一旦违反相关法律或法规或既定惯例、道德标准,除受相关法律的处罚外,银行的信誉也会受到损害,商业机会会受到抑制,扩张会受到削弱。防止此种法律风险的发生,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完善网络银行的各项法律规定。李成,袁溥.网络银行风险及其金融监管防范[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4).17-22. (四)网络银行交易纠纷中各方的法律责任难以界定 在使用电子货币的电子化结算服务中,对规范有关服务承担者的资格、明晰交易双方当事人权责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应做出明确的法律规范,但目前尚未有明确的配套法律法规与之相适应。如在进行支付结算业务时,其实现首先要通过通讯系统或互联网送到银行计算机系统,经过认证系统和网关后才能完成。其中各相关的机构和服务商都对业务的实现起着关键的作用。基于此种服务和作用,它们虽与银行客户之间无契约上的法律关系,但其间无疑已形成一种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然而,它们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中还难以找到依据。一旦出现纠纷,各方会就法律责任纠缠不清。 三、国外网络银行发展法律问题的解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外网络银行发展法律问题的解析 在相关法律实施上,各国普遍承认了银行对通过网络进行的非法交易进行跟踪调查的行为的法律有效性,以及由于网络银行无法实施上述行为而应享有的豁免权,并规定了监管当局出于执法或监管的需要,对已加密金融信息所拥有的解密权限和范围。 总的来看,对于安全的规定,早在1995年,美国犹太州就率先制定了《数字签名法》,之后各州纷纷仿效,截止2000年3月,5l州(特区)全部制定了有关网络交易的法律。同年10月1日《美国电子签名法案》生效。依据该法案,全国银行、保险和证券业于2001年3月1日实施统一标准。意大利于1997年制定了《数字签名法》。德国《电子签名法》于l997年8月1日生效。英国《电子通讯法案2000)》第七章于2000年6月生效。欧盟于1999年11月通过了有关电子签名的指令,其成员国将在18个月内将该指令贯彻到国内法中。马来西亚于1997年制定了《数字签名法》。新加坡于1999年制定了《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 而对于交易的相关规定就有,美国于1999年4月和8月先后出台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统一电子交易法》加拿大于1999年3月通过了《统一电子商务法》。澳大利亚于1999年12月颁布了《电子交易法》。德国《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于1998年1月1日生效。欧盟于2000年5月正式通过“电于商务指令”,其成员国将在18个月内将指令内容贯彻到国内。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于1999年7月生效。 再而对于资金结算的,美国于1978年制定了《联邦电子资金划拨法》,并于1989年在《统一商法典》中追加制定了调整大额资盘支付的第4A编(UCC4A)。法国于1985年对使用信用卡支付进行了立法。日本于1994年6月由全国银行协会联合会制定了有关电于银行资金移动的各项规定,英国制定了与法律有同等效力的关于电子结算的银行准则,德国的金融业联合会中央信用委员会签署了有关协定以规范电于结算业务。 (二)国外网络银行发展法律问题对我国的启示 网络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出现,会将人类社会带入一个无纸化和无现金的社会。在这场变革中,传统的法律无论从观念上,还是在形式上,都显得不够完善。面对网络银行的飞速发展和法律监管空白的存在,必须作出自己的回应。因此,通过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网络银行法律监管理念和措施,可以为我国网络银行法律监管体系及相应运作模式提供有益的帮助,促进我国网络银行的快速发展。 在网络安全方面,应当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其草拟的《统一电子签名规则》,借鉴国际上成熟的关于网络银行的立法,推出我国的《网络银行法》。该法应当明确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依据“技术中立”原则划定网络的范围,规定监管机构的资格、内控机制、安全标准和风险责任分担,并指导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的建立。同时要修改现有法律中不承认网络银行法律效力的条款。 在交易方面,也应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于商务示范法》的有关条款,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出台我国《网络银行交易法》和《网络银行保护法》。前者应当对网络银行交易合同的成立、举证、审查、当事人风险责任分担以及代理人做出规定;后者应规范银行存储和使用客户信息的行为,并确定保护客户网络隐私权的标准。 在网络银行资金结算方面,则应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贷记划拨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各国成熟立法,制定我国的《网络银行资金结算法》。该法应当规制电子货币的发行、网络银行的资格;应明确网络银行结算的规则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确立统一的网络银行资盘结算标准;应当在有效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基础上,为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网络银行结算服务提供便利。 四、完善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有关网络银行的专门法律 网络银行的发展极为迅速,有关网络银行的立法存在滞后性,但我们不能因为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日新月异,就非要等条件成熟后再来制定法律,那将严重影响网络银行的发展。在无法准确预测网络银行的发展速度和方向的情况下,建议对网络银行知识产权保护、网上支付和征税、网上商户的合法性和网上交易的安全性等方面先行立法,特别是可以先简单地从有关网络银行的犯罪后果上进行严格的立法,使其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将犯罪消灭于萌芽状态。同时,现在就应着手制定网络银行业务的统一规范,包括对网络银行服务工具、网络银行服务方式等的规范。例如电子货币的发行、流通、法律效力,支付网点的建立,网络银行服务的体制和基本模式,网络银行服务结果的法律效力等。总之,建立一个统一、协调、简明、宽松的法律框架,对消除网络银行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障碍显得尤为重要。惟有如此,才能实现网络银行各方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否则,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展将受到严重的制约。郭卫华等.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65-198. 1.建立网络安全规范体系 一方面,在网络银行技术安全方面,可以采取以下防御机制:第一,完善“防火墙”技术,建立良好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第二,规范系统的设计结构,完善功能支持,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第三,加快发展网络加密技术。应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加快网络加密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应用,包括乱码加密处理、系统自动签退技术、网络使用记录检查评定等。第四,完善系统安全扫描技术和病毒入侵检测技术 杨国华.