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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大学学生管理详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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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渤海大学学生管理要求(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学校对接收一般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该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该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含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精神;应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含有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该刻苦学习,勇于探索,主动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该主动锻炼身体,含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受下列权利:(一)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教育教学资源;(二)参与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要求学业后取得对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辽宁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六)对学校、教职职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当权益,提出

3、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推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要求学业;(四)按要求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推行取得贷学金及助学金对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和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要求录用新生,持渤海大学录用通知书,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和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三天内向学校请假(因病者必需有乡镇以上公立医院诊疗证实)。假期不得超出一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

4、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要求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报请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发觉患有疾病(包含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疗不宜在校学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经诊疗康复,在下一年开学前一周向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疗,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

5、生相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含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天为注册时间,学生应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报到注册。未按学校要求缴纳费用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需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不然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和选课 第十条 实施弹性年制。本科基础学制为四年,弹性修业年限为3-8年。学生在三年内修完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要求必修步骤和专业特色课程,取得160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课程实施选课制。在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

6、费后,可进入网上选课系统进行选课(选课具体管理措施参见渤海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应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充足听取导师意见,在考虑老师、教室、试验室等教学资源条件下,自主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选择课程,须符合课程前后修读次序要求和其它限定条件,以确保顺利完成学业。下列课程为禁选课程:(一)课程内容为学生所在专业必修课内容所涵盖;(二)课程内容和学生已修读完成且取得学分课程内容基础一致,或包含于已修读完成且取得学分课程内容中;(三)课程选课人数已达成开课人数上限,课堂余量为0 ;(四)上课时间和其它已选定课程冲突,按要求不予免修或免听课程;(五)按要求停开课程;(六)未在

7、当期选课系统中列出课程。 第十四条 选课分为初选和终选两个阶段。学生选课必需严厉认真,凡经选定课程,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依据,通常不能退选。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凡未按要求办理选课,不给该课程学分,不能参与该课程学习及考评。 第三节 成绩考评和学分绩点 第十六条 课程考评内容按课程教学纲领要求进行,成绩考评方法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以百分制评定,包含平时考评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考查课成绩能够百分制或以优(优异)、良(良好)、中(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制评定,可采取和考试课一致考评方法,或由任课老师随堂完成考评。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所选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步骤(如

8、实习、试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全部必需进行考评。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课程,只有成绩考评合格者(百分制不低于60分,五级制为及格及以上)才能取得要求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布体育课程指导纲要要求及渤海大学体育课程教学纲领要求进行综合评定,经过各专题俱乐部、协会形式开展教学,学分可经过学生体质测试、参与俱乐部、协会活动情况取得。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读正常体育课学生,经校医院诊疗证实,可按要求办理体育保健课申请手续,经同意后修读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考评成绩采取两级记分制即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条 学生课程学习质量采取绩点评定方法衡量,总体学习质量采取平均学分绩点方法评定,

9、并以此作为审核学生转专业、评定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选拔推荐免试硕士和授予学位基础依据。只有考评成绩不低于60分或考查课程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课程,才能取得绩点;考试成绩低于60分或考查成绩不及格课程,绩点一律为0。 第二十一条 缓考、旷考、补考(一)学生因故不能参与课程期末考试,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学生,必需凭相关证实材料,于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批,教务处立案,方可缓考。已办理缓考课程不能再次缓考。(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私自不参与期末考试学生,按旷考论处。旷考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不许可参与补考。(三)学生考试课程成绩低于60分,可补考一次。考查课程及实践类课

10、程考评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其课程成绩为0分或不及格,并按学校相关要求给对应纪律处分。 第四节 重修、免修、免听、免考 第二十三条 重修培养方案内要求全部必修课程或步骤,通常成绩考评不及格学生,必需在要求学习年限内重新进行选课并按要求修读。对于已经修读过课程,学生可依据自己需要重新选课并修读,课程成绩可就高记载。 第二十四条 免修成绩优异或学有所长学生,经过自修等路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在选课后,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 第二十五条 免听(一)学生参与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四级)和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三级),考试分数达成总分数60%者,在选课

