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进出境肠衣检验检疫工作手册
第一节 业务步骤
1 目标和适用范围
1.1 目标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出境肠衣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检验检疫工作质量,确保进出境肠衣安全卫生质量,依据《中国食品卫生法》、《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手册。
1.2 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适用于进出境肠衣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本手册所指肠衣类产品是指采取健康牲畜食道、胃、小肠、大肠和膀胱等器官,经过特殊加工,对保留组织进行盐渍或干制动物组织,是灌制香肠衣膜。
本手册适用产品及HS编码范围见本章第七节。
2 检验检疫依据
2.1 检验依据
2.1.1 根据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含包含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要求和对应数量、重量、包装等);
2.1.2 还未制订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参考相关标准检验(A、国际标准 B、进境国家标准准 C、出境国家标准准 D、相关技术要求);
2.1.3 中国政府和输出国家或地域政府签署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1.4 贸易协议或信用证订明检验要求;
2.1.5 凭样成交根据贸易双方确定封样实施检验。
2.2 检疫依据
2.2.1 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检疫要求,强制性检疫标准或其它必需实施检疫要求或标准;
2.2.2 中国和输出国家或地域政府签署双边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2.3 输入国或地域检疫要求;
2.2.4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检疫要求;
2.2.5 贸易协议或信用证订明检疫要求。
2.3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见本章第二节)
2.4 适用标准(见本章第三节)
3 企业应含有资格
3.1 向中国输入肠衣国外企业
对向中国输入肠衣国外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制度,国外肠衣企业必需符合向中国输出肠衣加工企业卫生要求,并按《进境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要求》相关要求向中国提出申请并取得注册。
3.2 进境肠衣企业
3.2.1 进境肠衣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以来(进)料加工方法进境肠衣企业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进境肠衣须在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定点生产企业内生产、使用、存放。
进境肠衣定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含有条件、申请程序按《进境肠衣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疫监督管理要求》(本章第八节)要求办理。
3.2.2 进境肠衣经营企业
3.2.2.1直属局负责辖区范围内进境肠衣经营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报总局审定后上网公布。
3.2.2.2进境经营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进境肠衣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含有独立法人资格,能遵章守纪、诚信经营,含有一定经营进境肠衣业务实绩且无任何不良统计正当对外贸易经营者;其经营范围内含有进境肠衣贸易业务并可直接对外签署贸易协议或协议单位。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进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经贸部门同意企业享受进出境权文件复印件;
3)和定点生产、加工、存放冷库签署存放协议或协议(需出示原件并进行验证)。
3.3 出境肠衣企业
对出境肠衣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制度,企业必需符合《出境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出境肠衣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等相关要求,并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卫生注册;对欧盟、日本、加拿大、美国、俄罗斯等国家或地域出境企业,还必需同时取得对外卫生注册。
4 进境检疫审批
4.1 报批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措施》及相关要求实施。
申请企业经过“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实施网上申请,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其加工能力、进境数量、防疫方法等情况进行初审。进境口岸和指运地分属不一样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时,初审工作由进境口岸和指运地直属局共同完成。
