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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管理措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供给商
第三章 采购计划
第四章 采购方法
第五章 物资验收和付账
第六章 责任
第七章 奖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企业物资采购程序,加强物资采购管理控制,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生产经营连续稳定,依据企业经营管理需要,本着堵塞漏洞,公开透明,开源节流,降低成本,提升经济效益管理工作宗旨,参考《中国政府采购法》,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在企业范围内进行外部物资采购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指采购,是指企业或企业指定采购人员和供货商以协议或约定方法有偿取得物资行为;
本措施所指物资,是指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维修(基建)材料、低值易耗品,及生产经营、日常办公所需材料、物品;企业设备设施(固定资产)元以下隶属部件、零配件。
第三条 物资采购遵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标准。采购人员要维护企业利益,严格根据采购程序办事,做到适时、适价、适质、适地采购,在满足企业需求基础上最大程度降低采购成本。
第四条 企业物资采购严格根据采购计划及同意预算实施,由供给部门进行集中采购。
第五条 大型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等计划外或临时性项目,物资采购由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指定专员(专业小组)购置或采购,实施特殊要求。下达成供给部门,由供给部门依据本措施组织采购。
第六条 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核实工作机制。
第七条 企业物资采购相关信息由企业物资采购监督管理中心定时公开公布,但包含商业秘密除外。
第八条 企业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对物资采购工作中产生疑问,有权利向企业物资采购监督管理中心提出质询。
第二章 供 货 商
第九条 供货商是指向企业提供采购物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第十条 供货商参与企业物资采购需含有下列条件:
1、含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2、含有推行协议所必需专业技术能力;
3、没有重大违法统计;
第十一条 供给部门要建立供给商资质、诚信准入制度,对供给商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明确掌握供给商工商税务营业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标准、质量证书,物资税票类别、要求付款周期、方法,从中选择可靠、诚信供给商进行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采购人、供给商双方之间不得以行贿、受贿、索贿等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第三章 采 购 计 划
第十三条 企业物资采购工作必需统筹安排,坚持计划性。以确保满足企业阶段性生产经营任务需求为中心,以最大程度降低库存积压,降低运行成本为标准,对需要物资进行统筹核实,有计划做出拟采购物资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物资需求采购计划需依据生产经营任务需求、物资类别、物资性能、使用周期、贮备和消耗定额、计划期末物资贮备数量、市场行情等内外部物资环境情况进行编制。具体物资采购计划要求以下:
1、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物资采购计划时间周期分为年度、月度计划。标准上不予提出物资急购计划,杜绝因计划工作不到位,造成采购成本提升现象。因生产任务临时性增大、临时性突击工作、突发事件、市场物资市场价格突变等特殊情况例外,但必需按特殊同意程序审批后再组织采购。
2、年度计划编制期为上年底,编制并审批完成;月度计划编制期为上月底,编制并审批完成,年初、月初组织实施。实际采购计划应以月度计划为准;
3、年度计划编制实施“谁编制,谁申请,谁负责”部门归口管理,计划编制部门对采购计划适宜性、正确性负责;
4、物资类别:分为生产原辅材料类、维修材料类(包含基建材料、安全防范材料、消防材料、燃料、电料、五金、工具等)、办公用具类、低值易耗品类四大类;
5、依据企业生产经营工作实际,生产调度部门负责提出企业生产原辅材料汇总请购计划;设备部门负责提出维修材料汇总请购计划;后勤部门负责办公用具、低值易耗品汇总请购计划,经各自相关主管企业领导审核后,送储运部门深入汇总平衡;储运部门依据物资库存数量,物资最小起订量、补货难易程度等情况进行调整,计算出物资实际需求量,编制最终物资采购计划总表;将采购计划总表呈送分管企业领导审核同意,送交供给部门办理采购事宜;供给部门依据审批下达供给计划,根据物资采购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6、需用物资采购申请计划要具体注明物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性能要求及供给时间进度等要求。
7、因为人为原因或失误需要调整供给计划时,对业已形成延误工作或库存积压、浪费等不良后果,计划材料使用部门责任人负担经济或行政责任。
8、物资急购申请标准上杜绝出现,但因特殊原因提出采购申请必需由总经理最终同意生效。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运行调整供给计划:
1、因为外部供给商客观原因造成计划供给物资发生变更时;
2、因为技术工艺改变致使计划材料停用、降低或计增,或消耗量增减较大时。
第四章 采 购 方 式
第十六条 企业物资采购采取以下方法:
1、询价采购;
2、局限范围内招标采购;
3、单一起源采购;
4、企业认可其它采购方法。
询价采购作为企业物资采购关键采购方法。
第十七条 拟采购物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改变幅度较小物资采购项目,采取询价方法采购。
