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科技服务手册
杭州市西湖区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西湖区科学技术协会
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街区管委会
10月
目 录
一、西湖区科技政策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印发《相关激励扶持“三大经济发展若干意见》通知
………………………………………………………西委办发[]89号
相关印发杭州市西湖区科技工作奖励及评选暂行措施通知
………………………………………………………西政办 []131号
相关印发杭州市西湖区科技经费暂行措施通知
………………………………………………………西政办 []131号
一、杭州市政府科技创新“1+10“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相关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意见
………………………………………………………杭政[]5号
相关统筹财政科技资金落实科技创新财税政策意见
………………………………………………………杭政办[]23号
相关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措施
………………………………………………………杭政办[]24号
相关激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实施措施
………………………………………………………杭政办[]25号
相关深入加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措施
………………………………………………………杭政办[]26号
相关促进创新型企业融资担保试行措施
………………………………………………………杭政办[]27号
相关提升知识产权发明管理保护利用能力实施意见
………………………………………………………杭政办[]28号
相关激励研制和采取优异技术标准实施措施
………………………………………………………杭政办[]29号
相关加紧培育企业自主品牌实施意见
………………………………………………………杭政办[]30号
相关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试行措施
………………………………………………………杭政办[]31号
相关建立、设创新型人才队伍若干意见
………………………………………………………杭政办[]321号
杭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措施》(试行)
………………………………………………………杭科策[]237号
三、西湖区科技服务指南
各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各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和认定
………………………………………………………
西湖区科技局对口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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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项目申报
………………………………………………………
西湖区十大科技创新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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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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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结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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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科普教育基地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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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关键学术研究和技术交流活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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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创建省、市科普单位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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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技服务部门及高新企业通信录
省、市科技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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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科技经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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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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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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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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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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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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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印发《相关激励扶持“三大经济”加紧发展若干意见》通知
西委办发﹝﹞89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属各单位,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各单位:
《相关激励扶持“三大经济”加紧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
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7月21日
相关激励扶持 “三大经济”加紧发展若干意见
为深入发挥区域特色,增强产业集聚优势和发展活力,加紧发展旅游休闲经济、高校经济和省会经济,实现“全方面构建友好西湖、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区”战略目标,特制订以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旅游休闲经济
(一)加紧旅游休闲产业发展
1、在我区从事旅游景区(景点)开发企业,项目建成后,从产生效益当年起,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新增区财政贡献部分40%给予资助。
2、首次评定为三星级以上宾馆,分别给企业关键经营者10万元(五星)、5万元(四星)、2万元(三星)奖励;
3、首次评定为5A、4A、3A级景区旅游服务企业,分别给企业关键经营者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首次评定为全国百强国际、中国旅行社旅游企业,分别给企业关键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首次评定为国家、省级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企业,分别给企业关键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首次评定为市级社会旅游资源国际最好访问点,给关键经营者一次性5万元奖励。