4.2 初审时,要求货主提供以下材料:
1)进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经贸部门同意企业享受进出境权文件复印件。
3)检验检疫机构发放报检单位登记证复印件。
4)如申请企业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定点生产企业,则须提供和定点厂签署加工协议或协议。
5)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该根据相关要求提交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原件。
6) 申请企业只有在上一份许可证进境量达成许可数量75%以上时,方可申请从同一原产国家/地域进境同一品种许可证。
4.3 初审合格后递交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审批。
5 报检
根据《出进境检验检疫报检要求》、《出进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措施(试行)》及相关要求实施。
5.1 报检时间和地点
5.1.1 进境
5.1.1.1 货主或代理人应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进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1.1.2 转关货物在进境口岸申报,抵达指运地后,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5.1.1.3 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对外索赔,货主或代理人应该在索赔使用期截止前不少于20天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在索赔使用期截止前来不及完成检验出证,报检人须预先办理延长索赔期手续。
5.1.2 出境
5.1.2.1 出境肠衣最少应于出境前7天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对需要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应该留有足够检测时间。
5.1.2.2 产地为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直接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1.2.3 产地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外,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货物运抵出境口岸后,货主或代理人应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5.2 报检资料和审核
5.2.1 进境报检资料
5.2.1.1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如实填写《进境货物报检单》,并随单提供以下单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其预核销单、输出国家或地域官方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正本、贸易协议/信用证、原产地证、发票、提单,必需时提供非木制包装证实、委托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其它补充文件、协议、函电等。
5.2.1.2需要实施检验、判定,还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残损判定:海运货物,须附理货企业提供理货签证或不清洁提单,港务局或装卸企业签署商务统计;铁路运输货物,须附国境线铁路运输部门交接时商务统计或事故统计,有残损批注铁路运单,中国铁路部门签注商务统计;空运、邮运货物,须附空运、邮运部门签署事故统计;和其它相关能证实残缺证实。
2)数(重)量判定:须附数(重量)明细单。
3)收用货单位自行检验发觉问题并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对外出证索赔时,还应加附具体验收统计、磅码单或检验结果,并保留不少于10%原包装货物。
5.2.2 出境报检资料
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随单提供以下证单:贸易协议/信用证、发票、提单(或运单)、厂检合格单、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县级以上兽医部门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实等。必需时提供其它补充文件、协议、函电、证书样本等。办理口岸通关查验手续,须提供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代理出境货物报检,须提供委托人出具书面委托书。
5.2.3 报检资料审核
报检申请单填写内容应完整、正确、真实;所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
5.2.3.1 进境报检资料中若无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其预核销单或输出国家/地域官方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或检验检疫证书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视情况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其它单证不全,不符合《出进境检验检疫报检要求》要求,不接收报检。
