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12-01实行
-09-12发布
汽车玻璃技术条件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Automobile Glass
Q/CC JT048—
代替Q/CC JT048—
Q/CC
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则
目 次
前言 II
1 范畴 1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1
3 分类 1
4 总则 1
5 重要技术规定 1
6 普通技术规定 2
7 外观规定 2
8 检查规则 4
9 标志、包装、运送、贮存 5
10 质量保证 5
前 言
本原则是对Q/CC JT048-《汽车玻璃技术条件》修订。
本原则修订过程中依照GB 9656-《汽车安全玻璃》及xx汽车哈弗车汽车玻璃检查法(第二版),并参照了ECE R43 有关法规进行修订。
本原则与Q/CC JT048-相比,重要变化如下:
—— 增长“2 规范引用文献”中GB/T 17340-1998《汽车安全玻璃尺寸、形状及外观》;
—— 修订“5.2”中可见光透射比中关于前风挡及前风挡以外玻璃透射比规定;
——增长“7.4 尺寸偏差”。
本原则自实行之日起,代替Q/CC JT048-。
本原则由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提出。
本原则由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原则化科归口。
本原则由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K平台部负责起草。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杨伟奇。
汽车玻璃技术条件
1 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汽车安全玻璃分类、技术规定、外观质量、检查规则及包装、标志、运送和贮存等。
本原则合用于集团公司内汽车安全玻璃。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条款通过本原则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条款。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涉及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然而,勉励依照本原则达到合同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9656- 汽车安全玻璃
GB 11614-1999 浮法玻璃
GB/T 17340-1998 汽车安全玻璃尺寸、形状及外观
3 分类
3.1 按加工工艺分类
a) 夹层玻璃;
b) 区域钢化玻璃;
c) 钢化玻璃;
d) 中空安全玻璃;
e) 塑玻复合材料。
3.2 按应用部位分类
3.2.1 风窗玻璃(前风窗玻璃)
a) 夹层玻璃——合用于所有机动车;
b) 区域钢化玻璃——合用于不以载人为目载货汽车(N类汽车),不合用于以载人为目轿车及客车等;
c) 塑玻复合材料——合用于所有机动车;
d) 钢化玻璃——合用于设计时速低于40 km/h机动车。
3.2.2 风窗以外玻璃(前风窗以外玻璃)
a) 夹层玻璃——合用于所有机动车;
b) 钢化玻璃——合用于所有机动车;
c) 中空安全玻璃——合用于所有机动车;
d) 塑玻复合材料——合用于所有机动车。
注: 风窗以外玻璃涉及车门、角窗、侧窗、后窗及顶窗玻璃等。
4 总则
4.1 用于生产汽车安全玻璃原片应符合GB 11614-1999汽车级玻璃规定。
4.2 技术规定分重要技术规定和普通技术规定,重要技术规定为安全性能指标。
5 重要技术规定
5.1 厚度偏差
符合GB 9656-中5.1条款规定。
5.2 可见光透射比
前风窗玻璃透射比≥75%;此外,对于出口欧盟法规国家规定风窗以外玻璃投射比≥70%,对于司机视野不重要玻璃(如顶窗),玻璃正常透射比可以低于70%,正常透射比低于70%玻璃应当进行标志。
5.3 副像偏离
符合GB 9656-中5.3规定。
5.4 光畸变
符合GB 9656-中5.4规定。
5.5 颜色辨认
符合GB 9656-中5.5规定。
5.6 抗磨性
符合GB 9656-中5.6规定。
5.7 耐热性
符合GB 9656-中5.7规定。
5.8 耐辐照性
符合GB 9656-中5.8规定。
5.9 耐湿性
符合GB 9656-中5.9规定。
5.10 人头模型冲击
必要同步符合GB 9656-中5.10.1和5.10.2规定。
5.11 抗穿透性
符合GB 9656-中5.11规定。
5.12 抗冲击性
符合GB 9656-中5.12规定。
5.13 碎片状态
5.14 符合GB 9656-中5.13规定。
5.15 塑玻复合材料耐温度变化性
符合GB 9656-中5.14规定。
5.16 塑玻复合材料耐燃烧性