4、首次评定为国家、省、市乡村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区(点)企业,分别给企业关键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首次评定为国家、省、市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企业关键经营者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5、经过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企业,分别给企业关键经营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二)提升商贸服务业
6、对首第二年税收超出2500万元、1500万元、800万元商贸服务企业或首第二年税收超出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旅游企业,分别给企业关键经营者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7、首次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业特色街,分别给特色街管理机构一次性10万、8万、5万元资助;首次评定为三星级以上专业市场,分别给企业关键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五星)、8万元(四星)、5万元(三星)奖励;首次评定为三星级以上农贸市场,分别给企业关键经营者一次性3万元(五星)、2万元(四星)、1万元(三星)奖励。
二、大力发展高校经济
(一)主动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8、设置区年度十大关键科技创新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
9、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一次性15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区外转入我区已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10、实施高新技术结果产业化企业,经市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从产生效益之年起,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新增区财政贡献部分40%给予资助。
11、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企业,分别给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企业,分别给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12、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中关键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部分,由区科技局在第二年专题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给予奖励,奖励范围分别根据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总数30%、20%、10%给予核定。
13、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省、市有文件要求进行配套资助,按文件实施;没有文件要求配套资助项目,投产后产生经济效益、且当年对区财政贡献在50万元以上,每项给一次性10万元资助。
14、区政府每十二个月拨出专款200万元,对初创型企业科技项目给予扶持,措施另行制订。
(二)大力培育文化创意(数字娱乐)产业
15、经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公共技术和服务平台,给企业一次性15万元资助。
16、新成立或引进文化创意(数字娱乐)企业,且当年上交地方财政30万元以上,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新增区财政贡献部分40%给予资助。
17、经市级以上文化部门同意,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或影院公开播映原创性影视作品(100分钟以上电视系列剧或电影)企业,给原创企业一次性5万元资助;对原创影视动画或游戏企业,自产品开始销售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新增区财政贡献部分40%给予资助。
18、规模在500平方米以上、且年交易额5000万元(含)以上文化创意(数字娱乐)产品交易中心,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新增区财政贡献部分40%给予资助。
19、在国家、省、市政府部门组织各类评选活动中荣获第一名或一等奖文化创意(数字娱乐)企业,分别给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20、首次经过CMM5、CMM4、CMM3、CMM2级(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国际认证软件企业,分别给一次性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省级“双软”企业,给一次性2万元奖励;取得国家级年度优异软件称号企业,给每项一次性1万元奖励。
(三)引导企业加紧技术进步
21、经区技改项目评审小组确定区级以上关键技改项目按实际投资额6%给资助;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技改项目,按5%给资助;单体项目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对国家激励享受引进设备减免关税政策技改项目总投资额可放宽到300万元以上),按2%给资助(技改项目资助标准按每十二个月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进行计算,土建部分按不超出总投资30%进行计算)。
22、技改项目在2年内完工、投资额在万元及以上,且完工当年企业税收总额达成万元及以上,除按本意见第21条对企业进行资助外,再按下列标准给企业关键经营者奖励:
(1)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可在三年内完工)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投资额在万元—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6万元。
23、首第二年销售收入分别突破20亿元、10亿元、5亿元,且当年税收比上年增加10%以上工业企业(含纳税在本区控股企业),分别给关键经营者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4、评为市级以上“十一五”时期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给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列入市级以上清洁生产试点、且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审验合格工业企业,给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
25、首次取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企业,给关键经营者一次性30万元奖励;首次取得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企业,给关键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四)激励人才引进和培养
26、经同意首次设置博士后工作站企业,给一次性10万元资助;首次进入我区高新企业或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在该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博士后,经区人事、科技部门认定后,给所在企业每人次一次性5万元科研资助。
27、取得国家认可国外留学归国硕士及以上人员,带高新技术结果项目(经过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判定)来我区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并已取得市创业资助资金,给一次性20万元创业资助资金。
