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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手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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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机械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XX机械股份(以下简称“企业”)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企业法(“企业法”)、中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企业治理准则、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管理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导等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披露信息应真实、正确、完整、立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忠实、勤勉地推行职责,确保披露信息真实、正确、完整、立即、公平。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2、幕交易。 第五条 企业信息披露文件关键包含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时汇报和临时汇报等。 第六条 企业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布。 在企业网站及其它媒体公布信息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公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换应该推行汇报、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时汇报形式替换应该推行临时汇报义务。 第七条 企业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并置备于企业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企业信息披露文件应采取汉字文本。同时采取外文文本,

3、应确保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以汉字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第九条 企业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通常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议有重大影响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条 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定意见,确保所披露信息真实、正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关键事项,企业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作对应补充公告。 第十二

4、条 企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定意见,确保所披露信息真实、正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企业公章。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或汇报,相关内容应该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九条至十三条相关招股说明书要求适适用于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 企业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该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汇报书。 第二节 定时汇报第十六条 企业应披露定时汇报包含年度汇报、中期汇报

5、和季度汇报。 第十七条 年度汇报中财务会计汇报应该经含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汇报中财务会计汇报能够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需审计:(一)拟在下六个月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填补亏损; (二)拟在下六个月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企业债券等再融资事宜,依据相关要求需要进行审计;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其它情形。 季度汇报中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除外。 第十八条 年度汇报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汇报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六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汇报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1

6、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汇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十二个月度年度汇报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对定时汇报签署书面确定意见。监事会应该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正当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汇报内容是否能够真实、正确、完整地反应上市企业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时汇报内容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无法确保或存在异议,应该陈说理由和发表意见,并给予披露。 第二十条 企业估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应该立即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时汇报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出现业绩传闻且企业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企业应立即披露

7、本汇报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时汇报中财务会计汇报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汇报,企业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包含事项作出专题说明。 第二十三条 年度汇报、中期汇报和季度汇报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节 临时汇报第二十四条 临时汇报是指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布除定时汇报以外公告,包含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交易、关联交易、其它应披露重大事项等。 临时汇报(监事会公告除外)由企业董事会公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企业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重大事件,投资者还未得悉时,企业应立即

8、披露临时汇报,说明事件起因、现在状态和可能产生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含: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重大改变; (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决定; (三)签订关键协议,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结果产生关键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改变; (七)董事、1/3以上监事或总经剪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推行职责; (八)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企业情况发生较大改变; (九)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9、闭; (十)包含企业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方法; (十二)新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它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严禁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企业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关键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十六)关键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0、 (十八)取得大额政府补助等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量;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要求披露或虚假记载,被相关机关责令更正或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时点,立即推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相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汇报时。 在上述要求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应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现实状况、可能影响事件进展风险原因:

11、(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企业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企业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企业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进展或改变,应立即披露进展或改变情况及可能产生影响。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将董事会决议(包含全部提案均被否决董事会决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立案。 (一)董事会决议包含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或重大事件,企业应立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需披露其它事项,企业也应立即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包含重大事项,需要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公告格式指导进行公告,企

12、业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立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三十条 企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法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情形,企业应在原定召开日期最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公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企业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

13、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企业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百分比和新增提案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企业董事会并将相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立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造成会议不能正常召开,企业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企业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事件属于未曾披露重大事件,应将该通报事件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披露交易包含下列事项: (一)购置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

14、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署管理方面协议(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和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和开发项目标转移; (十)签署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其它交易。 上述购置、出售资产不含购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和出售产品、商品等和日常经营相关资产,但资产置换中包含购置、出售这类资产,仍包含在内。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交易达成下列标准之一,应立即披露: (一)交易包含资产总额占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该交易包含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定值,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

15、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出1000万元; (三)交易标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出100万元; (四)交易成交金额(含负担债务和费用)占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出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利润占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出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包含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企业在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相关同类交易,应根据累计计算标准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达成下列标准之一,应立即披露: (一)企业和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

16、万元以上关联交易; (二)企业和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关联交易。 (三)企业和关联人发生交易(企业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关联交易,除应立即披露外,还应聘用含有实施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中介机构,对交易标进行评定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企业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相关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成上述款项标准,适用上述披露标准。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含金额占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出1000万元,应立即披露。

17、未达成前述标准或没有具体涉案金额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企业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需,和包含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诉讼,企业也应立即披露。第三十五条 企业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立即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企业估计年度、六个月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和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比较基数较小时出现上述(二)情形,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能够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七条

18、企业披露业绩预告后,又估计本期业绩和已披露业绩预告差异较大,应立即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三十八条 企业能够在定时汇报披露前公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实施。 企业应确保业绩快报中财务数据和指标和相关定时汇报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相关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成10以上,企业应该立即发表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若差异幅度达成20以上,企业应在披露相关定时汇报同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企业内部责任人认定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董事会审议经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立即披露方案具体内容。企业于实施方案股权登记日前三至

