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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省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浪费,建设节省型机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浪费条例〉通知》精神,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本省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考公务员法管理机关。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要求进行无须要公务活动,或在推行公务中超出要求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妥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浪费,应该遵照下列标准: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关要求,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省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无须要公务活动,确保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包含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收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经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省反对浪费工作长久有效机制。
第五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验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接具体事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验当地域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推行对厉行节省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该加强对厉行节省反对浪费工作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关键责任人对当地域、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省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它组员依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厉行节省反对浪费工作负关键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该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根据综合预算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根据要求公开部门预算信息。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资产预算制度。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理等非税收入,必需按要求立即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深入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加紧本省非税收入电子化征管建设,实现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实时监控。
加强财政专题资金监管,完善专题资金监管制度。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该遵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标准,严格实施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中国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实施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财务监管系统账务核实功效,建立预警高效、纠偏立即、控制有力预算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实施管理措施,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实施严厉性,提升预算实施正确率,预防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建立健全预算实施情况通报制度,将预算实施情况、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关键依据。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深入健全会计制度,正确核实机关运行经费,全方面反应行政成本。
改革财政总预算会计核实管理,探索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汇报试编方法。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该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中国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货物和服务市场价格水平,制订分地域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时依据相关货物和服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和和相关公务活动无关费用。
制订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置服务目录,根据权责明确、竞争择优、重视绩效标准实施政府购置服务,提升行政效能。
第十一条 全方面实施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中国发生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要求实施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应该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该遵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老实信用标准。
政府采购应该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实施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实施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要求以任何方法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应该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法,应该严格实施相关公告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应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标方法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该根据政府采购协议要求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该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资金节省、政策效能、透明程度和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紧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中国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该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中国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中国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标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中国差旅人员应该严格按要求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不得报销差旅期间非公务个人费用。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帮助安排,必需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不得接收超标准住宿、就餐及其它接待安排。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要求,不得接收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实施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备制度,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出访任务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不得安排照料性、无实质内容通常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域出访,严禁以多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实施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要求,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番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域、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计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国外培训,不得参与外方资助、背景复杂、专题敏感出国培训,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升出国培训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出访任务必需性、人员结构和行程安排合理性,对违反要求、不适合成行团组给予调整或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实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不予同意,确有特殊需要,按要求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要求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中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费用。出国经费预算审核汇报及实际实施情况分别列入出访前公告、出访后公布必备项目。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该按要求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要求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企业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私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域,不得私自绕道旅行,不得私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安排和公务活动无关娱乐活动,不得和中国驻外机构和其它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依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实等财务制度,不得接收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收礼金、珍贵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中国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省委、省政府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全省党政机关中国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中国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中国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该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对能够合并公务接待进行统筹安排,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该严格实施中国公务接待标准,实施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该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用房,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该由接待对象负担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行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它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以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它支出。
建立中国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应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并由相关责任人审签。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收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该遵照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标准和国家相关外事礼宾工作要求。外宾邀请单位应该严格根据相关要求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活动规模、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和地方应该参考中国公务接待标准,制订招商引资等活动接待制度,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含有接待功效设施或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装饰或超标准配置家俱、电器等。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主动推进中国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中国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法,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省情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法,取消通常公务用车,保留必需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要求配置其它车辆。一般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施社会化提供。取消通常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法公开处理。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助,不得以车改补助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该从严配置实施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严格控制编制和标准,根据专业用车进行管理,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置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法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和个人车辆,不得接收企机关和个人赠予车辆。取消通常公务用车后,不得经过增加皮卡、大中巴等车辆方法,变相增加通常公务用车。
严格按要求配置专车,不得私自扩大专车配置范围或变相配置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配置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置应该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和机关所属机关一律不得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严格控制总量,除新设置机构、人员编制增加、执法执勤职能改变等情形外,不得新增。严禁未经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审核而先行购车。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应该选择国产汽车,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根据要求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应该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施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包含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该喷涂显著统一标识。有条件地域,能够在公务用车上安装监控终端。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施集中管理。依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要求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置给领导干部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该精简会议,严格实施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能不开则不开,能够合并则合并,能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则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省性会议,每十二个月不超出1次,时间不超出1天,和会人员不超出200人,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10%以内。
党政机关会议实施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标准上不得召开。财政部门应该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订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措施,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实施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要求。严禁党政机关到下级单位、企业召开由下级单位、企业负担部分或全部费用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施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一律不安排高级套房,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会议所在地代表、工作人员(含随行司机)通常不安排住宿、一律不发放任何补助。有条件党政机关,应该在机关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会议。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和和会议无关参观、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会议现场部署应该简单,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同意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和会议无关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尽可能降低各地关键负责同志专门集中培训。
