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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专项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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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国家标准 GB 12710- 替换GB12710-1991 焦 化 安 全 规 程 -12-23公布 -12-01实施 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目录 序言 1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础要求 4 5厂址、厂区和厂房 7 6消防设施 12 7 电气设施 13 8化工装置 18 9 备煤 23 10 炼焦 27 11 煤气净化 34 12粗苯加工 42 13 焦油加工 45 14 焦炉煤气制甲醇 48 15 油品、酸、碱装卸和运输 50 16 检修 52 17 工业卫生 55 序言 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言GB 12710—1991《焦化安全规程》。 本标准和GB 12710—1991《焦化安全规程》相比关键改变以下: 范围:增加因工艺及技术不停改善,部分新技术、新设备处理方法。 规范性引用文件,全方面增修所引用标准。 术语和定义:依据标准导则增加,共增加14条。 基础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增加三同时、培训、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抢救援预案等管理条款,对后面章节出现共性问题,也归入此章。 厂址、厂区和厂房:该章各节各条款变动较大,基础全部进行了增修。如焦化厂厂址部署;在江、河、湖、海沿岸厂区,场地设计标高;焦化厂关键生产场所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分类等均依据相关标准全方面进行调整。 电气设施:对焦化厂关键爆炸危险环境区域、作业场所照度重新进行划分;增加电缆、电缆沟等内容。 化工装置:对储槽部署、防火间距,储槽防火堤要求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增修。 炼焦:增加固定煤塔式捣固装煤、干熄焦等内容;对焦炉机械各条款采取标准术语。 煤气净化:增加对鼓风机房要求;增加鼓风机多种联锁;对电捕焦油器绝缘箱温度、煤气含氧量进行调整;增加H.P.E法、氨水(A—S)法,真空碳酸盐法脱硫等内容。 粗苯加工:提升对苯类储槽要求,增加苯加氢装置内火炬设置要求。 焦油加工:增加酚盐二氧化碳分解和苛化生产内容。 焦炉煤气制甲醇:整章增加,分4节共23条。 检修:增加吊装、动土、焦炉热修作业等内容。 工业卫生:对作业场所中粉尘和有毒气体浓度、工作地点噪声声级卫生限制等进行全方面调整;增加防射线内容。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境保护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武钢集团焦化有限责任企业,中冶焦耐工程技术,上海宝钢化工,首钢股份焦化厂,广东韶钢松山股份焦化厂,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企业焦化厂,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 本标准关键起草人:卢春雪、梁治学、蔡承祜、王奇、李国保、蔡啸岭、孙风江、王先华、高成风、沈素仙。 本标准所替换标准历次版本公布情况为:GB 12710—1991。 焦化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焦化厂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适用于各类性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标设计、施工和验收。和现有设施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 因采取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实施本标准相关要求时,需提出对应安全要求(附科学依据),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立案后,方能使用和运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经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通常注日期引用文件,其随即全部修改单(不包含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激励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通常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本标准。