5.2.3.2 出境报检中若发觉单证不全影响检验检疫,待单证齐全后受理报检。
5.2.3.3实施电子监管企业按电子监管相关要求进行报检。
5.3撤销和重新报检
5.3.1报检人申请撤销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报检后30天内未联络检验检疫事宜,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5.3.2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重新报检:
1)超出检验检疫使用期;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域而有不一样检验检疫要求;
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
4)已撤销报检又需出境;
5)其它需要重新报检。
6. 检验检疫
6.1 检验检疫准备
6.1.1明确该批肠衣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项目、方法及安排有资格检验检疫人员;
6.1.2做好抽样及检验检疫器具准备工作。
6.2 检验检疫内容
6.2.1 检验内容
1)进出境肠衣规格(口径、长度)、数量、品质(色泽、气味、实质)、包装等项目。
2)贸易协议/信用证中订明其它检验条款。
6.2.2检疫内容
1)进境肠衣:中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目中相关病原体检测,《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检测项目。
2)出境肠衣:本国及输入国所要求疫情、疫病及病原微生物等检测项目。
6.3检验检疫方法
6.3.1对进境肠衣采取进境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管相结合方法。必需时,进行境外预检。
6.3.2对出境肠衣采取生产加工过程监督管理和对产品检验检疫相结合方法。检疫应到现场,检验应在厂检合格基础上进行。
6.4 现场检验检疫
6.4.1 进境肠衣
6.4.1.1口岸、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工作分工
1)进境肠衣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验证、检验和对包装消毒。
2)检疫工作分工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要求实施。
3)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相关要求实施。
4)申请检验出证,由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5)卸货时发觉包装或外表残损,必需在卸货港申请当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判定。
6)包装外表完整但有隐蔽性缺点残损,可向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判定。
6.4.1.2 口岸检验检疫
1)查对货证:查对单证和货物名称、数、重量、集装箱号码、包装、铅封号等。如发觉有残损现象,应对货物实施残损判定。
2)查验包装:检验容器、包装是否完好,符合要求,许可卸离运输工具;发觉散包、容器破裂,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外包装需有显著中英文标签,标明品名、产地、企业注册号和目标地(必需注明为中国)等内容;内包装材料必需符合中国食品包装相关要求。
3)查验产品:检验肠衣产品感官特征是否符合中国相关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产品色泽、气味是否正常,有没有腐败变质,有没有粪污等杂质。依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相关部位及装载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4)需调离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实施检疫或/和检验,经查验合格,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四联《进境货物通关单》并立即通知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6.4.1.3到货地检验检疫
1) 查对货证:检验货证是否相符,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是否完好;货物有没有腐败变质;容器、包装是否遭受水渍、外包装破损等异常情况,符合要求,许可卸离运输工具;依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相关部位及装载容器、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2) 抽样送检:按GB/T18088-《出进境动物检疫采样》标准,每个产地最少从7个包装件中抽取50个以上肠头作为代表性样品。抽样时,应避免样品被污染,使用专用样品袋存放样品。抽样后在盛装样品容器或样品袋上应加贴标签,标明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数量、抽样地点、抽样人及抽样日期等,并完整、正确填写抽送样单证。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要求项目及其它相关要求送认可试验室做农兽药残留或微生物检测,已实施电子监管企业按电子监控表单要求实施。
