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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汇算调整-成本调不调.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378228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2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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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分期收款汇算调整 成本调不调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就是先销售,但不一次性收款,而是分期收回,实质上,带有融资的性质。 会计上,将此业务等同于:销售商品+融资服务。 增值税上,销售商品+融资服务,按规定应该视同销售。所以,增值税上的理解,没有融资服务,就只是一个分期实现的销售行为。 企业所得税上,也将此业务理解为分期实现的销售行为。 所以,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在税会上,形成了差异,需要在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 先分析业务。 因为带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的总金额,应该大于一次性收款的金额。比如,公允销售额为117万元,分四次收款,每半年一次,每次35万元,则合计收款为140万。差额23万元,就是融资的利息收入。当然,以上收入都是指含税收入。 会计处理时,确认100万元的销售收入,结转对应的成本,比如60万元,则其销售毛利为40万元,与一次性收款销售的毛利润基本一致。 会计同时确认23÷1.17=20万元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在未来的融资期间,按现值冲减财务费用。 此笔销售业务合计的增值税销项=140÷1.17×17%=20万元,并不需要在销售时一次性确认,因为增值税分期确认收入,也形成了税会差异。未确认的增值税销项,可以暂挂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之中。按增值税政策,于收款之日,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明细科目。 业务分析清楚,分录就呼之欲出了: 借 长期应收款 140万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贷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万 贷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0万 同时结转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60万 贷 库存商品 60万 收第一笔款35万,此时确认此35万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同时开3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收款、往来下账。 借 银行存款 35万 贷 长期应收款 35万 计增值税,35÷1.17×17%=5万元,转五万进销项。 借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5万 然后是结转第一期融资收益,假定经计算,其现值为7万元。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 7万 贷 财务费用 7万 再然后,就到了年末,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对前述税会差异,要进行纳税调整。 首先,收入的调整:所得税按合同约定收款时间与金额确认收入,所以,本年收入只确认为:35万÷1.17=30万元。 会计收入(账载金额):100万,税法收入(税收金额):30万 所以,结论就是纳税调减70万元。 填《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第6行的本年数,其计算结果为-70万纳税调整,反映到《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0)就是70万元的纳税调减额,于是完成了收入的调整。 其次,成本的调整。 这个就出现不同的理解了。 一种观点认为,收入如果只确认了四分之一,那么,成本也只能确认四分之一,会计处理的60万销售成本中,只能扣15万元,另有45万要调增。 成本只能扣四分之一的理由是什么呢? 有人讲,这是收入与成本匹配原则,也叫配比原则。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件,并没有规定企业所得税有配比原则。所以,拿配比原则来说事,显然是不靠谱的。 又有人讲,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 但是,权责发生制指的是成本在其发生的所属期扣除,此批产品于本年全部转移了所有权,成本确实全部发生在本年,按权责发生制,不正该本年扣除吗? 蓝老师专门提醒,千万不要把权责发生制与配比原则搞混淆了。二者完全不同,我在企业所得税规则的网络课程中,会专门讲解。 还有人讲,既然收入还有四分之三没有确认,那么成本中的四分之三与今年取得收入就没有关系,不满足相关性原则,这个总该调增吧。 但是,如果没有此全部100%的销售和销售成本,就不可能取得这四分之一的收入,为什么说没有关系呢? 还有人讲,这个产品虽然提供给了对方,但对应的收入不在当期实现,这样的销售成本应该理解为一项资本化的支出吧。 这依然是想把配比原则拉入了企业所得税。是否资本化,不看对应的收入是如何确认的,而是看支出本身是否导满足资本化的要求。 最后,有人说,不可能国家确认了你四分之一的收入,还允许你扣四分之四的成本,难道要国家吃亏吗? 这总算理直气壮地把我问住了。我一贯谨记父辈教导,吃亏就是占便宜,所以,我实际上分不清楚什么是吃亏、什么是占便宜,只知道应该依法纳税。 依法理解如下: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只对收入确认进行了规定,并没有对成本进行规定,从所得税普遍性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权责发生制等,都不能得出与会计处理不同的结论。 所以,销售成本不宜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有纳税人怕国家吃亏,主动调整了,又怎么样呢?求仁而得仁,又何怨。 那么,如果想对销售成本进行纳税调增的话,该怎么填表呢? 2014年以前老申报表,其填报说明在解释《纳税调整表》的其它时讲:填报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其他扣除类项目金额,如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应结转的存货成本、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的相关扣除项目调整。 现在也一样,如果自己想调整的话,直接在《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0)第29行其它中进行纳税调增45万元。(60×3/4=45万) 有人兴奋了,这个申报表填报说明文件,这不正说明,销售成本的纳税调整有政策依据吗? 首先,这只是一个申报表如何填的文件,它是申报表的使用说明,并非对纳税义务的规定。我们并不依申报表纳税,而是依纳税义务填表。 其次,这个文件已经被明文废止了。新申报表的填报说明已经改正,没有这样的表述。 所以,对于销售成本,如果持不该调整的观点,就不管,税会无差异; 如果持要调整的观点,就在其它中调增45万元。未来再调减回来。只是暂时性差异,甚至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分析了成本后,第三个就是融资收益的问题。 由于税法完全无视其中存在融资问题,所以,会计上冲减7万元财务费用,税务上则应全额调减。 《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0)第22行是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看起来比较像,所以,可以在这里调减7万。 账载金额:7万;税收金额:0;调减金额: 7万 本年关于这笔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纳税调整,就完成了。 以后再收款呢?以后再讲。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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