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T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7231 工业铁路基础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158 预防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51 低倍数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 50414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适用于本标准。 3.1 设计水位 依据防护对象关键程度和洪灾损失情况,确定合适防洪标准,并推算出该标按时最高水位为设计水位。 3.2 内涝水位 在地势低洼处,因为区外径流浸入或暴雨期间雨期间雨水聚集而无法立即排泄造成积水叫内涝;或因厂区周围河流在大汛期间不能通畅地向下游河道排泄而造成河水上涨,此时地面积水或河道水面水位称为内涝水位。 3.3 频率风向 在一定时间内某风向所发生次,以百分数表示。 3.4 防火间距 预防着火建筑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间隔距离。 3.5 爆炸危险场所 爆炸性混合物预期可能出现数量达成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方法场所。 3.6 非爆炸危险场所 爆炸性混合物预期出现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方法场所。 3.7 火灾危险场所 存在火灾危险物质以致有火灾危险场所。 3.8 应急照明 因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而启用照明。 3.9 可靠隔断装置 凡在系统无异常情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许可范围,含有被隔断介质不泄露到隔断区或功效装置。 3.10 改良蒽醌二硫酸钠法脱硫 以碳酸钠为碱源,以蒽醌二硫酸钠、偏钒酸钠为催化剂,脱除煤气中硫化氢方法(简称ADA法脱硫) 3.11 TAKAHAX—HIROAX法脱硫 以煤气中氨为碱源,以1,4蒽醌二硫酸钠为催化剂,脱除煤气中硫化氢方法,其废液处理采取湿式氧化法(简称T—H法脱硫)。 3.12 H.P.F法脱硫 以煤气中氨为碱源,以醌、钴、铁复合物)为催化剂,脱除煤气中硫化氢方法。 3.13 氨水法脱硫 采取含氨水溶液脱除煤气中硫化氢方法,也称氨硫联合洗涤(A—S)法脱硫。 3.14 真空碳酸盐法脱硫 以碳酸钠或碳酸钾溶液为吸收剂脱硫方法。 4 基础要求 4.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标安全设施,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2 焦化设施设计应确保安全可靠,对于危险作业、恶劣劳动条件作业及苯重体力劳动作业,应优先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方法。 4.3 焦化主体设施、安全设施设计和制造应有完事技术文件,设计审查应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参与。 4.4 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中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验合格,才能封闭。施工完成,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完工说明书及完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4.5 新建、扩建、改造和大修焦化设施,应经过检验验收合格,并有完事安全操作规程,才能投入运行。焦化设施经收,应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参与。 4.6 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制订对应安全技术方法;对相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评合格方可上岗。 4.7 对焦化作业人员,第1~2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危险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身患职业病、职业禁忌或过敏症,符合调离要求者,应立即调理岗位,并妥善安置。 4.8 企业应为职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具,职员应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具。 4.9 企业应建立火灾、爆炸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并配置必需器材和设施,定时演练。 4.10 企业对包含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时检测、评定、监控,并制订应急预案,通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该采取应急方法。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方法、应急方法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立案。 