11、后,可申请免听公共类英语和计算机课程;(二)在选课后,已修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4.0学生,或平均学分绩点3.0且在专业类竞赛、项目等取得省级以上奖励学生,可申请免听所选定部分课程。(三)免听课程累计门数不得超出当学期修读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每学期最多不得超出3门。(四)对重修课程,因上课时间冲突,经任课老师同意,教学院长(系主任)同意,可申请免听该课程或该课程部分内容,但须正常参与课程考评,若该课程有试验,则试验教学部分必需正常参与。 第二十六条 免考学生参与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六级)和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分数达成总分数60%者,所修读公共类英语和计算机课程可申请免考。 第二十七

12、条 马克思主义公共课类、军事理论和实践、体育课、试验课等课程不能免修、免听或免考;社会调查、实习(见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实训、年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实践教学步骤不能免修、免听或免考;考查课和实践性较强课程通常不能办理免修、免听或免考。 第五节 创新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能够经过参与各类赛事、参与大学生科技创新和学术研究活动、取得国家职能部门颁发职业技能考试证书和知识产权证书等方法取得创新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最少要取得创新学分2学分以上(含2学分)才能毕业。 第三十条 创新学分认定及学分标准按渤海大学创新学分管理要求实施。 第六节 转专业和转学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一)

13、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许可其转专业。(二)学生在校期间通常只能转专业一次。(三)转专业学生必需修满转入专业要求各必修课程和步骤学分。(四)学生转专业具体操作方法按渤海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措施实施。 第三十二条 转学(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点(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检验证实确属不宜在学校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学校学习;(三)学校或学院依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可提出转学申请;(四)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常不予考虑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2.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用学校转

14、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3.招生时确为定向、委托培养;4.本科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以上;5.自主招生转入统招;6.非师范专业转入师范专业;7.学生已面临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8.其它无正当理由。 第三十三条 转课时所修学分不够,不能按同年级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手续按下列措施办理:学生在同省市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定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相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初办理

15、。申请转入本校学生,必需出含相关部门认定转出学校判定、学生在校判定及学生成绩单、学生原始录检表、学生档案及学生转学审批表(二份);因病转学者需附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疗证实。 第三十五条 经同意转入我校学习者,原校所学课程均按我校学分计算措施折算,对于必修课程,原校所学课程内容和要求达不到我校对应课程要求者,须在我校重修该课程。只有完成我校该专业必修步骤,达成最低毕业总学分要求,方可毕业。 第七节 休学和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疗,因病停课诊疗休养占一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需休学。 第三

16、十七条 学生休学通常以十二个月为限(按学生休学、复学日期计算)。本科学生因病休学,经学校同意,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出两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相关问题,按下列要求办理:(一)休学学生必需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三)休学学生户口如在学校,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九条 在学期间应征入伍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学籍管理按相关文件实施。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复学学生应在每十二个月六月份或十二月份持休学证实及复学申请等相关证实(因病休学者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疗证实)到学

17、校申请复学。经审查(包含健康复查)合格,由院(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二)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行为负责。学生在休学期间违纪行为根据渤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要求处理。(三)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下十二个月级学习,以下十二个月级无相同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四)休学学生复学,须在复学学期上学期办理选课。 第八节 学业预警和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籍预警(一)学生一学期取得学分不足15学分者,进行学业预警。(二)学生连续二学期取得学分均不足15学分者,给学业警告。(三)被学业警告学生,在后期学习中再次受到学业预警,给退学预警。(四)学生在校学习,前三年取得学分不足120学分者,或

