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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52号
《电影剧本(梗概)立案、电影片管理要求》经4月3日局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6月22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电影剧本(梗概)立案、电影片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改善电影剧本(梗概)立案和电影片管理制度,提升电影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电影业健康发展,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国家实施电影剧本(梗概)立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立案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经过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公映各类小说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中外合拍片)等电影剧本(梗概)立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立案和电影片审查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经申请能够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制片单位摄制部分电影片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
第二章 电影剧本(梗概)立案
第五条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对应实施属地审查省级广电部门立案。
联合摄制电影片,应该由其中一个单位提前办理立案手续。
第六条 办理电影剧本(梗概)立案手续,应该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拍摄影片立案汇报;
(二)不少于一千字电影剧情梗概一份。凡影片关键人物和情节包含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协议(授权)书;
(四)影视文化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需向广电总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填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第七条 电影剧本(梗概)立案程序:
(一)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或实施属地审查省级广电部门提出立案;
(二)广电总局或实施属地审查省级广电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要求期限,发给《电影剧本(梗概)立案回执单》(式样附后)。
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制片单位可按立案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如对立案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一样意拍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教授评审,需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并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第八条 实施属地审查省级广电部门,应将电影剧本(梗概)立案情况抄报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将定时在相关媒体公布电影剧本(梗概)立案情况。
第九条 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根据广电总局相关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影剧本立项及完成片管理要求办理。
第十条 拍摄重大文件纪录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根据广电总局相关重大文件纪录影片管理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摄制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根据广电总局相关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要求办理。
第三章 电影片审查
第十二条 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优异电影。大力发展优异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果断抵制腐朽文化。
第十三条 电影片严禁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基础标准;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
(八)欺侮或诽谤她人,侵害她人正当权益;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异文化;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其它内容。
第十四条 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
(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反历史史实;曲解她国历史,不尊重她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关键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关键人物形象;
(二)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
(三)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它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
(四)夹杂凶杀、暴力、恐怖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价值取向,混淆正义和非正义基础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 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分惊吓恐怖画面、台词、背景音 乐及声音效果;
(五)宣扬消极、颓废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
(六)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
(七)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
(八)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它陋习;
(九)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精神。
第十五条 电影片署名、字幕等语言文字,应按《中国著作权法》、《中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六条 电影片技术质量根据国家相关电影技术标准审查。
第十七条 摄制完成电影片应该报对应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送审电影片应该提供下列材料:
(一)混录双片
1.混录双片一套(如用贝塔录像带替换混录双片送审,需另报广电总局同意),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一套;
2.国产电影片送审汇报单一式四份;
3.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4.影片英文译名汇报(通常提前申报);
5.原著改编意见书;
6.联合摄制协议书;
7.完成台本一套;
8.《电影剧本(梗概)立案回执单》。
(二)标准拷贝
1.标准拷贝两套(广电总局和中国电影资料馆各一套);
2.影片1/2录像带三套(中外合拍片四套)、贝塔录像带、贝塔宣传带、终混八轨带各一套;
3.送审标准拷贝技术判定书;
4.被定为民族语译制影片音乐效果素材;
5.完成台本三套(民族语译制影片为四套);
6.相关剧照。
数字电影技术审查标准及需提交材料,根据广电总局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八条 电影片审查程序:
(一)制片单位应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二)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混录双片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应在《影片审查决定书》中作出说明,并通知制片单位;
(三)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标准拷贝(数字节目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应通知制片单位;
(四)影片审查不合格需经修改后再次送审,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五)制片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能够自收到《影片审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合格,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合格,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六)实施属地审查省级广电部门,应依据本要求进行电影片审查,审查合格,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和《送审标准拷贝技术判定书》;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按本要求第十八条(二)、(三)、(四)款项中相关要求办理。
制片单位持《影片审查决定书》、《送审标准拷贝技术判定书》及本要求第十七条要求相关材料,到广电总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十九条 实施属地审查省级广电部门认为必需时,能够将送审影片提交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制片单位对省级广电部门审查决定有异议,能够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申请重审。
第二十条 联合摄制电影片,由办理立案手续制片单位根据本要求送对应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一条 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件纪录影片、特殊题材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电影制片单位和全部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单位摄制影片,直接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 进口电影片审查,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四章相关电影进口和本要求第三章相关电影片审查相关条款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要求行为,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要求自6月22日起施行。1997年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布《电影审查要求》(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2号)、7月6日广电总局公布《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要求》(广电总局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附件:《电影剧本(梗概)立案回执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电影管理局
《电影剧本(梗概)立案回执单》
影剧备字[200*]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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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根
二0 0*年**月**日
国 家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总 局
电 影 管 理 局
《电影剧本(梗概)立案回执单》
影剧备字[200*]第***号
:
你单位《 》电影剧本(梗概)己在我
局立案。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
二0 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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