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根据民政部门核准名称填写)。第二条 本单位举行者是,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超出投资1/3)、自愿举行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置目标是: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收成城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单位住所地是:成城市区(市、县)街道号幢楼房间号,邮政编码:。第六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第二章 举行者、创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举行者享受下列权利:(一)了解
2、本单位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统计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汇报;。第八条 本单位创办资金: 元。 第九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一) ;(二) ;(三)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组员为 (奇数)人。理事会是本单位决议机构。理事由举行者(包含出资者)、职员代表(由全体职员推举产生)及相关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理事会组员为525人;特殊情况设定3年或4年,应该在章程中明确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
3、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创办资金方案;(五)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用或解聘本单位关键责任人(指正职)和确定由关键责任人提名聘用或解聘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责任人;(七)免职、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设置;(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工资酬劳;。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召开次会议最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需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四) 章程修改;(五) 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单位其它关键事宜。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
4、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免职。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帮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需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施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理事过半数经过。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该制作会议统计。形成决议,应该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理(监)事审阅、署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要求,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理
5、事应该负担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理事可免去责任。 理事会统计由理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验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要求其它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关键责任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用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责任人;(六)聘用或解聘内设机构责任人;。本单位关键责任人如未进入理事会,应该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置监事会,其组员为
6、(奇数)人。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监事会组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需设1-2名监事第二十一条 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本单位理事关键责任人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验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关键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责任人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给予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施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
7、决经过,方为有效。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包含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城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汇报:(一)接收境(内)外捐赠资助;(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三)包含职员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五)组织、举行跨区域性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七)理事会换届;(八)其它需要请示汇报重大事项。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通常为举行者、理事长或关键责任人担任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正在被实施刑罚或正在被实施刑事强制方
8、法;(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3年,或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5年;(五)在民间组织担任关键责任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责任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七)非中中国地居民;(八)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它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起源:(一)创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它正当收入。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需用于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
9、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九条 实施国家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实,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接收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条 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收成城市民政局组织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根据民间组织年检相关要求,自觉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验。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者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实施。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三十四条 本章
10、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终止:(一)完成章程要求宗旨;(二)无法根据章程要求宗旨继续开展活动;(三)发生分立、合并;(四)自行解散;。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该在理事会表决经过。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该在登记管理机关成城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下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下财产,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活动。本单位应该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实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经过。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参与表决全体理事署名(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出席会议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