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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47-90
主编部门:中国原水利电力部
同意部门:中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10月1日
相关公布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三项规范通知
(90)建标字第698号
依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组织修订《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三项规范,已经相关部门会审,现同意《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高压电器篇,电力变压器、互感器篇,母线装置篇同时废止。
该三项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国建设部
1990年12月30日
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依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实施以来经验,吸收了部分科研结果,广泛征求了全国相关单位意见,最终由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关键内容有:
1.依据中国电力工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增加了电压等级为500kV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相关内容,使本规范适用范围由330kV扩大到500kV及以下;
2.增加了真空断路器、六氟化硫断路器、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等多年来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新采取高压电器相关内容;
3.将原来和多种断路器配套不一样类型操动机构,单独抽出列为“操动机构”章,以明确多种类型操动机构施工及验收要求;
4.在“电抗器”章补充了干式电抗器和阻波器根本圈相关内容;
5.其它相关条文部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实施过程中,如发觉未尽善之处,请将意见和相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方便以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确保高压电器施工安装质量,促进安装技术进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交流500kV及以下空气断路器、油断路器、六氟化硫断路器、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真空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高压熔断器、电抗器、避雷器及电容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高压电器安装应按已同意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 设备和器材运输、保管,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并应符合产品要求。
第1.0.5条 设备及器材在安装前保管,其保管期限应为1年及以下。当需长久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及器材保管专门要求。
第1.0.6条 采取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要求,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7条 设备及器材抵达现场后,应立即作下列验收检验:
一、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二、开箱检验清点,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三、产品技术文件应齐全。
四、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验。
第1.0.8条 施工中安全技术方法,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对关键工序,尚应事先制订安全技术方法。
第1.0.9条 和高压电器安装相关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和高压电器安装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相关要求。当设备及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二、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含有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施工完成,不得渗漏;