4.11 存在危险物质场地,应设置醒目标安全标志。 4.12 企业应按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可能散发或泄漏甲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可能泄漏或滞留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危险地方,应设自动检测报警装置。 4.13 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应私自拆除,检修后应立即恢复,应保持完好有效。 4.14 兼具电动和手动两种方法转动设备,应设手动时自动断电联锁。手动操作前,应拉下设备电源开关。 4.15 设备和管道应依据其内部介质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对应仪表、报警型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方法。 4.16 较高通行、操作和检修场所,应设平台或防护栏杆。 4.17 易燃、易爆或高温明火场所作业人员不应穿着易产生静电服装。 4.18 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工具。 4.19 不应使用轻油、洗油、苯类等易散发可燃蒸汽液体或有毒液体擦洗设备、用具、衣物及地面。 4.20 加热炉煤气调整阀前宜设煤气紧急切断阀,应和物料流量、炉膛高温、煤气压力报警联锁。 4.21 当加热炉采取强制送风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自动可靠隔断装置。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薄膜。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低压报警装置。 4.22 焦炉煤气制甲醇各区域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或防毒面具。 4.23 焦化企业防雷应满足现行国家行业标准。 4.24 煤气储配(煤气气柜、加压机等)应符合GB 6222相关要求。 5厂址、厂区和厂房 5.1 厂址选择 5.1.1 焦化厂应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厂区边缘和居民区边缘距离应依据环境评价确定,通常大于1000m。 5.1.2钢铁联合企业或其它企业中焦化厂,在其企业中位置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5.1.3焦化厂厂址不应部署在下列地域: a)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地震区; b)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地段; c) 很严重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域; d) 采矿陷落及错动区界内; e) 爆破危险范围内; f) 水库下游,当堤坝决堤时,不能确保安全地段; g) 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淹没区域; h)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i) 国家要求机场净空保护区内。 5.2 厂区部署 5.2.1 煤气净化车间应部署在焦炉机侧或一段,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m,距中、小型焦炉不应小于30m。 5.2.2 当采取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车间部署在焦侧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于45m(当焦侧同时部署有干熄焦装置时,该距离为距千熄炉外壁边缘距离)。 5.2.3 粗苯精制区不宜部署在焦化厂中心地带,所属建(构)筑物边缘和焦炉炉体之间距,不应小于50m。 5.2.4 煤场和焦油车间宜设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沥青生产装置宜部署在焦油蒸馏生产装置端部,并在厂区边缘。 5.2.5 厂房、仓库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防火间距,可燃材料堆场防火间距均应符合GB50016和GB50414、GB50160要求。 5.2.6 严禁厂外道路穿越厂区。汽车及火车装卸站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设施,应部署在车间边缘或厂区边缘安全地带。可燃液体罐组和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灌木丛。 5.2.7 在江、河、湖、海沿岸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a) 不设提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设计水位+壅水高度+波浪高)0.5m以上; b) 设提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大汛平均高潮位)。 5.2.8 基础荷载较大建(构)筑物(如焦炉等),宜部署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地段。 