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要求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要求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3月30日经过,现予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月3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提升旅馆业服务质量,保障旅客、旅馆和其它旅游经营者正当权益,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旅馆业计划、建设、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应该遵守本要求。第三条本要求所称旅馆,是指利用专门住宿设施,关键以间(套)夜或小时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及其它相关服务经营场所,包含宾馆、酒店
2、、度假村、旅社、饭店、招待所、酒店式公寓、会所、宿营地等。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是本经济特区旅馆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要求组织实施。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要求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管理,业务上接收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发展改革、计划、国土、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食品监督、商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旅馆业管理工作。第五条旅馆业行业协会是由旅馆业经营者自愿参与组成自律性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开展工作,接收旅游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负责制订行业服务规范,对旅馆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和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旅游
3、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行业服务,并可接收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等级评定等工作。激励旅馆加入旅馆业行业协会。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该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等其它部门,依据省旅游发展计划编制全省旅馆业发展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计划,应该符合全省旅馆业发展计划。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旅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和其它相关部门应该在同意或核准前书面征求旅馆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意见。旅游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第八条经营旅馆,应该依法取
4、得治安、消防、卫生等相关行政许可,办理营业执照,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立案。本要求施行之前已依法核准经营旅馆业单位和个人,应该自本要求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立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该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旅馆情况定时向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汇报。第九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该建立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搜集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住宿供需和相关管理信息。旅馆应该根据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定时报送客房规模、出租率、房价等信息。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为旅馆
5、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法获取、使用或披露旅馆经营者商业秘密。第十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该经过报纸、广播、电视或互联网等媒体,定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旅馆出租率、平均房价等信息。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该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旅游信息服务设施,提供旅馆分布、住宿咨询等信息。第十一条对本经济特区旅馆实施星级评定。星级评定工作由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要求组织实施,实施动态管理。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方法,对星级旅馆从财政、税收、宣传促销、节能环境保护等方面给扶持和优惠。未被评定星级旅馆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
6、告宣传或经营活动。激励、引导、支持旅馆参与星级评定。第十二条星级旅馆应该在旅馆前厅显著位置悬挂星级标志,根据评定星级标准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并在旅馆中设置中外文标识和中外文对应资料。第十三条对星级旅馆以外其它旅馆,实施标准化管理。星级旅馆以外其它旅馆,应该根据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卫生、商务等部门共同制订旅馆标准,提供对应服务,并悬挂旅游主管部门颁发旅馆专用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该将旅馆专用标识进行编号管理。第十四条旅馆向旅客提供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必需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旅客。第十五条旅馆应该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省相关要求,遵照老实守信、质价
7、相符、正当竞争标准,自觉维护旅馆价格正常秩序。旅馆客房价格关键实施市场调整价,关键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能够实施政府指导价。旅馆客房价格实施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旅馆等级、区位环境及旅游市场供求等原因制订。旅馆应该依据政府指导价制订具体客房价格,实施明码标价,并向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立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该在关键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及之前一周,逐日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旅馆客房价格等信息。第十六条旅馆应该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在入住登记处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明示客房类型、房价及结算方法等事项。旅馆提供其它收费服务,应该明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实施明码标价。第十七条旅馆和旅客约
8、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住宿时间根据约定方法结算。旅馆应该将约定结算方法作书面统计,并在旅客住宿预订或登记入住时经旅客确定。旅馆和旅客没有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住宿时间根据宾馆在入住登记处醒目位置明示方法结算。旅馆应该将该结算方法在旅客住宿预订或登记入住时通知旅客。第十八条旅馆从业人员应该通知旅客出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入住登记,并实时将旅客入住登记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该为旅客个人信息保密。第十九条旅馆应该制订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住宿安全。旅馆应该在公共区域、客房放置安全提醒相关资料,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旅馆设施设备、客房用具应该配有对应
9、安全使用说明。碰到有可能危及旅客人身、财物安全情形时,旅馆必需向旅客进行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预防危害发生方法。因旅馆原因致使旅客遭受人身损害或财物灭失、毁损,旅馆应该依法负担赔偿责任。激励旅馆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第二十条旅游主管部门应该指导和监督旅馆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及考评内容。旅馆应该推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消防通道通畅。第二十一条旅馆应该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立案,并定时组织应急演练,立即应对突发事件。遇有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
