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视同销售行为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件,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购进的货物用于赠送的,在本单位无产生增值额。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实际上一般纳税人不承担增值税。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抵进项税,最终要缴纳增值税。这里对小规模纳税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本单位无产生增值额却要缴税不符合增值税的原理。二是同一项行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税。请问这合理吗?再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定方法一样吗?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其所对应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但对于视同销售货物销售额的确定是
2、有规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行为,按上述规定确定的销售额计算出的销项税额通常大于进项税额,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视同销售行为通常也
3、负担着增值税。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实行简易征税办法,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其有视同销售行为必然要负担增值税。 除有特别规定外,货物在每一个流通环节都涉及增值税,因此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视同销售行为负担增值税是正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定方法一样,都是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