5.2.9 煤气净化区内,不应部署和煤气净化装置无关设施及建(构)筑物。 5.2.10 煤气总管放散装置宜部署在远离建筑物和人员集中地点。 5.3 厂房建筑 5.3.1 焦化成产火灾危险性应依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原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GB 50016要求。其中,关键生产场所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分类应遵守表1要求。 表1 关键生产场所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备煤 炼焦 煤气净化 粗苯加工 焦油加工 甲醇 甲 焦炉集气管直接式仪表室、侧入式焦炉烟道走廊 焦炉煤气鼓风机室、轻吡啶生产厂房、粗苯产品回流泵房、溶剂泵房(轻苯/粗苯作萃取剂)、苯类产品泵房(分开部署) 油水分离器厂房、精苯蒸馏泵房、精苯、硫酸洗涤泵房、精苯油库泵房、油槽车清洗泵房、加氢泵房、循环气体压缩机房 吡啶精制泵房、吡啶产品装桶和仓库、吡啶蒸馏真空泵房 压缩厂房、甲醇合成(泵房)、甲醇精馏(泵房)罐区泵房 乙 干熄焦液氨室 氨硫系统尾气洗涤泵房、蒸氨脱硫泵房、硫磺包装设施及硫磺库,硫磺切片机室、硫磺仓库、硫浆离心和过滤及溶硫厂房、硫磺排放冷却厂房、硫泡沫槽和浆液离心机废液浓缩厂房 古马隆树脂馏分蒸馏闪蒸厂房、树脂馏分油洗涤厂房、树脂聚合装置厂房、树脂制片包装厂房 焦油蒸馏泵房(含轻油系),氨气法硫酸吡啶分解厂房、工业萘蒸馏泵房、萘结晶室、工业萘包装和仓库、酚产品泵房、酚产品装桶和仓库、酚蒸馏真空泵房、萘精制泵房、萘制片包装室、萘洗涤室、精制萘仓库、精蒽洗涤厂房、溶剂蒸馏法蒽精馏泵房、精蒽包装间、精蒽仓库、精蒽油库泵房、蒽醌主厂房、蒽醌包装间及仓库,萘酐冷却成型、萘酐仓库 空分(氧压机) 丙 交带输送机通廊及转运站、翻车机室、受煤坑、储煤槽、配煤室、成型机室、破碎粉碎机室 焦台、切焦机室、筛焦楼 冷凝泵房、粗苯洗涤泵房、煤气中间冷却油泵房、洗萘油泵房、溶剂泵房(重苯溶剂油作萃取剂)、焦油洗油泵房(分开部署)、含水焦油输送泵房、焦油氨水输送泵房 粗苯结晶、分离室及泵房、粗蒽仓库和装车、连续或馏分脱酚厂房、馏分脱酚泵房、碳酸钠法硫酸吡啶分解厂房、固体沥青烟捕集装置泵房、蒸馏溶剂法蒽精馏泵房、洗油精制石房、沥青焦油类泵房、改制沥青泵房 丁 解冻室、煤制样室 焦制样室 硫酸铵干燥燃烧炉及风机房 戊 推土机库 硫酸铵制造厂房、硫酸铵包装设施仓库、试剂仓库及酸泵房、冷凝鼓风循环水泵房、氨硫洗涤泵房、氨水蒸馏泵房、煤气中间冷却水泵房、黄血盐主厂房及仓库、制酸泵房、硫铵化钠盐类提取厂房、脱硫液洗涤泵房、脱硫液槽及泵房、酸碱泵房、磷铵溶液泵房、烟道气加压机房、制氮机房 固体碱库 注1:焦炉应视为生产装置 注2:氨硫洗涤泵房是焦炉煤气洗氨和脱除硫化氢(H2S)装置中一个泵房,其任务时输送稀氨水或稀碱液等非燃烧液体,故氨硫洗涤泵房火灾危险为戊类。 5.3.2 厂房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及GB50414等相关规范要求。 5.3.3易燃和可燃性物质生产厂房或库房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储槽一侧不应设门窗。 5.3.4轻易积存可燃性粉尘厂房、胶带输送机通廊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扫。 5.3.5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取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取转门。 5.3.6厂房、梯子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地点,不然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标警告标志。 5.3.7生产区域必需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不应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应小于0.6m。 5.3.8有爆炸危险甲、乙类厂房,宜采取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必需采取封闭式建筑物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方法。 6消防设施 6.1大中型焦化厂宜设消防站,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快速出动位置。 6.2粗苯生产、粗苯加工、焦油加工和甲醇等关键火灾危险场所,应有直通消防站报警信号或电话,并应有灭火方法。 6.3下列场所应设消防灭火设施: a)粗苯、精苯储槽区,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设施,槽区周围应有消防给水设施; b)粗苯和精苯洗涤室、蒸馏室、原料泵房、产吕泵房、装桶间、精萘、工业萘、萘酐及焦油泵房,精萘和工业萘转鼓结晶机室、吡啶储槽室、装桶间,均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c)管式炉炉膛及回弯头箱,萘酐生产中汽化器、氧化器、薄壁冷却器,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d)二甲酚、蒽、沥青、酚油等闪点大于120℃可燃液体储槽或其它设备管道易泄漏着火地点,应设半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6.4灭火蒸汽源压力,不应小于0.4MPa,其操纵阀门或接头应安装在便于操作安全地点。 