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12-01实行 -09-12发布 汽车玻璃技术条件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Automobile Glass Q/CC JT048— 代替Q/CC JT048— Q/CC 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则 目 次 前言 II 1 范畴 1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1 3 分类 1 4 总则 1 5 重要技术规定 1 6 普通技术规定 2 7 外观规定 2 8 检查规则 4 9 标志、包装、运送、贮存 5 10 质量保证 5 前 言 本原则是对Q/CC JT
2、048-《汽车玻璃技术条件》修订。 本原则修订过程中依照GB 9656-《汽车安全玻璃》及xx汽车哈弗车汽车玻璃检查法(第二版),并参照了ECE R43 有关法规进行修订。 本原则与Q/CC JT048-相比,重要变化如下: —— 增长“2 规范引用文献”中GB/T 17340-1998《汽车安全玻璃尺寸、形状及外观》; —— 修订“5.2”中可见光透射比中关于前风挡及前风挡以外玻璃透射比规定; ——增长“7.4 尺寸偏差”。 本原则自实行之日起,代替Q/CC JT048-。 本原则由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提出。 本原则由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原则化科归口。
3、本原则由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K平台部负责起草。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杨伟奇。 汽车玻璃技术条件 1 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汽车安全玻璃分类、技术规定、外观质量、检查规则及包装、标志、运送和贮存等。 本原则合用于集团公司内汽车安全玻璃。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条款通过本原则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条款。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涉及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然而,勉励依照本原则达到合同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9656- 汽车安全玻璃
4、 GB 11614-1999 浮法玻璃 GB/T 17340-1998 汽车安全玻璃尺寸、形状及外观 3 分类 3.1 按加工工艺分类 a) 夹层玻璃; b) 区域钢化玻璃; c) 钢化玻璃; d) 中空安全玻璃; e) 塑玻复合材料。 3.2 按应用部位分类 3.2.1 风窗玻璃(前风窗玻璃) a) 夹层玻璃——合用于所有机动车; b) 区域钢化玻璃——合用于不以载人为目载货汽车(N类汽车),不合用于以载人为目轿车及客车等; c) 塑玻复合材料——合用于所有机动车; d) 钢化玻璃——合用于设计时速低于40 km/h机动车。 3.2.2 风窗以外
5、玻璃(前风窗以外玻璃) a) 夹层玻璃——合用于所有机动车; b) 钢化玻璃——合用于所有机动车; c) 中空安全玻璃——合用于所有机动车; d) 塑玻复合材料——合用于所有机动车。 注: 风窗以外玻璃涉及车门、角窗、侧窗、后窗及顶窗玻璃等。 4 总则 4.1 用于生产汽车安全玻璃原片应符合GB 11614-1999汽车级玻璃规定。 4.2 技术规定分重要技术规定和普通技术规定,重要技术规定为安全性能指标。 5 重要技术规定 5.1 厚度偏差 符合GB 9656-中5.1条款规定。 5.2 可见光透射比 前风窗玻璃透射比≥75%;此外,对于出口欧盟法规国家
6、规定风窗以外玻璃投射比≥70%,对于司机视野不重要玻璃(如顶窗),玻璃正常透射比可以低于70%,正常透射比低于70%玻璃应当进行标志。 5.3 副像偏离 符合GB 9656-中5.3规定。 5.4 光畸变 符合GB 9656-中5.4规定。 5.5 颜色辨认 符合GB 9656-中5.5规定。 5.6 抗磨性 符合GB 9656-中5.6规定。 5.7 耐热性 符合GB 9656-中5.7规定。 5.8 耐辐照性 符合GB 9656-中5.8规定。 5.9 耐湿性 符合GB 9656-中5.9规定。 5.10 人头模型冲击 必要同步符合GB 9
7、656-中5.10.1和5.10.2规定。 5.11 抗穿透性 符合GB 9656-中5.11规定。 5.12 抗冲击性 符合GB 9656-中5.12规定。 5.13 碎片状态 5.14 符合GB 9656-中5.13规定。 5.15 塑玻复合材料耐温度变化性 符合GB 9656-中5.14规定。 5.16 塑玻复合材料耐燃烧性 符合GB 9656-中5.15规定。 5.17 塑玻复合材料耐化学侵蚀性 符合GB 9656-中5.5规定。 6 普通技术规定 应用于汽车不同部位不同种类安全玻璃普通技术规定涉及边沿应力、表面应力、耐模仿气候性、漏点、加速
