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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庆石油勘探局股权管理的实施细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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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长庆石油勘探局股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和加强勘探局对所参、控股企业股权管理,建立科学、有效股权管理体系,维护国有、集体资产权益,依据《企业法》、集团企业《股权管理暂行措施》和勘探局《股权管理措施(试行)》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股权管理是指勘探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企业相关要求要求,作为出资者(股东),为正确行使股东资产受益、重大决议、选择经营者等项权利,使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向所参、控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和监事,建立股权决议支持和股权信息管理系统,分析、研究股权价值等一系列行为总称。 第二章  股权管理目标、标准和依据 第三条 股权管理目标:  1、明确勘探局作为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主动有效地行使股权;  2、保障国有、集体股权安全完整,维护国有、集体资产权益;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股权管理体系,依法规范运作和管理股权。 第四条  股权管理标准: 1、依法管理。严格遵照《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参、控股企业章程要求,维护和保障勘探局正当权益; 2、规范运作。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勘探局经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行使出资人权利,按出资额负担有限责任,获取股权收益; 3、权益平等。依法保障勘探局股权和其它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4、分级管理。根据“谁投资、谁行权”标准,对各层次股权实施分级管理; 5、维护企业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明确勘探局和参、控股企业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落实参、控股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生产经营权; 6、合理配置、优化结构,提升资本运行效益。 第五条  股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企业《股权管理暂行措施》、勘探局《股权管理措施(试行)》,和企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 第三章 股权管理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勘探局股权管理范围是勘探局所代表或拥有国有和集体股权。具体包含: 1、国有资产投资形成股权; 2、集体资产投资形成股权;   3、局属二级、三级单位改制后国有股权; 4、集体企业改制后界定给勘探局全体职员20%集体资产股权; 5、其它应由勘探局行使和管理股权。 第七条  股权管理内容: 1、委派股东代表参与参、控股企业股东会议,审议和表决股东会议程所列相关内容; 2、依据企业章程依法推选董事、监事,或提出免职董事、监事议案; 3、建立股权管理决议支持系统,为行使股东权利提供决议支持; 4、对股权信息进行系统管理,和参、控股企业保持信息沟通,方便对其经营情况有客观了解和判定; 5、对参、控股企业重大决议信息进行研究,确保勘探局根据所持股份或出资百分比行使决议权; 6、依据所持股份或出资百分比行使资产收益权; 7、根据相关要求,做好勘探局股权代表任用、培训、考评等工作。 第四章 股权管理机构和行使程序 第八条  局务会是勘探局股权管理最高决议机构;资本运行部是股权管理日常业务职能部门;股权代表具体实施勘探局相关股权管理方面决议和职能部门要求。 第九条  勘探局行使股权通常程序是:勘探局将指示和要求下转资本运行部——资本运行部将落实意见下转股权代表——股权代表经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表示勘探局意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研究表决——企业经理班子组织实施。 第五章 股权设置和确定 第十条  勘探局股权设置分为两种: 国有法人股——由长庆石油勘探局代表; 集体法人股——由长庆石油勘探局集体资产投资管理中心代表。 第十一条  勘探局股权设置应遵照以下标准: 1、对勘探局关键发展和控制领域,国有或集体资本应选择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 2、对放开搞活领域,勘探局能够参股,也能够全部退出; 3、改制企业应按相关政策、程序要求报批确定股权设置方案。勘探局依据确定后股权设置方案,依法持有改制企业国有或集体股权。 第十二条  企业股权确定后,股权管理部门应对勘探局持有股权进行登记。并建立国有、集体股权管理档案,对持股单位名称、持股百分比、持股凭证、股东代表、推荐董事和监事、股利收缴、股权变动等事项进行统计和动态监管。 第六章 股权变动和运作 第十三条  股权变动是指勘探局在所参、控股企业中持股百分比或持股数量发生改变。关键包含:增资扩股、送红股或企业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增持和减持、债权及股权转换等。 第十四条  参、控股企业调整股权结构或增减股本额事项,勘探局股权代表应立即汇报勘探局并提出意见和提议,经相关部门研究并经勘探局同意后,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勘探局依据条件和可能,主动经过股权增持、转让、合并、拆分、回购、置换等方法运作股权,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升股权价值。 第七章 股权代表 第十六条  股权代表任用和管理: 1、本细则所指股权代表包含勘探局委派股东代表、出任董事、监事等人员。