19、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相关要求、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企业应立即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影响原因,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感人应立即、正确地通知企业是否存在拟发生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它重大事件,并配合企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共传媒传输消息可能或已经对企业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企业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输证据,并公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一条 包含企业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回购股份等行为造成

20、企业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改变,企业应依法推行汇报、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实施。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立即将企业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立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企业应在定时汇报中专题披露上述承诺事项推行情况。企业未推行承诺,立即具体地披露原因和董事会可能负担法律责任。股东未推行承诺,企业应立即具体披露相关具体情况和董事会采取方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出现下列使企业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

21、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负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企业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企业估计出现资不抵债(通常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关键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对对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关键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关键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企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方法及出现其它无法推行职责情况;(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企业认定

22、其它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包含具体金额,比照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要求。 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并披露: (一)变更企业名称、股票简称、企业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话和联络电话等,其中企业章程变更,还应该将新企业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改变;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量; (四)董事会经过发行新股或其它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企业发行新股或其它或其它再融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六)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企业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改变; (七)企业董事长、总经

23、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1/3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九)签订关键协议,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用、解聘为企业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严禁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 (十四)取得大额政府补助等额外受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其它事项。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其它情形。 第四十五条 企业因

24、前期已公开披露财务会计汇报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更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更正,在被责令更正或董事会作出对应决定时,立即给予披露,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企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要求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及给予披露。 第四十六条 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下属企业(含控股子企业和分企业)责任人知悉本节所列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汇报企业董事长,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信息传输、审核及披露步骤第四十七条 定时汇报编制、传输、审议、披露程序 (一)汇报期结束后,企业总经理、财务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立即编制订时汇报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5、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时汇报;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订时汇报;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时汇报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关注定时汇报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时汇报按期披露情形应立即向企业董事会汇报。定时汇报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该将定时汇报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临时汇报编制、传输、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署名须披露临时汇报,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二)包含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企业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按企业章程及相关要求,分别提请企业董事会、监事会、

26、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三)临时汇报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立即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汇报内容。第四十九条 重大信息汇报、传输、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得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汇报企业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企业各部门和下属企业责任人应该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和本部门(本企业)相关重大信息。 前述汇报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汇报,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需时,汇报人应提供书面形式汇报及相关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和该等信息相关协议或协议、政

27、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汇报人应对提交材料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企业签署包含重大信息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该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定;因特殊情况不能确定,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董事会秘书评定、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立即推行信息披露义务,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推行审批程序,立即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经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改变,汇报人应立即汇报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28、,并由董事会秘书立即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质询或查询后,应立即汇报企业董事长,并和包含相关部门(下属企业)联络、核实,组织证券部起草临时汇报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汇报。第五十一条 企业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公布,预防泄漏企业未经披露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公布后应立即将公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部登记立案。第五十二条 企业信息公布应该遵照以下步骤: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

29、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山东证监局,并置备于企业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留。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责任人职责第五十三条 企业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企业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关键责任人,负责管理企业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帮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四条 证券部是企业信息披露事务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企业信息披露事务。 第

30、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企业信息披露事务,聚集企业应予披露信息并汇报董事会,连续关注媒体对企业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与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企业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包含信息披露事宜全部文件。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企业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企业披露信息应该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公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公布任何相关企业重大信息。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汇报、审议和披露职责第五十七条 企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责任人应该

31、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情况,确保定时汇报、临时汇报在要求期限内披露。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管理企业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正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第五十九条 企业董事应了解并连续关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和企业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议所需要资料;董事在知悉企业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汇报企业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条 监事应该对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推行信息披露职责行为进行监督;关注企业信息披露情况,发觉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该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提议。监事会对定时汇报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该说明

32、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正当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要求,汇报内容是否能够真实、正确、完整地反应上市企业实际情况。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监督,如发觉重大缺点应立即提出处理提议并督促企业董事会更正,如董事会不予更正,应立即汇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十二条 企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责任人应该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推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得悉企业重大信息,确保企业信息披露立即性、正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第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相关企业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事件、已披

33、露事件进展或改变情况及其它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四条 企业各部门及下属企业责任人应立即提供或汇报本制度所要求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信息、资料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帮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企业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五条 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股东、企业关联人和企业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包含本企业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事项,应立即通知企业董事会,并帮助企业完成相关信息披露。 第六十六条 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企业信息披露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立即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足证据表明其已经推行勤勉尽责义务除外。 企业董事长、总