8、耐久性应符合GB 9656-中“6 普通技术规定”规定。 7 外观规定 7.1 外观质量 制品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外观质量 缺陷 前风窗玻璃 前风窗以外玻璃 中央部1) 周边部1) 长度不不不大于0.8 mm气泡 不容许密集存在2) 不影响视线不限 长度不不大于0.8 mm气泡 不容许存在 任意(150×500) mm长方形内容许长度不大于2 mm1个 直径300 mm圆内容许长度5 mm1个 轻划伤(500 mm处观测不可见) 不容许密集存在2) 不容许密集存在 宽度不不不大于0.5 mm重划伤 不容许存在
9、任意(150×500) mm长方形内总长度不得超过10 mm 直径300 mm圆内长度不得超过30 mm 线 道 不容许存在 30 mm边部容许宽0.5 mm如下1条 波 筋 只容许纵向波筋,看出波筋最大角度(观测方向与玻璃间夹角)为: 15° 15° 30° 结 石 不容许存在 不容许存在 不容许存在 裂 纹 不容许存在 节 瘤 不容许存在 不容许存在 模具痕迹 — 容许边沿10 mm范畴内有轻微存在 容许边沿20 mm范畴内有轻微存在 挂钩印迹 — 挂钩印迹中心与玻璃边沿距离不得不不大于12 mm 胶合层气泡 不容许
10、存在 不容许存在 直径300 mm圆内容许不大于2 mm1个 胶合层杂质 长度不大于0.5 mm不容许密集存在2);0.5 mm~1.0 mm容许1个 长度不大于0.5 mm不容许密集存在2);任意(150×500)mm长方形内容许0.5 mm~1.5 mm2个 直径300 mm圆内容许长度0.5 mm~2 mm2个 绒 毛 总长度不不不大于3 mm 总长度不不不大于15 mm 不容许密集存在 注:
11、 1. 任意直径300mm圆内,规定范畴内气泡、划伤、线道、节瘤、结石、胶合层气泡、胶合层杂质、绒毛等缺陷同步存在不容许超过三项,且不容许密集存在。 2.对彩虹等其她外观缺陷规定由供需双方商定。 1)中央部及周边划分如图1及图2所示。 2)密集存在指缺陷间距不大于50 mm。 图1 全景前风窗玻璃(展开图) 图2 半景前风窗玻璃(展开图) 7.2 周边质量 制品周边质量必要符合表2规定。 表2 周边质量 边 部 划 分 裸 露 边 非裸露边 滑动边 固定边
12、 周边规定 抛光边或细磨边(如磨圆边,曲率半径由供需双方商定) 粗磨边或倒棱边 缺陷 爆 边 长为0.5 mm~1 mm不容许密集存在,1 mm以上不容许存在 每米容许长度不不不大于1.5 mm、宽不不不大于4 mm、深不不不大于厚度四分之一小爆边,不匀许密集存在 叠 差 不容许存在 1.0 mm如下 1.5 mm如下 脱胶及胶合层变色 不容许存在 距边沿13 mm内容许宽2 mm~5 mm,长8 mm如下1个 距边沿5 mm范畴内不作规定 导圆残留(亮斑) 直径3 mm如下或(1.5×10) mm如下不超过3个 缺 角 不容许存在 半径
13、为5 mm圆弧内缺角,容许深3 mm如下1个,但需将角磨圆 7.3 印刷质量 制品印刷质量必要符合表3中规定。 表3 印刷质量 印刷质量 漏光 在照度1000LX以上灯光,人距离玻璃600 mm,透过印刷黑边看不到反面光线 白边 周边不大于等于1.0 mm容许存在 针孔 直径不大于等于0.5 mm不容许密集存在 油墨内划伤 容许不大于等于1.0 mm存在 油墨色差 车外500 mm不可见 商标 笔迹清晰/均匀 7.4 尺寸偏差 尺寸偏差应符合GB/T 17340-1998中“5 尺寸偏差”规定。 8 检查规则 按GB 9656-中“9 检查规则”
14、进行。 9 标志、包装、运送、贮存 9.1 标志 9.1.1 零部件和总成部件必要在不影响零部件性能、外观美感、不影响装配关系,便于生产、查询明显位置标明标志。 9.1.2 零部件标志必要与零部件在相似环境下具备相似寿命。 9.1.3 零部件标志标注办法可采用:漆涂、硫化成型、硫化印刷、标签(粘结剂为压力敏感型)等。 9.1.4 零部件标志内容必要涉及: a) 供方编码; b) 产品代号; c) 生产年、月、日。 9.1.5 如需要,在标记上供方可以补充内容。 9.1.6 文字、字母、数字采用宋体,字高最低不不大于五号字(3 mm)。 9.2 包装
15、9.2.1 箱内应附有装箱单和产品合格证(包括检查结论、检查日期、检查员签名、盖章或用检查员代号)。 9.2.2 产品应独立包装、有必要固定、支撑和减震,防止划伤、磕碰和变形。 9.2.3 外包装应印有产品名称、产品代号、品种、货号、供方编码、数量、规格、箱体尺寸体积、重量等。 9.3 运送及贮存 9.3.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 191-。 9.3.2 必要时,标注“小心轻放”、“防雨防潮”等文字或警示标志。 9.3.3 对物品放置或堆码有规定期,应注明注意事项,如“此处向上”或方向标志等。 9.4 产品应垂直贮存在干燥室内。 10 质量保证 三包及召回见技术开发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