浅谈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防范[J].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23-24 。这两项技术是新型网络安全防护手段,技术性更强,安全性更高。 另一方面,应对《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方面作如下修改或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第一,扩大现行计算机犯罪的适用范围;第二,在罚则中对诸如利用网络银行窃取他人资金的犯罪增加财产刑;第三,拓宽打击面,增加具体详细的计算机犯罪罪名,如滥用网络银行、窃取银行计算机系统服务罪、破坏计算机金融资产罪等等。 2.建立适应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行业标准规范 对于金融机构资格的准入,由于网络银行是以电子货币取代现金,通过信息网络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通过电脑或手机就可完成支付。所以对网络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市场准人的相关法律要求应与传统银行有所区别,甚至更高。具体有:第一,网络银行的设立必须首先符合网络(主要是国际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二,有支持网络银行运营的安全、可靠的软硬件系统;第三,有保障网络银行运营所必需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第四,有符合网络银行运营所需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现纯粹的网络银行,都是在传统银行的基础上开拓网络银行业务。因此,依托型网络银行的设立需符合下列条件:(l)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监测、衡量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2)银行内部形成统一标准的计算机系统和运行良好的计算机网络,具有良好的电子化基础设施;(3)银行现有业务经营活动运行平稳,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4)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必要的网络银行业务经营管理知识,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网络银行业务风险;(5)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网络银行业务,其总行所在国(地区)监管当局应具备对网络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 对于客户资格的准入,应建立起网络银行业务风险控制的第一道屏障。例如,银行在办理网络业务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规定,并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网络业务。再例如,申请网络银行的客户,首先应当拥有该银行的储蓄账户,同时必须是具有当地本土户籍的用户。 (二)加强我国监管机构对网络银行的管理 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提出,网络金融的监管要纳入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整体管理框架中考虑;网络银行监管的国际性标准、国际合作日益重要,过分强调一国金融业的特殊性,有可能成为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孤岛” 而在竞争中失败;在存款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适当降低银行开展网络业务的市场准入要求,将有利于金融机构降低成本;严格控制网络银行已办业务的终止和市场退出。 戴相龙.网络银行的发展与监管[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01(7).1. 1.设立专业的网络银行监管机构 在内部架构上,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的监管机构首先应促进网络银行业的自律性监管。自律性监管和内控机制是紧密结合的,我国可以成立网络银行业自律性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制定会员的相关技术风险管理规范。还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网络银行的风险内控机制,加强社会的监督力量,加强外部审计及社会信用机构的参与的作用。此外,还应当加强对网络银行风险的管理,尤其是要加强对网络银行的技术风险的监管。 在对外的监管上,我们可以转换网络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将其调整为功能型的监管,如果网络银行从事的业务属于我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各自的监管范围,那么上述机构可以各自依照其相应的监管范围对网络银行实施监管,而不是仅有的银监会可以监管。同时,还需要在中央成立一个统一的协调机构,用以协调上述机构关系。吕露,李玲.浅谈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7(12).213. 2.采用高效的监管方式 网络银行的监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国家、监管机关、网络银行的关系处理。 首先,从国家层面来说,国家应当积极开发一套金融信息系统以便能及时搜索所需的网络银行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掌握网络银行监管的大局;加强网络银行的系统建设,如计算机设备、加密技术、软件开发等;提升整个社会对网络银行的信用度,维持公众对网络银行的信心。 其次,从监管机关层面来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一整套网络银行信息管理分析系统、风险预测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建立一套完整的网络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和《网络银行法》相配套的电子货币、电子支付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最后,从网络银行自身层面来说,网络银行应当完善内部的财务核算制度建设;通过加强日常管理来防范网络银行的各类风险;加强市场调查,通过市场分析制定营销策略,开发金融产品,避免市场风险;借鉴国外网络银行金融机构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真正做到为我所用。 张军亮.我国网络银行的风险与监管体系建设[J].商业研究,2003 (1).62-63. (三) 建立网络银行交易风险防范机制 在交易前,应针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采取必须的相应的安全措施加以防范,以保障网络银行的安全顺畅运行。这是保证任何网络银行生存、发展所必须解决首要的问题。 在交易过程中,对这项技术性较强的业务,用户办理时可能并不十分明确某些交易环节及应注意的事项。因而作为交易的主体,网络银行应承担告知的义务。网络银行通常应告知如下内容:网络银行提供的服务内容、银行和用户的责任、系统安全的措施等等。网络银行在与用户签约时可用书面的形式说明交易规则。说明方式必须做到公开、充分和可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达成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得以确认,并被视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为此,对网络银行业务的立法可以进一步确认电子合同、以纸张为载体的合同以及其他电子交易凭证、资料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相应地,作为客户,在办理网络银行业务时,应遵照银行的操作流程,支付指令应明确具体,如金额固定、收款人明确、收款人的名称和账户等正确一致、客户在网络银行的账户中有足够的款项等。