2.室内地面基层施工完成,并在墙上标出地面标高;在配电室内,设备底座及母线构架安装后,作好抹光地面工作;配电室门窗安装完成;
3.预埋件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牢靠;
4.进行装饰时有可能损坏已安装设备或设备安装后不能再进行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
5.混凝土基础及构支架达成许可安装强度和刚度,设备支架焊接质量符合要求;
6.模板、施工设施及杂物清除洁净,并有足够安装用地,施工道路通畅;
7.高层构架走道板、栏杆、平台及梯子等齐全牢靠;
8.基坑已回填扎实。
三、设备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除构架上污垢,填补孔洞和装饰等应结束;
2.完成二次灌浆和抹面;
3.保护性网门、栏杆及梯子等齐全;
4.室外配电装置场地应平整;
5.受电后无法进行或影响运行安全工作施工完成。
第1.0.10条 设备安装用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取镀锌制品;户外用紧固件应采取热镀锌制品;电器接线端子用紧固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变压器、高压电器和套管接线端子》要求。
第1.0.11条 高压电器瓷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和相关电瓷产品技术条件要求。
第1.0.12条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要求实施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章 空气断路器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本章适适用于额定电压为3~500kV空气断路器。
第2.1.2条 空气断路器抵达现场后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灭弧室、储气筒等应密封良好;
二、环氧玻璃钢导气管、绝缘拉杆等应置于室内保管,不得变形;
三、设备及其瓷件应安置稳妥,不得损坏。
第二节 空气断路器安装
第2.2.1条 空气断路器及其附件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验:
一、外表应完好,无影响其性能损伤。
二、环氧玻璃钢导气管不得有裂纹、剥落和破损。
三、绝缘拉杆表面应清洁无损伤,绝缘应良好,端部连接部件应牢靠可靠,弯曲度不超出产品技术要求。
四、瓷套和金属法兰间粘合应牢靠密实,法兰结合面应平整,无外伤或铸造砂眼。
五、灭弧室、分合闸阀、开启阀、主阀、中间阀、控制阀和排气阀及触头传动活塞等应作部分或整体解体检验,制造厂要求不作解体且具体确保部件除外。
六、均压电容器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一章相关要求。
七、高强度支柱瓷套外观检验有疑问时,应经探伤试验;不得有裂纹、损伤,并不得修补。
第2.2.2条 空气断路器基础或支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础中心距离及高度误差不应大于10mm。
二、预留孔或预埋铁板中心线误差不应大于10mm,预埋螺栓中心线误差不应大于2mm。
第2.2.3条 空气断路器安装应在无雨雪及无风沙天气下进行;部件解体检验宜在室内或棚内进行。
第2.2.4条 空气断路器部件解体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启阀、主阀、中间阀、控制阀、排气阀等阀门系统及灭弧动触头传动活塞:
1.活塞、套筒、弹簧、胀圈等零件应完好、清洁、无锈蚀;滑动工作面涂以产品要求润滑剂;
2.橡皮密封垫(圈)应无扭曲、变形、裂纹、毛刺,并应含有良好弹性;密封垫(圈)应和法兰面或法兰面上密封槽尺寸配合;
3.阀门排气孔、控制延时用气孔和阀门进出气管承接口应通畅;
4.阀门金属法兰面应清洁、平整、无砂眼;
5.组装时,活塞胀圈张口应相互错开;活塞运动灵活、无卡阻;弹簧应保持原有压缩程度。
二、灭弧室主、辅灭弧触头、并联电阻、均压电容:
1.触头零件应紧固,灭弧触指弹簧应完整,位置正确,触指上镀银层应完好;
2.灭弧室内部应清扫洁净,部件装配尺寸及灭弧动触头传动活塞行程应符合产品要求;喷口安装方向正确;
3.测得并联电阻、均压电容值应符合产品要求。
三、传动部件:
1.转轴应清洁,并涂以适合当地气候润滑脂;
2.传动机构系统应动作灵活可靠。
第2.2.5条 空气断路器底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底座应安装稳固,三相底座相间距离误差不应大于5mm。
二、支持瓷套法兰面应水平;三相联动空气断路器,其相间瓷套法兰面宜在同一水平面上。
三、储气筒内部应无杂物,并应用压缩空气吹净或吸尘器除净。
第2.2.6条 空气断路器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瓷件、环氧玻璃钢导气管、绝缘拉杆等应保持清洁干燥。
二、全部部件安装位置应正确,并保持其应有水平或垂直位置;拉紧绝缘子紧度应合适。
三、连接瓷套法兰所用橡皮密封垫(圈)不应有变形、开裂或老化龟裂,并应和密封槽尺寸相配合;橡皮密封垫(圈)压缩量不宜超出其厚度1/3或按产品技术要求实施。
四、灭弧室外接端子应光洁,连接用软导线不应有断股。
五、空气断路器和其传动部分连接应可靠,防松螺母应拧紧,转轴应涂以适合当地气候润滑脂。
六、气管和部件连接,应使铜管胀口和接头配合严密,胀口不应有裂纹,管子内部应洁净。