34、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企业临时汇报信息披露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立即性、公平性负担关键责任。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责任人应对企业财务汇报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立即性、公平性负担关键责任。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推行职责统计和保管制度第六十七条 证券部负责管理企业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并指派专员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推行职责时签署文件、会议统计及各部门和下属企业推行信息披露职责相关文件、资料等,由企业证券部负责保留,保留期限不少于。 第六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时汇报、临时汇报和相关协议、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统计、董

35、事会决议和统计、监事会决议和统计等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第七十条 包含查阅经公告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同意,证券部负责提供;包含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推行职责时签署文件、会议统计及各部门和下属企业推行信息披露职责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同意后,证券部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秘书必需立即按要求提供)。第七章 信息保密第七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企业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企业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或提议她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行为人应该依

36、法负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企业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企业控股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为所任企业职务能够获取企业相关内幕信息人员; (五)企业保荐人、承销企业股票证券企业、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其它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二条 企业董事会应和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企业未公开信息给予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十三条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信息保密工作第

37、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企业责任人为各部门(本企业)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企业董事会应和上述责任人签署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 第七十四条 企业应对企业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预防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要求按本制度第五十一条实施。 第七十五条 当相关还未披露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漏,或企业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显著发生异常波动时,企业应该立即将该信息给予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七十六条 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前,应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内部控制制度及企业保密制度相关要求,确保财务信

38、息真实、正确,预防财务信息泄漏。 第七十七条 企业实施内部审计制度,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对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七十八条 企业制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具体程序及监督步骤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要求实施。 第九章 和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和制度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企业投资者关系活动责任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最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提议、意见等。 第八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企业

39、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施预约制度,由企业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员回复问题、统计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及相关统计材料由证券部保留。 第八十二条 企业经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收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企业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它事件和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方法进行,使全部投资者全部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形式就活动时间、方法和关键内容等向投资者给予说明。企业发觉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包含企业未公开重大信息,应立即汇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企业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十章

40、 包含企业部门及子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汇报制度第八十三条 企业各部门和下属企业责任人为本部门(本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汇报第一责任人。企业各部门和下属企业应指派专员负责本部门(本企业)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管理,并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汇报和本部门(本企业)相关信息。 第八十四条 企业控股子企业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要求重大事件,可能对企业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企业应该根据本制度要求推行信息披露义务。企业参股企业发生可能对企业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件,企业应该推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五条 企业控股子企业及参股企业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要求重大事件,其信息披露

41、责任人应根据本制度要求向企业董事会秘书汇报,企业董事会秘书负责依据本制度要求组织信息披露。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企业搜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企业应该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主动给和配合。 第十一章 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企业股份汇报、申报和监督制度第八十七条 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企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法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该核查企业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妥情形,董事会秘书应该立即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醒相关风险。 第八十八条 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42、员在买卖企业股份及其衍生品种2个交易日内,应经过企业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含: (一)上年末所持本企业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此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日期、数量、价格; (三)此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此次股份变动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要求披露其它事项。 第八十九条 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企业股票: (一)企业定时汇报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企业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企业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重大

43、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议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其它期间。 第九十条 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企业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行为: (一)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父母、儿女、弟兄姐妹; (二)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法人或其它组织; (三)企业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儿女、弟兄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企业依据实质重于形式标准认定其它和企业或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买卖企业股份及其衍生品

44、种,参考本制度第八十八条要求实施。 第九十一条 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要求,将其所持企业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企业董事会应该收回其所得收益,并立即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情况; (二)企业采取补救方法; (三)收益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其它事项。 第九十二条 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企业股份及其变动百分比达成上市企业收购管理措施要求,还应该根据上市企业收购管理措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要求推行汇报和披露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45、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该遵守相关要求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九十四条 企业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十条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身份及所持企业股份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网上申报,并定时检验其买卖企业股票披露情况。 第十二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汇报制度第九十五条 企业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除包含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立即将收到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含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细则、指导、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

46、)监管部门发出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企业发出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第五十条要求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回立即回复、汇报。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对违规人员处理方法第九十七条 因为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渎职,造成信息披露违规,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企业应给该责任人对应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而且能够向其提出合适赔偿要求。 第九十八条 企业各部门、各控股子企业和参股企业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立即汇报或汇报内容不正确或泄漏重大信息,造成企业信息披露不立即、疏漏、误导,给企业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

47、影响,企业董事会秘书有权提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所以免去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第九十九条 企业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训斥、批评或处罚,企业董事会应立即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验,采取对应更正方法,并对相关责任人立即进行纪律处分。第一百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按证券法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企业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要求人员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立即向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自企业董事会审议经过之日起实施,报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立案。持有企业股份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和企业相关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考本制度相关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企业章程要求实施。本制度如和国家以后颁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正当程序修改后企业章程相冲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企业章程要求实施,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经过。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由企业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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