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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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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1991年1月11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1994年10月8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月29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月28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推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关键作用,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相关要求,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与政协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接单位办理书面意见和提议。
提案是推行人民政协职能关键方法,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关键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关键形式,是帮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议民主化、科学化关键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照”长久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和共”方针,充足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主动原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升质量、讲求实效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升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与政协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该亲密协作,充足利用提案方法推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相关提案工作情况汇报,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相关提案审查情况汇报。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汇报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常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经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相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相关提案工作情况汇报。向政协全体会议汇报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汇报工作;
(二)制订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据本条例要求,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接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验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立即商请承接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个形式向中共中央相关部门、中央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军队相关部门反应关键意见和提议;
(七)组织关键提案遴选和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宣传报道,逐步推进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加强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和各承接单位联络;
(十一)加强和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相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其它专门委员会联络和协作;
(十二)加强和地方政协提案委员会联络,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关键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经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必需时能够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依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提出方法:
(一)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能够个人名义或联名方法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能够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与政协各党派、人民团体,能够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全国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能够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基础要求:
(一)提案应该坚持严厉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关键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提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提案,提议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署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须由召集人署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需根据要求格式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能够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能够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该加强闭会期间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该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相关调研汇报或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讲话根据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民主权利、确保提案质量标准,对收到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要求,给予立案。
经审查立案提案,应该依据提案内容和相关单位职责分工确定承接单位。凡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承接单位办理提案,应该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该立即通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立案。所提意见和提议视不一样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应社情民意信息等方法转送相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一)包含党和国家秘密;
(二)国家明令严禁;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相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
(四)民主党派组员反应本组织内部问题;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还未结案;
(六)属于学术研讨;(七)为本人或亲属处理个人问题;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
(九)指名举报;(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提议。
未予立案,应该立即通知提案者。在取得提案者同意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包含全局问题重大提案,能够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经过后以提议案形式向相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提案,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标准,集中送交相关单位承接;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提案,由提案委员会立即送交相关单位承接。
第五章 提案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接提案中共中央相关部门、中央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军队相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相关人民团体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要求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回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该健全制度,严格程序,确保质量。承接单位应该在要求时限内对提案进行回复。对提案回复应该按要求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联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中共中央相关部门承接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政府部门承接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军队相关部门承接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央军委办公厅。全部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三)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提案,主办单位应该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该主动配合,立即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回复提案者;分别办理提案,由各承接单位分别回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能够经过提案委员会了解相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该立即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
(五)承接单位应该主动加强和提案者沟通,共商处理问题措施,并咨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提议承接单位重新研究,作深入回复。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回复前,可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意见。
第六章 提案督办
第二十二条 提案督办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反应党和政府亟待处理、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善问题,对推进工作相关键作用并含有较强可行性提案,能够选作关键提案。关键提案包含关键督办提案和关键办理提案。关键督办提案由全国政协确定;关键办理提案由承接单位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关键督办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确定。提案委员会应该就关键督办提案遴选和督办加强和其它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联络、协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关键督办提案,能够采取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接单位相结合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法,推进办理工作,确保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处理关键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接单位承诺列入计划处理,应该立即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它关键提案,提案委员会应该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并能够提出督办提议;对于提案中关键意见和提议,提案委员会能够经过<关键提案摘报>等方法报送相关领导。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提案,提案委员会应该立即催办。
第七章 提案工作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于优异提案和优异承接单位,政协全国委员会应该给表彰。
第二十九条 优异提案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中关键问题、爱国统一战线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提议,含有严厉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议相关键参考价值,对改善工作有较为显著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显著成效。
第三十条 优异承接单位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工作关键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员承接;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回复提案者;
(三)立即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个方法和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主动推进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显著,多数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一条 优异提案和优异承接单位评选应该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异提案由承接单位推荐,优异承接单位由提案者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常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经过后实施。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对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能够依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对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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