符合GB 9656-中5.15规定。
5.17 塑玻复合材料耐化学侵蚀性
符合GB 9656-中5.5规定。
6 普通技术规定
应用于汽车不同部位不同种类安全玻璃普通技术规定涉及边沿应力、表面应力、耐模仿气候性、漏点、加速耐久性应符合GB 9656-中“6 普通技术规定”规定。
7 外观规定
7.1 外观质量
制品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外观质量
缺陷
前风窗玻璃
前风窗以外玻璃
中央部1)
周边部1)
长度不不不大于0.8 mm气泡
不容许密集存在2)
不影响视线不限
长度不不大于0.8 mm气泡
不容许存在
任意(150×500) mm长方形内容许长度不大于2 mm1个
直径300 mm圆内容许长度5 mm1个
轻划伤(500 mm处观测不可见)
不容许密集存在2)
不容许密集存在
宽度不不不大于0.5 mm重划伤
不容许存在
任意(150×500) mm长方形内总长度不得超过10 mm
直径300 mm圆内长度不得超过30 mm
线 道
不容许存在
30 mm边部容许宽0.5 mm如下1条
波 筋
只容许纵向波筋,看出波筋最大角度(观测方向与玻璃间夹角)为:
15°
15°
30°
结 石
不容许存在
不容许存在
不容许存在
裂 纹
不容许存在
节 瘤
不容许存在
不容许存在
模具痕迹
—
容许边沿10 mm范畴内有轻微存在
容许边沿20 mm范畴内有轻微存在
挂钩印迹
—
挂钩印迹中心与玻璃边沿距离不得不不大于12 mm
胶合层气泡
不容许存在
不容许存在
直径300 mm圆内容许不大于2 mm1个
胶合层杂质
长度不大于0.5 mm不容许密集存在2);0.5 mm~1.0 mm容许1个
长度不大于0.5 mm不容许密集存在2);任意(150×500)mm长方形内容许0.5 mm~1.5 mm2个
直径300 mm圆内容许长度0.5 mm~2 mm2个
绒 毛
总长度不不不大于3 mm
总长度不不不大于15 mm
不容许密集存在
注:
1. 任意直径300mm圆内,规定范畴内气泡、划伤、线道、节瘤、结石、胶合层气泡、胶合层杂质、绒毛等缺陷同步存在不容许超过三项,且不容许密集存在。
2.对彩虹等其她外观缺陷规定由供需双方商定。
1)中央部及周边划分如图1及图2所示。
2)密集存在指缺陷间距不大于50 mm。
图1 全景前风窗玻璃(展开图)
图2 半景前风窗玻璃(展开图)
7.2 周边质量
制品周边质量必要符合表2规定。
表2 周边质量
边 部 划 分
裸 露 边
非裸露边
滑动边
固定边
周边规定
抛光边或细磨边(如磨圆边,曲率半径由供需双方商定)
粗磨边或倒棱边
缺陷
爆 边
长为0.5 mm~1 mm不容许密集存在,1 mm以上不容许存在
每米容许长度不不不大于1.5 mm、宽不不不大于4 mm、深不不不大于厚度四分之一小爆边,不匀许密集存在
叠 差
不容许存在
1.0 mm如下
1.5 mm如下
脱胶及胶合层变色
不容许存在
距边沿13 mm内容许宽2 mm~5 mm,长8 mm如下1个
距边沿5 mm范畴内不作规定
导圆残留(亮斑)
直径3 mm如下或(1.5×10) mm如下不超过3个
缺 角
不容许存在
半径为5 mm圆弧内缺角,容许深3 mm如下1个,但需将角磨圆
7.3 印刷质量
制品印刷质量必要符合表3中规定。
表3 印刷质量
印刷质量
漏光
在照度1000LX以上灯光,人距离玻璃600 mm,透过印刷黑边看不到反面光线
白边
周边不大于等于1.0 mm容许存在
针孔
直径不大于等于0.5 mm不容许密集存在
油墨内划伤
容许不大于等于1.0 mm存在
油墨色差
车外500 mm不可见
商标
笔迹清晰/均匀
7.4 尺寸偏差
尺寸偏差应符合GB/T 17340-1998中“5 尺寸偏差”规定。
8 检查规则
按GB 9656-中“9 检查规则”进行。
9 标志、包装、运送、贮存
9.1 标志
9.1.1 零部件和总成部件必要在不影响零部件性能、外观美感、不影响装配关系,便于生产、查询明显位置标明标志。
9.1.2 零部件标志必要与零部件在相似环境下具备相似寿命。
9.1.3 零部件标志标注办法可采用:漆涂、硫化成型、硫化印刷、标签(粘结剂为压力敏感型)等。
9.1.4 零部件标志内容必要涉及:
a) 供方编码;
b) 产品代号;
c) 生产年、月、日。
9.1.5 如需要,在标记上供方可以补充内容。
9.1.6 文字、字母、数字采用宋体,字高最低不不大于五号字(3 mm)。
9.2 包装
9.2.1 箱内应附有装箱单和产品合格证(包括检查结论、检查日期、检查员签名、盖章或用检查员代号)。
9.2.2 产品应独立包装、有必要固定、支撑和减震,防止划伤、磕碰和变形。
9.2.3 外包装应印有产品名称、产品代号、品种、货号、供方编码、数量、规格、箱体尺寸体积、重量等。
9.3 运送及贮存
9.3.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 191-。
9.3.2 必要时,标注“小心轻放”、“防雨防潮”等文字或警示标志。
9.3.3 对物品放置或堆码有规定期,应注明注意事项,如“此处向上”或方向标志等。
9.4 产品应垂直贮存在干燥室内。
10 质量保证
三包及召回见技术开发合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