第2.2.7条 控制柜、分相控制箱应封闭良好;加热装置应完好。
第三节 调 整
第2.3.1条 空气断路器调整及操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项调整数据应符合产品要求;阀门系统功效良好,传动机构及缓冲器应动作灵活,无卡阻。
二、充气时应逐段增高压力,并在各段气压下进行密封检验。升到最高工作气压时,阀体、瓷套法兰、连接接头处应无漏气。
三、调试完成后,应进行整组空气断路器漏气量检验,漏气量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第2.3.2条 空气断路器调整,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分、合闸及自动重合闸最低动作气压及零气压闭锁。
二、分、合闸及自动重合闸时气压降。
三、分、合闸及自动重合闸时动作时间。
调整结果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注:调整过程中,应同时检验控制及通风干燥等低气压系统,气路应通畅。
第2.3.3条 空气断路器辅助开关接点应动作正确,接触良好,并应和空气断路器分、合闸和自动重合闸动作可靠地配合,接点断开后间隙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第2.3.4条 分、合闸位置指示器应动作灵活可靠,指示正确。
第四节 工程交接验收
第2.4.1条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验:
一、空气断路器各部分应完整,外壳应清洁,动作性能符合要求。
二、基础及支架应稳固,气动操作时,空气断路器不应有猛烈振动。
三、油漆应完整,相色正确,接地良好。
第2.4.2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变更设计证实文件。
二、制造厂提供产品说明书、试验统计、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三、安装技术统计。
四、调整试验统计。
五、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
第三章 油 断 路 器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本章适适用于额定电压为3~330kV油断路器。
第3.1.2条 油断路器在运输吊装过程中不得倒置、碰撞或受到猛烈振动。多油断路器运输时应处于合闸状态。
第3.1.3条 油断路器运到现场后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断路器全部部件、备件及专用工器具应齐全,无锈蚀或机械损伤,瓷铁件应粘合牢靠。
二、绝缘部件不应变形、受潮。
三、油箱焊缝不应渗油,外部油漆应完整。
四、充油运输部件不应渗油。
第3.1.4条 油断路器抵达现场后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断路器部件及备件应按其不一样保管要求置于室内或室外平整、无积水场地。
二、断路器绝缘部件应放置干燥通风室内,绝缘拉杆应妥善放置。
三、少油断路器灭弧室内应充满合格绝缘油,多油断路器存放时应处于合闸状态。
四、断路器提升装置钢丝绳等,应有防锈方法。
第二节 油断路器安装和调整
第3.2.1条 油断路器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础中心距离及高度误差不应大于10mm。
二、预留孔或预埋铁板中心线误差不应大于10mm。
三、预埋螺栓中心线误差不应大于2mm。
第3.2.2条 油断路器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断路器应安装垂直,并固定牢靠,底座或支架和基础垫片不宜超出三片,其总厚度不应大于10mm,各片间应焊接牢靠。
二、按产品部件编号进行组装,不得混装。
三、同相各支持瓷套法兰面宜在同一水平面上,各支柱中心线间距离误差不应大于5mm;三相联动油断路器,其相间支持瓷套法兰面宜在同一水平面上,三相底座或油箱中心线误差不应大于5mm。
四、三相联动或同相各柱之间连杆,其拐臂应在同一水平面上,拐臂角度应一致,并使连杆和机构工作缸活塞杆在同一中心线上;连杆拧入深度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防松螺母应拧紧。
五、支持瓷套内部应清洁,卡固弹簧应穿到底;法兰密封垫应完好,安放位置正确且紧固均匀。
六、工作缸或定向三角架应固定牢靠,工作缸活塞杆表面应洁净,并有防雨、防尘罩。
七、定位连杆应固定牢靠,受力均匀。
第3.2.3条 油断路器灭弧室应作解体检验和清理,复原时应安装正确。制造厂要求不作解体且有具体确保10kV油断路器,可进行抽查。
第3.2.4条 油断路器导电部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触头表面应清洁,镀银部分不得锉磨;触头上铜钨合金不得有裂纹、脱焊或松动。
二、触头中心应对准,分、合闸过程中无卡阻现象;同相各触头弹簧压力应均匀一致,合闸时触头接触紧密。
三、导电部分编织铜线或可挠软铜片不应断裂,铜片间无锈蚀,固定螺栓应齐全紧固。
四、接线端子紧固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关要求。
第3.2.5条 弹簧缓冲器或油缓冲器应清洁、固定牢靠、动作灵活、无卡阻回跳现象,缓冲作用良好;油缓冲器注入油规格及油位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第3.2.6条 油标油位指示应正确、清楚。