6.4.2 出境肠衣
出境肠衣,应严格实施国家质检总局产地检验检疫要求,产地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出境肠衣类产品抵达出境口岸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
6.4.2.1 产地检验检疫
1)查对货证:审核出境肠衣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是否和全部单证相符,审核相关统计是否符合要求。
2)感官特征和品质检验:根据GB/T 7740-《天然肠衣》及其它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必需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
3)包装检验:包装物料符合中国食品包装及输入国或地域要求。
4)运输工具检验检疫:对装运出境肠衣集装箱等运载工具进行检验检疫和消毒处理,关键检验清洁卫生、虫害污染、异味等。
5)抽样:按GB/T18088-《出进境动物检疫采样》标准,每个集装箱最少从7个包装件中抽取50个以上肠头作为代表性样品。在溯源体系完善基础上,可采取肠衣加工过程取样和成品取样方法进行取样。抽样时,应避免样品被污染,使用专用样品袋存放样品。抽样后在盛装样品容器或样品袋上应加贴标签,标明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数量、抽样地点、抽样人及抽样日期等,并完整、正确填写抽送样单证,并送认可试验室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残留或微生物项目检测。已实施电子监管企业按电子监控表单要求实施。
6.4.2.2 口岸查验
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出境,在出境时由货物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要求》实施查验。
检验该出境货物包装、查对唛头、数量、检验检疫批号等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是否相符,并填写查验统计;对货证不符或难以确定货证相符,通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处理;对包装受损可能影响货物品质,要开箱查验品质,发觉有不符合要求者,要报检人重新整理后再报检。
查验发觉品质、包装不符合标准、协议要求等情况,不准出境,并将相关信息立即反馈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6.5 试验室检测
试验室对来样进行确定登记,并按《送样单》注明检测项目,依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进出境动物疫病检疫规程和要求在要求时间内检测完成,出具《检验汇报》并做好相关统计。
6.6检验检疫统计
6.6.1 检验检疫原始统计应包含进(出)口单位名称、报检单号、品名、批号、规格、数(重)量、货物、包装及抽样情况、检验时间、地点、试验室检测汇报、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结果、结果判定等基础要素、
6.6.2 检验检疫原始统计应真实、全方面地反应检验检疫全过程实际情况,必需保持检验检疫统计原始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检验检疫员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必需认真、正确地填写原始统计并署名,原始统计最少应保留2年时间。
6.7 结果判定和处理
6.7.1出境肠衣经检验检疫,符合检验检疫依据要求,判定为合格,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依据要求出具相关证书。
6.7.2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经查验合格,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给予放行。
6.7.3 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检验检疫依据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按下列要求处理:
1) 不符合检疫要求要求有有效除坏处理方法, 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处理合格准予出境;无有效处理方法或除坏处理不合格不得出境。
2) 进出境肠衣检验检疫不合格,根据《出进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要求》要求立即进行上报。
6.8 复验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可在要求时间内向做出结果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复验根据《进出境商品复验措施》实施。
7 拟制证稿和签发证书
应符合《出进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措施》要求。
7. 1证稿单证格式和证书用语要求
7.1.1 证稿单证格式
7.1.1.1 进境肠衣检验检疫合格,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实》,检验检疫不合格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格式4-1(.1.1)】,需作检验检疫处理,需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格式4-2(.1.1)】,需对外索赔,签发对应对外索赔证书。
