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13.320
C 81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原则
DB45/T XXXX—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XX-XX发布
-XX-XX实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畴 1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合用范畴 3
5 系统设计 3
5.1 普通规定 3
5.2 监控设备配备 3
5.3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立 3
5.4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立 4
5.5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立 4
5.6 系统配备 4
5.7 参数配备 5
5.8 在不同接地保护方式中应用 5
6 安装调试 5
6.1 安装前准备 5
6.2 现场器件安装 5
6.3 监控设备安装 6
6.4 监控系统接地设立 6
6.5 布线规定 6
6.6 产品调试 6
6.7 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调试 6
6.8 建筑内系统调试 6
7 验收 7
8 维护 7
附录A (规范性附录)不同接地方式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装有剩余电流传感器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11
附录C (规范性附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验收记录 13
前言
本原则按照GB/T 1.1— 给出规则起草。
本原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提出并归口。
本原则重要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南宁富迪佳科技有限公司。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常万森、邓炳华、罗晖、尹维、张博、余龙山、张敏杰。
本原则为初次发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
1 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术语和定义、合用范畴、系统设计、安装调试、验收维护。
本原则合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设计、安装调试和验收维护。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设计、安装调试和验收维护除应符合本原则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对于本文献应用是必不可少。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仅所注日期版本合用于本文献。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涉及所有修改单)合用于本文献。
GB 14287(所有某些)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文献。
3.1
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
远程监控都市内各建筑电气火灾安全状态系统,该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有线网络构成。
3.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如下简称监控系统)
当被保护线路中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批示报警部位系统,它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及系统总线构成。
3.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如下简称监控设备)
能接受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批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装置。
3.4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如下简称探测器)
探测被保护线路中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探测器,由电气火灾监控器和电气
火灾传感器(涉及剩余电流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构成。
3.5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当被保护线路剩余电流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60s内发出报警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至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3.6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当被监视部位温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40s内发出报警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至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3.7
探测器
按工作方式分类:
a) 独立式探测器(具备监控报警功能探测器);
b) 非独立式探测器。
3.8
电气火灾监控器
能接受来自传感器剩余电流、温度信号,并具备现场报警功能监控装置。
3.9
剩余电流传感器
测量被保护线路中剩余电流值变化传感器,普通由剩余电流互感器构成。
3.10
温度传感器
测量被保护线路中线缆或铜排温度变化传感器。
3.11
系统总线
监控设备与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之间传播数字信号物理传播介质。
3.12
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
用于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之间通信合同解决与转换模块。
3.13
有线网络
用于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通信TCP/IP有线传播网络。
4 合用范畴
下列场合应设立监控系统:
a) 国标GB 50116中规定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场合;
b) 其她人员密集场合
1) 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购物商场等人员密集场合;
2)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备卡拉OK功能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
3) 图书馆、加油站、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轨道交通等公共汇集场合;
4) 超过5层或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3000m2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不不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3000m2旅馆建筑、疗养院病房楼、小朋友活动场合和不不大于等于200床位医院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5)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古建筑;
6) 经营灯具、电器等电气火灾危险性较大场合。
5 系统设计
5.1 普通规定
5.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应由具备消防设计有关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5.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为独立系统,对于设立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场合,应作为其子系统,承担火灾发生前电力系统自身也许引起火灾监控报警任务。
5.1.3 监控设备应实时显示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如剩余电流数值、温度数值)和报警部位(涉及楼层、配电箱编号等),能人工在线查询、设定和修改各电气火灾监控器关于参数,应具备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5.1.4 电气火灾监控器应为独立系统部件,不应与断路器、智能电力仪表等功能产品合二为一。
