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福建国税:税务登记——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2013更新)
税务登记——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2013更新)
一、业务概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二、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国税发〔2005〕13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表格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国地税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份(国地税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未办理房产证,提供村委会的证明或房产交易协议书);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章程,有关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5.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2.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证复印件,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可选,小型、未开业纳税人可不提供)
13.纳税人如果为整体承包经营的,应提供整体承包经营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纳税人)
14.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已先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的)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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