6.5泡沫混合液管线宜地上敷设,不应从槽顶跨越。和泡沫发生器连接立管段应固定在槽壁上,防火堤内水平管段应敷设在管墩管架上,但不应固定。 6.6消防给水管网应采取环状管网,其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 6.7多层生产厂房应设消防栓。塔区各层操作平台应按要求设置灭火器,并宜设蒸汽灭火接头。 6.8甲、乙、丙类液体储槽区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据槽壁15m汇聚范围内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槽可使用数量内。 6.9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灭火器,灭火器类型及配置数量应符合GB50140要求。 6.10干熄炉主框架中装入层平台及干熄炉底层平台应设置事故用水管。 7 电气设施 7.1 防火防爆 7.1.1 焦化厂关键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符合GB 50058要求。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依据释放源种类和性质确定,其中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见表2 表2 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车间 区域 划分 炼焦 焦炉地下室、机焦两侧烟气走廊(仅侧喷式)、变送器室 1区 集气管直接式仪表室、炉间台和炉端台底层 2区 煤气净化 煤气鼓风机(或加压机)室、萃取剂为轻苯脱酚溶剂泵房、苯类产品及回流泵房、轻吡啶生产装置室内部分、精脱硫装置高架脱硫塔(箱)下室内部分 1区 脱酸蒸氨泵房、氨压缩机房、氨硫系统尾气洗涤泵房、煤气水封室 2区 硫磺排放冷却室、硫结片室、硫磺包装及仓库 11区 苯精制 蒸馏泵房、硫酸洗涤泵房、加氢泵房、加氢循环气体压缩机房、油库泵房 1区 古马隆树脂馏分蒸馏闪蒸厂房 2区 古马隆树脂制片及包装厂房 11区 焦油加工 吡啶精制泵房、吡啶蒸馏真空泵房、吡啶产品装桶和仓库、酚产品装桶间装桶口 1区 工业萘蒸馏泵房、单独部署萘结晶室、酚产品泵房、酚蒸馏真空泵房、萘精制泵房、萘洗涤室、酚产品装桶间和仓库 2区 萘结片室、萘包装间及仓库(含一起部署萘结晶室)、精蒽包装间及仓库、萘醌主厂房、蒽醌包装间及仓库、萘酐冷却成型室及仓库 11区 甲醇 压缩厂房、甲醇合成(泵房)、甲醇精馏(泵房)、罐区(泵房) 2区 7.1.2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和安全管理,应符合GB50058及相关规程和规范要求。 7.1.3 无法得到要求防火防爆等级设备而采取代用设备时,应采取有效防火、防爆方法。 7.1.4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10KV及以下普、配电所,当采取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58等规范相关要求。 乙类厂房配电所必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甲级防火窗。 7.1.5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7.1.6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不宜采取电缆沟配线;若需设电缆沟,应有预防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污水进入沟内方法。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电缆等可燃物和热力管线等发烧体应保持合适安全距离,避免热辐射引发自然;因故无法做到,应采取预防方法。 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事故电缆回路,可采取以下防火阻燃方法: a) 电缆穿过竖井、墙壁、楼板或进入电气盘、柜孔洞处,用防火堵料密实封堵; b) 在关键电缆沟和隧道中,按要求分段或用软质耐火材料设置阻火墙; c) 对关键回路电缆,可单独敷设于专门沟道中或耐火封闭槽盒内,或对其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带; d) 在电力电缆接头两侧及相邻电缆2m~3m长区段施加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 7.1.7 当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设检修电源时,检修电源应为满足环境危险介质要求防爆电源。 7.1.8 在1区内应采取铜芯电缆,当采取吕芯电缆时,和电气设备连接应有可靠铜铝过渡接头等方法。全部导线和电缆,五年内最少做一次绝缘试验。 7.1.9 在轻易积存爆燃性粉尘环境,非铠装电缆或阻燃电缆表面附着可燃性导电粉尘应定时清扫。 7.2 防触电 7.2.1设备电气控制箱和配电盘前后地板,应铺设绝缘板。变、配电室,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鞋和绝缘杆等。 