7.1.1.2 出境肠衣检验检疫合格,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格式2-2(.1.1)】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格式5-3(.1.1)】 及《兽医卫生证书》【格式c3-1(.1.1)】等相关证书。不合格,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7.1.2 证书用语要求
证稿用语须公正、正确、真实、可靠,并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和要求。出境肠衣证书内容,按国家质检总局认可进境国或地域官方要求要求拟制。
7.2 拟制证稿
7.2.1 检验检疫人员依据现场检验检疫结果、试验室检测汇报,参考国家质检总局标准证书格式及内容立即拟制对应证稿。
7.2.2 没有标准证书,可依据进境国或双边协议要求拟制证稿。本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首次出境,应确定是否有统一要求格式和内容证书。无统一要求格式和内容证书时,由施检人员依据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和结果拟制证稿,经部门责任人审核,经确定并报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处室审核同意后出证。
7.2.3 贸易协议或信用证有特殊要求,按要求拟制证稿(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要求除外)。
7.2.4 检验检疫人员完成证稿拟制后,经官方兽医或授权签字人审核签字,送检务部门制证。不合格肠衣证稿还须部门责任人审核。
7.3 签发证书
检务部门按要求接单复审、制证、校对合格,交由官方兽医或相关授权签字人签字,检务部门盖章发证。
7.4 检验检疫使用期
自检验检疫验讫之日起为60天。
8 监督管理
8.1向中国输入肠衣国外企业
对向中国输入肠衣国外企业按《进境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要求》相关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8.2进境肠衣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对进境肠衣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按《进境肠衣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疫监督管理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8.3 进境肠衣经营企业
对进境肠衣经营企业按《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8.4 出境肠衣企业
对出境肠衣企业按《出境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要求》和《出境肠衣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实施监督管理。
8.5监督管理统计
对进出境肠衣企业进行监管时,应认真做好相关统计,真实、全方面地反应监督管理工作中实际情况。统计最少保留三年。
9归档
整理检验检疫过程中相关统计、资料,并按相关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10 统计分析
10.1 统计
出进境肠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按检验检疫系统统计管理部门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人员应建立台帐。
10.2质量分析
10.2.1时间要求
进出境肠衣每六个月作一次数据和经典案例统计,年底做一次整年质量分析。
10.2.2质量分析基础内容应包含
10.2.2.1基础情况。本产品在本时期内报检批次、数量(以把为单位)、重量和金额;一次检验不合格批次、数量和金额;该商品合格率;和上年同期比较情况和输出/入国别/地域情况。
10.2.2.2质量和疫情情况。包含本类产品质量在近阶段上升或下降情况,关键存在倾向性问题和用户反应等;检疫发觉、截获疫情情况,包含疫情种类、输出/入国家或地域、生产企业、进出境企业、采取检疫处理方法和检疫处理质量。
10.2.2.3存在质量问题原因分析。经过对商品检验时发觉质量问题,或存在质量隐患,对出境企业原料起源、生产工艺、质量管理等进行综合质量分析;或对当地域企业产品质量情况和省内其它地域或本系统内其它单位进行横向比较,也可和中国或国际优异水平进行分析,找出症结所在。
10.2.2.4对处理问题提议。要从实际出发,依据本类商品检验检疫或生产过程客观现实状况,实事求是地提出改善意见。
10.2.2.5重大质量案例应立即总结分析上报。
11、附则
11.1 本手册未尽事宜,按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实施。
11.2 本手册由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负责解释。
11.3 本手册所引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及检测项目/限量可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各方应探讨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最新版本可能性。
第二节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中国食品卫生法
