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某某文化研究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某某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性质:由关心、爱好、支持或从事某某文化研究三台籍人士,和其它关心、关注民族文化发展,致力民族文化交流人士,在某某文化研究会指导下自愿结合组成不以盈利为目标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深入落实党精神文化发展战略,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研究方法,立足实际,多层次、多角度地开展某某文化研究,推进某某文化交流,为友好文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本会章程主动开展研究及学术活动,并接收业务主管单位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某某文化调查、研究;
(二)创办本会会刊和网站,推进某某文化研究、交流和宣传;
(三)举行某某文化相关论坛、讲座、展览、比赛等活动;
(四)组织某某文化研究相关著作或作品(含影视作品)编纂和出版;
(五)开展某某文化研究交流、合作和传输;
(六)围绕某某文化研究和传输,对会员进行联络、协调和沟通;
(七)依据本会章程开展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制是本会基础组织形式,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本会企机关、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会员。
本会首届会员由筹备组征求个人意见后提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意愿;
(三)个人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某某文化某一领域有所研究或有一定工作成绩;
2、热心和主动支持本会活动。
(四)团体会员必需是含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含有良好信誉和业绩,主动支持、参与本会开展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会员记录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提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实施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正当权益;
(三)完成本会文办工作;
(四)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按要求交纳会费。
(六)主动参与本会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相关证件;会员长久无故不参与本会组织活动,或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损害本会声誉、形象、利益,经理事会讨论经过作除名处理。
第四章 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实施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免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标准上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用通讯方法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对本会相关键贡献,或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有较丰富组织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最高任职年纪标准上不超出70岁。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职年纪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四)代表本会出席社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实施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关键责任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视需要设永久会长、荣誉会长、首席顾问、顾问等若干荣誉职务,由理事会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起源:
(一)会员交纳会费;
(二)个人和社会团体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会员会费,每人每十二个月收取会费 元,团体会员每十二个月 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需用于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实施严格财务管理,在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后,在银行开立社会团体通常存款帐户,本会全部经费收入支出,须经此帐户结算;本会全部财务开支须经会长审批,专题业务及 元以上开支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财务开支情况定时向理事会汇报;本会建立完整财务收支档案,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并对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并将相关情况适时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立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下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立案同意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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