18、在校三年以上,年均取得学分不足20学分者,给退学警告。学籍预警不是一个处分。被学籍预警学生,由所在学院签署相关预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和家长,或在校园网上给予公告。 第四十二条 退学(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1.本科生在校八年仍未完成学业;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要求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学校复查不合格而又不能继续休学者;3.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疗,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或隐瞒既往病史而录用在限考专业者;4.超出学校要求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5.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要求教学活动者;6.本人申请退学者。学生根据上述

19、要求退学,对学生不是一个处分。凡因上述原因退学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汇报并附相关材料,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教务处核实后报主管校长同意,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本人,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无法送达本人或本人拒收,应在校园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二)学生退学善后工作,按下列要求办理:1.退学或因其它多种处理原因离校学生,必需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实书,对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3.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相关部门直接注销其在校多种关系,不派发肄业证书。4.对

20、学生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5.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按相关要求办理。 (三)被取消学籍、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节 渤海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要求(待修改) 1、除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外,学生必需坚持在校学习,未经请假,不得私自离校,放假必需按学校要求日期离校、返校。2、学生因病请假,必需凭学校医院(持其它医院诊疗书无效,必需经学校医院重新换发)诊疗证实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七天以内由学生工作指导老师同意;八天至30天由院(系)主管学生副院长(主任)同意,超出30天由院(系)报学生处同意。学生因病住院和治愈后出院情况,各院(系)要立即上报学生处立案。3、学生因事请假,必需由本

21、人填写学生请假条,请假时间在两天以内由学生工作指导老师同意,三天至十五天经学生工作指导老师审核,转请院(系)主管学生副院长(主任)主任同意,超出十五天由院(系)审核,报学生处同意。4、因事、因病请假超出一周者均需要家长意见。(信函或来人)。5、学生在实习期间请假,按渤海大学教育实习工作管理条例及渤海大学非师范学生实习工作管理条例中相关要求实施。6、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同意视为有效,除了急病或意外事故外,不得事后请假。7、在校住宿本市区学生,平时或周末回家也要推行请假手续,不然按漏宿处理。8、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归宿,须经学生工作指导老师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不然按晚归宿处理。9、学生假满返

22、校后,必需到准假人处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应立即和所在院(系)沟通,说明续假理由,并于事后持有效证实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销假或不办理续假手续和补假未被同意者,一律按旷课处理。10、按教学计划要求集体劳动、实习、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军训或统一组织活动,无故不参与者,天天按旷课八课时计,旷课(含试验)未全请假旷课者,按实际讲课时数计算。11、经过同意免修课不做缺课计。12、一学期内病假超出总课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事假超出总课时三分之一者应予退学。13、无故旷课者按渤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要求第三十条处理。14、其它相关要求和本条例不一致,以本要求为准。 第四章 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 第四

23、十三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该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组织形式,经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法,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该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发明文明、整齐、优美、安全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输、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要求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学校声誉、社会公德活动。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可

24、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具体要求根据渤海大学社团管理要求实施。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收学校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激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须遵遵法律法规和学校、用工单位管理制度,推行勤工助学活动相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相关要求取得同意。对未获同意,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阻止。 第五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

25、络,应遵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网络使用相关要求,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输有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学生须遵守学校相关学生住宿管理要求,具体要求根据渤海大学公寓中心相关要求实施。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运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依据渤海大学学生奖励要求给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者,学校依据渤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要求进行处理。纪律处分要和学生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和过失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五条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

26、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础标准,破坏安定团结或扰乱社会秩序;(二)触犯国家法律,组成刑事犯罪;(三)违反治安管理要求受四处罚,性质恶劣;(四)由她人替换考试、替她人参与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五)剽窃、剽窃她人研究结果,情节严重;(六)违反学校要求,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个人、组织正当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七)一再违反学校要求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遵照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正确、处分合适标准进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

27、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说和申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该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报省教育厅立案。 第六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包含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通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第六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老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

28、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逾期提出申诉。 第六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实。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要求行文中包含以上、以下,凡未特殊标注,均包含该等级数字。 第六十九条 本要求自9月1日起试行,原相关要求废止。 第七十条 本要求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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