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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1.doc

1、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 1.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1)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而私自印制发票;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变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成品、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以及未按规定销毁废品而造成流失; (5)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6)未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2. 未按规定购领发票: (1)向国家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机关委托单

2、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卖、窝藏假发票; (4)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私自向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 (7)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3. 未按规定填开发票: (1)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 (2)填写项目不齐全; (3)涂改、伪造、变造发票; (4)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6)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填发票; (7)填开票物不符发票; (8)填开作废发票; (9)未经批准,跨县(市)填开发票; (10)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填开;

3、 (11)扩大专用发票填开范围; (12)未按规定填报《发票购领用存申报表》; (13)未按规定设置发票购领用存登记簿; (14)其他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专用发票只取得记帐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的; (4)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款; (5)擅自填开发票入帐; (6)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丢失发票

4、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7)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8)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10)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11)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6.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1)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 (2)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3)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4)其他未按规定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

5、可以分别处罚。 (三)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外,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六)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6、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下同); 2、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7.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8.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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