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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已经11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79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降低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国消防法》和《广东省 实施〈中国消防法〉措施》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省建筑高度超出24米公共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高层工业建筑、高层住宅建筑及单层主体建筑超出24米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预防主为防消结合”方针,实施自防自救为主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本要求由高层公共建筑设施维修保养和使用单位落实实施,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消防管理责任
第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帮助,投入使用后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建设单位应该和施工、使用单位分别签署消防安全责任协议,明确要求各自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高层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关键领导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全方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高层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该设置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配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工程技术人员。
第七条 同一高层公共建筑内有两个以上施工或使用单位,由建设单位牵头,成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或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签署消防安全责任书,统一管理消防工作。以承包、租赁等形式使用高层公共建筑,应该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主、各承包或承租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参与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该和承包、承租单位或个人签署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管理单位应该依法推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关键职责:
(一)落实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组织制订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方法;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经营管理内容,实施逐层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组织布署、检验、总结消防工作,定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汇报消防工作情况;
(五)组织防火安全检验,整改火灾隐患;
(六)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
(七)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配置和管理消防设施、器材;
(八)对职员群众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九)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
(十)帮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十一)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其它事项。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变更用途高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该根据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它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编制消防设计专篇,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歌舞厅、卡拉OK厅(含含有卡接OK功效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耳恭听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该高在首层或2、3层。确有需要设置在其它楼层,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托儿所、幼稚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内。确有需要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内,应该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2、3层,并应该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该根据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消防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施工中需要变更消防设计内容,应该报原审核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 高层公共建筑工程完工后,应该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影剧院、宾馆、酒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该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
本条第一款验收内容和第二款检验内容一致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可和消防安全检验同时办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该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帮助。施工单位应该确保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设置临时消火栓、确保消防水源。在工地建设临时建筑应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本要求施工前已投入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高层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该按相关要求和公安消防机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在高层公共建筑内举行大型文化、经贸、体育和庆典等群众性活动,有可能发生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方法,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在高层公共建筑内明火作业,应该经建设或使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同意。用火单位或个人应该采取对应防火安全方法。
第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燃气管道、设施安装和使用,应该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在高层公共建筑内使用电气设备,应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遵守电气技术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时检验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应该立即整改;
(二)不得违章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器具;
(三)进行室内装修,南非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应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超出负载和负载平衡安全标准,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四)根据防雷等级、技术规程和技术参数,定时进行电气设备设施防雷检测;
(五)电气设备安装、检验和维修,应该由含有电工资格人员进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私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私自改变或降低建筑物防火功效。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车通道应该保持通畅,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障碍物。
第四章 消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应该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国家其它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建筑消防设施。
高层公共建筑内火灾自动报警、灭火、室内外消火栓及防排烟等系统和应急广播、消防电梯、疏散照明、供电、消防控制室等设备设施,应该定时进行检验测试。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停用火灾报警、固定灭火和消防给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该配置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并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制发《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应该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配置对应种类和数量灭火器。
影剧院、宾馆、酒店、商场等人员密集高层公共建筑3层及以上楼层应该配置一定数量缓降器、软梯、求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
第二十四条 高层公共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该和含有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单位签署维修保养协议,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时检测、清洗、调试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安装应该由已经取得对应资格单位负担。
消防设施和防火材料应该使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产品或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产品。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六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该设专员昼夜值班,随时观察、统计消防仪器设备工作情况,立即处理火警信号。
第二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应该制订灭火和疏散预案,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使用单位应该定时组织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演练。工作人员应该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预防火灾方法,掌握报警、使用消防器材和扑救初起火灾方法,熟悉建筑内外疏散路线。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发觉高层公共建筑火灾时,全部应该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全部应该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九条 发生火灾单位应该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主动配合公安消防队灭火,服从公安消防队火场指挥人同指挥。临近单位应该给支援。
第三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该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紧急疏散。
第三十一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该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情况,帮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 高层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应该对不推行消防义务和其它消防安全要求责任人员给批评或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要求,依据《中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国消防法〉措施》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高层公共建筑消防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要求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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