第十八条 国家指令计划定点下达购置大宗生产原材料物资,如硝铵,可在指令供货商之间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给商处采购或只能从唯一供给商处采购,采取单一起源采购。
第三章 采 购 程 序
第二十条 企业设置物资采购审核监督中心,审核由分管供给、储运副总经理任组长(或总经理任组长)。组员由采购人和相关专业人员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组员总数三分之二。人员由供给、财务、审计、企管、储运、质量、使用单位等部门责任人或专职技术人员组成。物资审核组基础职责是在确保采购物资正常使用前提下,以物资市场平均价格为审核基准,对企业全部拟采购实际单价在50元以上物资供货商资质、物资性能质量、实际购入价格等方面,进行购入前预评定和购入后验收评定核查,依据评定审核结果,提出准予采购和准予入库意见。
第二十一条 供给部门根据物资采购不一样方法,分别实施不一样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 采取询价方法采购,遵照下列程序:
1、依据采购需求,由供给部门确定被询价供给商名单,从符合对应资格条件供给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给商,采取函、电、传真等方法发出询价通知,由供给商立即报价。
2、供给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采购物资价格。
3、供给部门依据供给商资质、诚信度和能提供物资税票类别、要求付款周期、方法,从中选择最好采购成本供给商进行采购工作。
4、供给部门将相关正确、真实采购信息和采购价格立即汇报企业物资采购审核监督中心。
5、物资采购审核监督中心对相关采购工作进行评定,定时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实际购入单件价格在50元以上,购入数量5件(套)以上拟采购物资,供给部门必需实施询价比价采购方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采取局限范围内招标采购,参考前款第十三条要求实施。
第二十五条 采取单一起源采购,在确保物资质量基础上,由供给部门约定合理价格进行采购,并报企业物资采购审核监督中心。
第二十六条 采购物资在价格质量相同情况下,正在发生业务或已确定诚信、遵法,能符合企业采购要求供给商,优先准入。
第二十七条 经过物资询价比价后,供给部门将相关情况送交物资审核中心进行审核,确定审核经过后组织采购。
第二十八条 采购物资标准上要和供给商签署协议,协议中要求具体注明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货款交付方法、供货方法、双方权利义务、违约经济责任等。
第五章 物资验收和付账
第二十九条 比价物资入库前,储运部门对拟入库物资质量性能进行初步验收,在物资入库单签署初步评价意见。物资审核中心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价验收,依据验收情况做出准予或不准入库指令。
第三十条 对质量要求不高、零星物资和未比价物资,由储运部门负责清点验收。
第三十一条 物资付款标准上采取先入帐后付款制度,特殊情况下需预付款业务,必需由总经理同意,能够办理预付款手续。
第三十二条 供给部门要依据企业财务情况和采购时和供给商约定情况,本着轻重缓急、实事求是付款标准,组织付款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施供给资金专款专用制度。根据年、月度时间进度,企业划拨部分应付货款,划拨依据为每十二个月物资采购所占用资金总额30%、50%(30%为原辅材料,50%为其它三类材料),由供给部门依据第三十二条要求自主支配使用。
第三十四条 物资采购必需由采购人员(或供给商)办剪发票入帐手续后,方可进行付款手续审批。不然,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同意付款。
第三十五条 物资采购、物资验收、审核工作中产生相关文件(协议、统计、招投标文件、验收证实等)由各自责任部门妥善保留,立即归档备查。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六条 实施责任制。采购人员对所采购物资价格、质量负有全方面责任;验收人员对物资合格入库负有全方面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验收人由下列情形之一,给警告、罚款或调离岗位,并予通报:
1、私自提升采购标准,未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2、以不合理条件对供给商实施差异待遇或歧视待遇;
3、私自对不合格物资做出准予入库,未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4、拒绝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检验;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验收人由下列情形之一,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组成犯罪,处以罚款、记过或开除处分,由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和供给商恶意串通;
2、接收贿赂或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3、向企业提供虚假情况;
4、泄漏标底;
5、玩忽职守,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第七章 奖 罚
第三十九条 为了实现企业生产经营利润最大化,深入降低采购供给成本,提升采购人职员作主动性,结合现在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实施采购供给工作奖惩措施。
第四十条 企业物资审核中心负责对供给部门年度供给工作审核工作,具体办理奖惩兑现事宜。
第四十一条 以年度为考评单位,当年比上年供给成本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除当年划拨现金后直接结算和票据结算优惠百分点总值)奖励供给部门该百分点总值20%;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处罚供给部门该百分点总值20%。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七年九月开始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措施修改权、解释权在企业经理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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