第3.2.7条 油断路器和操动机构连接时,其支撑应牢靠,且受力均匀;机构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第3.2.8条 油气分离装置及排气管内部应清洁,固定应牢靠;油气分离装置内瓷球应放满;排气管排出端应有罩盖,排气管长度及弯头数量应符合要求;排气管口排出端位置应使其在排气时不致喷射到周围设备上;相间绝缘隔板应安装垂直牢靠。
第3.2.9条 手车式少油断路器安装,除应符合本章相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轨道应水平、平行,轨距应和手车轮距相配合,接地可靠,手车应能灵活轻便地推入或拉出,同型产品应含有交换性。
二、制动装置应可靠且拆卸方便。
三、手车操动时应灵活、轻巧。
四、隔离静触头安装位置正确,安装中心线应和触头中心线一致,接触良好,其接触行程和超行程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五、工作和试验位置定位应正确可靠。
六、电气和机械连锁装置应动作正确可靠。
第3.2.10条 油断路器安装调整时,应配合进行以下各项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一、电动合闸后,用样板检验油断路器传动机构中间轴和样板间隙。
二、合闸后,传动机构杠杆和止钉间间隙。
三、行程、超行程、相间和同相各断口间接触同期性。
第3.2.11条 油断路器调整结束后注油前,应进行下列各项检验:
一、油断路器及其传动装置全部连接部位应连接牢靠;机构无变形,锁片锁牢,防松螺母拧紧,闭口销张开。
二、含有压油活塞油断路器,其压油活塞尾部螺钉必需拧紧。
三、油断路器内部不得遗留任何杂物,顶盖及检验孔应密封良好。
四、多油断路器油箱升降机构及钢丝绳等应完好,升降机构应操作灵活。
第3.2.12条 油断路器和操动机构联合动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快速分、合闸前,必需优异行慢分、合操作;
二、在慢分、合过程中,应运动缓慢、平稳,不得有卡阻、滞留现象;
三、产品要求无油严禁快速分、合闸油断路器,必需充油后才能进行快速分、合闸操作;
四、机械指示器分、合闸位置应符合油断路器实际分、合闸状态。
第3.2.13条 多油断路器内部需要干燥时,应将其处于合闸状态,并将拉杆防松螺帽拧紧。干燥过程中,升温及冷却宜以低于每小时10℃速度均匀改变,干燥最高温度不宜超出85℃;干燥结束后,应再次检验,绝缘应无脆裂变形,套管应无渗胶,螺栓应紧固。
第3.2.14条 油箱及内部绝缘部件应采取合格绝缘油冲洗洁净,并注油至要求油位,全部密封处应无渗油现象,并应抽取油样作耐压试验。
第三节 工程交接验收
第3.3.1条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验:
一、断路器应固定牢靠,外表清洁完整。
二、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
三、断路器应无渗油现象,油位正常。
四、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确;调试操作时,辅助开关动作应正确可靠,触点无电弧烧损。
五、瓷套应完整无损,表面清洁。
六、油漆应完整,相色标志正确,接地良好。
第3.3.2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变更设计证实文件。
二、制造厂提供产品说明书、试验统计、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三、安装技术统计。
四、调整试验统计。
五、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
第四章 六氟化硫断路器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 本章适适用于3~500kV支柱式和罐式六氟化硫断路器。
第4.1.2条 六氟化硫断路器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不得倒置、碰撞或受到猛烈振动;制造厂有特殊要求标识,应按制造厂要求装运。
第4.1.3条 六氟化硫断路器抵达现场后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箱前检验包装应无残损。
二、设备零件、备件及专用工器具应齐全、无锈蚀和损伤变形。
三、绝缘件应无变形、受潮、裂纹和剥落。
四、瓷件表面应光滑、无裂纹和缺损,铸件应无砂眼。
五、充有六氟化硫等气体部件,其压力值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六、出厂证件及技术资料应齐全。
第4.1.4条 六氟化硫断路器抵达现场后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应按原包装放置于平整、无积水、无腐蚀性气体场地,并按编号分组保管;在室外应垫上枕木并加盖篷布遮盖。
二、充有六氟化硫等气体灭弧室和罐体及绝缘支柱,应定时检验其预充压力值,并做好统计;有异常时应立即采取方法。
三、绝缘部件、专用材料、专用小型工器具及备品、备件等应置于干燥室内保管。
四、瓷件应妥善安置,不得倾倒、相互碰撞或遭受外界危害。
第二节 六氟化硫断路器安装和调整
第4.2.1条 六氟化硫断路器基础或支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础中心距离及高度误差不应大于10mm。
二、预留孔或预埋铁板中心线误差不应大于10mm。
三、预埋螺栓中心线误差不应大于2mm。
