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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退货行为处理.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395269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6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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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案例解析退货行为处理案例A重工机械公司以20万元销售一台挖掘机给B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于是,与A公司协商,将挖掘机退还A公司。由于挖掘机已使用过,A公司同意B公司退回已支付的货款16万元,其余货款4万元为挖掘机使用费的补偿。这种特殊的退货行为,A公司、B公司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该业务正常销售下,销售方、采购方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1.A公司发出货物的处理借:银行存款20贷:主营业务收入17.09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2.91。2.B公司购进货物的处理借:固定资产17.09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2.91贷:银行存款2

2、0。该业务退货状态下,销售方、采购方的会计处理如下:1.A公司收回货物处理借:银行存款-16贷:主营业务收入-17.09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2.91营业外收入4。2.B公司退回货物的处理借:固定资产-17.09营业外支出4贷:银行存款-16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91。该业务正常销售与退货状态下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纳税人纠结之处在于采购方另外负担了4万元的使用费补偿。这4万元应取得何种发票?A公司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

3、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该案例中,货物已经退回,A公司所有权并未转移,收取的4万元已经不再属于销售货物所收取的补偿,不应缴纳增值税,也不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租赁业,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该案例中,A公司尽管没有与B公司约定将货物转让B公司使用一定时间,但形成的事实具备了租赁性质。因此,A公司应开具4万元”服务业”发票给B公司。A公司应按照4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A公司收到退货,

4、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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