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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相关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措施通知
豫建〔〕119号
省直各相关部门,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
为深入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正当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升投资效益,依据《中国建筑法》、《中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国招标投标法〉措施》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订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在实施中碰到问题请反馈省厅建筑管理处。
附件: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措施
二○○六年九月四日
附 件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正当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升投资效益,依据《中国建筑法》、《中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国招标投标法〉措施》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代建制)和和工程建设相关关键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隶属设施和和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措施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隶属设施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标准。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其关键职责是:
(一)监督依法必需招标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和招标方法招标;
(二)监督依法必需招标项目按要求程序招标;
(三)监督招标文件按要求要求编制;
(四)监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监督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六)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要求要求立案;
(七)监督协议签署和推行;
(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九)依法应该推行其它职责。
第五条 依法必需招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需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六条 有形建筑市场应该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公布招标公告、接收投标报名、评标教授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公告等服务。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达成下列之一必需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协议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关键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单项协议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单项协议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单项协议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要求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和拆迁赔偿费)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能够依据实际情况,要求当地域必需进行工程项目招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措施要求必需进行招标范围。
第八条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不需要招标项目能够不进行招标,但必需到所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法规避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需招标工程项目,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需要推行项目审批手续,已经推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资金起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
(四)实施项目代建制,项目管理人在符合本条一至三项要求同时,还应该出具招标人委托书和招标人和项目管理人签署协议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条件。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本措施必需进行招标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公开招标:
(一)政府关键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能够进行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有特殊要求;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开招标;
(四)法律、法规要求其它项目及条件。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和招标工程实际不符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影响公平竞争其它条件。投标人以带资、垫资为条件影响公平竞争,应该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二条 按本措施必需进行招标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该含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和评标能力。具体包含:
(一)含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设有专门招标组织机构;
(三)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经验;
(四)有和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招标人应该含有4名(含4名)以上本单位中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经济人员,而且最少包含2名在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程序。
不含有上述条件,招标人应该委托含有对应资格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应符合本措施第十二条要求并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实文件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和招标项目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身份、隶属关系证实材料;
(三)内设招标机构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基础情况;
(四)以往编制同类项目标招标文件和评标汇报和招标业绩证实材料;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国家核定资质范围内开展业务,负担代理业务人员应含有对应执业资格,并持《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岗位资格证书》,评标教授应持《河南省建设工程评标教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根据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收替换理服务费,不得以放弃代理服务费为条件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服务费标准上向招标人收取,不得反复计收。
第十六条 招标通常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并办理进场交易登记;
(二)编制招标文件,提出资格预审;
(三)公布招标(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或后审,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
(五)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六)组织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
(七)接收投标人投标;
(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定标、公告;
(十)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汇报;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署协议(包含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
第十七条 拟公布招标(预审)公告文本内容应该正当、真实和完整,由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关键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4个工作日前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立案。
第十八条 依法必需公开招标工程,应该在国家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和当地有形建筑市场电子屏幕公布招标(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该载明下列关键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二)招标工程名称、内容、规模、资金起源及落实情况;(三)招标工程建设地点、工期要求;(四)对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地点和时间;(六)根据要求收取招标文件费用。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法,应该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条 在工程项目标施工招标中,除技术尤其复杂或含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提倡实施资格后审。
实施资格后审,招标文件应该设置专门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条件、资格后审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工程实施资格预审,应制订正当预审标准、淘汰程序。招标人采取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必需要求全部合格申请人参与投标,不得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
招标人采取综合评定法评标,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通常采取随机抽签方法,特殊情况也能够采取集体评议方法,排出名次,选择资格预审文件或预审公告要求数量合格申请人参与投标。
招标人应该向资格预审合格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通知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潜在投标人通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住所;
(二)项目标名称、地点和招标范围;
(三)资格审查条件;
(四)项目标资金起源和落实情况;
(五)项目标标段划分;
(六)项目工期、质量标准要求;
(七)项目标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八)投标函格式及附录;
(九)投标文件编制、递交、修改、撤回要求;
(十)投标报价要求;
(十一)采取工程量清单招标,应该提供工程量清单;
(十二)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三)投标使用期限;
(十四)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
(十五)拟签署协议关键条款;
(十六)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七)需要载明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对招标投标双方含有约束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5日前,送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立案。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招标文件确需进行澄清或修改,应向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立案,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最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部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和潜在投标人或拟邀请投标人就项目标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洽谈。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采取招标答疑会或书面形式,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需要踏勘现场,招标人应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招标答疑会记要或书面解答应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立案,并立即送达全部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确保金,通常不得超出投标总价2%,最高不得超出8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最高不得超出10万元)。投标确保金除现金外,能够是银行出具保函、保兑支票、汇票或现金支票。
