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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低价或无偿让渡股权是否需要核定转让价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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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大股东低价或无偿让渡股权是否需要核定转让价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实行递延纳税政策。该文在对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须同时满足的几项条件做了规定,其中提到: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由此很清楚,激励标的股票

2、(权),也就是用于激励的股票(权)的来源是: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也由此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大股东直接让渡的股票(权)的价格问题。如果大股东是低价让渡甚至是无偿让渡股票(权)怎么办?是否要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进行转让价格核定呢?的确,非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低价或无偿让渡(转让)股票(权),也就是出现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等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且又

3、不属于规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几项条件中的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该项条件。那么,对于上述非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低价或无偿让渡(转让)股票(权)的行为,一般就会理解为属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而核定大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但是,对于财税2016101号文件所规定的大股东直接让渡股票(权)的行为,不宜按通常的认知来理解。对于财税2016101号文件所规定的大股东直接让渡股票(权)的行为,不是大股东直接将股票(权)转让给激励对象,对此行为应当理解为:大股东按行权价先将股票

4、(权)转让给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当该项股票(权)成为了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的股权后,方能成为激励标的股权,从而符合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的规定。然后,再由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向激励对象进行股权激励,同时进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对于以上所述的,非上市公司大股东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需要,低价或无偿让渡(转让)股票(权)且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甚至为零)的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而无需对该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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