而接到客户的支付指令,网络银行应通过安全认证程序,严格审查、确认客户的身份及指令的真实性。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支付指令,网络银行应拒绝接受并在限定时间内反馈客户不予接受之原因。 在交易后,网络银行对客户资料和账户交易资料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客户许可或特定执法机关依法要求,不可以将客户资料向第三方提供。为了妥善保存各类电子数据信息,网络银行应该高度重视计算机及其它机器设备的运用、维护及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并应加强员工技术培训,避免操作失误,防止因数据丢失致使银行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吕明瑜.网络银行的风险与法律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2).43-45. (四)明确网络银行交易纠纷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网络银行在进行网络业务时,与相关当事人形成了特殊的法律关系,涉及三个方面:网络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网络金融服务关系;网络银行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网络信息传递服务关系;网络银行客户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网络银行控制着主动权,服务商与客户相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国家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以免纠纷发生时无法可依。如网络银行系统硬件出现技术故障或被破译交易密码对客户造成的损害,网络银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可归咎于网络服务商,网络银行赔偿后可向网络服务商追偿;因黑客侵入或网络银行内部员工失职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网络银行应承担责任,但客户自己遗失或操作不规范而泄露密码造成的损失,理应自己承担责任。考虑到网络银行经营的高风险性,法律法规还应对网络银行免责事由作出明确规定。 综上,我国的网络银行还是新兴事物,相应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为了保障我国网络银行广大客户的利益,健全网络银行法律制度就成为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网络银行法制的主要内容,现有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需要。整个体系缺乏系统性和严整性。我国银行业面对正在迅速发展的网络银行、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我国法律不能仅仅局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的两个部门规章。把握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妥善进行立法规制,这是我国立法部门在未来亟待解决的任务。网络银行法制与网络银行的发展相辅相成。在我国网络银行业暂时落后但颇具潜力的情况下,要想迎头赶上,就必须大力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网络银行法制。 参考文献 [1]刘亚军.网络银行对金融法律的挑战[J].电子科技,2002(03). [2]吕明瑜.网络银行的风险与法律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2). [3]黎四奇.网络银行业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和回应[J].法学,2001(10). [4]吕露,李玲.浅谈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7(12). [5]李成,袁溥.网络银行风险及其金融监管防范[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4).52-68. [6]张晶.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J].商业研究,2004(20).75-90. [7]刘名.我国网络银行法律监管问题之浅析[J].法制与社会,2007(09).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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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李双元,王海良.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44-185. 目 录 第一章 总 论 1 1.1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 1 1.2项目概况 1 1.3结论 2 第二章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3 2.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3 第三章 建设规模及建设条件 4 3.1建设规模 4 3.2建设条件 4 第四章 总体规划方案 7 4.1设计依据 7 4.2设计目标 7 4.3规划原则 7 4.4规划理念 8 第五章 工程建设方案 9 5.1总体建设方案 9 5.2建设范围 10 5.3建设内容 10 第六章 节能分析 21 6.1设计依据 21 6.2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23 6.3节能分析 23 第七章 环境保护 25 7.1编制依据 25 7.2环境保护建设目标 25 7.3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26 7.4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 26 7.5环境影响的综合评价 28 第八章 消防、劳动安全与卫生 29 8.1消防 29 8.2安全与卫生 29 第九章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31 9.1编制依据 31 9.2风险调查 31 9.3风险识别 32 9.4风险估计 33 9.5风险因素分析 34 9.6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35 9.7风险等级及结论 41 第十章 项目组织管理 43 10.1项目组织 43 10.2部门职责 44 10.3人员培训 45 第十一章 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46 11.1项目实施内容 46 11.2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46 第十二章 工程招投标 48 12.1项目招标范围 48 12.2招标组织形式 49 12.3评标组织、评标原则及决标 49 第十三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51 13.1投资估算 51 13.2资金筹措 53 第十四章 生态评价 54 14.1生态评价 54 14.2生态效益 54 14.3节能效益 55 14.4项目建设资金 55 14.5效益评价结论 55 第十五章 社会评价 56 15.1主要利益相关群体 56 15.2社会影响分析 56 15.3评价结论 57 第十六章 建议与结论 58 16.1实施措施及建议 58 16.2结论 59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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