7.2.2 滑触线高度不宜小于3.5m;低于3.5m时,其下部应设防护网。防护网应良好接地。 7.2.3车辆上配电室人行道净宽,不宜小于0.8m。裸露导体部署在人行道上部且离地面高度小于2.2m时,其下部应有隔板,隔板离地不应小于1.9m。 7.2.4 电气设备(尤其是手持电动工具)金属外壳和电线金属保护管,应和PE线或PEN线相连接,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 7.2.5电动车辆轨道应反复接地,轨道接头应用跨条连接。 7.2.6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则电压不应大于12V。安全电压电路应时悬浮。 7.3 照明 7.3.1自燃采光不足工作室内,夜间有些人工作场所及夜间有些人、车辆行走道路,均应设置照明。 7.3.2车辆及其周围照明,不应使司机感到眩目。 7.3.3甲、乙类液体储槽区,宜采取从非爆炸危险区高处投光照明,需要局部照明时,应采取防爆灯。 7.3.4 作业场所照度不应低于表3要求。 表3 关键作业场所照度 车间和作业场所 最低照度/Lx 配煤室,转运站,破(粉)碎机室,筛焦楼,储焦槽,熄焦泵房 受煤槽及翻车机室、焦炉一层端台、机焦两侧烟道走廊 焦炉地下室,胶带机通廊 煤气净化泵房 室外塔槽平台 控制室、操作室 100 50 30 100 30 300 7.3.5下列场所应设应急照明,正常照明中止时,应急照明应能自动开启: a)受煤坑地下通廊、翻车机室底层; b)焦炉交换机室、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 c)回收车间鼓风机室; d)精苯车间室内厂房; e)中央变电所和集中控制仪表室。 7.3.6生产装置上照明灯,不宜面对可燃气体(蒸汽)放散管、储槽顶部人孔(观察孔)和管道法兰盘,也不宜装在可能喷出可燃气体水封槽和满流槽上部。 7.4通讯和仪表 7.4.1下列单位(或岗位)之间应设直通电话或直通讯号: a)厂调度室和各车间、工段、关键岗位及热力供给、电力供给、水力供给、煤气防护、消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 b)集中控制台和相关岗位; c)受煤和储煤相关岗位; d)运焦和筛焦相关岗位; e)鼓风机、焦炉交换机和联合企业煤气管理部门; f)相关关键岗位之间。 7.4.2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导管不应直接进入仪表操作室,应经过变送器把信号引进仪表操作室间。 8化工装置 8.1通用要求 8.1.1化产工艺装置宜部署在露天或敞开建(构)筑物内。 8.1.2储槽、塔器及其它设备外壳,应有设备编号、名称及规格等醒目标志。 8.1.3各塔器、容器对外连接管线,应设置可靠隔断装置。 8.1.4各塔器、容器和管线放散管,应遵守下列要求: a)建(构)筑物内设备放散管,应引出建(构)筑物外,且不危及人员安全; b)室外设备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些人操作最高设备操作平台2m以上; c)煤气放散管,应符合GB 6222相关要求。 8.1.5设备常常放散有害气体、蒸汽宜按种类分别集中,导入煤气系统或经净化处理后放散。 8.1.6有冷凝液产生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 8.1.7生产、储存和装卸甲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 a)管线最少两端接地。 b)直径小于20m储槽,最少2处接地;大于20m,最少4处接地。 c)仅为防静电接地,接地电阻通常小于100Ω,兼作防雷,应遵守GB 50057相关要求;和其它用途接地极共用时,应取其中数值最小者。 d)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铁路钢轨,应设专用接地线。进出苯类储槽管道,其法兰应作静电跨接。 e)用泵输送苯等烃类液体应按GB 12518要求限制管道流速;当管道内显著存在水等第二物相时,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 8.1.8停产不用塔器、容器、管线等,应清扫洁净,并应打开放散管和隔断对外连接;报废不用设备和管线,清扫洁净后应立即拆除。 8.1.9甲、乙类生产场所设备及管线,其保温应采取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并应预防可燃物渗透绝热层。 8.1.10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和规程要求。 8.1.11煤气净化多种洗涤塔下应设有液位报警或自动调整,或采取液封。 8.1.12塔器窥镜、液面计,其玻璃应能耐高温,并应严密。 8.1.13管式炉点火前,应确保炉内无爆炸性气体。 8.1.14管式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煤气供给: a)煤气主管压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压力波动危及安全加热; b)炉内火焰忽然熄灭; c)烟筒(道)吸力下降,不能确保安全加热; d)炉管漏油、漏气; e)煤气管道泄露。 8.1.15在轨道上行走设备,其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 8.1.16在同一轨道上行走两台设备,应有预防碰撞信号或自动联锁装置。 8.1.17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转动设备,均应设声、光信号及制动闸,声音信号应区分于其它专用信号。 