5.1.5 电气火灾监控器应为面板仪表型构造,所有显示、操作均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并应能显示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如剩余电流数值、温度数值)。
5.1.6 监控系统应具备预警功能,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报警信号。
5.1.7 监控节点少于10点系统可不配备监控设备,但应选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5.1.8 监控节点不不大于或等于10点系统应配备监控设备,并宜通过TCP/IP网络接口将本建筑内所有电气火灾监控信息实时传送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
5.1.9 系统设计应以剩余电流和温度监控为主。
5.2 监控设备设立
5.2.1 监控设备应设立在消防控制室内或设立在监控区域附近,设立在监控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在无消防控制室场合,监控设备应设立在有人值班场合。
5.2.2 监控设备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宜接入设立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也可接入集中型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和可燃气体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
5.2.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设立应参照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立规定。
5.3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立
5.3.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立应以低压配电系统末端探测为基本原则,宜设立在配电
柜进线或出线端。在供电末端负载和剩余电流很小,且其上一级负载条件和正常泄漏电流仍符合设立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时,可设立在其上一级供电处。
5.3.2 除消防动力负荷、TN-C系统、IT系统以外低压配电系统应设立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立部位见下表:
表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立部位表
序号
设立场合
设立部位
1
特级保护对象
电力和照明线路一级、二级配电箱进线处
2
一级保护对象
电力和照明线路一级配电箱(地下车库除外)进线处
3
二级保护对象
配电室低压出线处
4
第4条规定所有场合
最末一级配电箱进线处
5
第4条第4款规定场合
总配电箱出线处
6
第4条第5款规定场合
电力和照明线路配电箱进线处
5.3.3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均应能设立独立地址。
5.4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立
5.4.1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立应以探测电气系统异常发热为基本原则,应设立在电缆接头、树干式供电线路接驳处等发热部位。设立变电所建筑中二级配电箱出线处和未设立变电所建筑中一级配电箱出线处必要设立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她配电箱可依照负载状况考虑设立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5.4.2 探测低压配电线路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
5.4.3 探测配电柜内部温度变化时,宜接近发热部件设立。
5.4.4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均应能设立独立地址。
5.5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立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立除应符合5.1、5.2、5.3、5.4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中,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信息应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但其报警信息显示应与其她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
b) 在未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中,应将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信号传入有人值班场合;
c) 任意探测器均应能设立独立地址,均应能将报警、故障信号传送到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
5.6 系统配备
5.6.1 应在如下场合进行监控点配备,所配备监控系统宜能远程接入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
a) 配电室重要低压出线回路;
b) 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
c) 动力总配电箱进线处;
d) 建筑物(包括建成已投入使用)内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备卡拉OK功能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等人员密集场合配电箱进线处;
e) 建筑物内地下商店(场)配电箱进线处;
f)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砖木或木架构古建筑,配电室低压出线回路、分控配电箱进线处;
g) 学生宿舍、老人福利设施、幼儿园、盲人学校、聋哑学校,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
h) 除高层建筑外家具城、服装城、建材城、灯具城等人员密集场合,照明、电力配电箱进线处。
5.6.2 设于同一配电箱柜内多路监控节点环境应采用多回路电气火灾监控器。多回路监控应能在一种共用电气火灾监控器上实现对各种配电回路监控参数显示、操作、设定和报警等功能,并将各回路监控信息传送到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多回路监控节点设立不应超过同一种配电箱柜。
5.6.3 电气火灾监控保护普通宜采用报警不跳闸设计原则。
5.7 参数配备
5.7.1 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剩余电流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在产品调试中可依照电气火灾监控器显示实时剩余电流数值修正剩余电流设定值,剩余电流报警设定值不应不大于20 mA ,不应不不大于1000 mA 。
5.7.2 配电箱柜内温度探测点应为L1、L2、L3、N四个线缆(或铜排)接头处温度,温度报警设定值应在55 ℃~140 ℃ 范畴内。
5.8 在不同接地保护方式中应用
5.8.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应与电力系统接地保护相配合。
5.8.2 剩余电流监控节点应按附录A所列不同接地方式安装规定进行。
5.8.3 TN-C接地系统不可装设剩余电流监控节点,如需装设时必要将TN-C系统改导致TN-C-S系统或局部TT系统。
5.8.4 TN-C-S接地系统中,监控系统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应使用在PE线与N线分开后来某些。
6 安装调试
6.1 安装前准备
6.1.1 进行产品外观检查,产品外壳应光洁,表面无腐蚀、涂层无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件、插接件应无松动。
6.1.2 产品附件、配件、监控软件使用阐明书、出厂检查报告、检查合格证、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检查报告应齐全。
6.1.3 产品应有安装使用阐明书。
6.1.4 按设计图纸核对产品规格无误。
6.2 现场器件安装
6.2.1 配电回路相线和中性线应按同一正方向均匀穿过剩余电流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应分别直接固定在四根线缆(或铜排)接头处上,并保证接触良好。
6.2.2 保护地线(PE线)不得穿过剩余电流传感器。
6.2.3 配电箱中装有剩余电流传感器时,其一次线路应按附录B所示规定连接。
6.3 监控设备安装
6.3.1 柜式监控设备设备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柜并排安装,壁挂式监控设备箱宜设于便于观测和操作墙面。
6.3.2 监控设备电源应引接消防专用控制电源。
6.4 监控系统接地设立
应按关于规范规定做系统接地。
6.5 布线规定
6.5.1 系统布线应根据下列图纸进行:
a) 监控系统图;