28、入选区“515”新世纪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培养人选,分别给所在企业每人次一次性1万元和0.5万元资助。
三、大力发展省会经济
(一)主动发展总部经济
29、激励企业总部落户我区,对首次落户我区企业总部,五年内,按当年比上年新增区财政贡献部分50%给予资助。
30、首次列入全国500强企业(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定)或全国民企500强企业(由全国工商联排定),分别给企业关键经营者一次性30万元和25万元奖励。
31、激励企业上市。在中国A股市场成功上市前5家西湖区企业,从上市当年起两年内,按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部分50%给予资助;对企业上市前十二个月(教导期内)税收按区财政贡献部分50%给予资助,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兑现;企业上市募集到资金投资我区用于再生产或其它项目,且投资在1亿元以上,给企业一次性50万元奖励。
32、对取得特级施工总承包建筑企业,给企业一次性10万元资助;对施工总承包由二级资质晋升为一级资质建筑企业,给企业一次性6万元资助;对专业施工承包二级资质晋升为一级专业施工承包建筑企业,给企业一次性3万元资助。
33、对新设置或转入我区建筑企业,且企业纳税额达300万元以上,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新增区财政贡献部分40%给予资助。
34、对年纳税额达成500万元以上建筑企业,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新增区财政贡献部分40%给予资助。
35、对年产值超出2亿元,本区纳税额超出500万元以上建筑企业,在区内承接政府建设工程中,工程履约确保金全部以保函形式支付。
(二)激励发展楼宇经济
36、首次在我区纳税达成1亿元或5000万元以上楼宇,且我区纳税企业(房地产项目企业除外)占该楼宇入驻企业总数90%以上,分别给楼宇关键经营者一次性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37、激励发展专业特色楼宇。楼宇中90%以上为我区纳税专业服务业企业,且在我区纳税超出万元楼宇,经区政府认定后,给该楼宇关键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大力发展中介服务产业
38、对年纳税总额首次突破1亿元中介服务企业,给企业关键经营者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9、对当年财政贡献前十位中介服务业企业关键经营者(房地产项目企业除外),分别给15万—5万元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依据税收贡献确定。
40、首次引进且当年地方财政收入达成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中介服务业企业,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新增区财政贡献部分40%给予资助。
四、附则
1、对为西湖区作出特殊贡献企业家(含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经区政府认定后,其儿女入学、家眷入籍等方面给优先考虑。
2、享受本意见对象必需是财政收入级次在西湖区企业,奖励资助额度标准上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度为限;同一奖励资助政策就高享受,不反复享受;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对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助。
3、企业迁出西湖区(政策性要求除外),须将该企业所享受奖励资助全额返还区财政。
4、享受“一企一策”企业,不适用本意见。以前我区出台各项政策如和本意见不符,以本意见为准。省、市出台各项政策,按相关文件实施。
5、本意见由区财政局、发改局、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相关印发杭州市西湖区科技工作奖励及
评选暂行措施通知
西政办〔〕1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杭州市西湖区科技工作奖励及评选暂行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落实。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杭州市西湖区科技工作奖励及评选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推进西湖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主动性,强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加紧自主创新和结果转化,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措施》、《杭州市科学技术奖励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西湖区科技工作奖励申报、评审实施公开、公平、公正标准,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第三条 西湖区科技工作奖励落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发明方针,落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需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需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针。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评选范围
第四条 西湖区科技工作奖励设以下四项:
(一) 西湖区科技创新尤其贡献奖;
(二) 西湖区科技进步奖;
(三) 西湖区优异科技工作者奖;
(四) 西湖区科普工作优异奖。
第五条 评选范围:适适用于区属各从事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农业、医药卫生、教育、管理等企机关和科技人员。关键是从事科技创新工作,多年来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结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一线科技工作者(每次参评企业责任人或经营者百分比不得超出三分之一)。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西湖区科技创新尤其贡献奖(同时含有下列(一)和(三),或同时含有下列(二)和(三)条件者可申报:
(一) 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二) 所经营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导完成企业授权发明专利5项以上。
(三) 所经营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产业化经济效益显著,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实现利润3000万元以上、上交税收万元以上。
第七条 西湖区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含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一)企业完成近两年内经过相关部门技术判定或评审验收科技结果,且未取得过区级以上(含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二)属企机关或个人取得中国(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并在使用期限内,技术思绪新奇,有重大创新,推进了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技术发明结果。
(三)企业重视技术创新投入,近3年每十二个月度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企业销售收入5%以上或年均技术开发经费达成200万元以上。
(四)企业完成近两年内列入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或经过相关部门认定高新技术结果在本区产业化项目。