第4.2.2条 六氟化硫断路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验:
一、断路器零部件应齐全、清洁、完好。
二、灭弧室或罐体和绝缘支柱内预充六氟化硫等气体压力值和六氟化硫气体含水量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三、均压电容、合闸电阻值应符合制造厂要求。
四、绝缘部件表面应无裂缝、无剥落或破损,绝缘应良好,绝缘拉杆端部连接部件应牢靠可靠。
五、瓷套表面应光滑无裂纹、缺损,外观检验有疑问时应探伤检验;瓷套和法兰接合面粘合应牢靠,法兰结合面应平整、无外伤和铸造砂眼。
六、传动机构零件应齐全,轴承光滑无刺,铸件无裂纹或焊接不良。
七、组装用螺栓、密封垫、密封脂、清洁剂和润滑脂等规格必需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八、密度继电器和压力表应经检验。
第4.2.3条 六氟化硫断路器安装,应在无风沙、无雨雪天气下进行;灭弧室检验组装时,空气相对湿度应小于80%,并采取防尘、防潮方法。
第4.2.4条 六氟化硫断路器不应在现场解体检验,当有缺点必需在现场解体时,应经制造厂同意,并在厂方人员指导下进行。
第4.2.5条 六氟化硫断路器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制造厂部件编号和要求次序进行组装,不可混装。
二、断路器固定应牢靠可靠,支架或底架和基础垫片不宜超出3片,其总厚度不应大于10mm;各片间应焊接牢靠。
三、同相各支柱瓷套法兰面宜在同一水平面上,各支柱中心线间距离误差不应大于5mm,相间中心距离误差不应大于5mm。
四、全部部件安装位置正确,并按制造厂要求要求保持其应有水平或垂直位置。
五、密封槽面应清洁,无划伤痕迹;已用过密封垫(圈)不得使用;涂密封脂时,不得使其流入密封垫(圈)内侧而和六氟化硫气体接触。
六、应按产品技术要求更换吸附剂。
七、应按产品技术要求选择吊装器具、吊点及吊装程序。
八、密封部位螺栓应使用力矩扳手紧固,其力矩值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第4.2.6条 设备接线端子接触表面应平整、清洁、无氧化膜,并涂以薄层电力复合脂;镀银部分不得挫磨;载流部分可挠连接不得有折损、表面凹陷及 锈蚀。
第4.2.7条 断路器调整后各项动作参数,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第4.2.8条 六氟化硫断路器和操动机构联合动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联合动作前,断路器内必需充有额定压力六氟化硫气体。
二、位置指示器动作应正确可靠,其分、合位置应符合断路器实际分、合状态。
三、含有慢分、慢合装置者,在进行快速分、合闸前,必需优异行慢分、慢合操作。
第三节 六氟化硫气体管理及充注
第4.3.1条 六氟化硫气体管理及充注,应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第三节要求。
第四节 工程交接验收
第4.4.1条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验:
一、断路器应固定牢靠,外表清洁完整;动作性能符合要求。
二、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
三、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动作正确可靠。
四、密度继电器报警、闭锁定值应符合要求;电气回路传动正确。
五、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和含水量应符合要求。
六、油漆应完整,相色标志正确,接地良好。
第4.4.2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变更设计证实文件。
二、制造厂提供产品说明书、试验统计、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三、安装技术统计。
四、调整试验统计。
五、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测试仪器清单。
第五章 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5.1.1条 本章适适用于额定电压为35~500kV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
第5.1.2条 封闭式组合电器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不得倒置、倾翻、碰撞和受到猛烈振动。制造厂有特殊要求标识,应按制造厂要求装运。
第5.1.3条 封闭式组合电器运到现场后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应无残损。
二、全部元件、附件、备件及专用工器具应齐全,无损伤变形及锈蚀。
三、瓷件及绝缘件应无裂纹及破损。
四、充有六氟化硫等气体运输单元或部件,其压力值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五、出厂证件及技术资料应齐全。
第5.1.4条 封闭式组合电器运到现场后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封闭式组合电器应按原包装置于平整、无积水、无腐蚀性气体场地并垫上枕木,在室外加篷布遮盖。
二、封闭式组合电器附件、备件、专用工器具及设备专用材料应置于干燥室内。
