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n
更多企业学院:
《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
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
《总经理、高层管理》
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
《中层管理学院》
46套讲座+6020份资料
《国学智慧、易经》
46套讲座
《人力资源学院》
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
《各阶段职员培训学院》
77套讲座+ 324份资料
《职员管理企业学院》
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
《工厂生产管理学院》
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
《财务管理学院》
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
《销售经理学院》
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
《销售人员培训学院》
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
江苏省泰州市风景园林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泰州市风景园林协会,英文译名JIANGSU PROVINCE TAIZHOU SCENERY BOTANICAL GARDEN ASSOCIATION,缩写JPTSBG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江苏省泰州市风景园林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江苏省泰州市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联合性、行业性、非营利性地方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组织和团结全市风景园林行业工作者继承并发扬中国园林优异传统,加强国际、中国间交流和合作,吸收中国外园林建设、管理优异经验;帮助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风景园林管理,提升全行业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建设;加强调查研究,亲密风景园林间联络,反应会员意见和提议;代表会员利益,保护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休息和开展科学、文化活动园地,促进人民身心健康,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收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泰州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泰州市公园路20号泰山公园内临河禅院,邮编2253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含:
(一)调查了解风景名胜区及各类公园绿地情况,反应会员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提议。提供行业发展情况资料。
(二)宣传党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计划、建设和经营管理经验交流,互通信息,加强协作。举行当地域研讨、讲座和多种形式业务活动,促进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管理水平提升。
(三)开展相关科学技术、历史文化知识宣传,促进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德育、智育、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加强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名胜古迹、园林动植物、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维护风景名胜区资源。
(四)组团参与全国和国际性花卉盆景艺术展览和学术交流。
(五)组织花卉盆景专题研究和业务技术培训;开展行业基础情况及行业发展重大课题调查研究。
(六) 举行花卉、苗木、盆景服务事业和业务技术咨询活动,为协会积累活动经费。编纂相关泰州名花和泰州盆景艺术等专著、丛书。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各市(区)有花卉盆景业务公园管理处、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花卉、盆景专类园管理处及风景园林建设、管理单位。
(二)个人会员:为风景园林花卉盆景事业做出较大贡献园林绿化、花卉盆景工作者,教授学者及相关人士;热爱花卉盆景事业,业余从事花卉盆景栽培、创作爱好者或热情支持风景园林事业人员。著名中国外风景园林、花卉盆景工作者可聘为声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凡认可本会章程,缴纳会费,自愿申请单位、团体或个人,经理事会同意全部能够加入协会。
(二)从事园林绿化、花卉盆景事业,有一定园林绿化、花卉盆景知识专业人员。
(三)热爱风景园林、花卉盆景事业,业余从事花卉盆景栽培、创作爱好者。
(四)从事风景园林、花卉盆景事业研究或理论研究人员。
(五)组织领导或热情支持风景园林花卉盆景事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行使会员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对本团体工作批评、提议和监督权;
(三)会员有权利参与协会举行多种活动,优先取得协会编印相关资料;
(四)入会和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实施本会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正当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会员有义务按章程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假如十二个月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团体活动,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四)讨论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行业重大问题;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对事关协会方针重大改变和解散协会等重大问题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经过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资格:
(一)经过协商,在团体会员中推荐工作成效好,对花卉盆景事业有贡献单位和团体为理事单位,由该单位现职责任人出任理事。理事单位责任人工作调动时,由新任责任人接任理事并立即正式通知协会。
(二)经过协商,在个人会员中推荐在风景园林工作方面有威望并志愿为协会效力人士为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免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听取并审议协会常设机构工作汇报;
(五)同意新会员,处理申请退会和违反协会章程会员及工作人员问题;
(六)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最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碰到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刑事处罚;
(六)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职年纪,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建设局审查并经民政部门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经过,报建设局审查并经民政局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验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聘用声誉会长、顾问若干人,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起源以下:
(一)单位会员缴纳会费;
(二)会员单位资助和相关方面赞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起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需接收民政局和建设局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建设局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和清算相关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建设局和民政局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协会章程经5月12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七条 协会章程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协会章程自泰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