申报西湖区科技进步奖技术结果范围为:应用技术结果(指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生物新品种等)、推广结果、社会公益技术结果(如环境保护、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基础研究项目、技术发明项目、技术开发项目等。
第八条 西湖区优异科技工作者奖申报条件:(含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一) 在科技进步工作中取得关键结果,获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项目标关键完成者,或在某专业领域含有较大影响结果完成者。
(二) 在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结果显著;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或推广应用中国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中做出发明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科技人员。
(三) 在科技结果转化、科学知识传输和推广新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取得突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中发挥关键作用科技人员。
(四) 在企业实施科学管理,推进技术创新成绩卓著企业管理人员。
(五) 在社会公益、基础建设、城市管理、节能减排等领域应用推广优异科技结果,发明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人员。
(六) 长久在农业第一线工作,在农业科技结果应用、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发明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人员。
(七) 在医学卫生、教学科研中取得关键结果科技人员。
(八) 在文化创意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取得关键结果,发明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人员。
(九)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优异成绩,在学术上提出新理论和见解,并产生显著社会效益人员。
第九条 区科普工作优异奖分科普工作优异集体和优异个人奖,评选条件和措施另行制订。
第四章 评审和奖励
第十条 评选组织机构。成立西湖区科技工作奖励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奖工作组织和评审。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区科协负责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协同进行业务指导,评审工作人员应该对包含企业技术保护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区科技创新尤其贡献奖、区科技进步奖、区优异科技工作者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区科普工作优异奖每十二个月评选一次。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程序。依据评选措施、条件和候选单位(人)推荐名额,由各企机关推荐,向区评委会办公室报送申报书和相关证实材料;区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候选人名单,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区评委会评审,提出获奖单位和个人提议名单;获奖单位和个人提议名单经一周公告后,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区科技创新尤其贡献奖授奖人数每次不超出3名(该奖项能够空缺);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每次奖励总数不超出15名;区优异科技工作者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总数不超出15名;区科普工作优异集体和优异个人奖均不超出10名。
第十四条 区科技工作奖励奖金额度:
(3) 区科技创新尤其贡献奖每项奖励8万元,奖励个人;
(二) 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单位;
(三) 区优异科技工作者奖每项奖励5000元,奖励个人;
(四) 区科普工作优异奖,奖励额度另定。
个人奖励部分由受奖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区科技工作奖励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在西湖报或西湖区门户网站上宣传优异事迹。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她人发觉、发明或其它科技结果,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技工作奖励,由区科技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其它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帮助她人骗取区科技工作奖励,由区科技局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主管人员或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区科技工作奖励奖评审活动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区科技工作奖奖励经费由区科技经费专题列支。
第二十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局、区科协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印发杭州市西湖区科技经费管理暂行措施通知
西政办〔〕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杭州市西湖区科技经费管理暂行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落实。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杭州市西湖区科技经费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区科技经费专题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科技事业发展,依据区政府《相关深入规范财政专题资金管理和使用若干意见通知》精神,和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由区财政核拨科技经费项目标管理和使用。科技经费是指区政府每十二个月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我区科技事业发展和促进科技进步等相关活动经费。
第三条 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产业和技术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并围绕我区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求,坚持“量力而行、规范管理、表现绩效、公开公平”标准,依据国家、省市引导关键和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着重支持优先发展产业和项目,提升科技经费扶持项目标产业集中度。
第四条 区科技部门是科技经费资助项目标立项部门,负责编制科技经费资助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区财政部门是科技经费使用管理部门,区审计部门是科技经费使用监督部门。
第二章 科技经费资助范围
第五条 科技经费使用范围
(一)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火炬计划、创新基金、关键新产品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题等)。
(二)区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现代服务业信息化项目、关键新产品项目、软科技研究项目、社会事业科技示范项目、农业科技项目等)。
(三)科技创新平台和环境建设项目(公共科技平台、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孵化器、博士后工作站、创新服务中心、专业试验室、中试基地、检测认证中心、高校实习基地、中国外大专院校、特大型企业集团来我区设置创新载体、政府创新条件建设项目等)。
