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地税: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一、业务概述(一)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二)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三)对跨县(区)迁入的企业,接管的税务机关必须按照规定受理纳税人提出的涉税事项申请并予以办理;对原主管税务机关在移交中注明的未办结事项(如欠税、减免税等),以及接管的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前的涉税事项,由接管的税务机
2、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四)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又恢复生产经营的,或已办理跨区迁移纳税人又迁回的,需对其进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五)原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份(国地税联合办证的3份)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3、,2份(国地税联合办证的3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的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7土地使用证、船舶行驶
4、证等证件的复印件(自有房产、土地、船舶者提供)8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供)9总机构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供)10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改组改制企业提供)11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提供)13纳税人迁移通知书(跨县(区)迁入企业提供)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与要求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
5、记。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3纳税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其他存款帐户之日起15日内,必须按规定向主管地税局书面报告其全部帐号。4纳税人必须在办理税务登记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否则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6收件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企业盖章确认。六、税务机关办理的流程与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其他资料的传递、审核、录入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