b) 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
c)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接线图。
6.5.2 引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配线应整洁,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固;
b)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笔迹清晰不易褪色;
c)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不大于200 mm 余量;
d) 导线应绑扎成束;
e) 导线引入线穿管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f) 监控系统宜通过TCP/IP网络接入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采用就近接入至公共Internet网络方式,通过公用网络连接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不需要单独布线。
6.6 产品调试
6.6.1 系统通电后运营状态测试。
6.6.2 系统中所有监控点参数设立。
6.6.3 监控设备界面上进行各监控点信息设定。
6.6.4 监控系统联网及功能调试。
6.6.5 建筑内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连接和功能调试。
6.6.6 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器密码设定。
6.7 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调试
系统调试完毕后,应对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按GB 14287(所有某些)有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a) 自检和实验功能;
b) 消音和复位功能;
c) 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按监控节点数2%,但不少于2点);
d) 监控设备远程设定功能(选取任意2点检查);
e) 系统故障报警功能(人为断开任意2处总线);
f) 监控设备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
6.8 建筑内系统调试
系统调试完毕后,应进行建筑内系统对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功能检查:
a) 被检测参数实时性;
b) 网络连接稳定性,并进行人为中断通信测试;
c) 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按监控节点数2%,但不少于2点);
d) 故障报警后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发来短消息功能;
e) 系统故障报警功能(人为断开任意2处总线);
f) 监控设备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
7 验收
7.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安装完毕后,应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验收。
7.2 监控系统产品验收时,应按本原则附录C规定填写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验收记录。
7.3 监控系统产品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a) 产品验收申请报告;
b) 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告知书;
c) 消防部门审核及备案有关文献;
d) 监控系统图;
e) 监控系统调试记录;
f) 系统产品检查合格证;
g) 系统产品出厂实验报告或现场检查报告;
h) 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查中心出具产品检查报告复印件。
7.4 产品验收应按附录C所列项目逐项检查,当有不合格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
7.5 复验时,对有抽样比例规定,应进行加倍抽样。复验不合格者,为验收不合格。
7.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验收合格、试运营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8 维护
8.1 使用单位应制定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由通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8.2 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献资料:
a) 本规程7.2条所规定所有技术文献和产品验收报告;
b) 监控系统使用阐明书;
c) 监控系统维护检查登记表。
8.3 每月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a) 对系统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6.1.1规定;
b) 检查电气火灾监控器实时显示数据与否在正常范畴内;
c) 对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逐个进行自检和剩余电流实验检查,应功能完好、动作正常;
d) 检查监控设备数据接受和事件记录与否完整精确。
8.4 每年至少应对系统进行一次监控报警和故障报警记录检查,并打印整顿系统年度运营维护报告。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不同接地方式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A.1 TT接地系统
TT接地系统按图A.1规定进行。
图A.1 TT接地系统
A.2 TN-S接地系统
TN-S接地系统按图A.2规定进行。
图A.2 TN-S接地系统
A.3 TN-C-S接地系统
TN-C-S接地系统按图A.3规定进行。
图A.3 TN-C-S接地系统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装有剩余电流传感器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图B.1、B.2给出了传感器装于配电箱不同位置一次线接法。
图B.1 传感器装于配电箱总开关下方一次线接法
图B.2 传感器装于配电箱出线开关下方一次线接法
C
C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验收记录
表C.1给出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验收登记表。
表C.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验收登记表
使用单位
验收项目
验收办法
验收内容记录
验收评估成果
安装布线
检查设备安装和布线与否符合本原则6.2、6.3、6.4、6.5条规定。
监控设备
1.检查备用电源自动切换功能与否正常(断开正常电源3次,观测电源转换状况)。
2.检查各批示灯、液晶显示屏和具备CRT图形显示功能监控系统图显示以及监控点数据与否完整、直观,打印功能与否良好、与否正常保护接地。
3.检查系统与否具备密码授权安全制度。
4.检查监控参数与否具备远程设定功能。
5. 按监控点数规模2%(但不少于2点)做剩余电流监控报警实验,成果应精确可靠。
6.断开任意2处监控点通讯连接线检查系统故障报警功能与否精确及时。
7.与否正常接入都市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且通信正常。
表C.1(续)
验收项目
验收办法
验收内容记录
验收评估成果
现场器件按监控点数规模2%(但不少于2点)做如下检查和实验:
1.检查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与否按设计图纸规定进行安装,相应产品型号与否对的。
2.检查电气火灾监控器各种参数现场设定功能与否满足应用需要。
3.操作自检键检查声光信号
4.检查报警声有明显区别与故障声或其她声。
5.用2级剩余电流钳形表检查实时剩余电流显示误差应不不不大于±5% 。
6.施加可调模仿剩余电流,检查剩余电流报警值应在80%~100%设定值范畴内。
7.多路探测器应检查各监控点正常态显示和通过查询功能检查数据完整性。还要检查探测器与否均具备唯一地址,可将各种信息传送给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8. 无监控设备时,与否连接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且通信正常。
总体评价
1. 产品外观质量;
2. 系统性能和功能;
3. 安装调试质量。
验收意见
验收单位:(单位盖章)
验收
人员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注: 验收评估成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项,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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