(四)高新技术产业、知识服务业或科技型服务业发展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孵化企业、制造业信息化、服务业信息化、电子商务示范试点企业、科技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投资担保、管理体系论证、技术提升项目等)。
(五)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专利授权资助项目、专利产品产业化、专利示范试点企业、技术标准等)。
(六)科技进步奖励项目(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科技结果判定奖、科技人员贡献奖等)。
第六条 科技经费关键用于支持财政级次在我区,且含有独立法人科研、企机关所负担区级关键科技计划项目、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标经费配套;区相关文件中要求资助项目和各类科技奖励。
第三章 科技经费资助项目标申请和认定
第七条 区级科技项目认定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公布项目指南。
(二)企机关根据项目指南申报项目或参与竞标。
(三)进行项目筛选,并对拟论证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四)组织对重大、关键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或评标。
(五)依据教授评审(评标)意见,提出科技资助项目计划,经区政府审批后,由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正式下达。
第八条 对区级科技经费支持项目,实施项目协议目标责任管理制度。由区科技部门和项目负担单位签署项目协议,作为项目检验、考评和验收结题基础依据。
第九条 国家、省、市要求要求配套科技经费和区相关要求各类科技奖励经费,由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编制资助计划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下达。
第十条 资助资金经区科技部门和区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要求进行审核、确定,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同意后,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经费资助计划,由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
4 科技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区科技经费专题资金每十二个月由区财政经过预算安排。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十二个月按项目分类编制明细预算,并建立滚动式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经费资助,实施分类管理、总量控制资金预算管理标准,标准上项目之间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科技经费实施专题管理标准,每个专题实施年度支出总额预算制度。在预算范围内专题支出,实施简易程序;超出预算范围内需要调剂使用项目支出,根据《相关深入规范财政专题资金管理和使用若干意见通知》实施。
第十三条 实施科技项目经费资助和企业对区财政贡献挂钩标准。对科技项目资助金额不超出该企业上十二个月度对区财政贡献额。
对取得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专利示范(试点)等称号企业一次性奖励,可不和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挂钩。
对孵化期初创型科技企业种子资金资助,可不和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挂钩。
同一企业同十二个月度内有多个资助项目标,通常实施从高资助一个项目标标准。
第十四条 设置西湖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为200万元,用于对西湖区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根据财政部、科技部企财〔〕128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措施》实施。
第十五条 取得区科技经费资助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监督约束机制,按要求用途使用资金,定时向主管部门、区科技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汇报项目进度情况,报送财务报表和用款情况说明等。
第十六条 项目负担单位使用科技经费开支范围包含:和本项目相关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费、印刷费、人员费、差旅费、判定、验收费、管理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和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其它经费。
第十七条 凡受区科技经费资助科研、企机关,要按项目将资助资金单独设账核实管理,实施专款专用,并在“专题应付款”科目进行核实和反应。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属于核销部分冲销“专题应付款”。项目结束后应进行财务决算,编制项目决算表(包含项目名称、同意文号、起始日期、投资情况、支出明细、效益情况及分析、技术结果判定等),并上报区科技部门和区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区科技经费必需严格实施专题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或私自改变资金用途,一旦发觉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不按要求专款专用,视情况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并取消该企业下十二个月度科技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中途撤销或更改科技经费项目,项目负担单位须书面报区科技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同意。在作出撤销或更改项目决定30天内,项目负担单位必需做出经费决算、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上报区财政部门核批,余额部分应全额上缴区财政部门,由区科技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项目。
第二十条 对不能完成进度计划或资金使用不妥且限期整改不力单位,给通报批评,停拨剩下经费,追回已拨经费。对无法追回,取消该单位以后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科技经费资助项目标监督和检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到期需考评、结题,项目负担单位要主动申请项目考评或结题,不然视同放弃以后年度申请项目和经费资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担单位在接收检验考评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实施情况汇报或总结汇报。对照项目协议要求,关键叙述技术攻关计划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相关技术资料如实施方案、工艺规程、技术标准、专利证书、样机样品、实物或照片图片、特种行业许可证、技术判定材料、相关获奖证书、产品性能或质量检测汇报等。
(三)项目产品生产统计、销售协议或其它取得销售收入证实材料。
(四)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汇报。
(五)和经费拨款相关账目及原始凭证。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部门、区财政部门对科技资助项目资料进行归档、整理,确保资料完整。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检验评定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及区科技部门、区财政部门要对科技经费和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跟踪检验,关键项目还需进行绩效评定,评定结论作为下十二个月度专题经费预算安排关键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相关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意见