8.1.18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或其它隔离设施;自动或遥控设备,其周围应有预防人员靠近方法和警示标识。 8.1.19安全装置不完善不许可开启设备,均应设安全联锁装置。 8.2管线 8.2.1全厂性工艺管线,宜集中部署成管线带,并采取地上架设。 8.2.2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线,不应穿越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办公室、休息室及和该管线无关储槽区或生产厂房。 8.2.3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线,不宜地下敷设,需用管沟敷设时,在管沟进出装置和厂房处应妥善隔断。管沟内不应积聚可燃气体、蒸汽。 8.2.4腐蚀性介质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下部。 8.2.5蒸汽管和易燃物质管道同向架设时,蒸汽管应架设在上方。 8.2.6输送易凝可燃液体管道及阀门均应保温,不应使用明火烘烤。 8.2.7阀门应安装在易检修,更换和便于操作位置,大型阀门手轮离操作台面高度宜为1.2m左右。 8.2.8阀门应有开、关旋转方向和开、关程度指示,旋塞应有显著开、关方向标志。 8.2.9严禁用管道上调整配件替换隔断阀门,按要求应该堵盲板操作不应以只关阀门替换堵盲板。 8.2.10事故排放管应坡向事故排放储槽,管道上应尽可能少设弯头、支管,除设备周围隔断阀门外,沿排放管全长不应设旋塞和阀门。 8.2.11盲板及其盲板圈手柄应有显著区分。 8.2.12穿过防火堤管道,其管沟必需填平。和油库无关管道不应穿过其防火堤。 8.2.13不应利用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管道作零线或接地线。 8.2.14水、蒸汽、空气等辅助管线和甲、乙、丙类液体或有毒液体、可燃气体设备、机械、管线连接时,若有发生倒流可能,则辅助管线上应有可靠隔断装置。 8.2.15供油泵在停电、停气或其它情况下可能发生倒流时,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逆流阀。 8.2.16酸、碱、酚和易燃液体输送,应采取密封性能可靠泵。 8.2.17酸、碱、酚等液体管道法兰应加保护罩,法兰位置应尽可能避开常常有些人操作地方。 8.2.18污水总排出管应设水封井。全厂性下水道干管、支干管,在各区(装置区、储槽区、辅助生产区)之间,应用水封井隔开;水封井之间管道长度不应超出300m。 8.2.19 管线涂色应符合GB 7231要求。 8.3储槽 8.3.1储槽部署及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GB50160中相关要求。 8.3.2 甲、乙、丙类液体储槽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要求。 表4甲、乙、丙类液体储槽之间防火间距 单位为米 液体类别 单槽容积/m3 固定顶罐 浮顶储罐 卧式储槽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甲、乙类 ≤1000 0.75D 0.5D 0.4D 0.4D 大于0.8 甲、乙类 >1000 0.6D 丙类 不限 0.4D 不限 不限 — 注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槽直径(m);矩形储槽直径为长边和短边之和二分之一。 注2:不一样液体、不一样形式储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要求最大值。 注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注4:设置充氮保护设备液体储罐之间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间距确定。 注5:当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且采取固定冷却消防方法时,甲、乙类液体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注6: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防火间距可是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 注7:闪点大于120℃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储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 m3时,其储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8.3.3带盖储槽应设放散管,可能堵塞放散管应设蒸汽吹扫管。 8.3.4设有蒸汽加热器储罐,应采取预防液体超温方法。 8.3.5可燃液体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位报警器,必需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液装置。 8.3.6甲、乙类液体储槽注入管,应有消除静电方法。储罐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8.3.7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半地下储槽或储槽组,其防火堤设置、堤内贮槽部署应符合GB 50016、GB 50351要求。 