股权代表应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股东权利,对勘探局决议层负责,不得以个人名义行使股权; 2、股权代表由局党委组织部(人事劳资处)会同资本运行部按对应任职资格条件,提出任用提议,经勘探局研究决定后,依据法定程序委派、推荐或更换; 3、股权代表应和勘探局签署委托责任书,明确任期、任职目标、要求、责任和权利,和严重违约、损害勘探局利益应负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4、股权代表由局党委组织部(人事劳资处)归口管理,资本运行部帮助做好日常业务工作。对股权代表实施年度业绩考评和期满述职制,并建立个人业绩考评档案。依据考评情况,给表彰、嘉奖或诫勉、警告、解聘。 第十七条  股权代表职责: 1、股权代表应该完整、正确推行职责,经过经营决议或参与经营决议,主动维护勘探局正当权益; 2、自觉接收相关业务部门指导,根据勘探局相关要求及要求,以书面形式定时汇报任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其它方面重大情况,为勘探局进行决议提供参考依据。 3、主动围绕任职企业经营战略和目标,立即提出改善企业经营、加强管理方面意见和提议; 4、廉洁奉公,坚持标准,忠实推行职务,主动提供年度述职汇报,接收组织人事部门、业务部门管理和监督。股权代表行使表决权时必需实施勘探局决定,并在授权权限范围内进行表决;凡不按勘探局决定表决造成损失,将给予追究。 第十八条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闭会期间,股权代表推行下列职责: 1、帮助相关部门和参、控股企业进行联络和沟通; 2、配合股权管理部门取得必需信息,方便对企业相关议案和事项进行研究和准备; 3、帮助做好勘探局股权收益收缴工作; 4、依据勘探局决定,提议召开相关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经过股权代表,勘探局在必需时将对参、控股企业提出相关提议或议案,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1、对企业章程修改意见; 2、对企业建立有效决议机制和管理机制提议; 3、对企业发展战略、重大决议、利润分配标准提议; 4、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及提出免职董事、监事议案。 第二十条  股权代表任职前应该经过培训,在任职期间也将有计划进行培训,以确保正确维护和行使勘探局股权。 第二十一条  股权代表薪酬: 1、专职股权代表人事、工资、社会统筹、组织关系等留勘探局。其薪酬标准由任职企业决定,由所任职企业返回勘探局后,由勘探局按相关标准统一发放。薪酬以外费用(社会保险、公积金、物业费用等)由任职企业负担;  2、兼职股权代表薪酬及社会统筹、物业费用等由勘探局负担,其人事、工资、组织关系不变。勘探局依据年度业绩考评结果进行奖惩。 3、股权代表为所任职企业工作发生相关费用,由所任职企业负担。受勘探局委托办理业务发生相关费用,由勘探局负担。 第八章   股权管理决议支持系统 第二十二条  股权管理决议是指勘探局作为股东,依据《企业法》及企业章程要求,对需提交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重大决议、收益分配、管理者人选等形成意见或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股权管理决议科学和高效,对于战略管理、投融资、人事和考评、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由勘探局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意见或方案,为勘探局决议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条  股权管理决议关键工作步骤: 1、勘探局授权股权管理部门经过股权信息渠道取得相关需进行决议信息。经整理登记后分送各相关业务部门; 2、各业务部门进行研究、分析,形成决议提议,向勘探局决议层汇报; 3、相关业务部门依据决议层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送交股权管理部门; 4、股权管理部门将决议层意见登记后送达股权代表,股权代表依据决议意见依法行使表决权,并将表决结果立即反馈股权管理部门。 第九章  股权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股权信息是指勘探局为行使股东权利所需要参、控股企业重大经营决议、收益分配、管理者选择和经营业绩和对企业进行分析和评价所需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股权信息内容: 1、重大经营决议信息。关键包含: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久计划;年度经营、投资计划;财务预算方案;融资方案;吞并方案;其它需要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重大事项; 2、收益分配信息。关键包含:股利分配政策;财务汇报;利润分配方案;股利分配决议等; 3、管理者选择及其经营业绩方面信息。关键包含:董事会、监事会就董事、监事候选人向股东发出征求意见函;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决议;董事、监事薪酬方案和考评措施;企业关键利润指标;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汇报;董事、监事述职汇报等; 4、对企业价值进行分析和评价应取得信息。关键包含:可依法取得审计汇报;财务报表;预算实施汇报;生产经营年报、重大诉讼等法律纠纷信息等。 第二十七条  股权代表配合股权管理部门和参、控股企业建立股权信息沟通渠道,并努力维护股权信息渠道通畅。 第二十八条  股权管理部门应建立实用、高效股权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送达文件和资料进行登记、传输、处理、存档,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章  股权收益 第二十九条  勘探局股权收益由国有股权收益和集体股权收益两部分组成。股权收益收缴和管理由资本运行部、财务资产处负责。 第三十条  参、控股企业应该在公布期限内将勘探局应得股权收益立即足额划转勘探局股利收缴管理部门,并附有股东大会相关股利分配方案决议。国有股权收益由资本运行部收缴后转交局财务资产处,集体股权收益由局集体资产投资管理中心收缴管理。 第三十一条  股权管理部门应严格实施国家、集团企业、勘探局相关政策、要求,确保勘探局股权收益足额到位,并按《会计法》和会计制度要求做好会计核实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资本运行部负责解释。如有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企业要求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企业要求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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