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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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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 1.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1)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而私自印制发票;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变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成品、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以及未按规定销毁废品而造成流失; (5)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6)未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2. 未按规定购领发票: (1)向国家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机关委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卖、窝藏假发票; (4)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私自向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 (7)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3. 未按规定填开发票: (1)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 (2)填写项目不齐全; (3)涂改、伪造、变造发票; (4)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6)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填发票; (7)填开票物不符发票; (8)填开作废发票; (9)未经批准,跨县(市)填开发票; (10)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填开; (11)扩大专用发票填开范围; (12)未按规定填报《发票购领用存申报表》; (13)未按规定设置发票购领用存登记簿; (14)其他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专用发票只取得记帐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的; (4)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款; (5)擅自填开发票入帐; (6)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7)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8)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10)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11)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6.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1)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 (2)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3)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4)其他未按规定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三)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外,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六)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下同); 2、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7.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8.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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