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地税: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一、业务描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2、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1252号)三、提供资料(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7)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
3、印件。(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
4、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五、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证件及有效期限税务登记证 长期七、表证单书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应纳税种鉴定表3.税务事项通知书4.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八、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办结九、承诺期限即时办结注:此项业务在青岛市已经实现“全市通办”。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