三、瓷件应安放妥当,不得倾倒、碰撞。
四、充有六氟化硫等气体运输单元,应按产品技术要求检验压力值,并做好统计,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方法。
五、当保管期超出产品要求时,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节 安装和调整
第5.2.1条 封闭式组合电器元件装配前,应进行下列检验:
一、组合电器元件全部部件应完整无损。
二、瓷件应无裂纹,绝缘件应无受潮、变形、剥落及破损。
三、组合电器元件接线端子、插接件及载流部分应光洁,无锈蚀现象。
四、各分隔气室气体压力值和含水量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五、各元件紧固螺栓应齐全、无松动。
六、各连接件、附件及装置性材料材质、规格及数量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七、支架及接地引线应无锈蚀或损伤。
八、密度继电器和压力表应经检验合格。
九、母线和母线筒内壁应平整无毛刺。
十、防爆膜应完好。
第5.2.2条 封闭式组合电器基础及预埋槽钢水平误差,不应超出产品技术要求。
第5.2.3条 制造厂已装配好各电器元件在现场组装时,不应解体检验;如有缺点必需在现场解体时,应经制造厂同意,并在厂方人员指导下进行。
第5.2.4条 组合电器元件装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装配工作应在无风沙、无雨雪、空气相对湿度小于80%条件下进行,并采取防尘、防潮方法。
二、应按制造厂编号和要求程序进行装配,不得混装。
三、使用清洁剂、润滑剂、密封脂和擦拭材料必需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四、密封槽面应清洁、无划伤痕迹;已用过密封垫(圈)不得使用;涂密封脂时,不得使其流入密封垫(圈)内侧而和六氟化硫气体接触。
五、盆式绝缘子应清洁、完好。
六、应按产品技术要求选择吊装器具及吊点。
七、连接插件触头中心应对准插口,不得卡阻,插入深度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八、全部螺栓紧固均应使用力矩扳手,其力矩值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九、应按产品技术要求更换吸附剂。
注:相关电器设备安装要求尚应符合本规范相关章节要求。
第5.2.5条 设备接线端子接触表面应平整、清洁、无氧化膜,并涂以薄层电力复合脂;镀银部分不得挫磨;载流部分其表面应无凹陷及毛刺,连接螺栓应齐全、紧固。
第三节 六氟化硫气体管理及充注
第5.3.1条 六氟化硫气体技术条件,应符合表5.3.1要求。
表5.3.1 六氟化硫气体技术条件
指 标
名 称
空 气(N2+O2)
≤0.05%
四氟化碳
≤0.05%
水 分
≤8ppm
酸 度(以HF计)
≤0.3ppm
可水解氟化物(以HF计)
≤1.0ppm
矿 物 油
≤10ppm
纯 度
≥99.8%
生物毒性试验
无 毒
注:表中指标为重量比值。
第5.3.2条 新六氟化硫气体应含有出厂试验汇报及合格证件。运到现场后,每瓶应作含水量检验;有条件时,应进行抽样作全分析。
第5.3.3条 六氟化硫气瓶搬运和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六氟化硫气瓶安全帽、防震圈应齐全,安全帽应拧紧;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掷溜放。
二、气瓶应存放在防晒、防潮和通风良好场所;不得靠近热源和油污地方,严禁水分和油污粘在阀门上。
三、六氟化硫气瓶和其它气瓶不得混放。
第5.3.4条 六氟化硫气体充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注前,充气设备及管路应洁净、无水分、无油污;管路连接部分应无渗漏。
二、气体充入前应按产品技术要求对设备内部进行真空处理;抽真空时,应预防真空泵忽然停止或因误操作而引发倒灌事故。
三、当气室已充有六氟化硫气体,且含水量检验合格时,可直接补气。
第5.3.5条 设备内六氟化硫气体含水量和漏气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要求。
第四节 工程交接验收
第5.4.1条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验:
一、组合电器应安装牢靠,外表清洁完整,动作性能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二、电器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
三、组合电器及其传动机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及电气闭锁应动作正确可靠。
四、支架及接地引线应无锈蚀和损伤,接地应良好。
五、密度继电器报警、闭锁定值应符合要求,电气回路传动正确。
六、六氟化硫气体漏气率和含水量应符合要求。
七、油漆应完整,相色标志正确。
第5.4.2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变更设计证实文件。
二、制造厂提供产品说明书、试验统计、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三、安装技术统计。
四、调整试验统计。
五、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测试仪器清单。
