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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取得咨询收入确认时间问题.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378229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5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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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融资租赁业务取得咨询收入确认时间问题高教授您好!我叫张X,现就职于一家金融租赁公司。最近一直在学习税频道融资租赁税务会计若干问题的系列文章,收获颇丰!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租赁服务费企业所得税确认时间问题需要请教。基本情况通常,我司对于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会向客户收取三笔费用:租金(一般以央行基准利率上浮10%)、咨询服务费(一般是项目总金额2%-3%,以下称租赁服务费)和保证金。其中租金收入我司按租赁合同约定分期收取,于每次收取时确认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咨询服务费我司按惯例一次性收取,并就其中70%部分于租赁起始时确认收入,剩余

2、30%部分在租赁期内分摊确认,即30%部分我司在会计上先计入预收账款,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融资租赁行业普遍的做法。在我司内部税务审计时,有观点认为剩余的30%咨询服务费也应一次性确认收入,理由如下:第一,我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了租赁服务费,并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合同条款附后);第二,承租方取得服务费发票后,对于租赁服务费将一次性确认支出;第三,有类似案例(某汽车金融公司),对于租赁服务费,税务机关不认可分期确认收入,要求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租赁服务费可分期确认收入,理由如下:第一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我司在租赁起始日全额开具了发票,但是在租赁期开始后我司需根据合同约定在整个租赁期内定期开展租后检查等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因此,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会计与企业所得税上分期确认收入;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

4、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第三,对于租赁服务费收入,我司作为有形动产租赁收入按17%的税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非作为手续费收入按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四,根据合同约定,如租赁项目发生提前还款、提前终止等情况,公司收取的租赁服务费将不予退还,但对于类似案例,法院曾判决出租方按照资金占用天数退还部分租赁服务费。第五,实务中,承

5、租方取得租赁服务费发票,如果金额较大,通常情况下,会在租赁期间分期计入财务费用并于税前列支;如果金额较小,则会选择一次性计入财务费用并于税前列支。问:上述观点哪种正确?附:相关合同条款第四条租赁期、咨询服务费、保证金及租金4.1鉴于甲方就乙方所开展金融租赁业务,提供了相关的融资安排和财务方案等咨询服务,乙方同意在起租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咨询服务费。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咨询服务费不予退还。4.2甲方支付租赁物转让款前,乙方应按本合同附表一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咨询服务费和保证金。咨询服务费和保证金也可以由甲方在支付租赁物转让款时扣收,乙方应出具相应的手续。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6、及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由此可见,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承租方按照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处理,并视为自有固定资产通过折旧方式分期扣除。与之相对应,出租方应按照分期收款销售有形动产或不动产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

7、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就涉及租赁资产的转让及租赁期间的咨询服务,即便是租赁公司不另行收取租赁服务费,其租金收入已包含租赁服务费。换句话说,租赁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属于租金收入的一部分,也正因为如此,该租赁服务费才作为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而不是按照咨询服务适用税率6%。综上,融资租赁公司应按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租赁服务费属于货款的一部分,应于合同约定的应收服务费的当天确认计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配比性原则,融资租赁公司分期确认收入的同时,也应分期扣除租出资产的成本。纳税年度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

8、=(本期应收租金+本期应收租赁服务费)-租出资产的计税基础×(本期应收租金+本期应收租赁服务费)/合同确定的应收租金及租赁服务费总额租赁期满,出租人收到的租赁资产购买价款在实际收到时确认计税收入。根据上述分析,剩余30%的咨询服务费也应于合同约定的应收价款的日期确认计税收入。观点二不正确。原因如下:第一,如前所述,出租方按照分期收款销售货物进行所得税处理,故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及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第二,权责发制是一般性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强调,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不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鉴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有特殊规定,故本例不适用权责发生制。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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