杭政[]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落实落实《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相关深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决定》(市委[〕11号)精神,深入确立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提升本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自主创新意识,充足调动企业自主创新主动性
(一)充足认识企业自主创新重大战略意义
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竞争力关键,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是实施城市创新战略着力点和突破口。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停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体系中主体地位,有利于杭州造就一批含有国际竞争力企业。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是杭州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加方法从资源依靠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重大战略任务。本市要站在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全方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高度,充足认识企业自主创新关键性和战略意义,不停推进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充足调动企业自主创新主动性
经过有效政策引导和扶持,支持和激励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经过带动企业本身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激励企业主动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企业要把坚持自主创新作为提升本身关键竞争力关键任务,加大对科技创新投入,稳步提升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组织新产品开发、科研攻关和技术改造等创新活动,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技术;加紧企业研发机构和产学研创新载体建设,主动参与国际合作;加紧引进和培育创新人才;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包含专利战略、标准战略和品牌战略;建设适应自主创新企业文化和激励创新分配机制,调动和激发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主动性和发明性。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供体制保障
成立杭州市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和协调全市重大科技政策,配置重大公共科技资源。各级政府部门要深入发明条件、优化环境、深化改革、创新服务,采取切实有效政策方法,综合利用财税金融、资助奖励、政府采购等手段,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技术创新体系,突出企业在自主创新中主体地位,使企业成为研发投入主体、技术创新活动主体、创新结果转化主体。
(四)完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考评体系
落实落实国家和省相关科技政策方针和考评方法,深入完善科技进步考评指标体系,将企业技术开发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每万人口专利授权量(项)、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工业新产品产值率、孵化器建设和发展业绩等列入科技强区县(市)、开发区考评内容。完善区、县(市)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指标纳入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领导考评体系。
(五)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示范工作。
主动开展市级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建设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著名品牌和连续创新能力创新型企业,激励和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引导创新资源向创新型企业倾斜,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项目。激励国有控股创新型企业设置管理股和技术股,管理股和技术股百分比由企业股东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自主约定。
二、加紧企业创新载体建设,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六)激励支持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
激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建立完善研发机构认定、评价、激励机制,确立企业研发机构自主创新关键载体地位。增加企业研发机构种类,将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杭设置分支机构、企业中央研究院、设在企业国家试验室、企业和中国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跨国企业合作建立研发机构纳入企业研发机构范围。加大公共财政对企业研发机构资助奖励力度。
(七)激励企业加强和高校院所全方面合作
充足利用省会城市优势和资源,激励本市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产学研联合体。激励实施以企业为主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将在杭高校和科研机构纳入杭州自主创新体系,激励市属高校和科研机构发挥作用,形成科技创新协力。对负担军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民用企机关依据国家政策给支持。激励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中高级技能人才合作培养机制。
(八)加紧建设公共科技创新平台
政府引导、激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建设面向社会、资源共享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体系。建立和完善创新合作共享机制,整合、优化本市现有大型科学仪器、科技文件、科技信息、专利和标准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资源,利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建设能向企业提供技术测试、信息等服务,含有公益性、基础性科技基础平台。逐步建设一批面向专业(行业)科技服务平台,开展产业新技术、新产品引进、消化、研发、中试、示范、推广等科技创新活动,为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增强区域创新能力服务。
(九)加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孵化企业支持
加大投入,深入加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激励以企业为主,发展多个经济成份、多个形式科技企业孵化器尤其是专业孵化器。支持孵化器建设面向孵化企业科技研发平台。扩大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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