严格实施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和培训无关任何费用。严禁在超标准酒店或风景名胜区举行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或发放任何形式纪念品,严禁学员之间进行公款宴请、互赠礼品。
第三十三条 对节庆、论坛、展会等大型活动实施目录管理,未列入目录标准上不得举行。未经同意,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完工等名义举行或委托、指派其它单位举行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行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行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行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同意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该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行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要求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行活动专门配置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该立即收回并查对报备留存。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选达标表彰活动,实施两级审批制度。省级评选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由省委、省政府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选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省直各单位和广州、深圳市直党政机关标准上不举行面向本系统评选达标表彰活动;其内设机构及所属机关一律不得举行评选达标表彰活动。地级市及以下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举行自行设置评选达标表彰活动。评选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行单位负担,不得以任何方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严格根据同意项目内容开展评选达标表彰活动,未经同意不得变更,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置或举行对应评选达标表彰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该从严控制,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标准,实施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果断控制工程造价。通常违反要求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需果断终止;通常未根据要求程序推行审批手续、私自开工建设办公用房项目,一律不予追加安排财政资金,必需停建并给予没收;通常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办公用房项目,应该依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该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通常超出要求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和未经同意租用办公用房,必需腾退、整改;通常未经同意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效,标准上应该恢复原使用功效。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到期必需收回;租赁协议未到期,租金收入应该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需严格按要求推行审批程序。对包含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办公用房项目,严格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通知》要求实施。采取置换方法配给办公用房,应该实施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或调增概算超标准建设。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图书馆、剧院、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项目,参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必需严格推行审批程序,严格实施建设标准。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该根据朴素、实用、安全、节能标准,严格实施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计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未经审批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拨付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处理,未经审批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拨付资金。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该严格实施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标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紧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效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能够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该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效、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关键,严格推行审批程序,严格实施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施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该严格根据相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该移交本级政府,由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单位,应该根据“建新交旧”、“调新交旧”标准,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应该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处理;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由本级政府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处理;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处理,应该严格推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赔偿方法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该根据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应该严格推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久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调离时应该立即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省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该节省集约利用资源,建立健全本单位资源节省管理和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制订年度资源使用计划、节省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全过程节省管理,提升能源、水、粮食、办公家俱、办公设备、办公用具等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使用实施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实施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带头推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关键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主动使用节水型器具,加强再生水利用,激励开展雨水搜集利用,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和评价监督机制,严格实施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用能产品、设备。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俱、办公设备等资产配置和使用,经过调剂方法盘活存量资产,节省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不得报废处理。
对产生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包含国家秘密,根据相关保密要求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该统筹计划,统一组织实施,预防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除中央有明确要求外,省政府标准上不再同意建设新部门专用业务信息网络,不再安排新部门专用业务信息网络运行维护经费。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进关键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预防资源浪费。
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平台建设。主动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降低一次性办公用具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门应该把厉行节省反对浪费作为关键宣传内容,充足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利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经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影视作品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省优异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要求,宣传推广厉行节省经验做法和优异经典,提倡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法。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该把加强厉行节省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关键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长久化工作机制。对多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该严厉批评、督促更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该不定时曝光铺张浪费经典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该把厉行节省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关键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党政机关应该围绕建设节省型机关,组织开展专题鲜明、形式多样、便于参与活动,普及节能节省知识、方法和技能,引导干部职员增强节省意识、珍爱物力财力,主动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省、厉行节省、反对浪费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验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该建立厉行节省反对浪费监督检验机制,明确监督检验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常常性督促检验,针对突出问题和关键时段开展关键检验、暗访等专题活动。
建立厉行节省反对浪费汇报机制,下级党委和政府应该每十二个月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汇报当地域厉行节省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该每十二个月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省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汇报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评和工作汇报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省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该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述德关键内容并接收评议。
第五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省反对浪费工作督促检验。每十二个月最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题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合适范围内通报。专题督查能够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验考评、年底党建工作考评等相结合,督查考评结果应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依据。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加强对厉行节省反对浪费工作监督检验,受理群众举报和相关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立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省委巡视组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加强对相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组员厉行节省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该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实施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监督检验,依法处剪发觉违规问题,并立即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验结果。
审计部门应该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该建立健全厉行节省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须保密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该根据立即、方便、多样标准,以合适方法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相同情况;
(三)中国公务接待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名称、关键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行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结果;
(九)其它需要公开内容。
第五十五条 推进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同意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实施情况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监督作用,经过提出意见、提议、批评和问询、质询等方法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浪费工作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浪费工作监督,自觉接收并主动支持政协委员经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法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浪费工作监督。
第五十六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省反对浪费方面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立即调查处理媒体曝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应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细则要求造成浪费,应该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关键责任人或相关领导干部实施问责。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
(三)违反审批要求私自变通实施;
(四)违反管理要求超标准或以虚假事项开支;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
(六)私设“小金库”逃避审批监管;
(七)违规转嫁相关费用;
(八)有其它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要求行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关键责任人或相关领导干部责任:
(一)当地域、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觉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应强烈;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人员违反本细则要求造成浪费;
(三)不推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
(四)不按要求立即公开当地域、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厉行节省反对浪费工作信息;
(五)其它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细则要求造成浪费,依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权限给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要求给对应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要求取得经济利益,应该给予收缴或纠正。
违反本细则要求,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费用,应该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能够按摄影关要求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该依据相关要求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实施。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能够依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相关职能部门应该依据各自职责,制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不参考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参考本细则实施。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其它相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浪费要求,凡和本细则不一致,根据本细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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