第二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工程项目,应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应设置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相关要求编制。招标人设置最高限价应该在投标截止日3日前公布。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且须含有和工程项目相适应资质企业。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招标文件应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要求,凡不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为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许可投标人提供备选标,投标人能够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换方案,并提出对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方法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将投标确保金送达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该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递交后,投标人需更正、补充投标文件,必需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更正、补充材料时,应先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若符合要求,应该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凭证且妥善保留。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或更正、补充材料无效,招标人应拒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满后,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少于3家,招标人应该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能够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含有负担招标工程对应资质(格)条件。相同专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根据资质等级低企业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联合体必需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全部联合体组员负责投标和协议实施阶段主办、协调工作,并应该向招标人提交由全部联合体组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和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报价竞标,不得以她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法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该在招标文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投标时间,应提前3个工作日送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立案,并通知有形建筑市场和全部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通知全部投标人参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全部投标文件,开标时全部应该众给予拆封、宣读。开标会议程序以下:
(一)宣告到会人员和投标人;
(二)宣告唱标人、监标人、记标人名单;
(三)抽取或推荐投标人代表;
(四)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按招标文件要求查验投标人证件;
(五)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前后次序逆向唱标。
招标人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对开标过程进行统计,并由招标人、监标人、记标人和参与审验投标人代表签字存档。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应持法人代表证实和有效身份证实参与开标会议。委托她人参与,须持有效委托书原件和有效身份证实;确定项目经理应持项目经理证书和有效身份证实参与,不然视为放弃。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正当、有效委托书原件;
(三)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识别;
(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投标确保金;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六)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一样又未在投标文件中申明哪一份有效投标文件;
(七)投标人未参与开标会议;
(八)招标文件中要求其它情形。
第三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
财政投资项目标评标,应该全部由政府组建评标教授库中教授担任;实施代理招标,其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能够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教授库中选择,但不得超出组员总数三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应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责任人和评标委员会其它组员有相同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教授通常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从评标教授库随机抽取。抽取工作必需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参与抽取全部些人员应该在抽取清单上签字。评标教授组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该保密。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组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该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关键责任人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三)和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组员不得和任何投标人或和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它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它好处。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该采取必需方法,确保评标活动在保密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组员和和评标活动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和和评标相关其它情况。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该遵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标准进行评标。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该审查每一份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全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能够要求投标人用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内容作出必需澄清或说明。
投标人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其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许可投标人投备选标,评标委员会能够对中标人所投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未中标投标人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要求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标不足3家使得投标显著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能够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3个或全部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该重新招标。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制订评标标准和措施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汇报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能够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选择中标候选人以外投标人中标。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融资项目,招标人应该确定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推行协议,或招标文件要求应该提交履约确保金而在要求期限内未能提交,招标人能够确定排名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要求一样原因不能签署协议,招标人能够确定排名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计划设计、建筑、艺术造型设计方案中标候选人确实定不适用本条要求。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该向招标人提交有评标委员会全体组员签字书面评标汇报。评标汇报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础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组员名单,责任人姓名;
(三)开标统计;
(四)符合要求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或评标原因一览表;
(七)经评审价格或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和签署协议前要处理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该在投标使用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截止期应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符合要求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汇报,书面汇报内容应包含:
(一)招标方法和公布招标公告媒介;
(二)招标文件关键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组员名单和评标汇报;
(四)中标结果;
(五)招标投标活动中其它应说明关键事项。
已按本措施要求备过案文件资料,不再反复提交。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汇报后,对内容完整、有效、符合要求,指定招标人采取固定格式在有形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信息网将工程建设项目、拟中标人名称等给予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告期内未被投诉或未发觉其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全部未中标投标人。
第五十三条 按本措施必需进行招标工程,招标人未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汇报,或提交汇报不符合要求未立案,不予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应该向中标人和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确保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退还投标确保金:
(一)投标人在投标使用期内撤回投标;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协议;
(三)招标文件要求其它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应该提交,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相同额度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证实,或以欺骗行为获取投标主体资格和投标项目经理资格,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中标无效。
第五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觉招标投标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可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活动,依法纠正,接收处罚,招标日程对应顺延 。
第五章 协议立案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该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进行签署。不得签订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协议或签订违反一方意愿协议。签订书面协议后7日内,中标人应该将协议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立案。
第五十九条 协议立案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协议;
(二)中标通知书;
(三)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承包人履约担保;
(四)安全文明方法费落实证实文件;
(五)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条件。
第六十条 违反《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该依法更正,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更正后协议重新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立案。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协议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
(二)借用或挂靠她人资质;
(三)依法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四)和立案协议内容不一致;
(五)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第六十二条 中标人应根据和招标人签订协议推行义务,负担责任。发生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私下协议、随意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将中标项目转让给她人、违法分包或其它违约行为,履约金不予退还,其行为记入不良行为统计,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要求处理。
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推行协议,不适用本要求。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协议立案管理。对协议推行应进行跟踪监督,并建立履约诚信档案,将招标人、中标人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记入不良行为统计档案,依法给予处理并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措施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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