2) 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3) 中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4) 中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5) 进出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6) 进出境检验检疫报检要求
7) 进出境商品复验措施
8) 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要求
9) 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要求
10)进出境商品检验样品管理措施
11)出境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要求
12)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措施
13)出进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管理措施
14)进境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措施
15)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措施
16) 出境肠衣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
第三节 适用标准
1) ELISA、GC-MS、CHARM II,国家质检总局推荐肠衣中氯霉素残留量检验方法
2) SN0530-1996 出境肉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检验方法
3) SN 0208-1993 出境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
4) SN0126-92 出境肉及肉制品中六六六
5) SN/T 0851- 进出境肉类罐头中铅、镉检验方法
6) SN/T 0448-1995 出境食品中汞和砷测定
7) SN 0126-1992 出境肉类中六氯苯残留量检验方法
8) GB/T 7740- 出境肠衣
9) GB 14967-94 胶原蛋白肠衣卫生标准
10)GB/T 18088- 出进境动物检疫采样
第四节 试验室检测限量指标
相关国家肠衣重金属、药品、农药残留限量
国 别
检测项目
动物品种
限 量
备注
欧盟
氯霉素
猪、牛、羊
0.1ug/kg
呋喃唑酮
猪、牛、羊
0.5ug/kg
磺胺类药品
猪、牛、羊
100ug/kg
滴滴涕DDT
猪、牛、羊
1000ug/kg
六六六
猪、牛、羊
300ug/kg
六氯苯
猪、牛、羊
200ug/kg
铅
猪、牛、羊
1000ug/kg
砷
猪、牛、羊
1000ug/kg
汞
猪、牛、羊
1000ug/kg
镉
猪、牛、羊
1000ug/kg
美国
氯霉素
猪、牛、羊
0.3ug/kg
克伦特罗
猪、牛、羊
不得检出
已烯雌酚
猪、牛、羊
不得检出
二甲硝咪唑
猪、牛、羊
不得检出
其它硝基咪唑类
猪、牛、羊
不得检出
异烟酰咪唑
猪、牛、羊
不得检出
呋喃西林
猪、牛、羊
不得检出
呋喃唑酮
猪、牛、羊
不得检出
磺胺类药
猪、牛、羊
不得检出
氟乙酰苯醌
猪、牛、羊
不得检出
糖肽
猪、牛、羊
不得检出
捷克
氯霉素
猪、牛、羊
1ug/kg
俄罗斯
西维因
猪、牛、羊
0.01ppm
毒死蜱
猪、牛、羊
100ug/kg
蝇毒磷
猪、牛、羊
100ug/kg
滴滴涕DDT
猪、牛、羊
1ug/kg
2,4-D
猪、牛、羊
100ug/kg
灵丹
猪、牛、羊
不得检出
敌百虫
猪、牛、羊
不得检出
敌敌畏
猪、牛、羊
不得检出
皮蝇磷
猪、牛、羊
不得检出
铅
猪、牛、羊
500ug/kg
镉
猪、牛、羊
50ug/kg
砷
猪、牛、羊
100ug/kg
汞
猪、牛、羊
30ug/kg
锌
猪、牛、羊
70ppm
铜
猪、牛、羊
5ppm
四环素
猪、牛、羊
不得检出
雌激素
猪、牛、羊
不得检出
黄曲酶毒素B1
猪、牛、羊
不得检出
日本
2,4,5-T
羊
50ug/kg
环已锡
羊
20 ug/kg
杀草强
羊
25 ug/kg
艾氏剂
羊
5 ug/kg
异狄氏剂
羊
5 ug/kg
狄氏剂
羊
5 ug/kg
敌菌巴
羊
10 ug/kg
卡巴氧
羊
1 ug/kg
蝇毒磷
羊
10 ug/kg
克伦特罗
羊
0.05 ug/kg
氯霉素
羊
0.5 ug/kg
氯丙嗪
羊
0.1 ug/kg
己烯雌酚
羊
0.5 ug/kg
地美硝唑
羊
0.2 ug/kg
甲硝唑
羊
0.1 ug/kg
洛硝达唑
羊
0.2 ug/kg
丁酰肼
羊
100 ug/kg
醋酸地塞米松
羊
0.05 ug/kg
三唑磷
羊
50 ug/kg
对硫磷
羊
10 ug/kg
α-去甲雄三烯醇酮
羊
2 ug/kg
β-去甲雄三烯醇酮
羊
2 ug/kg
二溴乙烷
羊
1 ug/kg
硝基呋喃类
羊
1 ug/kg
苯胺灵
羊
10 ug/kg
第五节 出境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通知单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产品名称
卫生注册/
登记编号
检验范围
不符合项及处理意见
检验人署名: 年 月 日
纠正方法
企业责任人署名: 年 月 日
跟踪检验
跟踪检验人署名: 年 月 日
注:本统计一式二份,检验检疫部门、企业各存一份。
第六节 本手册适用产品及HS编码范围
货物分类代码名称
海关HS编码名称
检验检疫代码
HS编码
检验检疫类别
猪肠衣
整个或切块盐渍猪肠衣(猪大肠头除外)
0302
05040011
P.R/Q.S
猪肠衣
鲜整个或切块盐渍猪肠衣(猪大肠头除外)
0302
05040011.10
P.R/Q.S
猪肠衣
整个或切块盐渍猪肠衣(包含冷、冻、干、熏、盐腌)
0302
05040011.90
P.R/Q.S
猪肠衣
鲜整个或切块其它动物肠衣(鱼除外)
0302
05040019.10
P.R/Q.S
猪肠衣
整个或切块其它动物肠衣(包含冷、冻、干、熏、盐腌)
0302
05040019.90
P.R/Q.S
猪肠
整个或切块盐渍猪大肠头