10、紧急情况,旅馆应该立即向相关部门汇报,立即疏散旅客,并帮助伤患旅客就医。第二十二条旅馆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提供餐饮食品应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实施明码实价,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二十三条旅馆设置游泳池或使用海域作为浴场,应该配置专职救生员和救生设备,设置安全警示说明,海滨浴场还应该设置救生浮标。旅馆应该定时更换泳池池水,泳池水质应该达成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第二十四条旅馆应该建立珍贵物品保管制度,配置对应保管设备,并安排专员负责管理。第二十五条星级旅馆应该设置专门吸烟住宿楼层或客房,并在旅馆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划定吸烟区或设置吸烟室。非吸烟住宿楼层和客房、吸烟区和吸烟室以外
11、公共活动区域严禁吸烟,旅馆应该在该区域张贴或摆放禁烟标识。星级旅馆以外其它旅馆能够参考本条前两款要求实施。第二十六条四星级以上星级旅馆需要配置专门用于无偿接送本旅馆住宿旅客往来机场、车站、码头业务用车,应该向省或市、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应该明确专用车辆数量、载客人数、车身颜色、车辆标识、接送线路等;不予许可,应该书面说明理由。旅馆业务用车不得从事其它营运活动。第二十七条旅馆提供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二)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三)淫秽、迷信、赌博、涉毒内容;(四)法
12、律、法规严禁其它内容。第二十八条激励旅馆采取方法节能减排,并引导旅客节能、环境保护消费。旅游主管部门应该适时向旅馆推广应用节能、环境保护工作方法和经验。第二十九条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工商、物价、食品监督等部门能够对旅馆服务质量、客房及餐饮价格、旅馆安全、食品安全等情况实施联合检验,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该给予配合。第三十条旅馆依法享受经营管理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没有正当依据检验、收费和处罚,不得强迫其提供无偿服务,不得强行安置就业人员。第三十一条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工商、物价、食品监督等部门应该立即通报和旅馆相关行政许可和监督检验信息,并立即在本经济特区关键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
13、会公告监督检验情况。公告内容包含旅馆违法经营行为和旅馆诚信统计、投诉信息等。旅游主管部门应该建立旅馆诚信档案,将公告内容统计在诚信档案中,定时公布,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第三十二条旅客和旅馆发生争议或发觉旅馆有违法行为,能够向旅馆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客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应该立即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旅客;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应该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旅客。第三十三条本经济特区城镇居民能够利用自用正当住宅空闲房间经营家庭旅馆。前款所称家庭旅馆,是指以间(套)夜或小时为计费单位,
14、以家庭方法经营,客房数在15间以下,向旅客有偿提供住宿及其它相关服务经营场所。家庭旅馆住宿场所应该符合下列基础条件:(一)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二)场所及周围环境整齐、卫生;(三)有独立或公共消防通道,配置防火器材、应急照明设施等;(四)寝具、餐具等符合卫生标准。第三十四条经营家庭旅馆,应该取得治安、消防、卫生等相关行政许可,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据本要求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立案。旅游主管部门应该向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家庭旅馆颁发专用标识。经营家庭旅馆,应该根据本要求第十八条要求实施旅客实名入住登记,并将旅客入住登记信息实时录入旅馆业
15、治安管理系统。家庭旅馆具体标准和管理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要求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要求,旅馆未在要求期限内报旅游主管部门立案,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要求第九条第二款要求,旅馆未根据要求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价等信息报送旅游主管部门,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要求第十一条第三款,旅馆未评定星级而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经营活动,由旅游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要求第十二条要求,旅馆未根据评定星级标准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由旅游主管部门责
16、令更正;逾期不更正,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要求降低或取消其星级称谓。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要求,旅馆未悬挂星级标志或旅馆专用标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要求第十四条要求,旅馆公布虚假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旅馆停止公布,以等额广告费用在对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旅馆欺骗、误导旅客,使旅客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由旅馆依法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公布,应该依
17、法负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要求第十五条要求,旅馆不实施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依法责令停业整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要求第十八条要求,旅馆从业人员对旅客入住未实施实名登记,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要求第二十三条要求,旅馆未配置专职救生员、救生设备、设置安全警示说明或未在海滨浴场设置救生浮标,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8、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要求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要求,星级旅馆未设置专门吸烟住宿楼层、客房,或未在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划定吸烟区或设置吸烟室,由旅馆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要求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要求,旅客在严禁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由旅馆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要求第二十六条要求,四星级以上星级旅馆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私自配置业务用车接送旅客,或超出许可线路接送旅客,或从事其它营运活动,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
19、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要求第二十六条要求,四星级以上星级旅馆私自改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车身颜色或车辆标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更正,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要求第二十七条要求,旅馆向旅客提供含有法律、法规严禁内容服务,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给治安处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要求要求行为,本要求未设定处罚,但其它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要求,从其要求。第四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在本省内经济特区以外区域旅馆业管理工作,参考本要求实施。第五十条本要求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要求自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