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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态农业产业联盟新版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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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生态农业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汉字名称:中国生态农业产业联盟;   英文名称: China  Ecological  Agriculture  Industry  Union   (缩写CEAIU);        第二条 性质       中国生态农业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推进中国生态农业发展及从事生态农业产业服务著名人士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兼具公益性事业及组织开展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产业协作国际性NGO社团组织。   中国生态农业是指:充足利用优异科学技术、优异工业装备和优异管理理念,以促进农产品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提升农业综合经济效益协调统一为目标,以提倡农产品标准化为手段,推进人类社会和经济全方面、协调、可连续发展农业发展模式。   联盟遵守中国国家法律、法规,并在坚持联盟系统自律及自我管理基础上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条 宗旨、目标和任务        联盟以提倡全方面、协调、可连续发展为基础,以推进优异生态农业发展模式为宗旨,以促进农业产品、生态、资源安全及综合效益提升为目标,经过参与公益性事业及组织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产业协作活动,实现对农业及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地址        联盟总部及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职责及业务范围        (一)开展生态农业理论研究工作,不停完善生态农业理论体系建设;   (二)开展生态农业实践和示范活动,不停研究和推广生态农业发展模式;   (三)开展生态农业新技术项目研发工作,不停为生态农业建设和生产提供有效服务;   (四)开展和生态农业相关联有益活动,不停提升生态农业产业联盟社会效益;   (五)开展和组织联盟组员间信息交流和产业协作,不停提升联盟组员综合经济效益。        第三章 联盟组员       第六条 联盟组织形式        联盟实施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设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代表本会员单位,行使联盟组员表决或相关权利。        第七条 联盟组员条件        申请加入本联盟,须本着自愿标准,并认可及拥护联盟章程,同时含有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含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或同意成立正当组织;   2、含有高度社会责任感,认同生态农业理念,遵守联盟章程;   3、生产类企业须取得正当生产手续、产品登记手续及有效产品认证,含有对应规模生产能力、良好生产环境、产品质量控制和保障能力;   4、经营类企业须含有正当注册经营业务范围和资格,含有一定市场开拓能力、行业内含有较强经济实力和良好商业信誉。   (二)个人会员   1、在本行业领域内含有一定影响;   2、推行会员应尽义务;   3、为中国生态农业发展做出了贡献。        第八条 加入联盟程序        (一)自愿提交入盟申请;   (二)接收会员资格审核;   (三)常常务理事会讨论经过并签署入会协议;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五)联盟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和教授/顾问委员会委员直接在联盟登记立案,成为联盟个人会员。        第九条 联盟组员权利        (一)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权利;   (二)行使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利;   (三)共享资源和自主开展会员间合作发展权利;   (四)享受在联盟自有媒体、网络平台进行宣传权利;   (五)享受授权使用联盟知识产权和形象品牌权利;   (六)享受联盟相关授权冠名权利;   (七)享受联盟特定、优先服务及市场平台使用权利。        第十条 联盟组员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实施联盟决议;   (二)维护联盟声誉及联盟正当权益;   (三)主动参与联盟活动、完成联盟交办工作;   (四)主动参与联盟信息、技术、资源及市场平台建设;   (五)按要求签署联盟入会协议。        第十一条 联盟组员退出        (一)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秘书处认定后回复同意;   (二)向联盟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由秘书处注销其会员资格;   (三)会员退出后将不得以联盟组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二条 联盟组员资格取消         有下列任何一项事实发生,联盟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不推行联盟章程要求义务;   (三)利用联盟名义开展违法、违纪、违规经营;   (四)诋毁、诽谤、中伤联盟或联盟其它会员;   (五)对联盟共享资源不妥利用,并造成联盟或联盟其它会员损失。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联盟组员代表大会         联盟组员代表大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联盟组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联盟组员代表大会须有3/2以上会员代表参与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联盟组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1年。        第十六条 联盟理事会        (一)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组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联盟组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组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联盟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和主任若干人。特聘教授、顾问若干人。        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会职权         联盟理事会职权是:   (一)实施联盟组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免职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决定聘用教授和顾问人选;   (三)向组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第十八条 联盟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联盟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       (一)联盟设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个人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及部分理事代表组成。联盟常务理事会是联盟组员代表大会关键实施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二)常务理事会职权:   1、决定联盟组员吸收及除名;   2、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3、决定任命(或聘用)省级特派员、决定地级特派员设置;   4、决定副秘书长、主任和各机构责任人聘用;   5、制订联盟内部管理制度、决定联盟其它重大事项;   6、领导和组织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联盟常务理事会依据发展需要,设置若干专业部门,由联盟主任分工负责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员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最少六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法召开。        第二十三条 联盟秘书处        联盟秘书处是联盟常务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常务理事会各项决定组织落实工作,协调联盟业务活动并具体管理联盟档案及财务工作。秘书处聘用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四条 联盟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含有良好政治素质;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含有一定组织和领导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联盟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任期         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经过。         第二十六条 联盟秘书长行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确定副秘书长和主任工作分工、省级特派员任免;   (三)检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联盟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五)审批联盟财务支出。         第二十七条 联盟副秘书长行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主任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省级特派员,交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签批;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人员聘用;   (五)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各项工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联盟资产管理及使用标准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经费起源   (一)捐赠和资助;   (二)开展业务范围内活动服务收入;   (三)其它收入。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经费财务管理措施        联盟经费和财务管理依据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中国生态农业产业联盟经费及财务管理措施》实施。        第三十条 联盟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资产管理接收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联盟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联盟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联盟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联盟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由组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前,应按联盟章程相关要求,由常务理事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11月13日经联盟成立大会暨第一次组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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