0303
05040014
P.R/Q.S
猪肠
鲜整个或切块盐渍猪大肠头
0303
05040014.10
P.R/Q.S
猪肠
整个或切块盐渍猪大肠头(冷、冻、干、熏、盐腌)
0303
05040014.90
P.R/Q.S
猪肠
整个或切块其它动物肠、膀胱(包含冷、冻、干、熏、盐腌)
0303
05040090
P.R/Q.S
猪肠
鲜其它动物肠、膀胱(整个或切块, 包含熏、盐腌)
0303
05040090.10
P.R/Q.S
猪肠
冷、冻、干其它动物肠、膀胱(整个或切块, 包含熏、盐腌)
0303
05040090.90
P.R/Q.S
牛肠衣
整个或切块其它动物肠衣(包含冷、冻、干、熏、盐腌)
0318
05040019
P.R/Q.S
牛肠衣
鲜整个或切块其它动物肠衣(鱼除外)
0318
05040019.10
P.R/Q.S
牛肠衣
整个或切块其它动物肠衣(包含冷、冻、干、熏、盐腌)
0318
05040019.90
P.R/Q.S
牛肠
整个或切块其它动物肠、膀胱(包含鲜、冷、冻、干、熏、盐腌)
0319
05040090
P.R/Q.S
牛肠
鲜其它动物肠、膀胱(整个或切块, 包含熏、盐腌)
0319
05040090.10
P.R/Q.S
牛肠
冷、冻、干其它动物肠、膀胱(整个或切块, 包含熏、盐腌)
0319
05040090.90
P.R/Q.S
绵羊肠衣
整个或切块盐渍绵羊肠衣
0333
05040012
P.R/Q.S
绵羊肠衣
鲜整个或切块盐渍绵羊肠衣
0333
05040012.10
P.R/Q.S
绵羊肠衣
整个或切块盐渍绵羊肠衣(包含冷、冻、干、熏、盐腌)
0333
05040012.90
P.R/Q.S
绵羊肠
整个或切块其它动物肠、膀胱(包含鲜、冷、冻、干、熏、盐腌)
0334
05040090
P.R/Q.S
绵羊肠
鲜其它动物肠、膀胱(整个或切块,包含熏、盐腌或
0334
05040090.10
P.R/Q.S
绵羊肠
冷、冻、干其它动物肠、膀胱(整个或切块,包含熏、盐腌或)
0334
05040090.90
P.R/Q.S
山羊肠衣
整个或切块盐渍山羊肠衣
0347
05040013
P.R/Q.S
山羊肠衣
鲜整个或切块盐渍山羊肠衣
0347
05040013.10
P.R/Q.S
山羊肠衣
整个或切块盐渍山羊肠衣(包含冷、冻、干、熏、盐腌)
0347
05040013.90
P.R/Q.S
山羊肠
整个或切块其它动物肠、膀胱(包含鲜、冷、冻、干、熏、盐腌)
0348
05040090
P.R/Q.S
山羊肠
鲜其它动物肠、膀胱(整个或切块,包含熏、盐腌或)
0348
05040090.10
P.R/Q.S
山羊肠
冷、冻、干其它动物肠、膀胱(整个或切块,包含熏、盐腌或)
0348
05040090.90
P.R/Q.S
鹿肠衣
整个或切块其它动物肠衣(包含冷、冻、干、熏、盐腌)
0361
05040019
P.R/Q.S
鹿肠衣
鲜整个或切块其它动物肠衣(鱼除外)
0361
05040019.10
P.R/Q.S
鹿肠衣
整个或切块其它动物肠衣(包含冷、冻、干、熏、盐腌)
0361
05040019.90
P.R/Q.S
鹿肠
整个或切块其它动物肠、膀胱(包含鲜、冷、冻、干、熏、盐腌)
0362
05040090
P.R/Q.S
鹿肠
鲜其它动物肠、膀胱(整个或切块,包含熏、盐腌或)
0362
05040090.10
P.R/Q.S
鹿肠
冷、冻、干其它动物肠、膀胱(整个或切块,包含熏、盐腌或)
0362
05040090.90
P.R/Q.S
附件6
HEALTH CERTIFICATION
健康证书
For casings of pig/sheep or goat intended for 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适适用于向中国出境猪/羊肠衣
Exporting country/出境国
Responsible Ministry/主管部门
Competent authority issuing this certificate/证书出具机构
Administrative territorial unit, province/行政区域
Ⅰ.Identification of casings/肠衣具体说明:
Name of the product/产品名称:
Nature of packaging/包装种类:
Number of packages/包装数量:
Net weight(Kg)/净重(千克):
Mark & No./唛头:
Ⅱ.Origin of casings/肠衣产地
Name, address and approval number of establishment approved by the Responsible Ministry /已获主管部门同意注册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
Ⅲ.Destination of the casings/肠衣目标地:
Ⅳ.Place of loading/port of dispatch/装货地/启运港:
Ⅴ. Means of transport/运输工具:
(No. of carnage, No. of flight, No. of vessel)
Ⅵ.Number of the containers and seal/集装箱号、铅封号:
Ⅶ.Name and address of consignor/发货人名称及地址:
Ⅷ.Name and address of consignee/收货人名称及地址:
Ⅸ.Attestation/证实:
I, undersigned official veterinarian, certify that:
我,签署该证书兽医官证实:
a) above mentioned casings were derived from healthy animal, which were born, raised and slaughtered in xxxx ( country name of origin) and subject to ante-mor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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