8.3.8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液体储罐(区),应采取了预防液体流散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8.3.9酸、碱和甲、乙、丙类液体高位储槽。应设满流管或液位控制装置。 8.3.10浓硫酸储槽顶部应设脱水器,或采取其它放水方法,槽底出口管应设两道阀门。 9 备煤 9.1 受煤 9.1.1 解冻库和卸煤装置煤车出入口,应设置信号灯。 9.1.2 解冻库不应1人操作。 9.13 翻车机应设置事故开关、自动脱钩装置、翻转角度极限信号和开关,和人工清扫车厢时断电开关,且应设置制动闸。 9.1.4 翻车机转到90°时,其红色信号灯熄灭前严禁清扫车底。翻车时,其下部和卷扬机两侧严禁有些人工作和逗留。 9.1.5 重车和空车调车机前后,应设置行程限位开关和型号装置,并应有制动闸。 9.1.6 用调车机牵引时,其轨道上应设置活动挡车器。 9.1.7 严禁在车厢连接时上下车。 9.1.8 螺旋卸煤机和链斗卸煤机应设置夹轨器。 9.1.9 螺旋卸煤机螺旋和链斗卸煤机链斗起落机构,应设置提升高度极限开关。 9.1.10 卸煤机械离开车厢之前,严禁扫煤人员进入车厢内工作。 9.1.11 翻车机铁路线及其周围工业建筑部署和配挂车设备应符合GB 4397和铁路部门其它相关管理要求。 9.1.12 翻车机自动卸车作业时,铁路线路应集中联锁控制。 9.2储煤 9.2.1起重机械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和管理,应遵守GB/T 6067相关要求。 9.2.2煤场堆取料机平行部署时,两条线上堆取料机悬臂前端回转轨迹不宜发生相交。 9.2.3堆取料机应设置下列装置。 a)风速计; b)防碰撞装置; c)运输胶带联锁装置; d)和煤场调度通话装置; e)回转机构和变幅机构限位开关及信号; f)手动或含有独立电源电动夹轨钳。 9.2.4堆取料机供电地沟,应有保护盖板或保护网,沟内应有排水设施。 9.2.5严禁推土机横跨门式起重机轨道。 9.2.6煤堆应有预防自燃方法,煤堆上宜喷覆盖剂或水。 9.2.7煤槽上部入口应设金属盖板或围栏,煤流入口应设篦子,受煤槽(篦缝)不应大于0.2m×0.3m(0.2m)翻车机下煤槽篦格(篦缝)不应大于0.4m×0.8m(0.4m),粉碎机后各煤槽篦缝不应大于0.2m。 9.2.8煤槽斗嘴应为双曲线型,煤槽应设振煤或疏通装置。 9.2.9地下通廊应有预防地下水浸入设施。其地坪应坡向集水沟,集水沟必需设盖板。 9.2.10煤塔顶层除胶带通廊外,还应另外设一个出口,煤塔顶部应设通风窗口。 9.2.11进入煤槽、煤塔扒煤或清扫时,应采取可靠放水垮煤压安全方法,系好安全带,且应有些人监护。人工捅料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方法。 9.3配煤、破碎及粉碎 9.3.1配煤操作应自动化,采取核子秤配煤时,其辐射量应满足职业健康安全卫生要求,应设置醒目标警示标识。 9.3.2配煤盘下胶带输送机和配煤斗槽立柱之间距离,在跑盘一侧不应小于1m。 9.3.3粉碎机、破碎机前应设除铁器。 9.3.4破碎机和粉碎机,应有电流表,盘车前应断电。 9.3.5锤式粉碎机应有打开上盖起重装置。 9.3.6粉碎机运转时,严禁打开其两端门和小门。 9.4 成型煤 9.4.1 混合机和成型机,应设电流表、电压表、超负荷自动停机联锁及相关自动联锁装置。 94.2 进入混合机沥青、焦油渣配管应全封闭,并安装蒸汽保温管。 9.4.3 热态中不应进行点检、清扫等作业。 9.4.4 混合机外壁应安装保温材料。 9.4.5 成型机应设门开机停联锁装置。 9.4.6 各机进出口,应设置带净化器抽风机或集中除尘。 9.4.7 焦油渣设备应按开启次序设置联锁装置;斗式提升机上下应设限位开关。 9.5运煤 9.5.1运煤系统应采取含有监视、操作、控制和保护功效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 9.5.2胶带输送机应有下列装置: a)胶带打滑、跑偏及溜槽堵塞探测器; b)机头、机尾自动清扫装置; c) 倾斜胶带防逆转装置; d)胶带输送机至机头、机尾应安装紧急停机装置(两侧通行时,两侧均应安装); e)自动调整跑偏装置。 9.5.3胶带输送机通廊两侧人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8m,如系单侧人行通道,则不应小于1.3m。人行通道上不应设置入口或敷设蒸汽管、水管等妨碍行走管线。 9.5.4胶带输送机通廊不应采取可燃材料建筑,并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9.5.5沿胶带输送机走向每隔50m~100m,应设一个横跨胶带输送机过桥。过桥走台平台净空高度应大于1.6m。 9.5.6胶带输送机侧面人行道,其倾角大于6°时,应有防滑方法;大于12°时,应设踏步。 9.5.7胶带输送机宜加罩。未加罩,应在机架两侧下列地点,设置钢制挡板: a)人员挑拣杂物处; b)除铁器下需要人工捡出铁物处; c)起落胶带分流器及清扫穗槽处; d)人工跑盘和人工采样处; e)其它常常有些人操作地方。 9.5.8胶带输送机支架高度,应使胶带最低点距地面大于400mm。 9.5.9胶带输送机传动装置、机头、机尾和机架等和墙壁距离,不应小于1m。机头、机尾和拉紧装置应有防护设施。 9.5.10采取长溜槽运煤,应设防堵振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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