第六章 真空断路器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6.1.1条 本章适适用于额定电压为3~35kV户内式真空断路器。
第6.1.2条 真空断路器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得倒置和遭受雨淋,不得受到强烈振动和碰撞。
第6.1.3条 真空断路器运到现场后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箱前包装应完好。
二、断路器全部部件及备件应齐全,无锈蚀或机械损伤。
三、灭弧室、瓷套和铁件间应粘合牢靠,无裂纹及破损。
四、绝缘部件不应变形、受潮。
五、断路器支架焊接应良好,外部油漆完整。
第6.1.4条 真空断路器抵达现场后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断路器应存放在通风、干燥及没有腐蚀性气体室内。
二、断路器存放时不得倒置,开箱保管时不得重合放置。
三、开箱后应进行灭弧室真空度检测。
四、断路器若长久保留,应每6个月检验1次,在金属零件表面及导电接触面应涂一层防锈油脂,用清洁油纸包好绝缘件。
第二节 真空断路器安装和调整
第6.2.1条 真空断路器安装和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应垂直,固定应牢靠,相间支持瓷件在同一水平面上。
二、三相联动连杆拐臂应在同一水平面上,拐臂角度一致。
三、安装完成后,应优异行手动缓慢分、合闸操作,无不良现象时方可进行电动分、合闸操作。
四、真空断路器行程、压缩行程及三相同期性,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第6.2.2条 真空断路器导电部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电部分可挠铜片不应断裂,铜片间无锈蚀;固定螺栓应齐全紧固。
二、导电杆表面应洁净,导电杆和导电夹应接触紧密。
三、导电回路接触电阻值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四、电器接线端子螺栓搭接面及螺栓紧固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
第三节 工程交接验收
第6.3.1条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验:
一、真空断路器应固定牢靠,外表清洁完整。
二、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
三、真空断路器和其操动机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动作应确准可靠,接点无电弧烧损。
四、灭弧室真空度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五、并联电阻、电容值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六、绝缘部件、瓷件应完整无损。
七、油漆应完整、相色标志正确,接地良好。
第6.3.2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变更设计证实文件。
二、制造厂提供产品说明书、试验统计、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三、安装技术统计。
四、调整试验统计。
五、备品、备件清单。
第七章 断路器操动机构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7.1.1条 本章适适用于和额定电压为3~500kV断路器配合使用气动机构、液压机构、电磁机构和弹簧机构。
第7.1.2条 操动机构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不得倒置、碰撞或受到猛烈震动。
第7.1.3条 操动机构运到现场后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操动机构全部零部件、附件及备件应齐全。
二、操动机构零部件、附件应无锈蚀、受损及受潮等现象。
三、充油、充气部件应无渗漏。
第7.1.4条 操动机构运到现场后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操动机构应按其用途置于室内或室外保管。
二、空气压缩机、阀门等应置于室内保管。
三、控制箱或机构箱应妥善保管,不得受潮。
四、保管时,应对操动机构金属转动摩擦部件进行检验,并采取防锈方法。
第二节 操动机构安装
第7.2.1条 操动机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操动机构固定应牢靠,底座或支架和基础间垫片不宜超出3片,总厚度不应超出20mm,并和断路器底座标高相配合,各片间应焊牢。
二、操动机构零部件应齐全,各转动部分应涂以适合当地气候条件润滑脂。
三、电动机转向应正确。
四、多种接触器、继电器、微动开关、压力开关和辅助开关动作应正确可靠,接点应接触良好,无烧损或锈蚀。
五、分、合闸线圈铁芯应动作灵活,无卡阻。
六、加热装置绝缘及控制元件绝缘应良好。
第三节 气 动 机 构
第7.3.1条 气动机构安装除符合本章第二节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节要求。
第7.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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